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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法律法规汇编(含历年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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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oo 发表于 17-8-14 20:07:5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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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内容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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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是国家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的法律法规汇编。本书按最新国家司法考试大纲编排,汇编了考试大纲涉及到的所有法律法规,并根据近年考试的命题规律对每个法规的重难点相应作了标示,基本覆盖了考试的所有命题点,方便考生备考。同时,本书还精选近年的司法考试真题,插入到相应的法规处,供考生进行实战演练,巩固强化。此外,考生可同时使用本丛书配套题库,检测学习效果,评估应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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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预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立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 【立法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三条 【适用范围】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四条 【空间效力】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第五条 【涉外民诉同等原则、对等原则】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第六条 【审判权】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 【审理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八条 【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例题】(2014年司法考试试卷三第35题)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是公平正义,因此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下列哪一民事诉讼基本原则最能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内涵?
A.检察监督原则
B.诚实信用原则
C.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D.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答案】C查看答案
【考点】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解析】C项,《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具体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内容:①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平等;②人民法院平等地保障双方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③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可见,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
A项,《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实行监督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①监督审判人员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②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合法进行监督;③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进行监督;④对执行活动进行监督。
B项,《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在民事诉讼中行使诉讼权利或履行诉讼义务,以及法官在民事诉讼中行使国家审判权进行审判行为时,应当公正、诚实、守信。
D项,《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的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是涉外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原则。
第九条 【调解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例题】(2011年司法考试试卷三第38题)关于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委托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是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体现
B.当事人均有权委托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是处分原则的体现
C.原告与被告在诉讼中有一些不同但相对等的权利,是同等原则的体现
D.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不仅要自愿,内容也不得违法,是法院调解自愿和合法原则的体现
【答案】D查看答案
【考点】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解析】A项,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处分的权利分为两大类:①对民事实体权利的处分;②对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委托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是对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处分原则的体现。
BC两项,《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平等,在民事诉讼中表现为:①双方当事人享有部分相同的诉讼权利,如双方当事人均有权委托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②双方当事人享有一些对等的诉讼权利,如原告有提起诉讼的权利、被告有提出反驳和反诉的权利。同等原则,是指我国法律对在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赋予他们同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D项,《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由此,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不仅要自愿,内容也不得违法,是法院调解自愿和合法原则的体现。
第十条 【审判制度】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十一条 【语言文字】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十二条 【辩论权】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三条 【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处分原则】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例题】(2013年司法考试试卷三第45题)关于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外国人在我国进行民事诉讼时,与中国人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体现了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B.法院未根据当事人的自认进行事实认定,违背了处分原则
C.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与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时,根据处分原则,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D.环保组织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体现了支持起诉原则
【答案】C查看答案
【考点】民事诉讼基本原则
【解析】C项《民事诉讼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这是关于处分原则的规定。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是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体现。A项,《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这是关于同等原则的规定。B项,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案件事实予以承认。对方已经承认的情况下,法院应当以该自认的事实作为裁判的依据。但是,自认制度适用案件的范围是有限的,例如,身份关系的案件不适用自认制度;有些自认是无效的,例如,基于胁迫、重大误解的自认无效。法院没有根据当事人的自认予以认定,属于独立审判原则,并没有违背处分原则。D项,法律直接赋予环保组织以当事人的身份参与诉讼,这是环保组织行使自身诉权的体现,不属于支持起诉原则。
【例题】(2014年司法考试试卷三第37题)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诚信原则的基本精神,下列哪一选项符合诚信原则?
A.当事人以欺骗的方法形成不正当诉讼状态
B.证人故意提供虚假证言
C.法院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予采信
D.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任意进行取舍或否定
【答案】C查看答案
【考点】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
【解析】CD两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5条的规定,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决定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是否采信。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法院依法决定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是否采信,而不得任意进行证据的取舍。AB两项,《民事诉讼法》第13条第1款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这就意味着参与民事诉讼的各种主体均应本着诚实善意的理念行使诉讼权利,实施民事诉讼行为,而不得滥用其诉讼权利。具体而言,诚实信用原则禁止当事人以欺骗性的方法形成不正当诉讼状态,禁止证人提供虚假证言。
第十四条 【法律监督权】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十五条 【支持起诉】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变通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具体情况,可以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章 管辖
第一节 级别管辖
第十七条 【基层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中级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例题】(2011年司法考试试卷三第39题)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关于中级法院,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既可受理一审涉外案件,也可受理一审非涉外案件
B.审理案件组成合议庭时,均不可邀请陪审员参加
C.审理案件均须以开庭审理的方式进行
D.对案件所作出的判决均为生效判决
【答案】A查看答案
【考点】级别管辖、合议庭组成、开庭审理原则、判决
【解析】A项,《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的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即中级法院既可受理一审涉外案件,也可受理一审非涉外案件。
B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不同的审判程序中,合议庭由3个以上的单数的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的组成有两种形式:①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②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在第一审程序中,两种合议庭的组成形式都存在;在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在再审程序中,再审案件原来是二审的,按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在特别程序中,只要是要求对案件的审理实行合议制的,合议庭都由审判员组成。因此,中级法院审理一审案件组成合议庭时,可以邀请陪审员参加。
C项,中级法院既可以审理一审案件,也可以审理二审案件。开庭审理是第一审普通程序中最重要、最关键的诉讼阶段。第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以开庭审理为原则,即应当传唤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合议庭评议和宣判。在特殊情况下,经合议庭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第二审也可以径行判决、裁定。
D项,中级法院所作出的第一审判决和准许上诉的裁定,在法定的上诉期内不发生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 【高级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 【最高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二十一条 【一般地域管辖】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二条 【特别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例题】(2011年司法考试试卷三第77题)根据《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离婚诉讼,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B.一方当事人死亡的,诉讼终结
C.判决生效后,不允许当事人申请再审
D.原则上不公开审理,因其属于法定不公开审理案件范围
【答案】AB查看答案
【考点】地域管辖;诉讼终结;离婚案件再审;公开审判制度
【解析】A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规定,对下落不明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B项,《民事诉讼法》第151条第3项规定,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终结诉讼。
C项,《民事诉讼法》第202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民诉解释》第382条规定,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裁定再审;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D项,《民事诉讼法》第13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因此,离婚案件属于申请不公开的案件,不属于法定不公开审理案件范围。
第二十三条 【合同纠纷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保险合同纠纷管辖】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 【票据纠纷管辖】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 【公司诉讼管辖】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七条 【运输台同纠纷管辖】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侵权纠纷管辖】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九条 【交通事故管辖】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条 【海损事故管辖】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一条 【海难救助费用管辖】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二条 【共同海损管辖】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三条 【专属管辖】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 【协议管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共同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节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十六条 【移送管辖】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例题】(2016年司法考试试卷三第77题)A市东区居民朱某(男)与A市西县刘某结婚,婚后双方住A市东区。一年后,公司安排刘某赴A市南县分公司工作。三年之后,因感情不合朱某向A市东区法院起诉离婚。东区法院受理后,发现刘某经常居住地在南县,其对该案无管辖权,遂裁定将案件移送南县法院。南县法院收到案件后,认为无管辖权,将案件移送刘某户籍所在地西县法院。西县法院收到案件后也认为无管辖权。关于本案的管辖问题,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东区法院有管辖权
B.南县法院有管辖权
C.西县法院有管辖权
D.西县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答案】AB查看答案
【考点】一般地域管辖;移送管辖
【解析】ABC三项,《民诉解释》第12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1条第1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朱某住所地为A市东区,婚后一直居住在A市东区。刘某住所地为A市西县,婚后离开住所地住A市东区,后又工作于南县,起诉前其经常居住地为南县,原告朱某起诉离婚,可以由原告住所地即A市东区人民法院管辖,也可由被告住所地管辖,由于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因此应当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即南县人民法院管辖。西县为被告住所地,没有管辖权。D项,《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本题中,西县法院为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例题】(2010年司法考试试卷三第39题)某省甲市A区法院受理一起保管合同纠纷案件,根据被告管辖权异议,A区法院将案件移送该省乙市B区法院审理。乙市B区法院经审查认为,A区法院移送错误,本案应归甲市A区法院管辖,发生争议。关于乙市B区法院的做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将案件退回甲市A区法院
B.将案件移送同级第三方法院管辖
C.报请乙市中级法院指定管辖
D.与甲市A区法院协商不成,报请该省高级法院指定管辖
【答案】D查看答案
【考点】移送管辖;指定管辖
【解析】AB两项,《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本题中,乙市B区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应归甲市A区法院管辖时,应当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即不得将案件退回甲市A区法院或将案件移送同级第三方法院管辖。
CD两项,《民事诉讼法》第37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题,乙市B区与甲市A区法院应协商解决该管辖权争议。协商不成的,应报请该省高级法院指定管辖。
第三十七条 【指定管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三十八条 【管辖权转移】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例题】(2012年司法考试试卷三第78题)根据《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关于级别管辖,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级别管辖不适用管辖权异议制度
B.案件被移送管辖有可能是因为受诉法院违反了级别管辖的规定而发生的
C.管辖权转移制度是对级别管辖制度的变通和个别的调整
D.当事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案件的级别管辖
【答案】BC查看答案
【考点】级别管辖
【解析】A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的规定,管辖权异议制度同时适用于对地域管辖和对级别管辖的异议。
B项,《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C项,管辖权转移是指依据上级法院的决定或同意,将案件的管辖权从原来有管辖权的法院转移至无管辖权的法院,使无管辖权的法院因此而取得管辖权。管辖权转移的前提并非因为管辖错误,而是对级别管辖制度的变通,将案件的管辖权在上下级法院之间转移。
D项,《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当事人的协议不能变更级别管辖。
第三章 审判组织
第三十九章 【一审审判组织】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第四十条 【二审、重审、再审审判组织】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第四十一条 【审判长】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
第四十二条 【评议原则】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例题】(2010年司法考试试卷三第38题)关于合议庭评议案件,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审判长意见与多数意见不同的,以其意见为准判决
B.陪审员意见得到支持、形成多数的,可按该意见判决
C.合议庭意见存在分歧的,也可提交院长审查决定
D.审判人员的不同意见均须写入笔录
【答案】D查看答案
【考点】评议及制作笔录规则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2条的规定,合议庭的评议及制作笔录规则为:①少数服从多数,而非服从审判长;②笔录的签名人是全体合议庭成员;③评议的不同意见应记入笔录而非裁判书。
A项,审判长意见与多数意见不同时,应按多数意见为准判决。
B项,陪审员意见得到支持、形成多数意见时,应按多数意见判决,而不是可按该意见判决。
C项,合议庭意见存在分歧时,应以多数意见为准判决,而无须提交院长审查决定。
D项,审判人员的不同意见均须写入笔录是正确表述。
第四十三条 【依法办案】审判人员应当依法秉公办案。
审判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
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回避
第四十四条 【回避情形】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第四十五条 【回避申请】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回避决定权人】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第四十七条 【回避申请决定程序】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例题】(2010年司法考试试卷三第37题)关于回避,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当事人申请担任审判长的审判人员回避的,应由审委会决定
B.当事人申请陪审员回避的,应由审判长决定
C.法院驳回当事人的回避申请,当事人不服而申请复议,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人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审理工作
D.如当事人申请法院翻译人员回避,可由合议庭决定
【答案】C查看答案
【考点】回避制度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A项,如果该审判长是由院长担任的,其回避应由审委会决定;如果该审判长是由除院长之外的其他审判人员担任的,其回避应由院长决定。
B项,陪审员属于审判人员,故陪审员的回避,应由院长决定。
C项,《民事诉讼法》第45条第2款规定,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1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D项,依据《民事诉讼法》第46条的规定,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属于其他人员,故翻译人员的回避应由审判长决定。
第五章 诉讼参加人
第一节 当事人
第四十八条 【诉讼当事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例题】(2014年司法考试试卷三第81题)根据民事诉讼理论和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当事人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的法人可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当事人进行诉讼
B.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当事人进行诉讼
C.不是民事主体的非法人组织依法可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当事人进行诉讼
D.中国消费者协会可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当事人,对侵害众多消费者权益的企业提起公益诉讼
【答案】BCD查看答案
【考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
【解析】A项,《民诉解释》第64条规定,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据此,企业法人依法清算并注销前,应当以本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B项,公民的诉讼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无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仍享有诉讼权利能力。
C项,《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非法人组织属于“其他组织”的范围。
D项,《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7条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 【诉讼权利义务】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第五十条 【和解】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五十一条 【诉讼请求、反诉】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例题】(2015年司法考试试卷三第37题)李某驾车不慎追尾撞坏刘某轿车,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将车修好。在诉讼过程中,刘某变更诉讼请求,要求李某赔偿损失并赔礼道歉。针对本案的诉讼请求变更,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该诉的诉讼标的同时发生变更
B.法院应依法不允许刘某变更诉讼请求
C.该诉成为变更之诉
D.该诉仍属给付之诉
【答案】D查看答案
【考点】诉的要素与诉的种类
【解析】AB两项,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执并要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在诉讼过程中,诉讼标的不允许任意变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1条的规定,在不变更诉讼标的的前提下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要在辩论终结前完成。该案中刘某与李某发生争议请求人民法院裁判的民事法律关系始终是侵权关系,诉讼标的未发生变化。只是刘某的诉讼请求由“要求李某将车修好”变更为“赔偿损失并赔礼道歉”。CD两项,变更之诉,又称形成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以判决改变或消灭既存的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变更之诉必须是变更法律关系。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其履行某种特定给付义务的诉讼。该案刘某起诉是请求人民法院责令李某基于侵权关系履行义务以实现自身的民事权益,属于给付之诉,即使刘某在诉讼中变更请求,其请求内容的性质并未变化,仍属于给付之诉。
【点拨】注意概念的区别:诉讼标的、诉讼请求与诉讼标的物
诉讼标的是权利义务关系;诉讼请求是作出特定判决的一种要求;诉讼标的物是具体的有争议的东西。
比如甲侵害了乙的土地,乙提出要求甲赔偿损害、停止侵权的请求,在这个案例中,诉讼标的是侵权法律关系,诉讼标的物是土地,诉讼请求是赔偿损害与停止侵权。
第五十二条 【共同诉讼】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例题】(2013年司法考试试卷三第77题)甲向大恒银行借款100万元,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甲到期未能归还借款,大恒银行向法院起诉甲乙二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关于诉的合并和共同诉讼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本案属于诉的主体的合并
B.本案属于诉的客体的合并
C.本案属于必要共同诉讼
D.本案属于普通共同诉讼
【答案】AC查看答案
【考点】诉的合并与共同诉讼
【解析】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共同诉讼有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两种类型。其中争议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的共同诉讼,是必要共同诉讼;争议的诉讼标的是同种类的共同诉讼,是普通共同诉讼。本案中债权人将债务人和连带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其基础在于同一个诉讼标的,即甲同大恒银行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据此,本案属于必要共同诉讼。案件的诉讼标的只有一个,所以不存在诉讼客体合并的问题,只存在诉的主体的合并。
第五十三条 【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第五十四条 【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
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
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
【例题】(2011年司法考试试卷三第48题)某企业使用霉变面粉加工馒头,潜在受害人不可确定。甲、乙、丙、丁等20多名受害者提起损害赔偿诉讼,但未能推选出诉讼代表人。法院建议由甲、乙作为诉讼代表人,但丙、丁等人反对。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丙、丁等人作为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
B.丙、丁等人推选代表人参加诉讼
C.诉讼代表人由法院指定
D.在丙、丁等人不认可诉讼代表人的情况下,本案裁判对丙、丁等人没有约束力
【答案】C查看答案
【考点】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解析】ABC三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4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不确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本案中,甲、乙、丙、丁等20多名受害者提起损害赔偿诉讼后,当事人内部既没有推选出诉讼代表人,也未能与法院协商成功确定诉讼代表人,因此,应由法院指定诉讼代表人。
D项,在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中,裁判的效力表现为两个方面:①对于已经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具有拘束力;②对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有预决效力,即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法院认为其诉讼请求成立的,裁定适用法院已作出的判决、裁定,而无须另行裁判。
第五十五条 【民事公益诉讼】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六条 【诉讼第三人、第三人撤销之诉】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例题】(2014年司法考试试卷三第41题)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法院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后,应中止原裁判的执行
B.第三人撤销之诉是确认原审裁判错误的确认之诉
C.第三人撤销之诉由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管辖,但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双方当事人为公民的案件,应由原审法院管辖
D.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客体包括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书
【答案】D查看答案
【考点】第三人撤销之诉
【解析】D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是第三人认为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从而起诉主张改变或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诉讼。A项,第三人撤销之诉引起的第一审程序,不产生中止原裁判执行的法律效力。B项,第三人撤销之诉是通过撤销生效法律文书从而改变被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属于变更之诉,而不是确认之诉。C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为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院。
第二节 诉讼代理人
第五十七条 【法定代理人】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例题】(2011年司法考试试卷三第82题)关于法定诉讼代理人,下列哪些认识是正确的?
A.代理权的取得不是根据其所代理的当事人的委托授权
B.在诉讼中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代理被代理人实施所有诉讼行为
C.在诉讼中死亡的,产生与当事人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
D.所代理的当事人在诉讼中取得行为能力的,法定诉讼代理人则自动转化为委托代理人
【答案】AB 查看答案
【考点】法定诉讼代理人
【解析】A项,法定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人。法定诉讼代理人最基本的特征在于其代理权的取得,不是基于当事人的委托,而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
B项,在我国,法定诉讼代理人是为补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诉讼行为能力上的欠缺而设置的。法定诉讼代理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代理被代理人实施所有诉讼行为。同时,法定诉讼代理人也应履行当事人所应承担的一切诉讼义务。法定代理人无须被代理人的授权即可自由处分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C项,尽管法定诉讼代理人具有类似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但他们与当事人仍然存在区别。在诉讼中,如果法定诉讼代理人死亡,法院可以另行指定监护人作为法定诉讼代理人继续诉讼,而不必中止或终结诉讼。
D项,法定诉讼代理权产生的基础是实体法上的监护权,没有实体法上的监护权,也就没有诉讼法中的法定诉讼代理人。无诉讼行为能力的被代理人具有或恢复了诉讼行为能力,监护权消灭,法定诉讼代理权消灭。丧失法定诉讼代理权的人只有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授权,才能成为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五十八条 【委托代理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例题】(2014年司法考试试卷三第36题)依法治国要求树立法律权威,依法办事,因此在民事纠纷解决的过程中,各方主体都须遵守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一行为违背了相关法律?
A.法院主动对确有错误的生效调解书启动再审
B.派出所民警对民事纠纷进行调解
C.法院为下落不明的被告指定代理人参加调解
D.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调解当事人之间的民间纠纷
【答案】C查看答案
【考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解析】C项,诉讼代理人只有法定代理人与委托代理人两种,无指定代理人。A项,《民事诉讼法》第198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B项,民商事纠纷实行多元化纠纷解决制度,民事诉讼、仲裁、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解均可以解决民商事纠纷。D项,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调解当事人之间的民间纠纷,属于人民调解,体现多元化纠纷解决制度。
第五十九条 【委托程序】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第六十条 【代理权变更、解除】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如果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
第六十一条 【诉讼代理人权利】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第六十二条 【离婚诉讼代理】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第六章 证据
第六十三条 【证据种类】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例题】(2010年司法考试试卷三第83题)周某与某书店因十几本工具书损毁发生纠纷,书店向法院起诉,并向法院提交了被损毁图书以证明遭受的损失。关于本案被损毁图书,属于下列哪些类型的证据?
A.直接证据
B.间接证据
C.书证
D.物证
【答案】AD查看答案
【考点】证据理论分类与证据法定种类
【解析】AB两项,根据民事诉讼证据与证明对象的关系划分,证据可以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地、直接地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指单个证据无法直接证明待证事实,而是需要通过与其他证据结合在一起,才有可能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即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区分标准主要有:①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关系;②在证明手段上是否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是否需要运用逻辑推理。本题中,书店向法院提交的被损毁图书就是要直接证明其遭受的损失,损失是该案的主要事实。并且该证明不需与其他证据相结合,也不需运用逻辑推理。因此,被毁损的图书是直接证据。
CD两项,物证是指以其存在的外形、特征、质量、性能等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物品。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案等表示的内容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书面材料。书证的本质特征是以其记载的文字、图形或者符号传达的意思来证明案件事实。本题中,被损毁图书并不是以其符号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而是以其破损的外部形态证明案件事实,因此它是物证,不是书证。
第六十四条 【举证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十五条 【及时提供证据义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例题】(2013年司法考试试卷三第40题)大皮公司因买卖纠纷起诉小华公司,双方商定了25天的举证时限,法院认可。时限届满后,小华公司提出还有一份发货单没有提供,申请延长举证时限,被法院驳回。庭审时小华公司向法庭提交该发货单。尽管大皮公司反对,但法院在对小华公司予以罚款后仍对该证据进行质证。下列哪一诉讼行为不符合举证时限的相关规定?
A.双方当事人协议确定举证时限
B.双方确定了25天的举证时限
C.小华公司在举证时限届满后申请延长举证时限
D.法院不顾大皮公司反对,依然组织质证
【答案】C查看答案
【考点】举证期限的确定、延长及逾期提供证据的后果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解释》)第99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15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10日。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A项,举证期限为任意期间,其确定有两种情形:当事人协商和法院指定。B项,法律未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举证时限作出下限规定。出于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和提高诉讼效率之考量,双方确定25天的举证时限符合规定。C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6条规定,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小华公司延长举证时限的申请必须在举证时限届满前提出。D项,《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即使是逾期提供的证据,法院在罚款之后也可采纳,进而予以质证。
第六十六条 【证据收据】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调查取证】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第六十八条 【法庭质证】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例题】(2013年司法考试试卷三第85题)高某诉张某合同纠纷案,终审高某败诉。高某向检察院反映,其在一审中提交了偷录双方谈判过程的录音带,其中有张某承认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陈述,足以推翻原判,但法院从未组织质证。对此,检察院提起抗诉。关于再审程序中证据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再审质证应当由高某、张某和检察院共同进行
B.该录音带属于电子数据,高某应当提交证据原件进行质证
C.虽然该录音带系高某偷录,但仍可作为质证对象
D.如再审法院认定该录音带涉及商业秘密,应当依职权决定不公开质证
【答案】CD查看答案
【考点】民事证据的质证与认定
【解析】BC两项,当事人偷录的录音带,在民诉中一般将其归类为视听资料,而非电子数据。从民诉法理论上讲,私录证据原则上可以采纳,但《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题中看不出来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节,故该录音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因此,其可以作为质证的对象。
AD两项,《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当事人是质证程序的唯一主体,且在质证程序中,应该注重对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保密,对于涉及上述内容的证据需要在法庭上出示的,法院应当依职权决定不公开质证。
第六十九条 【公证证据效力】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第七十条 【书证、物证】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第七十一条 【视听资料】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七十二条 【证人义务、资格】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
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第七十三条 【证人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第七十四条 【证人出庭费用负担】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
第七十五条 【当事人陈述】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拒绝陈述的,不影响人民法院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第七十六条 【鉴定程序启动】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七十七条 【鉴定人权利义务】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
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例题】(2013年司法考试试卷三第50题)甲公司诉乙公司专利侵权,乙公司是否侵权成为焦点。经法院委托,丙鉴定中心出具了鉴定意见书,认定侵权。乙公司提出异议,并申请某大学燕教授出庭说明专业意见。关于鉴定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丙鉴定中心在鉴定过程中可以询问当事人
B.丙鉴定中心应当派员出庭,但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除外
C.如果燕教授出庭,其诉讼地位是鉴定人
D.燕教授出庭费用由乙公司垫付,最终由败诉方承担
【答案】A查看答案
【考点】新法对鉴定意见的修改
【解析】A项,《民事诉讼法》第77条第1款规定,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
B项,《民事诉讼法》第78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据此,鉴定人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即使是不出庭有正当理由。
C项,《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燕教授出庭是作为有专门知识人员,仅仅是就鉴定人的鉴定意见或专业问题提出意见,其是专家辅助人,而非鉴定人。
D项,《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61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由1至2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人民法院准许其申请的,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燕教授作为专家辅助人,其出庭费用由申请其出庭的乙公司承担。
第七十八条 【鉴定人出庭作证】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第七十九条 【专家证人出庭】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例题】(2014年司法考试试卷三第38题)在一起侵权诉讼中,原告申请由其弟袁某(某大学计算机系教授)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对专业技术问题予以说明。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被告以袁某是原告的近亲属为由申请其回避,法院应批准
B.袁某在庭上的陈述是一种法定证据
C.被告可对袁某进行询问
D.袁某出庭的费用,由败诉方当事人承担
【答案】C查看答案
【考点】专家辅助人以及回避适用的对象
【解析】C项,《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因此,其他当事人也有权对专家辅助人提问。A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4条的规定,回避适用于审判人员(包括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而专家辅助人不适用回避制度。B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3条的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专家辅助人的陈述不是法定证据。D项,专家辅助人是当事人为维护其自身利益而聘请的专业人士,因此专家辅助人出庭的费用应当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第八十条 【勘验笔录】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有义务保护现场,协助勘验工作。
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八十一条 【证据保全】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
【例题】(2013年司法考试试卷三第46题)甲县吴某与乙县宝丰公司在丙县签订了甜橙的买卖合同,货到后发现甜橙开始腐烂,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吴某退货无果,拟向法院起诉,为了证明甜橙的损坏状况,向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关于诉前保全,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吴某可以向甲、乙、丙县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
B.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15日内裁定是否保全
C.法院在保全证据时,可以主动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减少吴某的损失
D.如果法院采取了证据保全措施,可以免除吴某对甜橙损坏状况提供证据的责任
【答案】D查看答案
【考点】诉前证据保全制度
【解析】D项,在证据保全措施中,法院采取上述的各种措施时已获得证据,因此就该证据能予以证明的争议法律关系中的相关事实,可以免除有关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责任。本案中,该甜橙的损害状况是本案的事实,法院对甜橙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后,吴某证明其损坏状况的举证责任即可免除。
AC两项,《民事诉讼法》第81条第2款规定,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吴某收货后,甲县是被保全财产(甜橙)所在地,乙县是被申请人所在地以及被告住所地,而丙县是合同签订地。所以吴某可以向甲、乙两县的法院提出申请,但不能向丙县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的启动只能依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B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法院接受证据保全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七章 期间、送达
第一节 期间
第八十二条 【期间种类、计算】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例题】(2011年司法考试试卷三第41题)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理论,关于期间,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法定期间都是不可变期间,指定期间都是可变期间
B.法定期间的开始日及期间中遇有节假日的,应当在计算期间时予以扣除
C.当事人参加诉讼的在途期间不包括在期间内
D.遇有特殊情况,法院可依职权变更原确定的指定期间
【答案】D查看答案
【考点】期间的分类、期间的计算
【解析】AD两项,法定期间是指由法律明文规定的期间。法定期间包括绝对不可变期间和相对不可变期间。绝对不可变期间,是指该期间经法律确定,任何机构和个人都不得改变,如上诉期间等。相对不可变期间,是指该期间经法律确定后,在通常情况下不可改变,但遇到有关法定事由,法院可对其依法予以变更。指定期间,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审理时遇到的具体情况和案件审理的需要,依职权决定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或完成某种诉讼行为的期间。指定期间在通常情况下不应任意变更,但如遇有特殊情况,法院可依职权变更原确定的指定期间。
B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2条的规定,法定期间或指定期间的最后1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期满后的第1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法定期间或指定期间的开始日以及期间中的一些日期是节假日的,应当计算在期间内而不应从期间中扣除。
C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2条的规定,诉讼文书的在途期间不包括在期间内。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无论人民法院收到诉讼文书是在原定的期间内还是超过了原定的期间届满日,均不算过期。该诉讼文书的交付日期,以该文书交邮时邮局在该文书邮件所盖的邮戳上的日期为准。法律规定的在途期间不计算在内的期间,只是指诉讼文书的在途期间,而不包括当事人为进行诉讼行为而产生的在途期间。
第八十三条 【期间顺延】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例题】(2015年司法考试试卷三第41题)张兄与张弟因遗产纠纷诉至法院,一审判决张兄胜诉。张弟不服,却在赴法院提交上诉状的路上被撞昏迷,待其经抢救苏醒时已超过上诉期限一天。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法律上没有途径可对张弟上诉权予以补救
B.因意外事故耽误上诉期限,法院应依职权决定顺延期限
C.张弟可在清醒后10日内,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
D.上诉期限为法定期间,张弟提出顺延期限,法院不应准许
【答案】C查看答案
【考点】期间的耽误和延展
【解析】期间的耽误,是指当事人在法定期间或指定期间内,没有进行或完成应进行或完成的行为。如果期间的耽误是出于不可抗力或非当事人主观方面的过失等原因时,法律允许当事人申请延展有关期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3条的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AC两项,法律上有途径对张弟上诉权予以补救。即使张弟经抢救苏醒时已超过上诉期限一天,其仍可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申请顺延期限。BD两项,上诉期限为法定期限,但因意外事故耽误上诉期限,应由当事人张某提出顺延期限的申请,由法院决定书否准许,并非直接由法院依职权决定顺延。
第二节 送达
第八十四条 【送达回证】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五条 【直接送达】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六条 【留置送达】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例题】(2013年司法考试试卷三第39题)关于法院的送达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陈某以马某不具有选民资格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马某拒不签收判决书,法院向其留置送达
B.法院通过邮寄方式向葛某送达开庭传票,葛某未寄回送达回证,送达无效,应当重新送达
C.法院在审理张某和赵某借款纠纷时,委托赵某所在学校代为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
D.经许某同意,法院用电子邮件方式向其送达证据保全裁定书
【答案】A查看答案
【考点】送达的方式
【解析】A项,《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马某拒不接收的,可以采取留置送达。
B项,《民事诉讼法》第88条规定,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尽管邮寄送达的回证没有被寄回,也并不意味着该送达就无效。该项说法过于绝对。
C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8条的规定,委托送达的对象只能是人民法院,而不能委托学校等机构代为行使送达权。
D项,《民事诉讼法》第87条第1款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据此,证据保全裁定书不能用电子邮件的方式送达。
第八十七条 【简易送达】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例题】(2014年司法考试试卷三第42题)张某诉美国人海斯买卖合同一案,由于海斯在我国无住所,法院无法与其联系,遂要求张某提供双方的电子邮件地址,电子送达了诉讼文书,并在电子邮件中告知双方当事人在收到诉讼文书后予以回复,但开庭之前法院只收到张某的回复,一直未收到海斯的回复。后法院在海斯缺席的情况下,对案件作出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并同样以电子送达的方式送达判决书。关于本案诉讼文书的电子送达,下列哪一做法是合法的?
A.向张某送达举证通知书
B.向张某送达缺席判决书
C.向海斯送达举证通知书
D.向海斯送达缺席判决书
【答案】A查看答案
【考点】电子送达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87条第1款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A项,法院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张某送达举证通知书;BD两项,电子送达不适用于判决书的送达。
C项,《民事诉讼法》第267条第7项规定,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本案中,法院无法与海斯联系,意味着法院无法就电子送达取得海斯的同意,无法确认其收悉,所以不能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向海斯送达诉讼文件。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八条 【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九条 【转交送达之一】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第九十条 【转交送达之二】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
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
第九十一条 【转交送达日期】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九十二条 【公告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八章 调解
第九十三条 【调解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第九十四条 【调解组织形式】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
第九十五条 【协助调解】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
第九十六条 【调解协议】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第九十七条 【调解书】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八条 【不制作调解书的情形】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例题】(2015年司法考试试卷三第42题)关于法院制作的调解书,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经法院调解,老李和小李维持收养关系,可不制作调解书
B.某夫妻解除婚姻关系的调解书生效后,一方以违反自愿为由可申请再审
C.检察院对调解书的监督方式只能是提出检察建议
D.执行过程中,达成和解协议的,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制作成调解书
【答案】A查看答案
【考点】无需制作调解书的法定情形;当事人申请再审的范围;人民检察院对调解书的监督方式;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
【解析】A项,《民事诉讼法》第98条第1款规定,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B项,第202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C项,根据第208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或者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法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D项,根据第230条的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而执行程序不得调解,只能和解。故法院不能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制作成调解书。另外,在诉讼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时,可以请求法院依据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第九十九条 【调解失败】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第九章 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一百条 【诉讼中保全】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例题】(2014年司法考试试卷三第77题)甲县的佳华公司与乙县的亿龙公司订立的烟叶买卖合同中约定,如果因为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应提交A仲裁委员会仲裁。佳华公司交货后,亿龙公司认为烟叶质量与约定不符,且正在霉变,遂准备提起仲裁,并对烟叶进行证据保全。关于本案的证据保全,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在仲裁程序启动前,亿龙公司可直接向甲县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B.在仲裁程序启动后,亿龙公司既可直接向甲县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也可向A仲裁委员会申请证据保全
C.法院根据亿龙公司申请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时,可要求其提供担保
D.A仲裁委员会收到保全申请后,应提交给烟叶所在地的中级法院
【答案】AC查看答案
【考点】仲裁证据保全
【解析】A项,《民事诉讼法》第81条第2款规定,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本题中的甲县是被申请人住所地。C项,《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BD两项,《仲裁法》第46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据此,在仲裁程序启动后,亿龙公司只能向A仲裁委员会申请证据保全,由A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交给烟草所在地的基层法院。
第一百零一条 【诉前保全】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例题】(2015年司法考试试卷三第81题)甲公司生产的“晴天牌”空气清新器销量占据市场第一,乙公司见状,将自己生产的同类型产品注册成“清天牌”,并全面仿照甲公司产品,使消费者难以区分。为此,甲公司欲起诉乙公司侵权,同时拟申请诉前禁令,禁止乙公司销售该产品。关于诉前保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公司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并应当提供担保
B.甲公司可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法院受理后,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C.甲公司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并应当在30天内起诉
D.甲公司如未在规定期限内起诉,保全措施自动解除
【答案】ABC查看答案
【考点】诉前保全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保全措施不会自动解除,而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以解除保全措施。
【总结】诉前保全与诉讼中保全
1.诉前保全
(1)适用条件:
①诉讼或申请仲裁前;
②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③利害关系人提出;
④应当提供担保。
(2)管辖: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所在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
(3)30日内不起诉的,解除保全措施。
(4)对申请的裁定期限:48小时内。
2.诉讼中保全
(1)适用条件:
①诉讼中;
②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
③当事人或者法院依照职权启动;
④可以责令提供担保。
(2)管辖:受案法院;上诉案件的,二审法院接到案件前,由一审法院采取。
(3)对申请的裁定期限:通常没规定,紧急情况48小时。
第一百零二条 【保全范围】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 【财产保全措施】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零四条 【保全解除】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 【保全错误补救】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一百零六条 【先予执行】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例题】(2013年司法考试试卷三第36题)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据此,法院和法官应在民事审判中遵守诉讼程序,履行释明义务。下列哪一审判行为符合执法为民的要求?
A.在李某诉赵某的欠款纠纷中,法官向赵某释明诉讼时效,建议赵某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B.在张某追索赡养费的案件中,法官依职权作出先予执行裁定
C.在杜某诉阎某的离婚案件中,法官向当事人释明可以同时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D.在罗某诉华兴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法官主动走访现场,进行勘察,并据此支持了罗某的请求
【答案】C查看答案
【考点】法官释明权;执法为民
【解析】C项,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在一定的情形下,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0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46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杜某诉阎某离婚,法官向当事人履行了上述释明义务,既符合法律规定,又符合当事人的利益,体现了执法为民的要求。
A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诉讼时效规定》)第3条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法官向当事人就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阐明和建议,违反了法定程序,不是执法为民的体现。
B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6条第1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据此,在追索赡养费的纠纷中,法院裁定先予执行必须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不能依职权采取。
D项,《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只有在以上两种情形下,法院才应当主动收集证据。选项中不存在以上情形,法官主动走访现场,进行勘察调查取证,不符合法律程序,有损法官消极裁判者的角色,并不能体现执法为民的要求。
第一百零七条 【先予执行条件】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第一百零八条 【复议】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例题】(2012年司法考试试卷三第82题)关于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二者的裁定都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法院依职权作出
B.二者适用的案件范围相同
C.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的申请时,法院可以责令其提供担保,当事人拒绝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D.对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当事人不可以上诉,但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答案】CD查看答案
【考点】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解析】A项,《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财产保全可依申请作出,也可依职权作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6条的规定,法院裁定先予执行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不能依职权作出。
B项,在适用案件范围方面,财产保全的案件范围没有法定的限制,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6条的规定,先予执行只能适用于以下案件:①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②追索劳动报酬的;③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C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107条的规定,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中,人民法院都是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D项,《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的裁定都不得上诉。
第十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一百零九条 【拘传】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第一百一十条 【对妨害法庭秩序的强制措施】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一条 【对某些妨害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二)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对虚假诉讼、调解行为的司法处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 【对恶意串通逃避执行行为的司法处罚】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不协助调查、执行的强制措施】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
(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第一百一十五条 【罚款、拘留】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第一百一十六条 【拘传、罚款、拘留程序】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
拘传应当发拘传票。
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第一百一十七条 【强制措施决定权】采取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必须由人民法院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予以拘留、罚款。
第十一章 诉讼费用
第一百一十八条 【诉讼费用的交纳】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 起诉和受理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条件】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例题】(2015年司法考试试卷三第48题)张丽因与王旭感情不和,长期分居,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向王旭送达应诉通知书,发现王旭已于张丽起诉前因意外事故死亡。关于本案,法院应作出下列哪一裁判?
A.诉讼终结的裁定
B.驳回起诉的裁定
C.不予受理的裁定
D.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
【答案】B查看答案
【考点】裁定驳回起诉的适用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原告起诉的条件之一是有明确的被告,该案王旭已于张丽起诉前死亡,因此,张丽起诉离婚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应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
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方式】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条 【起诉状】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例题】(2011年司法考试试卷三第79题)关于民事起诉状应当包括的内容,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B.案由
C.诉讼请求
D.证据和证据来源
【答案】ACD查看答案
【考点】法律文书的内容
【解析】ACD三项,《民事诉讼法》第121条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B项,案由是指人民法院对诉讼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性质进行概括后形成的案件名称,是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起诉状进行案件管理的一种分类,属于法院的内部审判技术,并不是由当事人直接在起诉状中确定。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先行调解】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三条 【立案期限】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一百二十四条 【审查起诉】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第二节 审理前的准备
第一百二十五条 【答辩状提出】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第一百二十六条 【权利义务告知】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
第一百二十七条 【管辖权异议、应诉管辖】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例题】(2013年司法考试试卷三第44题)何某因被田某打伤,向甲县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之诉,法院予以受理。关于何某起诉行为将产生的法律后果,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何某的诉讼时效中断
B.田某的答辩期开始起算
C.甲县法院取得排他的管辖权
D.田某成为适格被告
【答案】A查看答案
【考点】当事人起诉的法律效果
【解析】A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何某的起诉行为导致其诉讼时效中断。
B项,《民事诉讼法》第125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据此,被告田某的答辩期间应当从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算,而不是从起诉当天起算。
C项,《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据此,当事人可以在法院受理后提出管辖异议,受理法院并不当然取得排他管辖权。
D项,一般来讲,应当以当事人是否是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即诉讼标的)的主体,作为判断当事人适格与否的标准。在本案中,并不能仅依何某的起诉即确定田某为该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因为不能排除何某滥诉的可能性。
第一百二十八条 【告知合议庭组成】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九条 【审核取证】审判人员必须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第一百三十条 【法院调查程序】人民法院派出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
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三十一条 【委托调查】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委托外地人民法院调查。
委托调查,必须提出明确的项目和要求。受委托人民法院可以主动补充调查。
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第一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追加】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第一百三十三条 【开庭准备程序】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
(二)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
(三)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四)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
第三节 开庭审理
第一百三十四条 【审理方式】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例题】(2012年司法考试试卷三第36题)唐某作为技术人员参与了甲公司一项新产品研发,并与该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服务与保密合同。合同履行1年后,唐某被甲公司的竞争对手乙公司高薪挖走,负责开发类似的产品。甲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唐某承担违约责任并保守其原知晓的产品。关于该案的审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只有在唐某与甲公司共同提出申请不公开审理此案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不公开审理
B.根据法律的规定,该案不应当公开审理,但应当公开宣判
C.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不公开审理此案,但应当公开宣判
D.法院应当公开审理此案并公开宣判
【答案】C查看答案
【考点】公开审判制度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13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民事诉讼法》第148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本题属于商业秘密案件,即属于依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民事案件,只要一方当事人申请即可满足不公开审理的前提。
第一百三十五条 【巡回审理】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需要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
第一百三十六条 【开庭通知及公告】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第一百三十七条 【庭前准备】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第一百三十八条 【法庭调查顺序】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四)宣读鉴定意见;
(五)宣读勘验笔录。
第一百三十九条 【当事人庭审权利】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一百四十条 【诉的合并】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庭辩论】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第一百四十二条 【法庭辩论后的调解】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一百四十三条 【按撤诉处理】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四条 【缺席判决】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五条 【撤诉】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例题】(2014年司法考试试卷三第50题)万某起诉吴某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均判决支持万某的诉讼请求,吴某不服,申请再审。再审中万某未出席开庭审理,也未向法院说明理由。对此,法院的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A.裁定撤诉,视为撤回起诉
B.裁定撤诉,视为撤回再审申请
C.裁定诉讼中止
D.缺席判决
【答案】D查看答案
【考点】缺席判决的适用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1款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据此,本案再审应适用二审程序。
A项,按照一审程序进行再审时,原告可以撤回起诉;按照二审程序进行再审时,原告不得撤回起诉。
B项,撤回再审申请的主体只能是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不可撤回再审申请。
C项,《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第1款第4项规定,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中止诉讼。本题中,万某未出庭并未向法院说明理由,法院不应裁定诉讼中止。
D项,缺席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在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庭审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情况下,依法对案件所作出的判决。本题中的万某是再审程序中的被申请人,地位相当于普通程序中的被告。普通程序具有普适性,其他审判程序中未作出特别规定的,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的相关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再审中万某未出席开庭审理,也未向法院说明理由,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关于缺席判决的规定。
第一百四十六条 【延期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例题】(2011年司法考试试卷三第81题)法院开庭审理时一方当事人未到庭,关于可能出现的法律后果,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延期审理
B.按原告撤诉处理
C.缺席判决
D.采取强制措施拘传未到庭的当事人到庭
【答案】ABCD查看答案
【考点】法院开庭审理时一方当事人未到庭时处理方式
【解析】A项,《民事诉讼法》第1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B项,《民事诉讼法》第143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因此,法院开庭审理时一方当事人未到庭,如果该当事人是原告,且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则可以按原告撤诉处理。
C项,《民事诉讼法》第144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民事诉讼法》第145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D项,《民事诉讼法》第10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第一百四十七条 【法庭笔录】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第一百四十八条 【宣判】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例题】(2012年司法考试试卷三第40题)关于民事案件的开庭审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开庭时由书记员核对当事人身份和宣布案由
B.法院收集的证据是否需要进行质证,由法院决定
C.合议庭评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形成不了多数意见时,以审判长意见为准
D.法院定期宣判的,法院应当在宣判后立即将判决书发给当事人
【答案】D查看答案
【考点】开庭审理
【解析】A项,《民事诉讼法》第137条规定,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B项,《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51条规定,质证按下列顺序进行:(一)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二)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三)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作为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依照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出示,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可就调查收集该证据的情况予以说明。据此,法院依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需要质证,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不需要质证,法院不能自行决定。
C项,《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0条第1款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因此,当合议庭形成不了多数意见时,应当作为疑难案件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D项,《民事诉讼法》第148条第1款、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1O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第一百四十九条 【审限】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四节 诉讼中止和终结
第一百五十条 【中止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例题】(2015年司法考试试卷三第43题)甲县法院受理居住在乙县的成某诉居住在甲县的罗某借款纠纷案。诉讼过程中,成某出差归途所乘航班失踪,经全力寻找仍无成某生存的任何信息,主管方宣布机上乘客不可能生还,成妻遂向乙县法院申请宣告成某死亡。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乙县法院应当将宣告死亡案移送至甲县法院审理
B.借款纠纷案与宣告死亡案应当合并审理
C.甲县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D.甲县法院应当裁定终结诉讼
【答案】C查看答案
【考点】宣告死亡程序与诉讼中止的法定情形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15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第151条规定,适用诉讼终结的情形有:(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三)离婚案件中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本案诉讼的进行需要以两个事实为基础:一是乙县法院是否宣告成某死亡;二是如果乙县法院判决宣告成某死亡,还需要等待成某的继承人表示是否参加诉讼。而本案情形并不符合第151条关于诉讼终结的规定。因此,甲县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等待乙县法院对成妻向乙县法院申请宣告成某死亡的判决,以及成某的继承人表示是否参加诉讼,而不是由乙县法院将宣告死亡案移送至甲县法院审理。另外,宣告死亡程序与借款纠纷案件的审判程序之间由于程序的性质不同,不能够合并审理。宣告死亡程序的管辖法院为下落不明地基层法院。
第一百五十一条 【终结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第五节 判决和裁定
第一百五十二条 【判决书】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
(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
(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例题】(2014年司法考试试卷三第82题)关于民事诉讼程序中的裁判,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判决解决民事实体问题,而裁定主要处理案件的程序问题,少数涉及实体问题
B.判决都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某些裁定可以口头方式作出
C.一审判决都允许上诉,一审裁定有的允许上诉,有的不能上诉
D.财产案件的生效判决都有执行力,大多数裁定都没有执行力
【答案】AB查看答案
【考点】裁判文书的适用;允许上诉的裁判文书
【解析】A项,判决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于实体性问题进行审理后作出的职务判断,而裁定则是人民法院对于程序性问题进行处理所作出,但少数裁定,如先予执行的裁定则涉及实体义务的履行。B项,判决应当采用书面判决书的形式作出,而裁定既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形式。
C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条和第164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可以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其作出的判决不得上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可以上诉。
D项,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判决具有执行力,而财产案件的生效判决不一定都具有给付内容;大多数裁定都没有执行力,但少数涉及给付内容的裁定也具有执行力。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先行判决】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例题】(2012年司法考试试卷三第47题)关于民事诉讼的裁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裁定可以适用于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诉讼请求
B.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法院应当裁定延期审理
C.裁定的拘束力通常只及于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和审判人员
D.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作出的裁定,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
【答案】C查看答案
【考点】民事判决、裁定
【解析】AD两项,《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可见,针对上述3项裁定之外的其他裁定,不可以上诉。驳回诉讼请求应当适用判决。
B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6条第1项的规定,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法院可以延期审理。选项中并未说明是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并且延期审理应该适用决定方式而非裁定。
C项,判决和裁定的拘束力有所不同。判决的效力,除及于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和审判人员之外,还会及于其他所有人。但裁定的效力一般只及于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和审判人员,而不对社会其他人发生效力。在裁定中,先予执行的裁定属于例外,它的效力与判决相同,及于所有人;财产保全裁定也是例外,其效力也要及于占有保全财产的第三人。
第一百五十五条 【生效裁判】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第一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公开】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第十三章 简易程序
第一百五十七条 【适用范围】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第一百五十八条 【起诉方式】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
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
第一百五十九条 【简便方式传唤、送达和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诉讼文书、审理案件,但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
第一百六十条 【审理方式】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不受本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例题】(2011年司法考试试卷三第43题)下列哪一选项属于《民事诉讼法》直接规定、具有简易程序特点的内容?
A.原告起诉或被告答辩时要向法院提供明确的送达地址
B.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劳动合同纠纷在开庭审理时应先行调解
C.在简易程序中,法院指定举证期限可以少于30天
D.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审判组织一律采用独任制
【答案】D查看答案
【考点】简易程序
【解析】A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简易程序规定》)第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应当在起诉或者答辩时向人民法院提供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收件人、电话号码等其他联系方式,并签名或者捺印确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1条第1项、第2项的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据此,原告起诉或被告答辩时要向法院提供明确的送达地址,是民事诉讼所有程序都要求的内容,而不仅仅是简易程序的特点。
B项,《民事诉讼法》第157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规定。《简易程序规定》第14条规定,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一)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二)劳务合同纠纷;(三)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四)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五)合伙协议纠纷;(六)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但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除外。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劳务合同纠纷在开庭审理时应先行调解,其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直接规定、具有简易程序特点的内容。
C项,《民诉解释》第266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不得超过15日。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可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间。
D项,《民事诉讼法》第160条规定,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不受本法第136条、第138条、第141条规定的限制。据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审判组织一律采用独任制。
第一百六十一条 【审理期限】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第一百六十二条 【小额诉讼程序】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例题】(2014年司法考试试卷三第40题)赵洪诉陈海返还借款100元,法院决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关于该案的审理,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应在开庭审理时先行调解
B.应开庭审理,但经过赵洪和陈海的书面同意后,可书面审理
C.应当庭宣判
D.应一审终审
【答案】B  查看答案
【考点】小额诉讼程序
【解析】B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2条的规定,小额诉讼程序属于第一审简易程序的简化形式,应当开庭审理,当事人无权选择书面审理。
A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简易程序规定》)第14条规定,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一)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二)劳务合同纠纷;(三)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四)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五)合伙协议纠纷;(六)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但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除外。本案属于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应当在开庭审理时先行调解。
C项,《简易程序规定》第27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除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当庭宣判的以外,应当当庭宣判。
D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2条的规定,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三条 【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第十四章 第二审程序
第一百六十四条 【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一百六十五条 【上诉状】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第一百六十六条 【上诉方式】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第一百六十七条 【受理上诉】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第一百六十八条 【审查范围】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例题】(2014年司法考试试卷三第83题)关于民事诉讼二审程序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二审既可能因为当事人上诉而发生,也可能因为检察院的抗诉而发生
B.二审既是事实审,又是法律审
C.二审调解书应写明撤销原判
D.二审原则上应开庭审理,特殊情况下可不开庭审理
【答案】BD查看答案
【考点】第二审程序的启动;第二审审理范围与审理方式;法院调解的适用
【解析】A项,《民事诉讼法》第164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可见,民事诉讼第二审程序只能基于当事人的上诉而发生。而检察院抗诉的对象只能是法院生效的裁判,而启动二审的裁判必定是未生效的。
B项,《民事诉讼法》第168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C项,《民事诉讼法》第172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据此,二审调解书不需写明撤销原判。
D项,《民事诉讼法》第169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即二审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以不开庭审理为例外。
第一百六十九条 【二审审理方式】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第一百七十条 【二审裁判】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例题】(2014年司法考试试卷三第47题)甲诉乙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一审法院根据甲的申请,冻结了乙的银行账户,并由李法官独任审理。后甲胜诉,乙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关于重审,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由于原判已被撤销,一审中的审判行为无效,保全措施也应解除
B.由于原判已被撤销,一审中的诉讼行为无效,法院必须重新指定举证时限
C.重审时不能再适用简易程序,应组成合议庭,李法官可作为合议庭成员参加重审
D.若重审法院判决甲胜诉,乙再次上诉,二审法院认为重审认定的事实依然错误,则只能在查清事实后改判
【答案】D查看答案
【考点】发回重审合议庭的组成;发回重审的适用
【解析】AB两项,发回重审以撤销全部原判为条件,但所谓撤销全部原判,只是针对原裁判的法律效力而言的,与原审审判过程中的审判行为、诉讼行为无关。
C项,《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2款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据此,原审的独任审判员李法官不能作为合议庭成员参加重审。
D项,《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2款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定上诉处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二审调解】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
【例题】(2012年司法考试试卷三第43题)关于民事诉讼二审程序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二审案件的审理,遇有二审程序没有规定的情形,应当适用一审普通程序的相关规定
B.二审案件的审理,以开庭审理为原则
C.二审案件调解的结果变更了一审判决内容的,应当在调解书中写明“撤销原判”
D.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由法官组成的合议庭进行审理
【答案】C查看答案
【考点】上诉案件的审理
【解析】A项,《民事诉讼法》第174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一审普通程序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在二审案件审理过程中,若该程序无特别规定,则应参照适用普通程序的相关规定。
B项,《民事诉讼法》第169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因此,二审程序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以不开庭为例外。
C项,《民事诉讼法》第172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因此,二审调解书中并不需要写明“撤销原判”。
D项,《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第一百七十三条 【撤回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七十四条 【二审适用程序】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二审裁判效力】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二审审限】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七十七条 【适用范围】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 I审级及审判组织】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例题】(2016年司法考试试卷三第35题)不同的审判程序,审判组织的组成往往是不同的。关于审判组织的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后发回重审的,可由审判员独任审判
B.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判决生效后启动再审程序进行再审的,可由审判员独任审判
C.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双方同意,经上级法院批准,可由审判员独任审判
D.适用选民资格案件审理程序的案件,应组成合议庭审理,而且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答案】D查看答案
【考点】审判组织
【解析】A项,《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2款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也适用这一规定,即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而不能由审判员独任审判。B项,《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3款规定,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再审时也应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C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7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解释》)第264条的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可以合意选择适用简易程序,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适用简易程序,无需上级法院批准。D项,《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选民资格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例题】(2012年司法考试试卷三第44题)关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都是非讼案件
B.起诉人或申请人与案件都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C.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都是一审终审
D.陪审员通常不参加适用特别程序案件的审理
【答案】C查看答案
【考点】特别程序适用范围和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
【解析】A项,《民事诉讼法》第17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其中,选民资格案件属于诉讼案件,其他案件系非讼案件。
B项,《民事诉讼法》第181条规定,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据此可知,只要是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的,就可以起诉,并不需要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选民资格案件中并不要求起诉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
C项,《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D项,该项中的“通常”之说是错误的,陪审员一概不参加特别程序的审理。
第一百七十九条 【特别程序转化】人民法院在依照本章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可以另行起诉。
第一百八十条 【审限】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第二节 选民资格案件
第一百八十一条 【起诉与受理】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百八十二条 【审限与判决】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审理时,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公民必须参加。
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应当在选举日前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并通知有关公民。
第三节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第一百八十三条 【宣告失踪】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第一百八十四条 【宣告死亡】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告与判决】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第一百八十六条 【判决撤销】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第四节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第一百八十七条 【管辖与申请】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根据。
第一百八十八条 【医学鉴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申请人已提供鉴定意见的,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
第一百八十九条 【代理人、审理与判决】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第一百九十条 【判决撤销】人民法院根据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他的监护人的申请,证实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第五节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第一百九十一条 【管辖与申请书】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财产的种类、数量以及要求认定财产无主的根据。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告与判决】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应当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第一百九十三条 【撤销判决】判决认定财产无主后,原财产所有人或者继承人出现,在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可以对财产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后,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第六节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第一百九十四条 【申请与管辖】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例题】(2013年司法考试试卷三第83题)甲区A公司将位于丙市价值5000万元的写字楼转让给乙区的B公司。后双方发生争议,经丁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B公司在1个月内支付购房款。双方又对该协议申请法院作出了司法确认裁定。关于本案及司法确认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不正确的?
A.应由丙市中级法院管辖
B.可由乙区法院管辖
C.应由一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司法确认申请
D.本案的调解协议和司法确认裁定,均具有既判力
【答案】ABCD查看答案
【考点】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
【解析】AB两项,《民事诉讼法》第194条规定,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本案管辖法院应该是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的丁区基层人民法院。C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8条的规定,特殊程序中除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威合议庭审理外;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另外,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属于非讼案件,一般无需开庭审理。D项,人民调解委员会做出的调解属于诉讼外的调解,不具有既判力。
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定与执行】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节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第一百九十六条 【申请与管辖】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第一百九十七条 【裁定与执行】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例题】(2014年司法考试试卷三第44题)甲公司与银行订立了标的额为8000万元的贷款合同,甲公司董事长美国人汤姆用自己位于W市的三套别墅为甲公司提供抵押担保。贷款到期后甲公司无力归还,银行向法院申请适用特别程序实现对别墅的抵押权。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由于本案标的金额巨大,且具有涉外因素,银行应向W市中院提交书面申请
B.本案的被申请人只应是债务人甲公司
C.如果法院经过审查,作出拍卖裁定,可直接移交执行庭进行拍卖
D.如果法院经过审查,驳回银行申请,银行可就该抵押权益向法院起诉
【答案】D查看答案
【考点】特别程序中担保物权的实现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197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C项,法院作出拍卖裁定后,应由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D项,法院驳回银行申请,银行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A项,《民事诉讼法》第196条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B项,适用诉讼程序实现担保物权无需被申请人。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一百九十八条 【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例题】(2010年司法考试试卷三第42题)李某向A公司追索劳动报酬。诉讼中,李某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部分劳动报酬,法院经查驳回李某申请。李某不服,申请复议。法院审查后再次驳回李某申请。李某对复议结果仍不服,遂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关于上一级法院对该再审申请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裁定再审
B.决定再审
C.裁定不予受理
D.裁定驳回申请
【答案】D查看答案
【考点】当事人申请再审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9条、第201条、第202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范围包括:①已生效的判决、调解。其中,已生效的解除婚姻的判决书、不得申请再审。②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③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已生效调解书。
《民诉解释》第395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由于李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所以上一级法院应裁定驳回申请。
第二百条 【申请再审的条件】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例题】(2016年司法考试试卷三第78题)法院受理案件后,被告提出管辖异议,依据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其可以采取下列哪些救济措施?
A.向受诉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受诉法院对管辖权的归属进行审查
B.向受诉法院的上级法院提出异议,要求上级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进行审查
C.在法院对管辖异议驳回的情况下,可以对该裁定提起上诉
D.在法院对案件审理终结后,可以以管辖错误作为法定理由申请再审
【答案】AC查看答案
【考点】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申请被驳回的救济
【解析】AB两项,《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据此,当事人申请管辖权异议应当向受诉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C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2款的规定,对管辖权有异议的裁定,可以上诉。D项,《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据此,管辖权异议不属于申请再审的法定理由。
【例题】(2015年司法考试试卷三第46题)周立诉孙华人身损害赔偿案,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电话通知双方当事人开庭,孙华无故未到庭,法院缺席判决孙华承担赔偿周立医疗费。判决书生效后,周立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程序开始,孙华向一审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法院裁定再审,未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法院电话通知当事人开庭是错误的
B.孙华以法院未传票通知其开庭即缺席判决为由,提出再审申请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C.孙华应向二审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而不可向原一审法院申请再审
D.法院裁定再审,未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是错误的
【答案】B查看答案
【考点】简易程序的传唤方式;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申请再审的管辖;裁定再审的效力
【解析】A项,根据《民诉解释》第261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决。通常,简便方式通知的,不得缺席判决。除非能够证明该通知经当事人确认已经收到或者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收到过通知。
B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
C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9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本题中,当事人双方为公民,因此孙华可以向原一审法院申请再审。
D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6条的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本案中法院裁定再审,未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的做法是正确的。
【总结】简易程序中需要注意的两个重点
1.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2)发回重审的;
(3)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4)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5)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6)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7)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特别程序案件、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程序)。
2.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之间的转换
(1)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
①当事人约定转,法院不可职权转。
②时间:开庭前提出。
(2)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
①原因:法院依职权或者当事人提出异议。
②转为普通程序前,双方当事人已经确认的事实,无需举证与质证。
③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时起算。
第二百零一条 【对调解书申请再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第二百零二条 【离婚判决、调解不得再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第二百零三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程序】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第二百零四条 【再审申请的审查与再审案件的审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第二百零五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期限】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第二百零六条 【中止执行及例外】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例题】(2013年司法考试试卷三第81题)周某因合同纠纷起诉,甲省乙市的两级法院均驳回其诉讼请求。周某申请再审,但被驳回。周某又向检察院申请抗诉,检察院以原审主要证据系伪造为由提出抗诉,法院裁定再审。关于启动再审的表述,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
A.周某只应向甲省高院申请再审
B.检察院抗诉后,应当由接受抗诉的法院审查后,作出是否再审的裁定
C.法院应当在裁定再审的同时,裁定撤销原判
D.法院应当在裁定再审的同时,裁定中止执行
【答案】ABC查看答案
【考点】再审的提起方式与法院的处理
【解析】A项,《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据此,经甲省乙市两级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后,周某可以向甲省高院申请再审;但如果甲某起诉的对方也为公民或者对方人数众多,则可以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
B项,《民事诉讼法》第21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据此,检察院提起再审抗诉时,人民法院无需审查,应当裁定再审。
CD两项,《民事诉讼法》第206条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本案是合同纠纷,不属于可以不中止执行的案件范围。
第二百零七条 【再审审理程序】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例题】(2013年司法考试试卷三第82题)韩某起诉翔鹭公司要求其依约交付电脑,并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5万元。经县市两级法院审理,韩某均胜诉。后翔鹭公司以原审适用法律错误为由申请再审,省高院裁定再审后,韩某变更诉讼请求为解除合同,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10万元。再审法院最终维持原判。关于再审程序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省高院可以亲自提审,提审应当适用二审程序
B.省高院可以指令原审法院再审,原审法院再审时应当适用一审程序
C.再审法院对韩某变更后的请求应当不予审查
D.对于维持原判的再审裁判,韩某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抗诉
【答案】ACD查看答案
【考点】再审审理程序
【解析】A项,《民事诉讼法》第207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本案中,省高院提审案件,应当适用二审程序。
C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3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具体的再审请求范围内或在抗诉支持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审理再审案件。当事人超出原审范围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不属于再审审理范围。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当事人在原审诉讼中已经依法要求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原审未予审理且客观上不能形成其他诉讼的除外。据此,在再审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提出新的诉讼请求,再审法院不予审查。
D项,《民事诉讼法》第20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①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②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③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如果韩某认为维持原判的再审裁判有错,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抗诉。
B项,决定再审的案件原来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再审程序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决定再审的案件原来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再审程序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本案中,原审人民法院应该是指作出生效裁判的二审法院,原审法院应该适用二审程序进行审理。
第二百零八条 【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检察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例题】(2013年司法考试试卷三第49题)关于检察监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县检察院认为乙县法院的生效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对其提出检察建议
B.丙市检察院就合同纠纷向仲裁委员会提出检察建议,要求重新仲裁
C.丁县检察院认为丁县法院某法官在制作除权判决时收受贿赂,向该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D.戊县检察院认为戊县法院认定某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判决存在程序错误,报请上级检察院提起抗诉
【答案】C查看答案
【考点】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和检察建议
【解析】C项,《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第3款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除权判决不属于审判监督程序,丁县某法官在制作除权判决时收受贿赂,是违法行为。因此,丁县检察院应当向同级法院即丁县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A项,《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第2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200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据此,提出检察建议只能是地方各级检察院针对其管辖范围内的同级的法院,不能超越管辖范围。甲县检察院不能对乙县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B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仲裁法解释》)第21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案件符合法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仲裁法》第61条的规定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据此,检察院无权要求仲裁委员会重新仲裁,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由法院通知其重新仲裁。
D项,认定某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特殊程序,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不能以抗诉的方式提起再审。对于存在的程序错误,戊检察院可依据第208条的第3款,向同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而不能直接报请上级检察院提起抗诉。
第二百零九条 【当事人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第二百一十条 【检察院的调查权】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例题】(2014年司法考试试卷三第80题)就瑞成公司与建华公司的合同纠纷,某省甲市中院作出了终审裁判。建华公司不服,打算启动再审程序。后其向甲市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甲市检察院经过审查,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关于检察监督,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建华公司可在向该省高院申请再审的同时,申请检察建议
B.在甲市检察院驳回检察建议申请后,建华公司可向该省检察院申请抗诉
C.甲市检察院在审查检察建议申请过程中,可向建华公司调查核实案情
D.甲市检察院在审查检察建议申请过程中,可向瑞成公司调查核实案情
【答案】CD查看答案
【考点】检察建议
【解析】A项,《民事诉讼法》第209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当事人申请再审后,只有在该再审申请被驳回时,才可以申请检察建议。
B项,《民事诉讼法》第209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3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CD两项,《民事诉讼法》第21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第二百一十一条 【抗诉案件的审理】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冉审,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除外。
【例题】(2010年司法考试试卷三第47题)张某诉季某人身损害赔偿一案判决生效后,张某以法院剥夺其辩论权为由申请再审,在法院审查张某再审申请期间,检察院对该案提出抗诉。关于法院的处理方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法院继续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进行审查,并裁定是否再审
B.法院应当审查检察院的抗诉是否成立,并裁定是否再审
C.法院应当审查检察院的抗诉是否成立,如不成立,再继续审查当事人的再审申请
D.法院直接裁定再审
【答案】D查看答案
【考点】民事检察监督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21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结合本题,张某以法院剥夺其辩论权为由申请再审,在法院审查张某再审申请期间,检察院对该案提出抗诉,即当事人申请再审和检察院抗诉发生了重合。对于检察院的抗诉,法院依法应当直接裁定再审,而不应审查检察院的抗诉是否成立。由于检察院是在法院审查张某再审申请期间提出抗诉,故无论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是否成立,法院都应当再审该案。法院没有必要再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进行审查。
第二百一十二条 【抗诉书】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
第二百一十三条 【检察员出庭】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
第十七章 督促程序
第二百一十四条 【支付令申请】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第二百一十五条 【受理】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
第二百一十六条 【支付令的审理、异议和执行】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例题】(2011年司法考试试卷三第85题)甲公司因乙公司拖欠货款向A县法院申请支付令,经审查甲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A县法院向乙公司发出支付令。乙公司收到支付令后在法定期间没有履行给付货款的义务,而是向A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承担因其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违约责任。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支付令失效
B.甲公司可以持支付令申请强制执行
C.A县法院应当受理乙公司的起诉
D.A县法院不应受理乙公司的起诉
【答案】AC查看答案
【考点】督促程序中的债务人的异议
【解析】对于人民法院签发的支付令,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有权向发出支付令的法院提出异议。债务人的异议,必须是就债权债务关系的成立、生效或履行等实质问题提出,如果债务人对债权债务关系本身没有异议,仅仅对清偿能力、清偿期限、清偿方式等提出不同意见的,则不构成有效的书面异议,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只要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债权债务关系的问题上存在争议,人民法院签发的支付令自行失效,督促程序即告终结。
本题中,乙公司收到支付令后在法定期间没有履行给付货款的义务,而是向A县法院提起要求甲公司承担因其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违约赔偿诉讼。乙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予受理,同时乙公司的起诉表明甲乙公司在债权债务关系的问题上存在争议,法院签发的支付令自行失效。
第二百一十七条 【终结督促程序】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例题】(2013年司法考试试卷三第84题)胡某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督促彗星公司缴纳房租。彗星公司收到后立即提出书面异议称,根据租赁合同,彗星公司的装修款可以抵销租金,因而自己并不拖欠租金。对于法院收到该异议后的做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对双方进行调解,促进纠纷的解决
B.终结督促程序
C.将案件转为诉讼程序审理,但彗星公司不同意的除外
D.将案件转为诉讼程序审理,但胡某不同意的除外
【答案】BD查看答案
【考点】督促程序与诉讼程序的衔接
【解析】BCD三项,《民事诉讼法》第217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A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调解。本案属于督促程序,不适用调解。
第十八章 公示催告程序
第二百一十八条 【适用范围】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
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第二百一十九条 【公告及期限】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第二百二十条 【停止支付】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第二百二十一条 【申报票据权利】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
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百二十二条 【公示催告判决】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第二百二十三条 【利害关系人起诉】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二十四条 【执行根据、管辖】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例题】(2016年司法考试试卷三第43题)李某与温某之间债权债务纠纷经甲市M区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要求温某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对李某的欠款。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履行期内,李某发现温某正在转移财产,温某位于甲市N区有可供执行的房屋一套,故欲申请法院对该房屋采取保全措施。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此时案件已经审理结束且未进入执行阶段,李某不能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B.李某只能向作出判决的甲市M区法院申请保全
C.李某可向甲市M区法院或甲市N区法院申请保全
D.李某申请保全后,其在生效判决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15日内不申请执行的,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答案】C查看答案
【考点】诉讼后保全
【解析】《民诉解释》第163条规定,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不申请保全将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债权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5日内不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因此在判决生效,进入执行程序前,李某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并应在生效判决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5日内申请执行,否则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民事诉讼法》第224条第1款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本案中第一审人民法院为M区法院,N区为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故李某可向甲市M区法院或甲市N区法院申请保全。
第二百二十五条 【对违法执行行为的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例题】(2014年司法考试试卷三第49题)对于甲和乙的借款纠纷,法院判决乙应归还甲借款。进入执行程序后,由于乙无现金,法院扣押了乙住所处的一架钢琴准备拍卖。乙提出钢琴是其父亲的遗物,申请用一台价值与钢琴相当的相机替换钢琴。法院认为相机不足以抵偿乙的债务,未予同意。乙认为扣押行为错误,提出异议。法院经过审查,驳回该异议。关于乙的救济渠道,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向执行法院申请复议
B.向执行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C.向执行法院提起异议之诉
D.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
【答案】B查看答案
【考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的异议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据此,本案中被执行人乙对驳回异议的裁定不服,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执行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二十六条 【变更执行法院】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七条 【案外人异议】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例题】(2011年司法考试试卷三第47题)关于执行行为异议与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异议的比较,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异议都是在执行过程中提出
B.异议都应当向执行法院提出
C.申请异议当事人有部分相同
D.申请异议人对法院针对异议所作裁定不服,可采取的救济手段相同
【答案】D查看答案
【考点】执行行为异议与执行标的异议
【解析】ABC三项,对执行行为的异议,是指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质疑,从而要求人民法院变更或停止执行行为的请求。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被执行的财产的全部或一部分主张实体权利并要求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停止并变更执行的书面请求。即执行行为异议与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异议都是在执行过程中提出的,也都应当向执行法院提出。对执行行为的异议,是由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而利害关系人可能为案外人。所以,执行行为异议与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异议,申请异议当事人有部分相同。
D项,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如果对执行行为的异议的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书面复议。上一级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在案外人对诉讼标的异议中,案外人、当事人如果对裁定不服,希望通过诉讼对相关标的的权利重新确认的,有两种救济手段:①原判决、裁定对执行标的的处分结果本身有误,则当事人或案外人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法院申请再审;②原判决、裁定并未直接涉及执行标的的权利归属,则案外人或申请执行人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新的诉讼,即案外人异议之诉和许可执行之诉。
第二百二十八条 【执行机构、程序】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
第二百二十九条 【委托执行】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三十条 【执行和解】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例题】(2010年司法考试试卷三第45题)法院受理甲出版社、乙报社著作权纠纷案,判决乙赔偿甲10万元,并登报赔礼道歉。判决生效后,乙交付10万元,但未按期赔礼道歉,甲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甲、乙自行达成口头协议,约定乙免于赔礼道歉,但另付甲一万元。关于法院的做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不允许,因协议内容超出判决范围,应当继续执行生效判决
B.允许,法院视为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
C.允许,将当事人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甲、乙签字或盖章
D.允许,根据当事人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
【答案】C查看答案
【考点】执行和解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230条第1款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本题中,甲、乙在执行中自行约定乙免于赔礼道歉,但另付甲1万元的口头协议有效,法院应予允许,并将当事人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甲、乙签字或盖章。
【例题】(2014年司法考试试卷三85题)甲诉乙返还10万元借款,胜诉后进入执行程序,乙表示自己没有现金,只有一枚祖传玉石可抵债。法院经过调解,说服甲接受玉石抵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当即交付了玉石。后甲发现此玉石为赝品,价值不足千元,遂申请法院恢复执行。关于执行和解。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法院不应在执行中劝说甲接受玉石抵债
B.由于和解协议已经即时履行,法院无须再将和解协议记入笔录
C.由于和解协议已经即时履行,法院可裁定执行中止
D.法院应恢复执行
【答案】AD查看答案
【考点】执行和解
【解析】A项,根据民事诉讼理论,法院调解是法院行使审判权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但法院调解不得适用于执行程序。
B项,《民事诉讼法》第230条第1款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D项,《民事诉讼法》第230条第2款规定,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案中,乙以价值不足千元的赝品冒充祖传玉石,构成欺诈,法院应依甲的申请,恢复执行。
C项,根据《执行工作规定》的相关规定,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法院应作执行结案处理。
【例题】(2015年司法考试试卷三第49题)甲乙双方合同纠纷,经仲裁裁决,乙须偿付甲货款100万元,利息5万元,分5期偿还。乙未履行该裁决。甲据此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乙一次性支付货款100万元,甲放弃利息5万元并撤回执行申请。和解协议生效后,乙反悔,未履行和解协议。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对甲撤回执行的申请,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B.甲可向法院申请执行和解协议
C.甲可以乙违反和解协议为由提起诉讼
D.甲可向法院申请执行原仲裁裁决,法院恢复执行
【答案】D查看答案
【考点】执行终结、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
【解析】A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的规定,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BCD三项,根据第230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执行和解为每年的必考点。考生需注意!
【总结】执行和解
1.执行和解协议的要求:执行人员应当将执行和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2.效力:
(1)中止或终结执行;
(2)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3)不具有变更原执行文书的效力。
3.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救济——恢复执行
(1)依当事人申请,而非法院依照职权。
(2)原因:申请执行人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第二百三十一条 【执行担保】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第二百三十二条 【执行承担】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
第二百三十三条 【执行回转】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第二百三十四条 【调解书执行】人民法院制作的调解书的执行。适用本编的规定。
第二百三十五条 【民事执行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十章 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第二百三十六条 【申请执行和移送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仲裁裁决执行】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例题】(2011年司法考试试卷三第49题)甲不履行仲裁裁决,乙向法院申请执行。甲拟提出不予执行的申请并提出下列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应不予执行。针对下列哪一选项,法院可裁定驳回甲的申请?
A.甲、乙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达成仲裁协议
B.仲裁庭组成违反法定程序
C.裁决事项超出仲裁机构权限范围
D.仲裁裁决没有根据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认定事实
【答案】D查看答案
【考点】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理由
【解析】根据《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国内仲裁而言,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包括:①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②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③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④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⑤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⑥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第二百三十八条 【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第二百三十九条 【申请执行期间】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四十条 【执行通知】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四十一条 【被执行人报告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第二百四十二条 【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金融资产】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务、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三条 【扣留、提取收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 【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第二百四十五条 【查封、扣押财产程序】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
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属一份。
第二百四十六条 【查封财产保管】被查封的财产,执行员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二百四十七条 【拍卖、变卖财产】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第二百四十八条 【搜查被执行人财产】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采取前款措施,由院长签发搜查令。
第二百四十九条 【指定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由执行员传唤双方当事人当面交付,或者由执行员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
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
有关公民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人民法院通知其交出。拒不交出的,强制执行。
第二百五十条 【强制迁出】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
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二百五十一条 【财产权证照转移】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五十二条 【对行为执行】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二百五十三条 【迟延履行】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例题】(2016年司法考试试卷三第84题)田某拒不履行法院令其迁出钟某房屋的判决,因钟某已与他人签订租房合同,房屋无法交给承租人,使钟某遭受损失,钟某无奈之下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后,责令田某15日内迁出房屋,但田某仍拒不履行。关于法院对田某可以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罚款
B.责令田某向钟某赔礼道歉
C.责令田某双倍补偿钟某所受到的损失
D.责令田某加倍支付以钟某所受损失为基数的同期银行利息
【答案】AC查看答案
【考点】执行措施
【解析】A项,《民诉解释》第505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且该项行为只能由被执行人完成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1款第6项规定处理,即对其进行罚款。B项,赔礼道歉一般适用于人身侵权类的案件。C项,《民诉解释》第507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本题中,田某拒不履行法院令其迁出钟某房屋的判决,使钟某无法履行与他人签订的租房合同而遭受损失,法院可责令田某双倍补偿钟某所受到的损失。D项,《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田某拒不履行的是在15日内迁出钟某房屋的义务,并非金钱给付义务,不适用支付债务利息的规定。
第二百五十四条 【继续履行】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五十五条 【对被执行人的限制措施】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二章 执行中止和终结
第二百五十六条 【执行中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终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五十八条 【中止、终结裁定效力】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第四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三章 一般原则
第二百五十九条 【适用本国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百六十条 【国际条约优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二百六十一条 【外交特权与豁免】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
第二百六十二条 【语言文字】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二百六十三条 【中国律师代理】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第二百六十四条 【公证和认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例题】(2014年司法考试试卷三第45题)下列关于证明的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经过公证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和间接证据
B.经验法则可验证的事实都不需要当事人证明
C.在法国居住的雷诺委托赵律师代理在我国的民事诉讼,其授权委托书需要经法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法国使领馆认证后,方发生效力
D.证明责任是一种不利的后果,会随着诉讼的进行,在当事人之间来回移转
【答案】C查看答案
【考点】证据证明力;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证明责任的后果
【解析】C项,《民事诉讼法》第264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A项,证明力的比较只能适用于证据的不同立法种类之间,或者适用于证据不同理论分类之间,而在证据立法种类与理论分类之间是无法进行证明力比较的。书证属于证据立法种类,传来证据和间接证据属于理论分类,二者无法比较证明力的大小。
B项,经验法则是进行事实推定应遵循的原则。根据经验法则推定出来的事实无需当事人证明,并不是说,经过经验法则可验证的事实无需证明,“推定出来的事实”不等于“可验证的事实”。
D项,证明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事实主张,有提出证据并加以证明的责任,如果当事人未能尽到上述责任,则有可能承担对其主张不利的法律后果。它的基本含义是:①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事实主张,应当提出证据;②当事人对自己提供的证据,应当予以证明,以表明自己所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主张;③若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不能提供证据或提供证据后不能证明自己的主张,将可能导致诉讼结果的不利。证明责任包括举证责任和结果责任。举证责任在特定情况下,在当事人之间发生转移,但是结果责任不在当事人之间发生转移。
第二十四章 管辖
第二百六十五条 【特殊地域管辖】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例题】(2010年司法考试试卷三第85题)住所位于我国A市B区的甲公司与美国乙公司在我国M市N区签定了一份买卖合同,美国乙公司在我国C市D区设有代表处。甲公司因乙公司提供的产品质量问题诉至法院。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M市N区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B.C市D区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C.法院向乙公司送达时,可向乙公司设在C市D区的代表处送达
D.如甲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应当在一审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
【答案】ABCD查看答案
【考点】涉外民事案件管辖、送达与上诉期间
【解析】AB两项,《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结合本题,中国甲公司与美国乙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的管辖适用上述法条规定,即M市N区为合同签订地,C市D区为美国公司在中国的代表机构住所地,这两地法院均有管辖权。
C项,《民事诉讼法》第26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D项,《民诉解释》第538条规定,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上诉期,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住所的当事人,适用民事诉讼法第164条规定的期限;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69条规定的期限。当事人的上诉期均已届满没有上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题中,甲公司为居住在我国领域内的,适用第164条所规定的期限,上诉期为15天。
第二百六十六条 【专属管辖】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例题】(2013年司法考试试卷三第47题)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凡是涉外诉讼与我国法院所在地存在一定实际联系的,我国法院都有管辖权,体现了诉讼与法院所在地实际联系原则
B.当事人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前提下,可以约定各类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法院,体现了尊重当事人原则
C.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其他民事主体的合同纠纷,专属我国法院管辖,体现了维护国家主权原则
D.重大的涉外案件由中级以上级别的法院管辖,体现了便于当事人诉讼原则
【答案】A查看答案
【考点】民事诉讼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
【解析】A项,《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是涉外管辖的一般规定,凡是诉讼与我国法院所在地存在一定联系的,我国法院都有管辖权,体现了诉讼与法院所在地实际联系的原则。
B项,尊重当事人原则,是指无论当事人一方是否为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前提下,都可以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协议管辖只适用财产类案件,并非各类民事案件,并且当事人所选择的法院必须是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包括原被告住所地、合同的签订地、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
C项,司法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涉外民事诉讼案件行使专属管辖权,充分体现了维护国家主权的原则。《民事诉讼法》第266条规定,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这是关于涉外案件专属管辖,是针对三资合同引发的纠纷,而不是三资企业与其他主体的合同纠纷,该选项进行了概念替换。
D项,重大的涉外案件由中级以上级别的法院管辖,属于级别管辖,这是根据案件性质、繁简程度和案件影响的大小来确定的,并不是便于当事人诉讼的体现。
第二十五章 送达、期间
第二百六十七条 【送达方式】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七)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
(八)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例题】(2014年司法考试试卷三第84题)2012年1月,中国甲市公民李虹(女)与美国留学生琼斯(男)在中国甲市登记结婚,婚后两人一直居住在甲市B区。2014年2月,李虹提起离婚诉讼,甲市B区法院受理了该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本案的一审审理期限为6个月
B.法院送达诉讼文书时,对李虹与琼斯可采取同样的方式
C.不服一审判决,李虹的上诉期为15天,琼斯的上诉期为30天
D.美国驻华使馆法律参赞可以个人名义作为琼斯的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答案】BD查看答案
【考点】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解析】B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7条的规定,涉外民事诉讼中的特殊送达方式适用于在中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本题中,琼斯与李虹结婚后住在甲市B区,其不属于在中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所以不适用第267条的规定,对他采取的送达方式应和李虹的相同。
D项,《民诉解释》第528条规定,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或者领事特权和豁免。因此,美国驻华使馆法律参赞可以个人名义作为琼斯的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A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7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民事诉讼法》第149条、第176条规定的限制。《民事诉讼法》第149条规定,一审审限一般情况下为6个月,第176条规定,二审审限一般为3个月。
C项,《民事诉讼法》第1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民事诉讼法》第26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提起上诉。本题中,因琼斯不属于在中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适用第269条涉外民事诉讼中关于上诉期限的规定。
第二百六十八条 【答辩期间】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二百六十九条 【上诉期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二百七十条 【审理期限】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限制。
【例题】(2012年司法考试试卷三第38题)关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间制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法定期间都属于绝对不可变期间
B.涉外案件的审理不受案件审结期限的限制
C.当事人从外地到法院参加诉讼的在途期间不包括在期间内
D.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耽误了期间,法院应当依职权为其延展期间
【答案】B查看答案
【考点】期间
【解析】A项,法定期间,是指由法律明文规定的期间。法定期间包括绝对不可变期间和相对不可变期间。绝对不可变期间,是指该期间经法律确定,任何机构和人员都不得改变,如上诉期间等。相对不可变期间,是指该期间经法律确定后,在通常情况下不可改变,但遇到有关法定事由,法院可对其依法予以变更,如一审的案件审理期间。
B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7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本法第149条、第176条规定的限制,即不受国内民事诉讼一审和二审审限的限制。
C项,《民事诉讼法》第82条第4款规定,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即在途时间是指诉讼文书的邮寄在途时间,当事人参加诉讼的在途期间不属于此项规定。
D项,《民事诉讼法》第83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即法院系依申请顺延期限,而非依职权。
第二十六章 仲裁
第二百七十一条 【涉外仲裁与诉讼关系】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仲裁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百七十二条 【涉外仲裁保全】当事人申请采取保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涉外仲裁机构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第二百七十三条 【涉外仲裁效力】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七十四条 【涉外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四)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救济途径】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章 司法协助
第二百七十六条 【协助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可以相互请求,代为送达文书、调查取证以及进行其他诉讼行为。
外国法院请求协助的事项有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
第二百七十七条 【协助途径】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途径进行;没有条约关系的,通过外交途径进行。
外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使领馆可以向该国公民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并不得采取强制措施。
除前款规定的情况外,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准许,任何外国机关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送达文书、调查取证。
【例题】(2016年司法考试试卷一第39题)蒙古公民高娃因民事纠纷在蒙古某法院涉诉。因高娃在北京居住,该蒙古法院欲通过蒙古驻华使馆将传票送达高娃,并向其调查取证。依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蒙古驻华使馆可向高娃送达传票
B.蒙古驻华使馆不得向高娃调查取证
C.只有经中国外交部同意后,蒙古驻华使馆才能向高娃送达传票
D.蒙古驻华使馆可向高娃调查取证并在必要时采取强制措施
【答案】A查看答案
【考点】涉外民事诉讼中诉讼文书送达方式的法律规定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277条第1款规定,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途径进行;没有条约关系的,通过外交途径进行。外交途径包括:已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法院之间通过外交途径相互委托向对方公民或在对方境内的第三国或无国籍当事人(包括个人和法人)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或调查取证,一般是通过本国外交部指示驻被委托国使馆将有关文书送给该国的外交部转交该国的管辖法院执行送达。通过外交途径转递司法文书或调查取证,一般根据互惠原则并按程序和要求办理。
第二百七十八条 【文字要求】外国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的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应当附有中文译本或者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文本。
人民法院请求外国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的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应当附有该国文字译本或者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文本。
第二百七十九条 【协助程序】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协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外国法院请求采用特殊方式的,也可以按照其请求的特殊方式进行,但请求采用的特殊方式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百八十条 【申请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第二百八十一条 【提出申请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
第二百八十二条 【审查对外国法院裁判的承认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
第二百八十三条 【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
第二百八十四条 【施行日期】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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