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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财经大学财税与公共管理学院433税务专业基础[专业硕士]历年考研真题及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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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oo 发表于 17-8-10 16:06:0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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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江西财经大学财税与公共管理学院433税务专业基础[专业硕士]考研真题(部分)
2014年江西财经大学财税与公共管理学院433税务专业基础[专业硕士]考研真题(部分)及详解
2013年江西财经大学财税与公共管理学院433税务专业基础[专业硕士]考研真题
2013年江西财经大学财税与公共管理学院433税务专业基础[专业硕士]考研真题及详解
2012年江西财经大学财税与公共管理学院433税务专业基础[专业硕士]考研真题
2012年江西财经大学财税与公共管理学院433税务专业基础[专业硕士]考研真题及详解
2011年江西财经大学财税与公共管理学院433税务专业基础[专业硕士]考研真题
2011年江西财经大学财税与公共管理学院433税务专业基础[专业硕士]考研真题及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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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预览
2014年江西财经大学财税与公共管理学院433税务专业基础[专业硕士]考研真题(部分)





2014年江西财经大学财税与公共管理学院433税务专业基础[专业硕士]考研真题(部分)及详解
假设上述取得的增值专用发票都已经过认证。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下列序号计算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甲企业2012年3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
(2)计算乙公司2012年3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
2.某白酒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7月发生以下业务:
(1)向某烟酒专卖店销售白酒20吨,开具普通发票,取得含税收入200万元,另收取品牌使用费50万元、包装物租金10万元、运输装卸费10万元;
(2)提供10万元的原材料委托乙企业加工散装药酒1000公斤,收回时向乙企业支付不含增值税的加工费1万元,乙企业已代收代缴消费税;
(3)委托加工收回后将其中900公斤散装药酒加工成瓶装药酒1800瓶,以每瓶不含税售价100元通过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完毕;将剩余100公斤散装药酒作为福利分给职工,同类散装药酒的不含税销售价为每公斤150元。
(说明:药酒的消费税税率为10%,白酒的消费税税率为20%加0.5/500克)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计算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本月甲企业向专卖店销售白酒应缴纳消费税;
(2)乙企业已代收代缴消费税;
(3)本月甲企业销售瓶装药酒应缴纳消费税;
(4)本月甲企业分给职工散装药酒应缴纳消费税。
答:(1)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包括销售应税消费品从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了运输装卸费和品牌使用费。除啤酒和黄酒外的其它酒类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因此:
销售白酒应缴纳消费税=从价计征的消费税+从量计征的消费税=[(200+50+10+10)÷(1+17%)]×20%+20×1000×2×0.5÷10000=48.15(万元)。
(2)代收消费税企业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而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因此:
乙企业已代收代缴消费税=(10+1)÷(1-10%)×10%=1.22(万元)。
(3)委托加工收回已代收代缴消费税的酒类产品,再加工后出售的,不得扣除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因此:
甲企业销售瓶装药酒应缴纳消费税=1800×100×10%÷10000=1.8(万元)。
(4)委托加工收回已代收代缴消费税的酒类产品作为福利分给职工,应做视同销售处理,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不得扣除。因此:
甲企业分给职工散装药酒应缴纳消费税=150×100×10%÷10000=0.15(万元)。
3.某中外合资家电生产企业,2012年销售产品取得不含税收入2500万元,会计利润600万元,已预缴所得税150万元。经税务师事务所审核,发现以下问题:
(1)期间费用中广告费450万元、业务招待费15万元、研究开发费用20万元;
(2)营业外支出50万元(含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向贫困山区捐款30万元,直接捐赠6万元);
(3)计入成本、费用中的实发工资总额150万元、拨缴职工工会经费3万元、支付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29万元;
(4)7月购置并投入使用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未进行账务处理,购置设备投资额81.9万元,预计使用10年,假定不考虑增值税的影响;
(5)在A国设有分支机构,A国分支机构当年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其中生产经营所得200万元,A国规定税率20%;特许权使用费所得100万元,A国规定的税率为30%;从A国分回税后利润230万元,尚未入账处理。
已知三项经费均超过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计算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该企业广告费、业务招待费的税前调整额;
(2)该企业对外捐赠的纳税调整额;
(3)该企业三项经费应调增所得额;
(4)该企业境内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5)A国分支机构在我国应补缴所得税额;
(6)该企业年终汇算清缴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答:(1)广告费扣除限额=2500×15%=375(万元),所以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50-375=75(万元);
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15×60%=9(万元)<2500×0.5%=12.5(万元),所以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9=6(万元)。
(2)对购买设备未进行账务处理,应计提折旧额=81.9÷10×(5÷12)=3.41(万元)。因此,正确的会计利润=600-3.41=596.59(万元)。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596.59×12%=71.59(万元)>30万元,所以可全额扣除,无需做纳税调整;
直接捐赠不得税前扣除,所以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
(3)工会经费扣除限额=150×2%=3(万元),所以可全额扣除,无需做纳税调整;
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150×14%=21(万元),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150×2.5%=3.75(万元),所以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9-24.75=4.25(万元)。
(4)研发费用加计50%扣除,所以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
综上,企业境内所得应纳税所得额=596.59+75+6+6+4.25-10=677.84(万元)。
(5)从境外A国分回的利润属于免税收入,因此按照“分国不分项”计算企业所得税的扣除限额=(300+100)×25%=100(万元);
则应补缴所得税额=100-100×30%-200×20%=30(万元)。
(6)企业境内所得应纳所得税所得额=677.84×25%=169.46(万元);
购置并投入使用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因此:
企业当年应纳所得税所得额=169.46+30-81.9×10%=191.27(万元);
企业年终汇算清缴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191.27-150=41.27(万元)。
4.假定税务机关对某研究所专家张某2012年度个人收入进行调查,经核实张某2012年1~12月份个人所得情况如下:
(1)每月取得工资收入5500元,1~12月份共计66000元;
(2)转让一项专利,取得收入50000元;
(3)7月份出版一本专著,取得稿酬12000元;
(4)9月份取得省政府颁发的科技发明奖20000元;
(5)到期国债利息收入900元;
(6)个人出租经营商铺,每月取得租金收入3000元(不考虑其他税费)。
已知:在上述各项所得中,张某均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有关单位也未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计算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工资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3)稿酬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4)出租商铺取得的租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5)张某2012年应补缴个人所得税。
答:(1)工资收入的免征额为3500元/月,月工资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500-3500)×10%-105=95(元);全年工资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95×12=1140(元)。
(2)特许权使用费一次性收入超过4000的,费用扣除标准为所得额的20%,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50000×(1-20%)×20%=8000(元)。
(3)稿酬所得超过40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为所得额的20%,不超过40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为800元,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因此:
稿酬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2000×(1-20%)×20%×(1-30%)=1344(元)。
(4)个人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为800元,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不区分房屋用途,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
出租商铺取得的租金,应缴纳的年个人所得税=(3000-800)×10%×12=2640(元)。
(5)个人取得的省政府颁发的科技发明奖和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个税。
综上,张某2012年应补缴个人所得税=1140+8000+1344+2640=13124(元)。
四、案例分析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1.2013年9月20日,A市税务稽查局查实B公司2013年5月份逃税20万元,依法定程序分别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补缴税款20万元,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并处所偷税款1倍的罚款。B公司对A市国税局稽查局的税务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不服,在缴纳10万元税款后,于2013年9月25日向A市国税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国税局收到复议申请书后的第8天以“未缴纳罚款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并电话通知了B公司。
请问:
(1)A市国税局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是否妥当?其不予受理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2)A市国税局处理此次税务行政复议案件在时限和程序方面有何不妥?请告知正确的做法。
答:(1)A市国税局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是妥当的,但不予受理的理由不成立。其原因分析分别如下:
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由上述规定可知,“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税款”是申请复议前的必经程序。该案例中,A市税局稽查局查实B公司2013年5月份逃税20万元,依法定程序分别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补缴税款20万元。但B公司仅在缴纳10万元税款后就提请行政复议,未完成“补交税款”此项申请复议前的必经程序,故A市国税局对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是正确的。
②A市国税局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理由应是“未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税款”而非“未缴纳罚款”。罚款不是必经复议的程序,所以行政复议机关以B公司未缴纳罚款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理由不成立。
(2)①在时限方面
a.不妥之处:市国税局收到复议申请书后的第8天才给予B公司答复;
b.正确做法:根据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申请人。此案例中市国税局收到复议申请书后在第8天才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违反了规定。
②在程序方面
a.不妥之处:以“未缴纳罚款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并电话通知了B公司;
b.正确做法:根据规定,对不符合《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此案例中市国税局收到复议申请书决定不予受理后仅用电话通知了申请人,不符合规定,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2.某县国税局于2013年7月18日向辖区内A公司下达了《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该公司于7月19日前缴清所欠税款和滞纳金共计16.2万元,遭到A公司的拒绝。7月20日国税局下达《税务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拟出以其未缴税款1倍的罚款及其享有的权利。7月22日国税局按上述处理意见作出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限该公司于7月23日前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31.2万元,并于当天将两份文书送给了A公司,A公司由于资金紧张,请求国税局核减税款、滞纳金和罚款,被国税局拒绝。7月23日A公司缴纳了部分税款。7月24日国税局又下达了《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限该公司于7月25日前缴纳余下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在三次催缴无效的情况下,经国税局局长会议研究决定,对A公司采取强制执行措施。7月29日,国税局扣押了A公司货物,以变卖收入抵扣未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请问:如果A公司向法院诉讼,县国税局是否会败诉?为什么?
答:如果A公司向法院诉讼,县国税局会败诉。原因如下;
①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只有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才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题中,A公司处于法定的复议和诉讼期内,税务机关不得对处罚决定实施强制执行。
②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一般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综上,在本案中,7月24日县国税局下达了《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限该公司于7月25日前缴纳余下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若A公司在当天内收到《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则可在9月22日前申请行政复议。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税务机关在法定的复议和诉讼期内即9月22日前不得对处罚决定实施强制执行措施。而本案的县国税局在7月29日对A公司实施了强制执行措施,扣押了A公司货物,以变卖收入抵扣未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县国税局实施强制执行措施的时间处在A公司法定的复议和诉讼期内,违反了《行政复议法》规定,故若A公司向法院诉讼,县国税局会败诉。
五、论述题(每小题25分,共50分)
1.影响税负转嫁的主要因素。
答:税负转嫁就是纳税人通过种种方式将法律规定由其承担的纳税义务变为他人负担的过程。税负转嫁的一般方式有前转、后转、混转、消转、税收资本化等。在存在税负转嫁的条件下,税负最终能否转嫁以及转嫁程度大小,还要受以下诸多因素的制约。
(1)商品或要素的供求弹性
商品或要素的价格是由其供求状况决定的,反过来,商品或要素价格的变化也影响其供求量,二者相互作用的程度可由商品或要素供求的价格弹性(简称供求弹性)来表示。商品或要素供求弹性与税负转嫁之间的关系可更直观地用图5-6来说明。图中的符号S代表税前供给曲线,S'代表税后供给曲线,D代表需求曲线,P代表价格,Q代表供给量或需求量。

图5-6 供求弹性与税负转嫁关系图
征税前,均衡价格与均衡数量分别为P1和Q1,均衡点为E1,当政府对供给方征收定额税后,供给曲线由S响左上方移动到S’,形成新的均衡价格P2和均衡数量Q2,新均衡点为E2。税后的购买者支付价格由P1上升到P2,税后的供给者所得价格由P1下降到P1,P2-P3为单位税额,且P2-P3=(P2-P1)+(P1-P3)。这时税收由购买者和供给者共同负担,即购买者负担的单位税额为P2-P1,供给者负担的单位税额为P1-P3。分析至此,可进一步推断和概括出商品或要素供求弹性与税负转嫁之间的一般关系:
①商品或要素需求弹性大小与税负向前转嫁的程度成反比,与税负向后转嫁的程度成正比:即商品或要素需求弹性越大,税负前转的量越小,税负后转的量越大;商品或要素需求弹性越小,税负前转的量越大,税负后转的量越小。特别是,当需求完全有弹性时,税负将全部由供给方负担;当需求完全无弹性时,税负将全部由需求方负担。
②商品或要素供给弹性大小与税负向前转嫁的程度成正比,与税负向后转嫁的程度成反比:即商品或要素供给弹性越大,税负前转的量越大,税负后转的量越小;商品或要素供给弹性越小,税负前转的量越小,税负后转的量越大。特别是,当供给完全无弹性时,税负将全部由供给方负担;当供给完全有弹性时,税负将全部由需求方负担。
③当商品或要素的需求弹性大于供给弹性时,则税负由需求方负担的比例小于由供给方负担的比例,如果供给方是纳税人,税负只能实现较少部分的转嫁;当商品或要素的需求弹性小于供给弹性时,则税负由需求方负担的比例大于由供给方负担的比例,如果供给方是纳税人,大部分税负的转嫁得以实现。
(2)课税范围
一般来说,课税范围越宽广,越有利于实现税负转嫁,反之越不利于实现税负转嫁。这是因为商品或要素购买者是否接受提价(税负转嫁引起)的一个重要制约因素是能否找到不提价的同类替代品。如果商品或要素课税的范围很广,同类商品或要素都因课税而提价,其购买者接受转嫁的可能性就加大;如果商品或要素课税范围很窄,市场上有许多同类商品或要素因未课税而价格保持不变,其购买者转向购买未课税替代品的可能性增大,相应减小了税负转嫁的可能性。
(3)反应期间
①就需求方面来说,课税后的短期内,由于消费者(买方)难以变更消费习惯,难以寻找到代用品和改变支出预算,从而对课税品的需求弹性较低,只好承担大部分或全部税负;而在课税后的长时间内,以上状况都可能改变,从而消费者只承担少部分税负,税负转嫁的实现就比较困难。
②就供给方面来说,时间因素的影响更大,课税产品的转产,会使机器设备与生产程序的改变短期内难以做到,所以生产者(卖方)的税负,有时不能在短期内转嫁,但长期内情况会发生变化并导致税负转嫁。
(4)税种属性
在实践中,由于税种的属性不同,作为其课税对象的商品或要素的供求弹性也不同,所以在税负转嫁中表现出不同的特点。总体而言,以商品为课税对象,与商品价格有直接联系的增值税、消费税、关税等是比较容易转嫁的;而对要素收入课征的所得税,则常常是不易转嫁的。
2.税收要素的基本内容。
答:税收要素主要包括纳税人、课税对象、税率、减免税、税收加成与附加、纳税期限。
(1)纳税义务人
纳税义务人简称纳税人,是税法中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也称“纳税主体”。纳税义务人一般分为自然人和法人两种。
纳税单位是指申报缴纳税款的单位,是纳税人的有效集合。所谓“有效”,就是为了征管和缴纳税款的方便,可以允许在法律上负有纳税义务的同类型纳税人作为一个纳税单位,填写一份申报表纳税。
(2)课税对象
课税对象又称征税对象,是税法中规定的征税的目的物,是国家据以征税的依据。通过规定课税对象,解决对什么征税这一问题。被列为课税对象的,就属于该税种的征收范围;未被列为课税对象的,就不属于该税种的征收范围。
①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又称税基,是指税法中规定的据以计算各种应征税款的依据或标准。计税依据在表现形态上一般有两种:一种是价值形态,即以征税对象的价值作为计税依据,在这种情况下,课税对象和计税依据一般是一致的;另一种是实物形态,就是以课税对象的数量、重量、容积、面积等作为计税依据,在这种情况下,课税对象和计税依据一般是不一致的。
②税源
税源是指税款的最终来源,或者说税收负担的最终归宿。税源的大小体现着纳税人的负担能力。纳税人缴纳税款的直接来源是一定的货币收入,而一切货币收入都是由社会产品价值派生出来的。课税对象是据以征税的依据,税源则表明纳税人的负担能力。
③税目
税目是课税对象的具体化,反映具体的征税范围,代表征税的广度。不是所有的税种都规定税目,有些税种的征税对象简单、明确,没有另行规定税目的必要。在我国现行税法中,列举税目的方法也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细列举,即在税法中按每一产品或项目设计税目,属于本税目列举的产品或项目,则按照本税目适用的税率征税;另一类是粗列举,即在税种中按两种以上产品设计税目,本税目的征税范围不体现为单一产品,而是列举的两种以上产品都需按本税目适用的税率征税。
(3)税率
税率是应纳税额与课税对象之间的比例,是计算税额的尺度,代表课税的深度,关系着国家的收入多少和纳税人的负担程度。税率可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按绝对量形式规定的固定征收额度,即定额税率,它适用于从量计征的税种;另一种是按相对量形式规定的征收比例,这种形式又可分为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它适用于从价计征的税种。
①比例税率
比例税率是指对同一征税对象或同一税目,不论数额大小只规定一个比例,都按同一比例征税,税额与课税对象呈正比例关系。比例税率又可分为产品比例税率、行业比例税率、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和有幅度的比例税率。
②累进税率
累进税率,是指同一课税对象,随数量的增大,征收比例也随之增高的税率,表现为将课税对象按数额大小分为若干等级,不同等级适用由低到高的不同税率。按照税率累进依据的性质,累进税率分为“额累”和“率累”两种。“额累”和“率累”按累进依据的构成又可分为“全累”和“超累”。
③定额税率
定额税率又称固定税额。这种税率是根据课税对象计量单位直接规定固定的征税数额。课税对象的计量单位可以是重量、数量、面积、体积等自然单位,也可以是专门规定的复合单位。定额税率在表现形式上可分为单一定额税率和差别定额税率两种。在同一税种中只采用一种定额税率的,为单一定额税率;同时采用几个定额税率的,为差别定额税率,其形式有地区差别定额税率和分类分项定额税率。
(4)减税、免税
减税、免税是对某些纳税人或课税对象的鼓励或照顾措施。减税是从应征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免征全部税款。
①减免税的基本形式
a.税基式减免,这是通过直接缩小计税依据的方式实现的减税、免税,具体包括起征点、免征额、项目扣除以及跨期结转等。
b.税率式减免,即通过直接降低税率的方式实行的减税、免税,具体包括重新确定税率、选用其他税率、零税率等形式。
c.税额式减免,即通过直接减少应纳税额的方式实行的减税、免税,具体包括全部免征、减半征收、核定减免率、抵免税额以及另定减征税额等。
②减免税的分类
a.法定减免,凡是由各种税的基本法规定的减税、免税都称为法定减免。法定减免必须在基本法规中明确列举减免税项目、减免税的范围和时间。
b.临时减免,又称“困难减免”,是指除法定减免和特定减免以外的其他临时性减税、免税,主要是为了照顾纳税人的某些特殊的暂时的困难,而临时批准的一些减税、免税。它通常是定期的减免税或一次性的减免税。
c.特定减免,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在税收的基本法确定以后,随着国家政治经济情况的发展变化所作的新的减免税补充规定;二是在税收基本法中,不能或不宜一一列举,而采用补充规定的减免税形式。
③税收附加与加成
税收附加也称为地方附加,是地方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随同正税一起征收的列入地方预算外收入的一种款项。税收附加由地方财政单独管理并按规定范围使用,不得自行变更。
税收加成是指根据税制规定的税率征税以后,再以应纳税额为依据加征一定成数和税额。和加成相适应的还有税收加倍,即在应纳税额的基础上加征一定倍数的税款。
(5)纳税环节
纳税环节是指税法上规定的课税对象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广义的纳税环节指全部课税对象在再生产中的分布情况。狭义的纳税环节是指应税商品在流转过程中应纳税的环节,具体指每一种税的纳税环节,是商品课税中的特殊概念。按照纳税环节的多少,可将税收课征制度划分为两类:一次课征制和多次课征制。
(6)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是纳税人向国家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我国现行税制的纳税期限有三种形式:按期纳税、按次纳税和按年计征,分期预缴或缴纳。一般来说,商品课税大都采取“按期纳税”形式;所得课税采取“按年计征,分期预缴”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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