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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考研笔记(国家重点学科法理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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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unkai19 发表于 07-8-29 23:56:4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第十讲    法律行为
一、法律行为释义
(一)含义:指人们所实施的,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二)开展法律行为研究的意义:
1、        有助于更新法律观念
2、        有助于改善法律实施的状况
3、        有助于建立法律行为的一半理念
(三)法律行为的特征
1、        社会性:法律行为是一种具有社会意义的行为
2、        法律性:法律行为是由法律规定或调整,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3、        可控性:法律行为是能够为人们的意志所控制的行为
(四)法律行为与非法律行为
1、        法律不可能也没有必要把人的一切行为都纳入到法律调整的范围之内
2、        非法律行为:不受法律调整,不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二、法律行为的结果
(一)法律行为构成的客观要件,是指法律外在表现的一切方面
   包括:
1、        外在行动(行为):即人们通过身体或语言来表现于外部的举动,包括身体行为和语言行为
2、        行为方式(手段):即行为人为达到某种目的而采取的具体的方式和方法,即包括行动计划、措施、程式技术,又包括行动所使用的工具、物品、器械等
3、        结果:即行为的完成(或结束)状态,任何一个着手实施或完成的行为都必然对身外世界产生一定的物质性或精神性影响,使客体(活动对象)人为的保持不变或发生某种变化
(二)法律行为的主观要件
1、        行为的意思(意志):是指人们基于需要,受动机支配、为达到目的而实施行为的心理状态,包括需要、动机目的
2、        行为认知:即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的法律意义和后果的认识
三、法律行为的基本分类
(一)根据行为主体的性质和特点所作的分类
1、        根据主体的特性不同分为:个人、集体、国家行为
2、        根据意思表示的形式分为:单方、多方行为
3、        根据主体实际参与行为的状态分为自主、代理行为
(二)根据行为的法律性质所作的分类
1、        根据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内容要求分为合法、违法行为
2、        根据行为的公法性质或私法性质分为公法、私法行为
(三)根据行为的表现形式与相互关系所作的分类
1、        根据行为的表现形式不同分为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
2、        根据行为之主从关系分为主、从行为
(四)根据行为构成要件所作的分类
1、        根据行为是否通过意思表示分为表示、非表示行为
2、        根据行为是否需要特定形式或实质要件分为要式、非要式行为
3、        根据行为之有效程度分为完全行为与不完全行为
◇抽象行为与具体行为(依据行为的生效对象和效力范围)
  抽象行为:针对不特定对象而做出的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的行为
  具体行为:针对特定对象而做出的,仅有一定性法律效力的行为



                 第十一讲    法律关系
一、        法律关系释义
1、        法律关系是由法律确认和调整的,以权利与义务为纽带的社会关系
2、        基本特征:
                a、是由法律确认和调整社会关系
                b、是以权利和义务为纽带的社会关系
                c、是受国家强制力保护的社会关系
二、分类
(一)按照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执行的职能和实现规范的内容不同
1、        调整性法律关系:是基于合法行为而产生的,执行法的调整职能的法律关系,他所实现的是法律规则的行为模式的内容
2、        保护性法律关系:是由于违法行为而产生的,旨在恢复被破坏的权利和秩序的法律关系,他所实现的是法律规则的否定性法律后果的内容。例刑事法律关系
(二)按照法律关系中主体地位的不同
1、        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指在不平等的法律主体之间所建立的权力服从关系,其特点是法律主体处于不平等地位,权利和义务具有强制性
2、        横向(平权)法律关系:指平等的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特点在于法律主体地位是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具有一定的任意性
(三)按照法律主体的多少及其权利义务是否一致为根据
1、        双边法律关系:指在特定的双方法律主体之间存在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        多边法律关系:指在三个或三个以上的法律主体之间存在的权利义务关系
(四)按照相关的法律关系作用和地位的不同
1、        第一性(主)法律关系:是人们之间建立的不依赖于其他法律关系而独立存在的或居于支配地位的法律关系
2、        第二性(从)法律关系:是以主法律关系为基础和前提,居于从属地位的法律关系
三、法律关系主体
(一)概念: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二)法律关系主体构成的资格
   1、权利能力:指能够参与一定法律关系,享有一定的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资格
分类:根据享有权利能力的主体范围不同,可以分为一般权利能力和特殊权利能力
      根据法律部门和领域的不同,可以分为民事权利能力和行政权力能力、诉讼权利能力
      法人的权利能力的范围由法人成立的宗旨和经营范围所决定
   2、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公民的行为能力:是公民的意识能力在法律上的表现,确定公民有无行为能力,主要是考虑两方面因素:一是能够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二是能否控制自己的行为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而确定公民有无独立的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客观衡量标准主要有两个:一是年龄因素,二是智力健全情况
公民的行为能力可以分为权力行为能力、义务行为能力和责任行为能力
公民的行为能力有法律规定,通常可以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
法人的行为能力与公民的行为能力不同:法人的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事消灭,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内容和范围一致
(三)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
我国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1、个人(自然人)
2、组织(法人)
3、国家
四、法律关系的客体
(一)概念、特征
1、        概念: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2、        特征:
a、可控性:只有那些能够为人们的意识所感知,为人们的行为所控制的事物才能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
b、法律性: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和种类是由法律规定的
c、社会性: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范围、性质是由社会发展水平、经济体制、政治制度和文化传统所决定的
(二)种类
1、        物:能够为人们所控制的有价值的客观物质(区分物理意义上的物和法律意义上的物)
2、        人身、人格:人身是由各个器官组成的胜利整体。人格是人的尊严、精神利益
3、        精神产品:人通过某种物质或大脑记载下来并加以流传的信息
4、        行为:
五、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
(一)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的条件
1、        法律规范
2、        法律事实:法律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
(二)法律事实的种类
1、        法律事件:是法律所规定得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事实,包括社会事件和自然事件
2、        法律行为:人所实施的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第十二讲   法律责任
一、释义
(一)定义
1、        第一种方案把法律责任界定为法律的否定性评价
2、        第二种方案把法律责任界定为法律上的不利后果
3、        第三种方案把法律责任界定为一种特殊意义上的义务,即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第二性义务
(二)本质
1、        道义责任论:认为承担责任的基础是,人的意志是自由的。法律责任的本质是对过错或责任人进行谴责和制裁
2、        社会责任论:认为承担责任的基础是利益遭受侵害或损失。法律责任的本质是补偿或救济受害人
3、        规范责任论:认为承担责任的基础是违反法律规定。法律责任的本质就是法律对人们行为的评价
二、构成
(一)责任主体:是指因违反法律、违约或法律规定的事由而承担法律责任的人
(二)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
(三)损害结果:是指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对他人或社会的利益所造成的损失或伤害
(四)因果关系:是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必然联系
(五)主观过错:是指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
三、类型与实现方式
(一)分类:
1、        自然人责任;法人责任;国家责任
2、        财产责任、非财产责任
3、        有限责任、无限责任
4、        惩罚性责任、补偿性责任
5、        直接责任、连带责任、替代责任
6、        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违宪责任
(二)实现方式
1、        惩罚: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刑事制裁、违宪制裁
2、        补偿:民事补偿、国家赔偿
3、        强制:对人身的强制、对财产的强制
四、认定和归结
(一)含义:指对因为法行为、违约行为或法律规定而引起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认定、追究、归结以及减缓和免除的活动
(二)规则原则
1、        责任法定原则
a、法律责任应当由法律规范预先规定
b、法律责任的追究应当按照事先确立的法律规范进行
2、        因果联系原则
a、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
b、主观心理状态与外部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系
3、        责任相当原则
a、法律责任的大小、处罚的轻重应当与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轻重相适应,做到罪责均衡、罚当其罪
b、法律责任的性质应当与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性质相适应
c、法律责任的种类和轻重与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具体情节相适应
d、法律责任的种类和轻重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相适应
4、        责任自负原则
   a、谁实施了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就由谁承担法律责任
   b、没有实施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人,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三)法律责任的减轻与免除
时效免责、不诉免责、自首立功免责、补救免责、协议免责、自助免责、人道主义免责



                      第十三讲    法的起源
一、原始社会的调控机制
二、法的产生
(一)历史必然性
(二)基本标志:国家的产生、诉讼与审判的出现、权利与义务的分离
(三)法于氏族习惯的区别:体现的意志不同、产生方式不同、实施的方式不同、适用范围不同、根本目的不同
(四)法的产生的一般规律
1、        法与国家是同时产生的
2、        对行为的调整方式由个别调整向一般调整转变
3、        法的产生经历了由习惯转变为习惯法,由习惯法发展为成文法的长期过程
4、        法律与道德、宗教等社会规范从混沌一体逐渐分为各自相对独立的规范系统


                           第十四讲  法的历史类型
一、法的历史类型释义
1、        法的历史类型是与社会形态相联系的概念,是依据法所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及其体现的国家意志的性质的不同而对各种社会的法律制度所作的分类
2、        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一般规律
第一:从法的历史类型发生更替的根本原因上看,任何历史类型的法的出现或消失都是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结果
第二:从法的历史类型发生更替的方式上看,新历史类型的法取代旧型的法都是在社会革命的过程中实现的
二、古代法律制度
(一)奴隶制法律制度
特征:否认奴隶的法律人格、公开确认对奴隶的人身占有
      惩罚方式极其残酷,具有任意性
      在自由民内部实行的划分
      明显带有原始习惯的某些残余
(二)封建制法律制度
1、        肯定人身依附关系
2、        封建等级森严
3、        维护封建王权
4、        刑罚严酷、野蛮擅断
三、近现代资本主义法律制度
(一)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特征
1、        私有财产不可侵犯的原则
2、        契约自由
(二)资本主义国家的两大法系
四、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
(一)发展
(二)本质
(三)特征


                第十五讲    法律发展
一、法律发展概述
(一)法律发展释义
1、        法律发展这一概念起源于二战之后,特别是60年代西方国家的法律与发展研究
2、        法律发展是指与社会经济、政治与文化发展相适应、相协调,包括制度变迁、精神转换、体系重构在内的法律进步
(二)法律发展的理论
1、        进化论与建构论
进化论主张,从旧事物、旧秩序中演化出新秩序、新事物,即推陈出新
建构论主张,以人的理论性认识为基础,摧毁旧事物、旧秩序,建立新秩序,即破旧立新
在法律发展上,进化论强调法律发展不可能通过少数人的理性设计或规划而实现,而只能依靠本国的历史传统和本国人民的智慧实践而实现;建构论强调法律发展不能靠社会自发的、缓慢的进化和演变,而要靠政府的理性设计和有力推动
2、        本土化与国际化
本土化理论认为,一国的法律发展必须立足于本国的历史传统、文化遗产和现实国情,主要依靠本国的制度资源和本国人民的创造;国际化理论主张在当今国际化、全球化的时代,任何国家在进行法制建设时,必须大量借鉴和移植世界各国先进的法律经验和制度
(三)法律发展的类型:内源型与外发型
1、        内源型法律发展的特点是:法律发展的动力来源于国家和社会内部的需要,法律发展是由本国政府和人民长期努力而实现的
2、        外发型法律发展的特点是:法律发展的动力来源于国家和社会外部的挑战或压力,法律发展是在外部挑战和压力下实现的
二、法律继承
(一)法律继承的释义
1、        是指不同历史类型的法之间的延续和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对新法的影响和新法对旧法的继受
2、        法律继承是新法对旧法的扬弃
(二)法律继承的历史必然性
1、        社会生活条件的历史延续性决定了法律的继承性
2、        法律的相对独立性决定了法律发展过程中的延续性和继承性
3、        法律作为人类文明成果的共同性决定了法律继承的必要性
4、        法律发展的历史事实验证了法律的继承性
(三)法律继承的内容
1、        法律技术概念
2、        反映商品经济规律的法律规则和原则
3、        反映民主政治的法律规则和原则
4、        有关社会公共事务的法律规定
三、法律移植
(一)概念:指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合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的法律,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本国所用,简单的说就是洋为中用
(二)必然性:
1、        社会发展和法律发展的不平衡性决定了移植的必然性
2、        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和根本特征决定了法律移植的必要性
3、        法律移植是对外开放的应有内容
4、        法律移植是法制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三)法律移植的情况
1、        处于相同发展阶段的国家相互移植
2、        落后国家移植先进国家的法律
3、        区域性法律统一运动和世界性法律统一运动
(四)法律移植的注意事项
1、        注意国外法和本国法的兼容性
2、        注意外来法的本土化
3、        注意法律移植的优选法
4、        注意法律移植的超前性
5、        破除两种错误观念
四、法制改革
(一)概念:
指在保持法律制度基本性质不变的前提下对法律所进行的大规模的变革与创新
(二)必然性
1、        法制改革是法律体系更新的必然要求
2、        法制改革是社会改革的重要内容与必然要求
3、        法制改革是法制现代化的根本动力
(三)内容
   1、政治体制的改革
党的领导模式的转变、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立法、行政、司法体制的改革
   2、法律体系的重构
      a、中国传统的法律体系是刑民不分,以刑为主
      b、重构:一是区分公法与私法;二是从罪与罚的强制性调整方式转换为权利和义务的协调性调整方式,从义务本位转为权利本位,从治民为主转向吏民共治
   3、法律精神的转换


              
                   第十六讲    法制现代化
一、法制现代化释义
(一)现代化概念:指从传统生活方式及其体制向现代生活方式及其体制更替的过程
1、        现代化是一个变革的概念,因为现代社会与传统社会有着深刻的差异,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跃进是一个历史巨变过程
2、        其次,现代化是一个连续的概念,因为现代社会与传统社会有历史的延续性
(二)法制现代化的概念和特征
1、        法制现代化是指伴随着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变、法制从传统型向现代型转变的历史过程
2、        特征:
a、从历史角度来看,法制现代化是人类法律文明的成长和跃进过程
b、从基本性质来看,法制现代化是从人治社会向法治社会的转型过程
c、从内涵特征上来看,法制现代化是包括法律观念、制度、行为在内的全方位的法制变革过程
(三)时代意义
1、        有助于进一步认识和把握人类法律文明的成长规律
2、        有助于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的法律发展观
3、        有助于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进程中推动当代中国的法制现代化
二、世界法制现代化的基本模式
(一)内发行法制现代化模式
1、        指在社会内部力量的推动下,经过较为漫长的法律变革,逐渐从传统法制走向现代法制的转型过程
2、        它是因社会内部条件的逐步成熟而渐进式地发展起来的
3、        商品经济的发展与发达是其强大的内部动力
4、        民主代议制组织形式的发展是其重要的支撑力量
5、        法律的形式合理性与价值合理性的互动发展是其运作机理
(二)外发型法制现代化模式
1、        是指一个较为落后的法律系统受到较为先进的法律系统的冲击而发生的从传统法制走向现代法制的转型过程
2、        强大的外部因素的冲击是其生成动力
3、        政治变革运动是其历史先导
4、        争取法律主权的斗争是其重要目标
5、        法律的形式合理性和价值合理性之间的悖离是其重要特征
(三)混合型
1、        指因各种内外因素相互作用而推动传统法制向现代法制转型与变革的过程
2、        一方面从活动机制来看,混合型法制现代化的国家存在着域外法律文化的强大压力和冲击;另一方面,从生成机理来看,混合型法制现代化的国家内部已经形成了法制变革的因素和基础
三、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历史道路
(一)历史起点
1、        中国传统法制的形式特点:中国传统法制缺乏独立性和自制性;诸法合体的法律结构体系;司法与行政合一的法律运作机制
2、        中国传统法制的价值取向:法律的伦理化
(二)进程的主要阶段
1、        1911年辛亥革命引发的的一次法律革命——资本主义法律体系
2、        1949年新中国成立形成的第二次法律革命
3、        1978年以来与改革开放相伴随的第三次法律革命
(三)特征
1、        从发展阶段来看:中国法制现代化要经历一个从初级到高级,由传统到现代的发展过程
2、        从动力机制来看:推动中国法制变革的主要动力来自于中国社会内部存在着的现代化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建设所形成的强大合力
3、        从政治架构来看,法制现代化的过程离不开一定的政治架构的启动


                  第十七讲     法制与法制国家
一、法治、法治国家的释义
(一)法制的概念
1、        法治是一种治国方略或社会调控方式
(1)人治
  a、是指治理国家主要依靠优秀的、有智慧的治理者
  b、理由:社会需要贤人智者来领导;人治是富有效率的治理方式;人治比法治更富有灵活性;法要由人来制定和推行
(2)德治
  a、即治理国家主要依靠伦理道德
  b、基本内容:统治者本身要有德行,以自己的德行影响整个社会的德行;统治者对臣民进行道德教化;统治者要推恩于民,即以民为本,施行“仁政”
  c、理由:夫法令者所以诛恶,非所以劝善;理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着禁于已然之后
(3)法治
  a、即治理国家主要依靠法律
  b、理由:人治和德治所需要的圣贤很少;即使有圣贤也不一定能成为统治者;即使是圣贤也有感情和欲望;人治和德治是低效率的
2、        法治是指依法办事的原则
3、        法制是指良好的法律秩序
4、        法制代表某种具有价值规定的社会生活方式
(二)法治国家的概念(p185)
(三)法治的主体、客体和标准
二、法治的精神要件
1、        善法、恶法价值标准的确立
2、        法律地位至上的认同
3、        法的统治
4、        权力文化的建立
第18讲  立法
一、        立法的概念
我国学术界对立法的解释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狭义的立法是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这种特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广义的立法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一)立法主体
立法主体就是依法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立法是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国家行为,因而立法主体通常是国家机关。
1.根据国家机关的性质和地位,立法主体可以分为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立法机关是指代表人民掌握国家权力的议会或代表机关,因其以立法为主要职能而被称为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是以行政为主要职能、兼有立法职能的立法主体。
2.根据立法主体属于中央还是地方,立法主体可以分为中央立法主体和地方立法主体。
3.根据立法权的来源不同,立法主体可以分为法定立法主体和授权立法主体。法定立法主体是指立法权来自于宪法和有关法律之明文规定的立法主体,授权立法主体是指立法权来自于法定立法主体之授权的立法主体。
(二)立法规范
立法规范是指以立法活动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一般分散于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之中。  从内容来看,立法规范可以分为实体性规范和程序性规范。 
立法主体应当依照立法规范进行立法,特别是要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进行立法。
(三)立法行为
1.根据立法方式的不同,立法行为可分为制定、认可、修改、废止、解释和监督。制定指立法主体制定出原来所没有的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认可指立法主体赋予某些原本非法律的规范以法律效力;修改指立法主体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作出部分变更,包括删除原有内容和补充新的内容;废止指立法主体终止原有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律效力;解释指立法主体对其所立法所作的具体解释和说明;监督指对立法的审查、批准、备案等监督活动 。
2.根据立法阶段的不同,可以把立法行为分为立法准备行为、提出法案行为、审议法案行为、表决法案行为、公布法的行为。
(四)立法对象
立法和其他制定规范的行为的区别就在于,立法的对象和结果是法,而非其他社会规范。  
二、立法原则
(一)立法原则
1.立法原则是立法主体在立法时所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和要求。
2.立法原则通常表现为一些抽象的、稳定的原理和观念。
3.立法原则是长期的立法实践经验的积累和结晶。
(二)当代中国的立法原则
1.法治原则
① 法治原则就是立法活动要纳入法律的轨道,并严格遵循法律。
② 法治原则的基本内容:立法权的法定性;立法程序的法定性 ;立法内容的合法性  。
③ 法治原则的重要意义:有助于立法的民主化 、立法的理性化 、法律的统一性。   
2.民主原则 
民主原则的基本要求:
① 立法机构的民主性
② 立法过程的公开性
③ 立法过程的民众参与性  
3.科学原则
① 科学原则是指立法应当以科学的立法观为指导,遵循科学的立法规范,运用科学的立法技术,合理地规定公民、社会组织、国家机关的权利(职权)和义务(职责)。
② 科学原则的基本内容:
a.立法观的科学性 ;
b.立法规范的科学性 ;
c.立法技术的科学性 。
4.效率原则 
效率原则是指立法者在立法时应当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做出效率最大化的选择。
① 在决定是否立法时,立法者应当以效率作为抉择的重要标准。
② 在可供选择的众多立法方案中,立法者应当选择效率最大的方案。
③ 在有许多立法有待制定的情况下,立法者应当优先进行效率最大的立法。
三、立法体制
(一)立法体制
立法体制,是指立法主体的构成及其权限划分的制度,包括立法主体由哪些国家机构构成、这些国家机构分别享有哪些立法权及其相互关系等问题。简单地说,立法体制问题就是立法权的划分问题。立法权的划分主要包括纵向的中央与地方立法权的划分与横向的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立法权的划分两方面。
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立法体制,受到很多客观因素的制约,包括国家的政体、国家结构形式、历史传统、民族状况、经济发展水平、自然地理条件 。
(二)当代中国立法体制
当代中国的立法体制属于“一元多类多级”的立法体制。“一元”体现为最重要的国家立法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所有其他国家机关的立法都不得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相抵触。“多类”体现为立法主体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军事机关等多类国家机关。“多级”体现为从中央到地方的多级国家机关都享有立法权,但地方的立法权从属于中央的立法权。
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除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2.国务院及其各部门。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门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3.中央军事委员会及其各总部、军兵种、军区。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军事法规。中央军事委员会各总部、军兵种、军区制定军事规章。
4.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5.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6.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7.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享有高自主的立法权,除了属于中央政府管理的事务外,可以就特别行政区范围内的各种事务制定法律。   
四、立法程序
立法程序是立法主体在立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法定步骤和方法 。从世界各国的立法程序来看,立法程序通常包括法案提出、法案审议、法案表决、法的公布。
(一)法案的提出
法案的提出是指有立法提案权的机关、组织和人员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向有权立法的机关提出立法议案。  
法案的提出者应当是依法享有提案权的主体。
提案应当符合法定的要求。提案主体向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案的要求是:
① 提案主体应当就与本机关职权有关的事项提出法案;
②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范围;
③ 人大代表或常委提出法案应符合法定人数 ;
④ 提出法案要有法律草案文本及其说明。
(二)法案的审议
法案的审议是指有立法审议权的机构对法案进行审查、讨论。
全国人大审议法案的普通程序包括以下基本步骤:
① 全国人大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
② 由各代表团和专门委员会对法案进行审议;
③ 由法律委员会对法案进行统一审议,并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
稿;
④ 由主席团对法律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⑤ 由各代表团对法律草案修改稿再次进行审议;
⑥ 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对法律草案再次进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决稿。
(三)法案的表决
法案的表决是指有立法权的机构的组成人员对法案是赞成、反对或弃权进行表态的活动。
以表决者的态度是否为他人所知,表决可以分为公开表决和秘密表决。公开表决的方式有:口头表决,举手表决 ,起立表决 ,记名投票 ,唱名表决 ,列队表决;秘密表决的方式有:无记名投票 ,电子表决器表决。   
表决法案的基本原则是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法案只有获得法定多数表决者的赞成,才能通过而成为法。普通法案通常是简单多数通过,即赞成者过半数即通过。特殊法案如宪法案是绝对多数通过,即赞成者达到2/3或3/4或4/5才通过。多数的计算方法有三种:一是按照全体出席人数计算多数,二是按出席并参加表决的人数计算多数,三是按全体组成人员人数计算多数 。
(四)法的公布
法的公布是指有公布权的机构以一定的方式将法公之于众。现代各国的制定法一般以法的公布为生效和施行的前提。  
公布法的权力在多数国家由国家元首行使,在少数国家由立法机关的领导机构行使。
立法机关通过法案后,应在一定时间内公布。
各国公布法的方式大体相同,主要是在立法机关的刊物或者指定的其他刊物上公布。

第19讲  守法
(一)守法的含义
守法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的规定,行使权利(职权)和履行义务(职责)的活动。  
守法的主体不仅包括公民个人和社会组织,更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
守法的内容既包括依法承担和履行义务,也包括依法享有和行使权利。 (二)守法的构成要素
1.守法主体
守法主体是指应当遵守法的社会主体。
在我国,守法主体既包括我国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又包括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组织、公民和无国籍人。
2.守法范围
守法范围是指守法主体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的种类。
在我国,守法范围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军事法规和规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行政规章、特别行政区法等规范性法律文件,还包括国家机关执行和适用法律过程中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非规范性文件,如行政处罚决定书、判决书、裁定书。
3.守法内容
履行法定义务
行使法定权利
4.守法状态
守法状态是指守法主体行为的合法程度。
① 守法的最低状态:以消极的心理守法,只能做到不违法犯罪。
② 守法的中层状态:以对法的肯定态度守法,能做到依法办事。
③ 守法的高级状态:外在行为和内在动机都符合法的精神和要求,以法的主人的姿态自觉、积极、主动地守法。
二、守法的动机和理由 (一)守法的动机
守法的动机涉及人们为什么会守法的问题,即人们基于什么样的动机守法。
① 出于服从权威的习惯
② 出于对惩罚的畏惧
③ 出于道德的考虑
④ 出于社会的压力
⑤ 出于对合法性的认识
⑥ 出于个人利益的考虑
(二)守法的理由
守法的理由涉及人们为什么应当守法的问题,或者说社会凭什么要求人们守法。
1.契约论
法是一种社会契约,每个公民都是契约的当事人,有履行诺言即守法的义务。
2.公平论
在一个基本公正的社会中,若其他社会成员都守法,一个社会成员会从中受益;若这个社会成员违法,会使其他守法的社会成员遭受损失,这是不公正的。。根据公平对待的原则,每个社会成员都有守法的道德义务。出于对惩罚的畏惧
3.功利论
守法的道德基础取决于守法与不守法的结果的比较。守法所产生的稳定的法律秩序能够带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因此,公民有遵守法律的道德义务。
三、守法的主客观条件
(一)守法的主观条件
守法的主观条件是守法主体的主观心理状态和法律意识水平。
人们的政治意识、法律观念、道德观念、纪律观念、个性、文化教育程度等主观因素对其守法产生深刻影响。
(二)守法的客观条件
守法主体所处的客观社会环境,包括法制状况、政治状况、经济状况、民族传统、国际形势、科学技术的发展。
四、普法教育与守法 (一)普法教育的性质
普法教育是以普及法律知识和培植法治精神为内容的大众教育。
(二)普法教育的途径
① 法律教育
② 大众传媒
③ 司法实践
第21讲  司法
一. 司法的概念
(一)定义
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二)特征
  1.被动性
司法权的行使要以当事人或检察机关的起诉为前提条件。在司法程序的启动上,只有社会发生了纠纷,并且当事人或检察机关将纠纷提交到法院解决时,法院
才能受理并进行审判。 在司法裁判的范围上,法院一般只能就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的事项作出裁判,而不能超出当事人的诉求范围进行裁判。
  2.中立性
司法机关作为超然于诉讼当事人之上的第三方,在司法活动中只能站在中立的地位和立场依法审理与公正裁判,不能偏向或歧视任何一方。  
3.程序性
司法活动表现为一种程序性活动,是由一系列法定阶段和步骤构成。   
  4.终极性
司法机关对纠纷所做出的终审裁判是最后的、决定性的,任何组织或个人都无权改变
二. 司法体系
(一)司法主体
  1.定义
司法主体是指依据国家法律规定享有司法权的国家机关
  2.分类
民事法院和刑事法院
初审法院、上诉法院和终审法院
普通法院和专门法院
联邦法院和州法院
(二)中国的司法体系  
1.人民法院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专门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2.人民检察院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
专门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三、司法的原则
(一)司法独立原则
司法独立原则是指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司法独立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原理,是现代司法制度的基石。
司法独立包括四个不可分割的方面:实质独立,即法官在履行审判职能的过程中,只服从法律的要求和其良心的命令,不受其他机关或个人的干涉;身份独立,即法官任职的待遇和条件(如薪俸、奖惩、升迁)应得到充分的保障,不受其他机关或力量的任意制约和支配;集体独立,即司法机关自己管理自身的司法行政事务(如法院的人事管理、财务预算、基础设施建设),不受其他机关的随意摆布和控制;内部独立,即法官在履行审判职务过程中应独立于其同事和上级法院的法官,不受他们的任意干涉和控制。这样,完整意义上的司法独立就包括从法院集体独立到法官个人独立、从对外独立到对内独立的多方面内容和要求。
为了保障司法独立、特别是法官独立,西方国家发展了一系列法官保障制度:(1)法官身份保障制度;(2)法官的经济保障制度;(3)法官的特权保障制度 。
在我国,坚持司法独立原则,必须正确处理好司法机关与党委、人大、政府的关系以及上下级司法机关的关系,健全法官职业保障制度。
(二)司法法治原则
司法法治原则在我国表现为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以事实为根据,即司法机关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只能以被合法证据证明了的事实和依法推定的事实作为适用法律的依据。
以法律为准绳,即司法机关在司法时要严格按照法律办事,把法律作为处理案件的唯一标准和事实。  
(三)司法平等原则
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对所有公民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也就是说,同样的案件同样对待,不得因与案件之是非曲直无关的状况而区别对待。
(四)司法责任原则
司法机关在行使司法权的过程中侵犯了公民、法人等的合法权益,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四. 当代中国司法改革
(一)司法改革的组织领导
司法改革的领导:部门领导,还是人大领导
司法改革的路径:自上而下,还是自下而上
司法改革方案的设计:整体设计,还是零敲碎打   
(二)司法改革的基本内容
① 法院体制改革
② 检察体制改革
③ 律师制度改革
④ 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⑤ 诉讼程序与审判方式改革
沙发
fssld 发表于 07-8-30 12:36:43 | 只看该作者
看看总有帮助
板凳
chunyeying 发表于 07-9-14 09:24:13 | 只看该作者
谢谢!后面还有吗?
地板
shaomiaomiao 发表于 07-11-1 10:49:05 | 只看该作者
谢谢你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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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oshi 发表于 10-4-17 13:29:44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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