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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5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视频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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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oo 发表于 17-8-6 17:04:5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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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视频讲解教师简介
目录
第一编 绪 论
 第一章 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
  1.1 复习笔记
  1.2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
 第二章 行政法的法源
  2.1 复习笔记
  2.2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
 第三章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3.1 复习笔记
  3.2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
第二编 行政法主体
 第四章 行政法主体概述
  4.1 复习笔记
  4.2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
 第五章 行政机关
  5.1 复习笔记
  5.2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
 第六章 其他行政主体
  6.1 复习笔记
  6.2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
 第七章 公务员
  7.1 复习笔记
  7.2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
 第八章 行政相对人
  8.1 复习笔记
  8.2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
 第九章 行政法制监督主体
  9.1 复习笔记
  9.2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
第三编 行政行为
 第十章 行政行为概述
  10.1 复习笔记
  10.2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
 第十一章 行政立法
  11.1 复习笔记
  11.2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
 第十二章 行政规范性文件
  12.1 复习笔记
  12.2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
 第十三章 具体行政行为
  13.1 复习笔记
  13.2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视频讲解]
 第十四章 行政处理(一)——依申请行政行为
  14.1 复习笔记
  14.2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视频讲解]
 第十五章 行政处理
  15.1 复习笔记
  15.2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视频讲解]
 第十六章 行政主体实施的其他行为
  16.1 复习笔记
  16.2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
 第十七章 行政程序
  17.1 复习笔记
  17.2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
第四编 行政复议
 第十八章 行政救济概述
  18.1 复习笔记
  18.2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
 第十九章 行政复议概述
  19.1 复习笔记
  19.2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
 第二十章 行政复议范围
  20.1 复习笔记
  20.2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
 第二十一章 行政复议法律关系主体
  21.1 复习笔记
  21.2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
 第二十二章 行政复议的程序
  22.1 复习笔记
  22.2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
第五编 行政诉讼
 第二十三章 行政诉讼概述
  23.1 复习笔记
  23.2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
 第二十四章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24.1 复习笔记
  24.2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视频讲解]
 第二十五章 行政诉讼的管辖
  25.1 复习笔记
  25.2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
 第二十六章 行政诉讼参加人
  26.1 复习笔记
  26.2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
 第二十七章 行政诉讼证据
  27.1 复习笔记
  27.2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
 第二十八章 行政诉讼程序
  28.1 复习笔记
  28.2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
 第二十九章 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
  29.1 复习笔记
  29.2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
 第三十章 行政诉讼的判决、裁定与决定
  30.1 复习笔记
  30.2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
 第三十一章 涉外行政诉讼
  31.1 复习笔记
  31.2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略)
 第三十二章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
  32.1 复习笔记
  32.2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
第六编 行政赔偿
 第三十三章 行政赔偿与国家赔偿
  33.1 复习笔记
  33.2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
 第三十四章 行政赔偿范围
  34.1 复习笔记
  34.2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
 第三十五章 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35.1 复习笔记
  35.2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
 第三十六章 行政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
  36.1 复习笔记
  36.2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
 第三十七章 行政赔偿程序
  37.1 复习笔记
  37.2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
 第三十八章 行政补偿
  38.1 复习笔记
  38.2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
                                                                                                                                                                                                    内容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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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预览
第一编 绪 论
第一章 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
1.1 复习笔记
一、行政
1.行政、国家行政与公行政
(1)行政
①行政简单的讲就是执行、管理。行政是组织的一种职能,任何组织要生存和发展,都必须有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行使执行、管理职能。
②行政虽然主要指国家行政,但也包括非国家行政。非国家行政主要指私行政,即私人企业、组织、团体的执行、管理活动。
③行政法学研究的行政只涉及公行政而不涉及私行政。公行政不仅包括国家行政——国家行政机关从事的执行、管理活动,而且也包括非国家的公共团体、组织的行政。
④现代行政法将国家行政机关以外的社会公权力组织实施的公行政纳入其范围的原因:
a.20世纪中期以后,国家公权力呈现向社会转移的趋势,作为社会公权力的公行政越来越多地影响着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b.社会公权力组织的权力范围通常只及于相应组织成员,即内部相对人,但在很多情况下也可能涉及外部相对人;
c.社会公权力组织对内部相对人实施的行为通常不涉及其基本权利,但在某些情况下,特别是在其滥用社会公权力的情况下,也会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甚至威胁其生存权。
(2)国家行政
①就国家职能的一般划分而言,国家行政一般指国家行政机关从事的执行管理活动。
②行政法学研究的国家行政,通常指国家行政机关的整个职能活动,既包括其实质为行政性质的职能活动,也包括其实质为立法、司法性质的职能活动。
(3)公行政
行政可分为公行政与私行政。公行政是行政法学的研究对象,主要是指国家行政、形式行政,即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执行、管理活动,包括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准立法和准司法活动。
2.行政权与公权力
(1)行政权
行政权是指执行、管理权,主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管理国家内政外交事务的权力。行政权是公权力的最主要的部分。
(2)公权力
公权力是指人类共同体(国家、社团、国际组织等)为生产、分配和提供“公共物品”(安全、秩序、公交、通讯等)而对共同体成员进行组织、指挥、管理,对共同体事务进行决策、立法和执行、实施决策、立法的权力。公权力包括国家公权力、社会公权力以及国际公权力。国家公权力包括国家立法权、国家行政权和国家司法权。
3.行政与行政国家
(1)行政国家
行政国家是指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以后,由于科技的进步和生产关系的调整导致了经济的迅猛发展,而经济的发展又同时导致了大量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的产生,为了解决这些不断出现并且越来越多、越来越频繁产生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国家不得不增设大量的行政机构和行政人员,对国家的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进行干预。与此相适应,政府的行政权力大为膨胀,行政职能大为增加。对于国家行政职能和行政权的这种大扩张、大膨胀的趋势,西方国家的学者们称之为“行政国家”现象。
(2)政府失灵
行政国家、全能政府的副作用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严重。这种现象即行政国家的异化,又称“政府失灵”。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①对民主、自由和人权的威胁;②腐败和滥用权力;③官僚主义和效率低下;④人、财、物资源的大量浪费;⑤人的生存能力和创造能力的退化。
(3)有限政府
随着时代的发展,“行政国家”、“全能政府”一步一步演变成阻碍人的发展甚至摧残人的魔域。到20世纪后期,大多数“行政国家”陆续逐步过渡到“有限政府”。这种过渡的一般途径包括:
①转变和缩减政府职能,限制行政权。但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不可能取消、废除。
②规范行政行为,控制行政权。而规范、控制行政权的一个重要方法即是行政法治,包括行政实体法治和行政程序法治。
③加强社会自治,转化行政权。非政府的社会公共体行使公共权力,即行政权力转化为社会权力,可以避免或减少行政国家异化的许多弊端。
(4)行政法的产生
①行政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伴随着行政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历史经验证明,政府权力越大,如果不加控制和制约,其滥用的可能性就越大,人民的自由和权利受到侵害的可能性就越大。因此,社会必须创立一种机制,在扩大行政权的同时扩大对行政权的控制和制约,使之正当行使而不致被滥用,这种控制和制约机制的重要环节就是行政法。
②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或调整行政的,但不是有了行政就有了行政法,行政只是发展到特定的阶段即“行政国家”阶段,才逐步形成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行政法。
4.行政与法治国家
行政国家产生是行政法产生和发展的基本原因,而行政法产生和发展是法治国家形成的基本条件。
(1)法治国家
一个国家,当其不仅具有健全、完善的控制静态权力的法,而且具有健全、完善的规范动态行为的法时,这个国家即进入到法治国家时代了。法治国家时代的重要标志是行政法。行政法产生和发展是法治国家形成的基本条件。政府服从法律、行政受法的支配是法治一般原则之一,这也是法治国家的最重要的表现之一。
(2)民主和法治
①民主的基本含义是人民当家作主:人民选举自己的代表,组成人民代表机关,人民代表机关将人民的意志集中,形成法律,交由政府执行,并对政府执行的情况进行监督。民主需要通过法治运作,也需要通过法治加以保障。
②法治与民主相伴而生,民主制度一经建立,法治的进程也就同时开始了。但是,民主制度建立之初,法治并不完善,当时实行法治的法,主要是宪法。
③社会进入行政国以后,民主和法治就有了新的形式和内容。
a.民主由单纯的人民代表制民主转化为人民代表制民主与人民参与制民主的结合,人民直接参与立法、参与行政管理、参与监督的机制在整个民主机制中有了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b.法治亦由相对静态的宪法、组织法平衡、制约机制转化为以行政法的动态平衡制约机制为重要补充的新的机制。
二、行政法
1.中外行政法的一般定义
(1)司法部第一部行政法教材《行政法概要》
①从形式上讲,“行政法,是一切行政管理法规的总称”。
②从内容上讲,“行政法是规定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职责权限、活动原则、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用以调整各种国家行政机关之间,国家行政机关同其他国家机关之间,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之间行政法律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
③从地位上讲,“行政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司法部第二部行政法教材《行政法学》
行政法是国家重要部门法之一,它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或者说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职权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美国行政法学者伯纳德·施瓦茨
行政法是调整政府行政活动的部门法。它规定行政机关可以行使的权力,确定行使这些权力的原则,对受到行政行为损害的人给予法律救济。
(4)德国行政法学者哈特穆特·毛雷尔
从行政法调整的内容和表现形式的角度,认为“行政法是指以特有的方式调整行政——行政行为、行政程序和行政组织——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为行政所特有的法。”
(5)英国行政法学者威廉·韦德
从目的和功能的角度,行政法为“控制政府权力的法”;从内容和形式的角度,行政法为“调整公共当局行使权力和履行职责的一般原则的总称”。
(6)法国行政法学者莫里斯·奥里乌
从公私法和主客观法划分的角度定义行政法。认为:“从某种程度上说,行政法是公法的一支,它以国家行政体制为立法对象。”“行政法无疑同时具有客观法和主观法两种因素。绝大多数法国行政法专著都以客观角度为主导。”
(7)日本现代行政法学者盐野宏
认为:“行政法,如果要用一句话给予其定义的话,可以说是关于行政的国内公法。成为这一观念的要素有三:其一是关于行政的法;其二是国内法;其三是公法。”
2.行政法的概念总结
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关系的、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应该说这个定义基本揭示了行政法的内容、本质和形式。
(1)关于行政法的内容。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
(2)关于行政法的实质。行政法是控制和规范行政权的法。
(3)关于行政法的形式。行政法没有一部而且难于制定一部统一的法典,其法律规范通常散见于各种不同种类、不同位阶的法律规范文件之中。
3.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
“行政关系”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能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所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主要包括四类:
(1)行政管理关系。即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的各种关系。
①行政主体是指能以自己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或者社会公权力,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在行政诉讼中通常能作为应诉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社会公权力组织。
②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主体行政行为所涉及的对象,即其权利、义务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
③行政管理关系的双方只能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④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关系中占主导地位。
(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即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和其他行政执法组织、人员进行监督时发生的各种关系。
①行政法制监督主体是指根据宪法和法律授权,依法定方式和程序对行政职权行使者及其所实施的行政行为进行法制监督的国家机关,包括权力机关、司法机关、行政监察机关等。
②行政法制监督的对象包括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其他行政执法组织和其他行政执法人员。
③行政法制监督关系的内容
a.国家权力机关作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时,主要是与行政主体发生关系,主要是对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进行监督。
b.人民法院作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时,主要是与行政主体发生关系,主要是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对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监督。
c.行政监察机关作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时,主要是和国家公务员发生关系,主要通过追究纪律责任(行政处分)的方式对国家公务员遵纪守法的行为进行监督。
④调整行政法制监督关系的行政法的法源包括宪法、国家机关组织法、行政诉讼法、行政监察法等。
⑤行政法制监督关系有三个重要特点:a.双方主体具有多元性;b.关系的内容因具体参与主体不同而具有较大的差别性;c.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在关系中占主导地位。
(3)行政救济关系。即行政相对人认为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侵犯,向行政救济主体申请救济,行政救济主体应行政相对人的请求,对其申请予以审查,作出向相对人提供或不予提供救济的决定而发生的各种关系。
①行政救济主体是指法律授权其受理行政相对人申诉、控告、检举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国家机关。主要包括:
a.信访机关。设于各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以及国家权力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信访机关受理和处理相对人信访案件而发生的关系大多数属于行政救济关系。
b.行政复议机关。只设于行政机关内部,通常是作出被相对人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所属的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
c.行政诉讼的受理机关在行政机关外部,只有人民法院才能受理行政诉讼案件,并对之进行审理和裁判。
③行政救济关系的特点
a.存在三方主体:行政相对人、行政主体、行政救济机关;
b.行政救济主体在关系中占主导地位;
c.部分行政救济关系与行政法制监督关系重合。
(4)内部行政关系。即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包括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平行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所属机构、派出机构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员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其委托行使某种特定行政职权的组织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之间的关系等。
①内部行政关系的形式
上下级行政关系以及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员的关系是内部行政关系中最重要的关系。
a.行政机关的上下级关系的形式
第一,领导与监督关系(如国务院与各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关系);
第二,直属关系(如国务院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等直属机构的关系);
第三,垂直领导关系(如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系统的内部关系);
第四,双重领导关系(大多数行政机关与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的关系);
第五,指导关系(如物价、统计等行政机关与上级主管部门的关系)。
b.国家公务员与行政机关的关系的内容
第一,特殊劳动关系,如公务员因录用、退休、辞退、工资、福利、休假等与行政机关发生的关系;
第二,职务关系,如公务员因考核、晋升、降职、调动、奖励、处分等与行政机关发生的关系;
第三,工作关系,如公务员因工作岗位的分配,工作时间、地点的安排,工作条件的确定,工作请示、报告等与行政机关发生的关系等。
②内部行政关系的主要特点
a.关系的主体是多元的,关系的类别是多种多样的;
b.部分内部关系的双方主体处于平等地位,不存在一方起主导作用的情形;
c.关系受法律调整的范围和程度小于外部行政关系。
4.行政法是控制与规范行政权的法
(1)行政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政策,管理国家内政外交事务的权力。
(2)行政权的内容
①从其权力内容考察,包括国防权、外交权、治安权、经济管理权、社会文化管理权等。
②从其权力形式考察,包括行政立法权、行政命令权、行政处理权、行政司法权、行政监督权、行政强制权、行政处罚权、行政指导权等。
(3)控制和规范行政权的原因
①行政权的作用具有两重性:一方面,公权力可以为人们提供秩序,起积极的组织、协调、指导的作用,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公权力也可以被滥用,给人民的生命、自由、财产带来严重的威胁,阻碍以至于破坏社会经济的发展。
②行政权与公民个人、组织有着更经常、更广泛、更直接的联系。行政权最经常、最广泛、最直接涉及行政相对人的权益,行政权实施的程序远不及立法权、司法权行使的程序严格、公开,行政权最容易导致滥用和腐败。
③现代行政权不再是纯粹的执行管理权,而是包含了越来越多的准立法权和准司法权,有膨胀和扩张的趋势,如果没有控制和制约机制,权力的滥用将是不可避免的。
(4)行政法控制和规范行政权方式
①通过行政组织法,控制行政权的权源。行政机关只能在行政组织法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越权无效,而且要承担法律责任。
②通过行政行为法和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行使的手段、方式。行政行为法和行政程序法是行政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保证行政权正确、公正、有效行使的最重要的途径。
③通过行政法制监督法、行政责任法、行政救济法制约行政权滥用。行政组织法和行政程序法是在事前控制行政权的范围和规范行政权行使的方式,防止其越权和滥用;行政法制监督法、行政责任法、行政救济法则是事后对行政权进行制约。
5.行政法是难于制定统一法典的法
行政法不存在行政法典的原因:
(1)行政法的调整对象——行政关系过于广泛,且多种多样,各种不同的行政关系又存在较大差别,很难以统一的规范加以调整。
(2)部分行政关系的稳定性低、变动性大,有必要留给法律位阶较低的法规和规章调整,不宜于由统一法典进行规范。
(3)行政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产生较晚,规范各种行政关系的最一般基本原则尚未完全形成,有些基本原则虽已形成,但尚不完全成熟,不具备将之编纂成统一法典的条件。
6.“新行政法”的形成和发展
(1)“新行政法”的主要内容
①调整范围的新。主要表现在下述八个方面:
a.为解决“市场失灵”,新行政法通过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对价格、利率、产业发展结构等进行规制。为了解决“政府失灵”,新行政法通过对政府调控、规制行为的权限、手段、程序进行规范(对规制的规制),保证行政权的正当行使。
b.新行政法有限度进入“私域”,对私人财产权、经营权、契约权进行适当干预,对就业、企业用工、劳动条件、工资、福利、保险等进行规制。为保障社会公正,政府可对私人从事的公益服务事业进行一定干预,要求其对社会提供平等服务,实行反歧视原则。同时,新行政法也对公权力这种干预私域行为进行规范,防止其非法和任意干预。
c.新行政法不仅调整人与人的关系,而且越来越多地调整人与自然、人与环境的关系。
d.新行政法有限度进入“特别权力关系领域”。新行政法将“最低限度的正当法律程序”引入“特别权力关系领域”,对于行政机关、高等学校等特别权力主体违反“最低限度正当法律程序”的行为,公务员、大学学生或教员可诉诸司法审查,请求法院裁决“内部行政争议”。
e.国家公权力逐步向社会转移,各种社会团体和基层自治组织纷纷建立,越来越多、越来越广泛地提供过去由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
f.在国内法和国际法领域,新行政法对国家和政府的绝对权力加以适当和必要的限制。
g.新行政法有限度进入执政党执政行为领域。
h.新行政法进入互联网,调整“虚拟世界”中的社会关系。
②调整方式的新。主要表现在下述八个方面:
a.行政行为从单方性到广泛公众参与的转变;
b.政府对行政相对人的管理从微观干预到宏观调控;
c.行政命令越来越多地为行政契约所取代;
d.行政强制越来越多地为行政指导所取代;
e.政府越来越多地与社会自治组织合作,通过与社会自治组织互动而达成行政目标;
f.论证会、听证会、网上讨论、辩论和征询民意越来越成为行政决策、行政立法的必经前置程序;
g.公私互动、公私合作、公法私法化在行政管理中越来越成为发展的趋势;
h.公权力主体更多地综合运用行政法、民法、商法、经济法、社会法乃至各种软法的手段解决公共治理中的各种复杂问题。
③法源形式的新。主要表现在下述三个方面:
a.传统行政法基本上由单一的国家法构成,新行政法的构成除了国家法以外,还包括社会法、国际法,并且社会法和国际法在新行政法中的比重有逐步增加的趋势。
b.传统行政法主要由“硬法”构成,而新行政法的构成除了硬法以外,“软法”在其法律规范中亦占有重要地位。“软法”亦可称“柔性法”,主要是指通过社会约束力、人们的理性和道德约束力实现的法,如社会自治组织章程等。
c.新行政法除了指立法机关制定的静态的法以外,还指社会生活中不断产生和生长的活的法、动态的法。“动态的法”是指法律主体在实际生活和互动关系中所实际贯彻、遵循的法律规则、原则、法律精神和法治理念。
(2)“新行政法”形成、产生和发展的原因
①民主化、市场化、信息化、全球化的世界潮流推动着新行政法的形成、产生和发展。
②改革开放导致经济、政治体制的重大变革,进而导致法制模式的改变。
③宪政、人权、法治理念在整个国民意识中的生长和逐步普及是新行政法形成和发展的观念基础。
④我国新行政法的形成也是公法学者与法律实务界合作与互动、政府与社会公众合作与互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合作与互动、党和国家领导人与普通百姓合作与互动的结果。
(3)“新行政法”的发展趋势
①国家公权力向社会转移的速度会适当加快,政府的强制性权力会越来越缩减。
②法律对人与自然关系调整的比重相对于法律对人与人的关系调整的比重还会适当增加。
③私法公法化、公法私法化的趋势会越来越明显,越来越强劲。
④世界各国的行政法和整个公法,各不同法系的行政法和整个公法会越来越相互借鉴,相互接近,从而相互融合。
三、行政法学
1.行政法学是法学的分支学科
(1)行政法学的概念
行政法学是研究行政法的科学。
(2)行政法学的研究对象
行政法学研究行政法产生和发展的规律,研究行政法的形式、内容和本质,研究行政法与其他法律部门、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研究行政法对社会的影响和作用,研究人类利用行政法的方式、效果和价值等。
(3)行政法学在法学中的地位
①行政法学是法学的一门分支学科。
②行政法学与其他法学分支学科的关系是平行的部门法关系。
(4)行政法与宪法的关系
①二者的研究对象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宪法、行政法二者均属狭义的公法范畴。
②行政法的许多规范直接源于宪法。
③行政法的许多其他法源,如行政诉讼法等直接以宪法为根据。
④宪法学在广泛的领域为行政法学提供理论根据,行政法学也在广泛的领域为宪法学提供实证研究的素材。
(5)行政法学与行政诉讼法学的关系
行政诉讼法学是行政法学的分支学科。从总体上说,行政诉讼法学应认为是行政法学的一部分。广义的行政法学包括行政法学总论、行政法学分论、行政诉讼法学、比较行政法学等。狭义的行政法学仅指行政法学总论,但总论中通常也包含行政诉讼法学的内容。
(6)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关系
①行政法调整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关系,规范行政权的行使,行政诉讼法则调整行政相对人因不服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政诉讼关系,规范监督行政权的行为。而规范监督行政权行为的法律是规范行政权行使的法律的实施保障。
②行政诉讼法调整的行政诉讼制度与行政法调整的行政复议、行政裁判制度是紧密相连的,行政诉讼往往以行政复议、行政裁判为前置程序。行政复议和行政裁判程序与行政诉讼程序通常是解决一个行政案件的前后两个阶段,二者紧密衔接和相互联系。
③行政诉讼既是解决行政争议、处理行政纠纷的一种手段、一个途径,同时又是对行政行为实施司法监督和对行政相对人实施法律救济的一种手段、一个途径。对行政行为的司法监督与对行政行为的行政监察监督、审计监督等同为对行政权的监督机制,统称“行政法制监督”;通过司法程序提供的司法救济与行政复议、申诉、控告等提供的救济,同为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救济机制,统称“行政法律救济”。
④作为行政实体法的法律文件,同时载有行政诉讼法的规范,如规定相对人不服某种具体行政行为可提起行政诉讼的诉权、起诉条件、起诉时限的规范等。作为行政诉讼法的法律文件亦往往同时载有行政实体法的规范。
⑤行政诉讼法实质上是行政法的一部分,但是行政诉讼法相对于行政法的其他部分有着相对的独立性:行政诉讼关系与行政实体关系在主体、客体、内容等各个方面均有较大的差异。《行政诉讼法》作为一部独立的法律文件颁布,行政诉讼制度作为一项独立法律制度开始在我国运作,行政诉讼法更具有了独立的外在形式。
2.行政法学是研究行政法现象的法学学科
行政法学总的研究对象是行政法现象,具体包括下述内容:
(1)行政法的产生、发展及其规律。
(2)行政法的价值与功能。
(3)行政法的内容与形式。行政法主要包括三大类规范和制度:
①行政组织法的规范和制度,包括四小类:a.调整行政组织和职能的狭义行政组织法;b.调整行政机构和编制的行政编制法;c.调整行政工作人员任用和管理的公务员法;d.调整行政设施、国有资产等公物的公物法。
②行政行为法的规范和制度。
③行政法制监督、行政责任、行政救济法的规范和制度,包括五小类:a.行政诉讼法;b.行政复议法;c.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法;d.行政申诉、控告、检举法;e.行政监察法和其他行政法制监督法。
(4)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行政关系被行政法调整时即为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学研究行政法,必须同时研究行政法所确立和维护的行政法律关系,包括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即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所构成的法律地位;行政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等。
(5)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包括:①法学原理;②行政法学的特有的基本原理;③行政法学的具体制度原理。
3.行政法学是一门正在发展中的法学学科
“发展中”有三层意思:
(1)历史很短。
(2)很不发达。到目前尚未建立起完善的学科体系,其内容还不完全成熟,其理论范畴、基本概念甚至学术名词、术语都还有一些尚未固定,各国用法不尽统一。
(3)很有发展前途。
4.学习和研究行政法学的意义
行政法对于国家和社会的重要性:
(1)行政法是最基本的人权保障法。
(2)行政法是最直接的治官制权法。
(3)行政法是最实际的现代民主政治推进法。
(4)行政法是最基础的公平正义社会秩序维护法。
(5)行政法是最重要的科学发展促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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