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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812法学综合知识二历年考研真题汇编(含部分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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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oo 发表于 17-8-8 18:38:5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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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目录
2014年中央财经大学812法学综合知识二考研真题及详解
2013年中央财经大学812法学综合知识二考研真题及详解
2012年中央财经大学806刑法学考研真题
2012年中央财经大学805宪法学与行政法学考研真题
2012年中央财经大学808诉讼法学考研真题
2012年中央财经大学807民商法学考研真题
2011年中央财经大学808民商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
2010年中央财经大学808民商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
2009年中央财经大学808民商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
2008年中央财经大学808民商法学考研真题
2007年中央财经大学民商法学考研真题
2006年中央财经大学民商法学考研真题
2005年中央财经大学民商法学考研真题
2004年中央财经大学民商法学考研真题
2012年中央财经大学809经济法学考研真题
2011年中央财经大学809经济法学考研真题
2010年中央财经大学809经济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
2009年中央财经大学809经济法学考研真题
2008年中央财经大学809经济法学考研真题
2007年中央财经大学经济法学考研真题
2006年中央财经大学经济法学考研真题
2005年中央财经大学经济法学考研真题
2004年中央财经大学经济法学考研真题
2003年中央财经大学经济法学(金融法、税法方向)考研真题
2002年中央财经大学经济法学(金融法、税法方向)考研真题
2012年中央财经大学810国际法学考研真题
2011年中央财经大学810国际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
2010年中央财经大学810国际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
2009年中央财经大学810国际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
2008年中央财经大学810国际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
2007年中央财经大学国际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
说明:近年科目代码和科目名称为812法学综合知识二。以往年份各专业的试卷不一样,包括806刑法学、805宪法学与行政法学、808诉讼法学等。
                                                                                                                                                                                                    内容简介                                                                                            
  考研真题是每个考生复习备考必不可少的资料,通过研究历年真题能洞悉考试出题难度和题型,了解常考章节与重要考点,能有效指明复习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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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考研全套]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812法学综合知识二考研全套资料[免费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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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D电子书]王利明《民法》(第5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3小时视频讲解】[免费下载]
  5.[3D电子书]王利明《民法》(第5版)配套题库【名校考研真题(视频讲解)+课后习题+章节题库+模拟试题】[免费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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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D电子书]范健《商法》(第4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免费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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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书收录了中央财经大学“812法学综合知识二”2002~2014年考研真题,并提供了2013~2014年“812法学综合知识二”、2009~2011年“808民商法学”、2010年809经济法学、2008~2011年“810国际法学”考研真题的答案及详解。本书历年真题的答案及详解由高分考生根据本科目考研的参考教材和相关教师的授课讲义等精心编写而成,解题思路清晰、答案翔实,突出难度分析,对常考知识点进行了归纳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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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预览
2014年中央财经大学812法学综合知识二考研真题及详解
中央财经大学
二零一四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考试科目:法学综合知识二(812)
注意:(1)本试题所有答案,应按试题顺序写在答题纸上,不必抄题,写清题号。写在试卷上不得分。
(2)第一、二、三部分为必答部分;第四、五、六部分为选答部分,即只需从三部分中选答一部分,未按要求选答者,选答部分所作答案均不予得分。
第一部分 民法学(60分)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共10分)
1.诉讼时效
2.排除妨害请求权
二、简述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1.简述宣告失踪的条件与法律后果。
2.简述地役权的概念与特点。
三、论述题(15分)
试述我国《合同法》确立的违约行为形态体系及其违约救济方式。
四、案例分析题(15分)
乙建筑公司向甲建材公司发出传真,表示“急需0号水泥100吨”。甲公司收到传真后,立即回电表示没问题,并开始安排货源。但三日后,当甲公司询问如何发货时,乙公司表示已经购得,不再需要该种水泥。双方发生争议,甲公司诉至法院。根据上述案情,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若双方就合同是否成立发生争议,则甲乙之间是否已经成立合同?为什么?
2.若双方就究竟是甲公司送货还是乙公司自提发生争议,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3.若双方就价款发生争议,应如何处理?
4.若甲公司收到传真后没有回复,而是直接将100吨0号水泥送至乙公司的某工地,乙公司已经接受,现在双方就价款发生争议,则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第二部分 经济法学(30分)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共10分)
1.经济法责任
2.课税要素
二、简述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1.简述我国转移支付的形式。
2.简述反垄断法的基本内容。
第三部分 民事诉讼法学(30分)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共10分)
1.除权判决
2.诉讼中止
二、简述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1.简述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情形。
2.简述我国民事诉讼中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
第四部分 商法学(30分)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共10分)
1.公司合并
2.一致行动人
二、简述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1.简述我国公司法上公积金的含义及其类型。
2.简述上市公司收购中的权益披露规则。
第五部分 金融法(30分)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共10分)
1.银行业金融机构
2.证券包销
二、简述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1.哪些证券活动应适用或参照适用我国《证券法》?
2.简述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可以行使的货币政策工具。
第六部分 国际私法(30分)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共10分)
1.法律关系本座说
2.仲裁条款独立性
二、简述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1.国际私法上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并举例说明。
2.简述国籍在国际私法中的作用。
参考答案
中央财经大学
二零一四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考试科目:法学综合知识二(812)
注意:(1)本试题所有答案,应按试题顺序写在答题纸上,不必抄题,写清题号。写在试卷上不得分。
(2)第一、二、三部分为必答部分;第四、五、六部分为选答部分,即只需从三部分中选答一部分,未按要求选答者,选答部分所作答案均不予得分。
第一部分 民法学(60分)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共10分)
1.诉讼时效
答:诉讼时效,又称消灭时效制度,是指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经过法定期间,即发生权利功效减损法律效果的制度。诉讼时效是关于权利行使期限的规定,该期限具有如下特点:①期限的法定性。诉讼时效期间是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限,超过该期限以后,当事人的民事权利的效力就会发生减损的效果。②期限具有可变性。诉讼时效的期限不是固定不变的,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可以中止、中断或延长。③期限具有强行性。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a.不允许当事人通过约定排斥时效规范的适用;b.不允许当事人约定延长或缩短诉讼时效期间。④期限届满体现了义务人的时效利益。时效利益,是指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以后,权利人丧失了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义务人因此可以不履行义务,继而获得其本来不应该获得的利益。
2.排除妨害请求权
答:排除妨害请求权是指当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占有以外的方式妨害时,物权人对妨害人享有请求其排除妨害、使自己的权利恢复圆满状态的权利。
《物权法》第35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妨害必须是以占有以外的方式形成的妨害,而且妨害应当是现实地造成了对他人的权利行使的阻碍。另外,妨害必须超越了正常的容忍限度,权利人才有权请求排除妨害。
二、简述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1.简述宣告失踪的条件与法律后果。
答:(1)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宣告失踪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①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两年。
下落不明,是指自然人离开最后居所和住所后没有音信的状况。下落不明的时间应从最后获得该公民消息之日起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
②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这里所谓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③必须经过法院依据法定程序宣告。
(2)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在自然人被宣告为失踪人以后,其民事主体资格仍存在,不产生婚姻关系解除和继承开始的后果。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主要是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
①财产代管人的资格确定
根据《民法通则》第21条的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
②财产代管人的权利
a.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有权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失踪人所欠税款及其他应付费用;
b.代管人追索失踪人的债权所取得财产,应为失踪人所有,由代管人管理;
c.代管人为失踪人清偿债务应以失踪人的全部财产为限;
d.代管人管理失踪人财产所支出的费用,可以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e.代管人可以代替失踪人作为原(被)告参与诉讼活动。
③财产代管人的义务
代管人管理失踪人的财产,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不得侵害失踪人的合法权益。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或者侵犯失踪人财产权益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财产代管人承担民事责任。失踪人的其他利害关系人还可以同时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2.简述地役权的概念与特点。
答:(1)地役权的概念
地役权是指土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为了便利地使用自己的土地,而通过法律行为设定的或者依法取得的对他人所有或使用的土地加以使用的权利。在地役权法律关系中,需要其他土地提供便利的土地称为“需役地”,而提供此项便利的土地称为“供役地”。
(2)地役权的特点
地役权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①地役权是对他人所有或使用的不动产加以利用的用益物权。供役地必须是他人所有或使用的,因此地役权人原则上不得在自己的不动产上为自己设定地役权。
②地役权的权利主体既可以是不动产的所有权人,也可以是不动产的使用权人。
③地役权的客体是不动产。不动产包括土地、建筑物等土地上的附着物。
④地役权是权利人为了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而设定的用益物权。在地役权制度中需役地的“效益”至少应当具备以下两种性质:a.效益应当仅限于经济层面上;b.需役地因从供役地获得了此种便利而解除了其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上的限制。
三、论述题(15分)
试述我国《合同法》确立的违约行为形态体系及其违约救济方式。
答:(1)我国《合同法》确立的违约行为形态体系
所谓违约行为形态,是指根据违约行为违反义务的性质、特点而对违约行为作出的分类。由于违约行为是对合同义务的违反,合同义务的不同,将导致对这些义务的违反的形态的不同,从而形成不同的违约形态。从总体上说,可以根据履行期限是否到来而将违约行为区分为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两种类型。
①预期违约
预期违约,也称为先期违约,它是指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以其行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来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
②实际违约
行为有四种类型,包括拒绝履行、迟延履行、不适当履行和部分履行:
a.拒绝履行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以后,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b.迟延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的履行违反了履行期限的规定。迟延履行在广义上包括债务人的给付迟延和债权人的受领迟延,凡是违反履行期限的履行都可以称为迟延履行。
c.不适当履行是指当事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即履行具有瑕疵。
d.部分履行是指合同虽然履行,但履行不符合数量的规定。
(2)我国《合同法》确立的违约救济方式
①一方违约的情形
我国《合同法》确立的违约救济方式为:违约方承担实际履行责任、损害赔偿责任、支付违约金等。具体而言:
a.实际履行也称为强制实际履行、依约履行、继续履行。实际履行是指在一方违反合同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其依据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
b.损害赔偿责任又称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应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c.支付违约金,是指由当事人通过协商预先确定的、在违约发生后作出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以外的给付。
②双方违约的情形
在双方违约的情况下,应当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及因其过错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害程度而确定各自的责任。如果双方过错相当,且因其过错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害程度大体相同,则双方应当各自承担其损失。如果一方的过错程度明显大于另一方,且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也较重,则应当承担更重的责任。
③因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债务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仍然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债权人也只能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在承担违约责任以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四、案例分析题(15分)
乙建筑公司向甲建材公司发出传真,表示“急需0号水泥100吨”。甲公司收到传真后,立即回电表示没问题,并开始安排货源。但三日后,当甲公司询问如何发货时,乙公司表示已经购得,不再需要该种水泥。双方发生争议,甲公司诉至法院。
根据上述案情,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若双方就合同是否成立发生争议,则甲乙之间是否已经成立合同?为什么?
答:甲乙之间成立合同,具体分析如下: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其中,要约应满足以下条件:①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②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③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所谓“具体”,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
在本题中乙建筑公司向甲建材公司发出传真,表示“急需0号水泥100吨”,明确表示乙有订立合同的意图;且要约内容包括标的物的型号和数量,内容符合具体要求;甲公司收到传真后,立即回电表示没问题,乙公司作出有效承诺。承诺生效时合同即成立,所以甲乙之间合同成立。
(2)若双方就究竟是甲公司送货还是乙公司自提发生争议,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若依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应由乙公司自提,具体分析如下: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确定。《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本案中,合同双方就100吨水泥的履行地点发生争议,在协商不成且无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的情况下,应该按照“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来确定履行地点。由于本案中的标的是水泥,应当在履行义务一方即甲方所在地履行,所以乙公司应当上门自提。
(3)若双方就价款发生争议,应如何处理?
答:若依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应当按照甲地水泥的市场价履行,具体分析如下:
此为履行价款的争议,在合同双方无法协商达成一致且无特别法律规定或加一习惯的情况下,应按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所规定的“对于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方法确定价格。在本案中,对于水泥这一标的物,政府没有定价和指导价,应依照合同订立时履行地即甲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4)若甲公司收到传真后没有回复,而是直接将100吨0号水泥送至乙公司的某工地,乙公司已经接受,现在双方就价款发生争议,则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合同成立,具体分析如下:
根据《合同法》第37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在本案中,乙公司已经接受甲公司发来的水泥,甲公司已经以其行为作出了承诺。虽然买卖水泥不一定订立合同书,但是依此法条,可以判断甲乙的合同成立。
第二部分 经济法学(30分)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共10分)
1.经济法责任
答:经济法责任,或称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是经济法主体因实施了违反经济法规定的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亦或是因实施了违法行为,侵害了经济法所保护的法益,而应受到的经济法上的制裁。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可以依据不同的标准,作出不同的分类。例如,依据违反的经济法的具体门类的不同,可以分为违反宏观调控法的责任和违反市场规制法的责任两类;依据违法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调制主体的法律责任和调制受体的法律责任,等等。
2.课税要素
答:课税要素是决定征税主体能否征税和纳税主体的纳税义务能否成立的基本构成要件,是构成税收征纳实体法的必不可少的内容,也被称为税法中的实体法要素。具体包括:①税收主体。税法主体是指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②税收客体。征税客体,也称征税对象或课税对象,是指征税的直接对象或称标的。③税目和计税依据。税目是指税法规定的征税的具体项目。计税依据,是指根据税法规定所取得的用以计算应纳税额的依据,亦即用以计算应纳税额的基数。④税率。税率是应纳税额与计税基数之间的数量关系或比率。⑤税收特别措施。税收特别措施包括两类,即税收优惠措施和税收重课措施。前者以减轻纳税人的税负为主要目标,并与一定的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相关;后者是以加重纳税人的税负为目标而采行的措施,如税款的加成、加倍征收等。
二、简述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1.简述我国转移支付的形式。
答:转移支付,又称补助支出、无偿支出,是指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将部分财政收入无偿让渡给其他各级次政府、企业和居民时所发生的财政支出,它是进行宏观调控的一种重要手段。
从主体来看,可以将转移支付分为政府间的转移支付以及政府对国民的转移支付。其中,政府间的转移支付是非常基本,也是非常重要的,可归纳为以下几类:
(1)一般性转移支付
一般性转移支付,即按照现行的财政体制所实施的通常的、无条件拨款,因而也称为无条件拨款。由于各地区的财力、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各地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或基本的公共服务都是不尽相同的。为了保证各地各级政府的顺利运转和保证它们具有大体一致的社会服务功能,中央政府必须发挥财政的分配职能,对各地区的可支配财力予以适当的调节,调剂余缺,从而形成一般性的或称体制性的转移支付,它应当是政府间转移支付的最基本和最主要的形式。
(2)专项转移支付专付
专项转移支付,或称政策性转移支付,是指为了实现某一特定的政治经济目标或专项任务,而由上级财政向下级财政进行的专案拨款,或支付的相应配套的财政资金。由于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财政职能范围很宽,担负的任务繁杂,因而专项转移支付的情况亦经常发生。
(3)特殊转移支付
特殊转移支付,是指在遭遇自然灾害、社会动乱等非常情况,以及国家的重大政策调整影响地方财政利益时,由上级政府支付给下级政府的特殊补助。特殊转移支付随上述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发生,其特点是受益主体较少且不确定,在同一时期一般只有为数较少的地方能够得到;同时,其数量亦极不确定,多少不一,因而特殊转移支付具有明显的临时性、应急性。
2.简述反垄断法的基本内容。
答:(1)反垄断法的概念
反垄断法,有实质意义和形式意义之分。实质意义的反垄断法,是由反垄断法律规范所构成的系统,是部门法意义上的反垄断法。形式意义的反垄断基本法律,是指一国规制垄断行为的基本法律。
根据反垄断法的调整对象和部门法的定义规则,可以认为,反垄断法是调整在国家规制垄断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该定义所界定的是实质意义上或部门法意义上的反垄断法,而不是形式意义上的、作为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反垄断法》。
(2)反垄断法的调整对象
反垄断法的调整对象,是指在国家规制垄断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即反垄断关系。反垄断关系,又可以分为垄断行为规制关系和反垄断体制关系。
①垄断行为规制关系,是指在规制垄断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包括作为调制主体的市场规制部门和作为调制受体的经营者之间、经营者相互之间因规制垄断行为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②反垄断体制关系,是指各相关国家机关因反垄断的权限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即反垄断权力分配关系。
(3)反垄断法的地位和体系
①反垄断法的地位。从部门法视角看,反垄断法是经济法体系中市场规制法的重要部门法之一;从法域归属视角看,反垄断法属于公法。
②体系。由于反垄断法所调整的反垄断关系可以分为垄断行为规制关系和反垄断体制关系,反垄断法相应地可分为垄断行为规制法和反垄断体制法。由于垄断行为一般被分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经营者集中行为三大类,垄断行为规制法亦可分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制法、联合限制竞争行为规制法、经营者集中行为规制法。在我国,行政性垄断行为也是一类垄断行为,因此,我国的垄断行为规制法,还包括行政性垄断行为规制法。
第三部分民事诉讼法学(30分)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共10分)
1.除权判决
答:除权判决是指在公示催告程序中,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后,无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时,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所作出的宣告已丧失的票据无效的判决。
作出除权判决的前提包括:(1)无人申报权利或申报的权利被驳回;(2)公示催告申请人应当自申报权利的期间届满次日起1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作出除权判决;(3)申请人必须向原受理公示催告申请的人民法院提出。除权判决作出后即产生羁束力、确定力、除权力和执行力。
2.诉讼中止
答: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由于某种法定情形的出现而使诉讼活动难以继续进行,受诉人民法院裁定暂时停止本案诉讼程序的制度。
根据《民诉法》第l3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诉讼:(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二、简述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1.简述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情形。
答:诚信原则要求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实施诉讼行为应公正、诚实和善意,否则应根据诚信原则予以制约。诚信原则的适用情形因主体的不同有所不同。以下主要涉及当事人和法院两个方面。
(1)诚信原则对当事人的制约的适用情形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排除以不正当方式形成的有利于自己的诉讼状态。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为了自己的私利采取不正当的诉讼行为,从而形成了损害对方当事人的诉讼状态时,对方当事人应有权对此提出异议,法院应根据诚信原则否定当事人已实施的恶意诉讼行为,或依法对其进行制裁。
②禁止诉讼权利的滥用。诉讼权利的滥用即当事人违背了诉讼权利设置的目的,假借行使诉讼权利来达到不正当的目的。
③禁反言。在诉讼中,禁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作前后矛盾的陈述、实施前后矛盾的诉讼行为,如果前后不一致而可能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法院应根据诚信原则否定后进行的诉讼行为。
④禁止虚假陈述。当事人在诉讼中应承担真实义务,不得作虚假陈述。当事人作虚假陈述会给法院正确判断案件事实设置障碍,妨碍公正审判,是严重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
(2)诚信原则对法院或法官的制约主要表现在:
①禁止滥用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权是法官在审理民事案件时,依法享有的对个案中的具体情形根据公平、正义的要求酌情作出决定的权力。
②禁止突袭性裁判。法官实施突袭性裁判的行为,是违反程序法的、直接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必须制止。突袭性裁判的行为包括两大类:发现真实的突袭和适用法律的突袭。
2.简述我国民事诉讼中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
答: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须具备以下条件:
(1)对本诉当事人所争议的诉讼标的享有独立的实体权利的请求权。
这一条件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基本依据。所谓有独立的请求权,包括两层含义:①第三人所主张的实体权利不与本诉任何一方当事人所主张的实体权利共同;②第三人的诉讼请求是针对原告与被告之间讼争的权利义务或其源出的法律关系提出来的,而且对它们具有直接排斥的性质。即如果第三人的诉讼请求成立,原告、被告之间讼争的权利义务就全部或部分不存在或失去意义。
(2)所参加的诉讼正在进行。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限于本诉被告应诉后,本诉审理终结前。具体指被告接受起诉状副本时起,法院判决前。
(3)以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1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既然第三人是以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那么其起诉必须符合起诉的条件,并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对于提交起诉状确有困难的第三人,也应允许其口头起诉,但人民法院应将口头起诉的内容告知原告、被告,并记录在案。
第四部分 商法学(30分)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共10分)
1.公司合并
答:公司合并,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法达成合意,归并为一个公司或创设一个新的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合并的法定方式有两种,即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公司合并有四个特点:(1)除在吸收合并中吸收公司存续外,其他情况下公司均归于消灭。(2)合并后消灭的公司的股东自然成为合并后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的股东。(3)因合并而消灭的公司的资产及债权债务,一并转移至合并后存在的公司或新设的公司,无须经过清算程序。(4)合并是参与合并的公司之间的契约行为,不是股东之间的契约行为。合并是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是一种市场行为。
2.一致行动人
答: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便互为一致行动人。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1)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2)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3)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4)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5)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6)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7)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8)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9)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10)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1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12)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
二、简述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1.简述我国公司法上公积金的含义及其类型。
答:(1)我国公司法上公积金的含义
公司公积金是指公司为了扩大经营,或为了弥补意外亏损,或为了巩固公司的财政基础,作为股东原始投入资金的补充,将本期净收益的一部分甚至全部留存下来,从而形成公司的留存收入。在公积金的使用上,主要是转作新增资本和弥补公司亏损,另外,公司发行新股时,可用公积金的一部分或全部扩充资金,根据股东原持股比例发给股东新股。但公积金绝不能作为红利分发给股东。
(2)我国公司法上公积金的类型
公司公积金可分为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
①法定公积金是指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在年终结算时,对上年的税后利润在分配前,扣除不少于10%的部分作公积金,用于弥补经营亏损和发展的准备金。当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由此可见,公积金是为了防范经营亏损风险和为公司发展准备财力,公司法以强制性规定要求公司将盈利的一部分作公积金,正是为了保证公司的财力储备。法定盈余公积金的主要用途为:a.弥补亏损;b.增加资本(股本)。
②任意公积金是指公司的上年税后利润在扣除不少于10%利润额的法定公积金后,或者法定公积金已达公司注册资本的50%,不再增加时,由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再从利润中扣除若干份额作为任意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与注册资本的比例没有限制,完全由公司权力机构根据发展需要扣除。因为公积金是公司为弥补亏损和发展所作的储备金,储备金的多少由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公司法不予干涉,属于公司自治的范畴。任意盈余公积金属于股东的合法权益,计提的目的是为了减少以后年度可供分配的利润,其主要用途是为了扩大再生产。任意盈余公积金计提标准由股东大会确定,如确因需要,经股东大会同意后,也可用于分配。
③资本公积金是指由投资者或其他人(或单位)投入,所有权归属于投资者,但不构成实收资本的那部分资本或者资产。即资本公积金从形成来源看是投资者投入的资本金额中超过法定资本部分的资本,或者其他人(或单位)投入的不形成实收资本的资产的转化形式,它不是由企业实现的净利润转化而来,本质上属于资本的范畴。
2.简述上市公司收购中的权益披露规则。
答:(1)权益披露规则的含义
权益披露规则,也称“5%规则”,是指任何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交易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总股份达到5%时,无论其是否具有收购的意图,均需暂停购买且依法定要求公开其持股情况。一般投资者在市场上买卖股票,只要不超过一上市公司总股份5%的比例,都不适用这一规则。上市公司流通的股份通常数量大且比较分散,投资者能够通过二级市场持有股票达到5%的比例,说明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同时也意味着此投资者在公司决策方面将会产生一定影响。
①投资者拥有的权益
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和虽未登记在其名下但该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份。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
②投资者拥有权益的计算方式
依《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85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涉及计算其持股比例的,应当将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已发行的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的证券中有权转换部分与其所持有的同一上市公司的股份合并计算,并将其持股比例与合并计算非股权类证券转为股份后的比例相比,以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行权期限届满未行权的,或者行权条件不再具备的,无需合并计算。上述二者中的较高者,应当按下列公式计算:
a.投资者持有的股份数量/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
b.(投资者持有的股份数量+投资者持有的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的非股顿类证券所对应的股份数量)/(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的非股权类证券所对应的股份总数)
②权益披露规则的意义
我国上市公司在收购中实行权益披露规则,有利于防止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
第五部分 金融法(30分)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共10分)
1.银行业金融机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工作。
2.证券包销
答:证券包销,是指在证券发行时,承销商以自己的资金购买计划发行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然后再向公众出售,承销期满后未出售部分仍由承销商自己持有的一种承销方式。证券包销又分两种方式:一种是全额包销,一种是定额包销。
二、简述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1.哪些证券活动应适用或参照适用我国《证券法》?
答:我国《证券法》对证券种类的规定,实际上也是对《证券法》适用范围的规定。依照2005年修改后的《证券法》第2条,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证券法》;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证券法》的原则规定。
实践中,我国已经发行的证券衍生品种包括可转换公司债、认股权证、认沽权证等。其中,认股权证指持有人可以在未来一段时间内按照预先确定的价格从公司购买股票的权利凭证;认沽权证指持有人可以在未来一段时间内按照预先确定的价格向公司出售股票的权利凭证。
因此,现阶段我国《证券法》下的证券包括下列形式:(1)股票;(2)公司债券;(3)政府债券;(4)基金份额;(5)可转换公司债;(6)认股权证;(7)认沽权证。
此外,我国还存在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国有大中型企业发行的企业债券以及一般企业发行的短期融资券。这些债券分别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进行审批监管,未纳入《证券法》的监管框架。
2.简述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可以行使的货币政策工具。
答: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是通过对货币供应量或流通量的调节来实现的,这就需要运用特定的工具,称为货币政策工具,它是实现货币政策的手段。中国人民银行可以采用的货币政策工具包括:存款准备金、中央银行基准利率、再贴现、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以及通过公开市场业务买卖国债和外汇等。具体分析如下:
(1)存款准备金
存款准备金制度,是指商业银行按照中央银行规定的比例,将其吸收的存款总额的一定比例款额,缴存中央银行指定的账户。缴存中央银行指定账户的款额,称为存款准备金。存款准备金作为货币政策工具可以调节市场货币流通量进而达到紧缩或放松货币供应量的目的。
(2)中央银行基准利率
中央银行贷款给商业银行的利率,称为基准利率。它通常是整个社会利率体系中处于最低水平、同时也是最核心地位的利率。
(3)再贴现率
贴现,是指票据持有人在票据到期前,以票据为质押,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的活动。商业银行办理票据贴现,是对票据持有人提供贷款的一种方式。当商业银行自身需要资金周转,而贴现取得的票据尚未到期时,它可以持票据向中央银行申请贴现,取得贷款,这种贴现就称为再贴现。中央银行根据一定的比率从票据全款中扣取自贴现日至票据到期日的利息,这一比率即为再贴现率。
(5)公开市场业务
中央银行从事这种业务的目的不是为了营利,而是为了调节市场货币供应量或汇率等指标,这种业务称为公开市场业务。公开市场业务调节市场供应量的机理为:当市场中人民币太多时,中央银行就卖出国债或者外汇,从金融机构手中回收人民币,从而减少市场中人民币的供应量;当人民币短缺时,中央银行则买回国债或外汇,投放出人民币,从而增加市场中的货币。
第六部分 国际私法(30分)
1.法律关系本座说
答:法律关系本座说由德国法学家萨维尼所提出,它是指每一法律关系都有一个确定的“本座”,即一个他在性质上必须归属的法域。法院进行法律选择时,应根据法律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地,而该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就是该法律关系适用的法律。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即使是在今天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直到目前,各国在制定国际私法时,仍基本上是遵循他的方法,即从分析法律关系的性质人手,为每种法律关系确定应适用的法律,并大量采用双边冲突规范。
2.仲裁条款独立性
答:仲裁条款的独立性,也称仲裁条款的可分割性或可分离性。它是指作为主合同的一个条款,尽管仲裁条款依附于主合同,但其效力与主合同的其他条款可以分离而独立,即仲裁条款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也不因主合同被撤销而失效,仲裁机构仍然可以依照该仲裁条款取得和行使仲裁管辖权,在该仲裁条款所确定的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范围内,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我国《仲裁法》第19条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二、简述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1.国际私法上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并举例说明。
答:(1)法律规避行为的构成要件
法律规避是指在涉外民事领域,当事人为利用某一冲突规范,故意制造出一种连结因素,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准据法,并获得对自己有利的法律的适用的逃法行为。构成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应具备以下三个要件:
①行为人必须有规避某种法律的故意,或者说,行为人必须具有逃避某种法律的目的。
②被规避的法律必须是依内国冲突规范本应适用的法律,但系行为人通过构设一个新连结点的手段而达到的。
③被规避的法律属于强行法的范畴,因为如属任意性法规,则并非必须在有关法律关系中适用,故不存在规避问题。
(2)举例说明
A原系比利时人,因与B结婚而取得法国国籍,后因夫妻关系不和而别居。由于1884年以前的法国法禁止离婚,A为了达到与法国B离婚而与罗马尼亚C结婚的目的,只身前往允许离婚的德国并归化为德国人,并于取得德国国籍的次日,即在德国法院提出与法国B离婚的诉讼请求并获得离婚判决。A转换国籍目的就是规避法国禁止离婚的法律规定。
2.简述国籍在国际私法中的作用。
答:国籍是指自然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在国际公法上,国籍是一个人对国家承担效忠义务的根据,同时也是国家对他实行外交保护的根据。
国籍在国际私法上的作用,具体表现在:
(1)当事人是否具有外国国籍是判断某一民事关系是否是涉外民事关系的根据之一;
(2)国籍是指引涉外民事关系准据法的一个重要连结因素;
(3)国籍又是国家对于它在外国的侨民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时,作为原告回到祖国来进行诉讼时行使管辖权的一种根据。
国籍的概念,本是表明自然人与特定国家之间某种固定的法律联系的标志,在国际经济和民事关系中,也同样用到法人这个法律的拟制物法人身上,而且其国籍的法律意义,几乎与自然人的完全相同。
在国际私法中,准据法是通过冲突规范中的各种连结因素的指引得以确定的,国籍则是它们中的一个很重要的连结因素。有关身份、能力、亲属和继承等涉外民事关系的准据法,很多国家都以自然人的国籍作为连结因素。所以研究国籍及当事人的国籍的冲突的解决方法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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