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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四联法硕民法预热辅导 作者:狼若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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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raiden 发表于 08-8-6 00:01:02 | 只看该作者
第八章 物权的一般原理第一节 物权概述       物权是权利主体依法直接支配特定的并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1.物权是一种财产权,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2.物权是直接支配物的权利,即物权以直接支配标的物为内容。3.物权是支配特定物的权利。4.物权具有排除他人干涉的效力。
      民法上的物是指:存在于人的身体之外(尸体不是物,但做为标本的尸体和木乃尹可以作为物。有遗嘱或继承人都同意把尸体捐献出去的尸体,可以作为财产。假牙若能随便取下来的是物,若植入人的身体,不能随意取下来的是身体的一部分。)的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有用性和稀缺性)能够为人们支配的物质实体或自然力(传统民法中的物都是有体物,地下通道、空中走廊、电、磁、热现代社会也称其为物,不限于有体物。)。
      甲要做手术,把血抽出来,手术完后要输入体内,保管时污染,侵犯的是身体权。意义在于:侵犯的是物的话,不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若侵犯的是身体则可以。
      补充一下物的分类:1、动产不动产。活动房屋是动产。不动产的转移一般需登记,但也有低外:新建的房屋,继承的房屋。不动产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2、主物与从物。相互关联的几个物中,起主要作用或基础性地位的物是主物,处于附属地位的是从物。比如:电视和遥控器。钥匙与钥匙链。锁与钥匙不是主从物关系,是一个物。铅笔和笔帽不是主从物关系,也是一个物。台灯和灯罩是主从物关系。汽车和备胎是主从物关系。
不动产也有主从物之分,建筑物与贮物间或车库等。
      3、原物与孳息物。自然孳息:比如树木果实,家畜繁殖物。孳息物与原物是两个独立的物,所以长在树上的果实不是树木的孳息,只有采摘下来的才是。空调散发出来的冷气不是孳息。记得老师讲过一个笑话:去外地普法时说到孳息,一个人活学活用,拍拍自己的孩子说:这就是我的孳息。哈哈!法定孳息:基于一定法律关系而发生的利益。比如:利息、租金、股金、红利。
      提存期间产生的孳息归债权人。质权中,出质时,质物的所有权并未转移,只是转移占有。所以质物的孳息归质权人。同理在买卖、保管、提存中也一样。
      甲要买乙一头怀孕的母牛,约好价格1200元。母牛的市场价是800元。但是未交付前母牛产下牛犊,问牛犊归谁?归甲。因为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原物属于谁,孳息物就属于谁。
      4、流通物、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禁止:土地所有权、国家专有的财产、非法出版物、军用枪支等。限制:外币、毒品、运动枪支、黄金、国家法律规定允许公民拥有的文物等。
注意:禁止、限制流通物不能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
      5、特定物和种类物。
      6、可分物(一般是按份共有,比如一袋米)与不可分物(一般是共同共有,比如一匹马)。
       与债权比,物权的特征(△重要08年刚考过,也是四联点中的原题):联系:是民法中两种基本的财产权,物权是债权成立的基础,物权是债权运动的结果。区别(口决:韦小宝刻圣旨,绝尤物无法配)1.在权利的性上,物权是,而债权则是一种请求权。2.在权利效力范上,物权是对权(对世权),债权是相对权(对人权)。3.在权利的体上,物权的客体为,债权的客体则不限于物。4.在权利的力上,物权具有先力(买卖不破租赁是例外)、追及力(可被善意取得阻却,还具有排他性。而债权则没有这些效力,债权是平等的,比如一物二卖。5.在权利的发上,物权的设定采取定主义,而债权(合同之债)的设定则采任意主义。6.在权利的护方法上,物权的保护以恢复权利人对物的支配为主要目的;偏重于“上请求权”的方法,赔偿损失仅为补充方法;而债权的保护则主要采取赔偿损失的方法。       物权的种类(△07变化):(口决:主动用完)1、全物权(所有权)与定限物权(他物权)(根据对标的物的支配范围的不同)2、益物权与担保物权(按照标的物的支配内容上的差异)。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和典权属于用益物权。依《物权法》规定,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典型的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3、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根据物权标的物种类的不同)。动产物权如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和留置权不动产物权如不动产所有权、地上权、地役权等意义在于两种物权的变动要件和公示方法不同。原则上,动产以占有、不动产以登记为公示方法。4、物权与从物权(以物权有无从属性)。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典权等属于主物权担保物权、地役权均属于从物权
      既是他物权,又是用益物权,又是不动产物权的有:典权。
      地上权:在别人的土地上营造建筑物或其他营业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如: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是公有的)。
     地役权是约定取得的。而相邻关系中的通行权是法定的。甲的土地被乙的四面包围,甲要通行,不用协商,相邻权是法定权利。若被三面包围,想走近道,通过协商通行,是地役权(相互的不动产不一定毗邻)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04年考过简答):用益物权是指以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定限物权,担保物权是指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定限物权。二者的区别是: (1)设立的目的不同。设立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使用价值,而设立债权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交换价。 (2)权利性质不同。用益物权多为具有独立性的主权利,而担保物权多为具有从属性的从权利。 (3)标的物不同。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为不动产,而担保物权则不然。(4)客体价值形态的变化的影响不同。用益物权的价值形态变化对其有直接影响,而担保物权价值形态的变化对其并无影响,担保物权以变形物为客体而继续存在。
第二节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保护原则(△07变化):是民法中平等原则的具体化表现,其基本内容是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2、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类型以及各类型的内容和物权的变动方式由法律规定,而不许当事人自行创设的原则。
       内容种类法定,设立是可以约定的。即意定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是法定物权。物权法定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而法定物权是物权的类型,与意定物权相对应。
       3、公示、公信原则(△重要):公示,是指以一定的方式使公众知悉物权变动的事实。静态公示:“占有”是动产物权存在的公示方式,国家不动产物权登记簿上所作的“登记”记载是不动产物权存在的公示方式。动态公示: “交付”是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变更“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公信,又叫公信力,是指物权变动符合法定公示方式的就具有可信赖性的法律效力。依公信原则,物权的存在与变动公示的,即发生权利存在与变动的效力,即使公示有瑕疵,善意受让人也不负返还义务。公示公信原则是针对物权变动而设立的,在物权法中具有重要地位。(基于此原则,也就出现了善意取得制度)     07年以前的基本原则包括一物一权,08年开始不这样堤了。社科院的陈宪中老师不赞同,比如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
第三节 物权的变动(△07新增)       物权的变动,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的运动状态。
       物权变动的原因法律行为法律行为之外的法律事实公法上的原因
       不动产物权的变动,最重要的是不动产的登记。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类型:1.变动登记 2.预告登记,又称“预登记”、“预先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3.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动产物权的变动最重要的是交付,交付是移转标的物占有的行为。包括现实交付和拟制交付简易交付,动产物权的受让人或其代理人因合同业已占有出让人的出让物的,出让人与受让人或其代理人形成物权转让合意时,交付即为完成。指示交付,出让人的出让动产被第三人占有的,出让人将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并告知占有人向受让人交付该动产,交付即完成。也称“返还请求权的让与”。占有改定,出让人在转让物权后,仍需要继续占有出让的动产的,由出让人与受让人订立合同,使出让人由原来的所有人的占有改变为非所有人的占有,而受让人已取得物权,只是将占有权交出让人行使一定时间,在约定期限届满时,出让人再按约定将该动产交还受让人直接占有。
第四节 物权的保护(△07变化)       1、确认物权2、返还原物(条件:1)请求权人为失去占有所有人或他物权人。2)相对人为标的物的非法占有人。3)对动产善意占有不得行使返还请求权。4)须有原物存在。)3、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4、恢复原状 5、损害赔偿   
      请回顾一下刚才所讲的主要知识点:粉色部分!
   第十一节课结束。祝大家学习进步!6月9日。

第九章 所有权

第一节 所有权概述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的内容包括人对物人对人两个方面的权利:1.人对物的权利,是指人对物得全面支配的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几项具体的权利,属于原权,是所有权的核心内容,属于所有权的积极内容。2.人对人的权利,是指所有人排除他人非法干预的法定权利,包括所有权返还请求权、所有权妨害排除请求权、所有权妨害预防请求权、所有权恢复原状请求权等项权利,属于救济权,是所有人基于对特定范围内财产的权利而产生的对非所有人的权利,属于所有权的消极内容
       所有权的特征(口决:全排弹横筝:1.所有权具有面性。2.所有权具有体性(单一性。所有权是由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组成的。错。因为所有权具有整体性,并不是简单相加。)3.所有权具有力性(归一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主要体现归一性。)。4.所有权具有他性(独占性)。5.所有权具有久性(永久存续性)
       所有权的类型(△07变化)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二节 所有权的内容和限制
      所有权的内容,又称所有权的权能,是指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于其所有的财产可以采取的各种措施和手段。包括占有、使用(一般指非消耗物)、收益(收取标的物的孳息)和处分(是所有权的核心权能,是拥有所有权的标志这几项积极权能。同时所有权还有排除他人干涉这一消极权能
       处分权能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和拥有所有权的根本标志,其通常只能由所有人自己行使
       所有权的限制: (1)行使所有权不得违反法律规定。(2)行使所有权不得妨害他人的合法权益。(3)行使所有权时必须注意保护环境、自然资源和生态平衡。(4)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法对集体土地实行征用,或将其他财产收归国有
第三节 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      
       不以原所有人的权利或意志为根据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的方式叫原始取得。即所有权第一次产生,或者说所有权非从他人手中而取得。
       所有权原始取得的主要方式包括:(口决:申师傅卖仙扇产、占、添得遗失物、发现藏物、意取得等
       国有化、没收、基于判决取得是国家所有权特有的取得方法。
       生产;生产是通过人的劳动攫取自然物,创造社会财富的过程。通过生产而取得产品的所有权是一种原始取得。钢锭打成剪刀一般认为是生产,而不认为是加工。
       先占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1)须为无主物(遗失物不是无主物,其所有权归遗失人。捡破烂的人捡到一条烟,回家占不着。打开一看每一根烟是由一百美元卷起来的。看是否适用先占原则,主要看抛弃行为是否有效。;(2)须为动产(一般认为,人的尸体,由国家文物保护法和珍稀野生动物保护法所明文保护的文物和珍稀野生动物,以及他人享有独占的先占权之物,如特定的水面内的水产品,不得为先占的标的物。姜太公在魏河上钩的鱼可以适用先占原则。因为不是特定的水面。;(3)须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物。
      添附(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合并在一起,形成一种不能分离的财产的事实状态)。包括混合(比如米和米的混合)、附合(比如甲的窗户和乙的墙附合。墙上贴瓷砖)和加工(原物的形态不存在了,比如树根上雕刻,扇子上画画)三种情况。
      混同是债的消灭方式的一种。债权人和债务人为一人时(比如企业合并/继承),债消灭的一种状态,适用于合同法。混合是物权取得的方式,是物与物的合并,适用于物权法
       拾得遗失物:是指他人不慎丧失占有的财产。失散的饲养动物也被视为遗失物
      民法通则规定:拾得遗失物、飘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但拾得人无权请求失主支付报酬。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
       发现埋藏物:埋藏物是埋藏于他物之中,其所有权归属不明的动产。对于埋藏物被发现后的所有权归属,罗马法及近代多数国家民法采发现人有限取得所有权主义。
       善意取得(☆07变化,很重要):又叫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让与第三人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即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原动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的法律制度。善意取得具有强化占有公信力、保护交易安全的功能。其应具备的条件是:(1)标的物须是可以流通的动产;(2)让与人无转移动产所有权的权利;(3)受让人通过有效交换(对价取得而取得动产;(4)受让人取得动产时出于善意。值得注意的是,前述内容是传统民法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我国《物权法》第106条所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已突破了传统的做法,将不动产也纳入了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且适用条件也相对宽松。依该条规定,善意取得的适用条件为:(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善意取得的目的是保护交易安全。其后果是第三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以前赃物不适用于善意取得。物权法:盗窃物等赃物(参照遗失物的规则)因有特别规定,赎回不能的情况下可适用善意取得规则。以前不动产不可以善意取得,现在也可以。
       所有权的继受取得,亦即所有权的转移主要方式包括:买卖、互易、赠与、继承与遗赠。征收?
      甲、乙是丙的继承人,丙死后,留下遗产100万,没有遗嘱。甲将100万全部拿走。甲侵犯的不是乙的继承权(因为继承权存在于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处理前),而是乙的所有权。
       动产所有权因交付而转移。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必须登记。      交付分为:现实交付和拟制交付。简易交付:甲借乙的手表用,用后觉得很不错,决定买下。甲乙意思表示一致,表的所有权就转移了,视为已交付。
      占有改定:当事人可以特别约定,买卖合同成立时,由出卖人继续占有财产,并视为财产已经交付。比如甲把表卖给乙,但商定几天内甲还要用,用完后再交给乙。意思表示一致则视为已交付。
      指示交付:财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当事人也可以约定,由所有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要求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让与买受人,以代替交付。比如:甲把手表借给乙用,又把手表卖给丙,丙付费。甲通知乙把手表给丙。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后视为已交付,丙是所有权人。
      甲把自己的房子以50万卖给了乙,签订了协议,但没有没有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后甲又将房子以60万卖给了丙并办了过户手续。此时房屋的所有权属于丙。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只是没有产生所有权的变更而矣。但由于房屋是特定物,甲承担违约责任。
      甲答应有1年后把自己的高级茶杯送给乙,一年后甲变成了精神病人,乙可以向甲索要茶杯吗?不可以。因为甲已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处分自己的财产行为无效。而监护人只有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才能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所以甲的监护人也不可以代为行使交付茶杯的行为。甲乙之间只是存在一个债权,是请求权。赠与合同成立,但没有执行力,故赠与合同失去效力。
       所有权的消灭分为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两种情况。所有权的绝对消灭是指因一定法律事实的发生使所有权的客体不复存在所有权的相对消灭是指因一定法律事实的发生导致原所有人丧失所有权,但原物依然存在,只是更换了新的所有人引起所有权相对消灭的原因主要是:(1)转让所有权;(2)抛弃所有权;(3)国家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4)所有权主体消灭
       请回顾一下刚才所讲的主要知识点:粉色部分!
   
(第十二节课结束。祝大家学习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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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raiden 发表于 08-8-6 00:01:44 | 只看该作者
第十章 共有

第一节 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共有是指某项财产同时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所有的民事法律关系。特征1.共有关系的主体总是两个以上2.共有关系的客体总是同一项财产3.共有关系的内容包括双重权利、义务关系。内部,各个共有人作为相对独立的权利主体。外部,它可以作为单一的权利主体4.共有关系的形成基于公民或法人共同的生产经营目的或生活需要。共有不是一种独立的所有制和财产所有权
第二节 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共有人,对同一项财产按照确定的各自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按份共有人的权利(口决:分担无忧 (1)割请求权(包括转让权)(2)先购买权。当存在几个共有人争买该财产份额时,则由转让财产份额的共有人决定出售给其中的哪几个共有人。(3)在份额上设定保物权。(4)上请求权。
       按份共有人的义务范围,除损失或责任外,还包括共有人按其财产份额应承担的对共有财产的管理费。共有人共同为侵权行为时,应负连带责任。共有物有缺陷致第三人受到损害,各共有人应按份额比例分担责任。
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优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因为物权关系越简单明了越好。(志强)没有通知优先购买权人时,买卖无效。登记了也无效,要求撤销登记。
第三节 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所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共同共有人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不享有分出或转让权、分割请求权和优先购买权等,并负有维护共有财产完整的义务。
夫妻中,以个人名义存在银行的钱是夫妻共同财产。
约定不明时?按份?共同?(现在是按份,以前是共同)
物权法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请回顾一下刚才所讲的主要知识点:粉色部分!
( 第十三节课结束。祝大家学习进步!)
第十一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07变化)


第一节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述(△07变化)        一、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根据使用功能,将一栋建筑物在结构上区分为各个所有人独自使用的部分和由多个所有人共同使用的共同部分时,每一个所有人享有的对其专有部分的专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各个所有人之间基于其共同关系而产生的成员权的结合。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主要特点1复合性,由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共有所有权及成员权等三要素构成。2整体性,指区分所有权人的专有权、共同所有权及成员权三者共为一体不可分离。3专有权的主导性,在构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三要素中,专有权具有主导性。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是兼有独立用途部分和必要共同设施的建筑物
第二节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07变化)        1、所有权,即专有部分所有权,系空间所有权,构成专有部分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构造上的独立性,即“物理上的独立性”;二是利用上的独立性,即“功能上的独立性”。
       2、共有权,共有部分共有权,包括建筑物专有部分之外的其他部分,楼梯、电梯、屋顶、地下室等;还包括建筑物的附属建筑物和附属设施,物业用房、配电室二车位、车库、道路、绿地、排水设备、消防设备、燃气管线、电缆、光缆等。
      3、成员权,建筑物区分所有人的成员权,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与其事务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具有诉讼能力,可以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成员权通过业主大会行使,包括表决权、参与订定规约权、选举及解任管理者的权利等。 第十二章 相邻关系 第一节 相邻关系

       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因对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征: 1.相邻关系总是发生在两个以上权利主体之间2.相邻关系的内容是相邻人间的权利、义务3.相邻关系是在不动产毗邻或相近的特定条件下对财产的使用而发生的。   注意区别是相邻权和地役权。相邻权不需要协商,而地役权不需要相邻


第二节 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

       1、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2、团结互助、公平合理


第三节 几种主要的相邻关系(△07变化)        1、相邻土地通行或利用关系2、相邻建筑物利用关系3、相邻用水、排水关系(比如:肥水不流外人田。自然原因形成不当得利。比如下雨。自然排水,低地人有法定的乘水义务,若水流下来,有堵塞河道的情况,低地人没有义务疏通水道。人工排水,不能直接将水排到邻地的财产上,不然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4、相邻不可量物(比如: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侵害防免关系        请回顾一下刚才所讲的主要知识点:蓝色部分!


  (第十四节课结束。祝大家学习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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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raiden 发表于 08-8-6 00:02:21 | 只看该作者
第十三章 用益物权(△07变化)
第一节 用益物权概述(△07变化)
      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特征是:(1)用益物权属于他物权、限制物权;(2)用益物权以占有为前提,以使用收益为内容;(3)用益物权的客体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主要是不动产
       传统民法中用益物权主要包括:(1)地上权。(2)地役权。(3)典权。(4)永佃权
       我国《物权法》规定的用益物权包括:(1)土地承包经营权;(2)建设用地使用权;(3)宅基地使用权;(4)地役权

第二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07变化)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自然人或社会组织依据承包合同对于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耕地的承包期为30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方式有两种:一是原始取得,二是继受取得。前者是指承包人通过与发包人签订承包合同的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者是指新承包人通过与原承包人签订转包、转让或互换合同或者继承等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发包方都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


第三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07新增)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自然人、社会组织对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的利用该土地建造及保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特征:(1)用益物权;(2)主体为一切符合法定条件的自然人和社会组织;(3)内容为在土地上建造和保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以及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处分如出资、转让、抵押,但不包括对土地本身的处分;(4)客体包括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其范围包括土地表面及其上下的一定空间;(5)建设用地使用权具有排他性
       以国有土地为客体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两种:一是通过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缴纳土地使用费)等方式取得;二是通过行政划拨(缴纳土地使用税)的方式取得。这两种取得方式的主要区别(△重要在于:(1)性质不同。前者属于民事方式,后者属于行政方式。(2)是否支付对价不同。前者属于有偿方式;后者属于无偿方式,不需要支付出让金。(3)取得的权利的内容不同。通过前种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进入市场,属于民法上可交易的财产范畴,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和继承;而通过后一种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只能由权利人自己使用,而不能作如上处分。(4)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存续期限不同。通过前种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存在一定期限,期限届满后,未申请续展或续展未获批准,使用权即告消灭;而通过后一种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长期的或无期限的。(5)适用范围不同。后者仅限于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形,如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等。除此之外的情形只能采取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无论通过哪种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均应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1)占有权。 (2)使用权。 (3)收益权。 (4)处分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承担以下义务:(1)对土地的开发、利用、经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合理有效地利用土地,不得随意改变土地的用途,更不得违法使用土地,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2)缴纳土地使用税。 (3)变动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履行法定的登记手续。(4)权利消灭时,应当将土地返还给所有人,并且原则上应当恢复土地的原状。


第四节 宅基地使用权(△07新增)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建造自有房屋而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是我国特有的一种用益物权。特征:(1)主体限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内容限于建造、保有住宅及其附属设施。(3)客体限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换言之,宅基地的所有权归集体。(4)取得是无偿的且没有期限限制,故该权利具有福利性
       宅基地使用权原始取得的方式主要包括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权利人的申请和集体经济组织的授予而取得。继受取得是指通过赠与、买卖、继承宅基地上的住宅而取得它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包括:(1)占有宅基地。(2)使用宅基地建造房屋和附属设施并因此取得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3)取得因行使宅基地使用权而获得的收益
       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不得单独转让,必须与合法建造的住房一并转让。但权利人出卖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五节 地役权(☆07新增)

       地役权是指不动产的权利人如所有权或使用权人,为自己使用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而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通行权、取水权、采光权、眺望权。此处的他人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地役权的特征:(1)主体包括不动产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2)内容是利用他人不动产,并对他人的权利加以限制。(3)客体是他人不动产。(4)设立目的是为供自己使用不动产之便利或效益之提高。(5)地役权是否有偿及存续期限依当事人约定。(6)地役权具有从属性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区别(△重要:(1)性质不同。地役权是一项独立的用益物权;相邻关系体现的则是所有权的延伸与限制。(2)产生依据不同。地役权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而产生;相邻关系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3)内容不同。地役权是当事人超出相邻关系限度而设定的权利,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相邻关系则是对相邻各方权利义务的最小限度的调节,通常是无偿的。(4)前提条件不同。地役权不以不动产相邻为条件;相邻关系则以此为条件。
       地役权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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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担保物权
第一节 担保物权概述

       担保物权是指以确保债务清偿为目的,而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物或者权利上设立的定限物权。
       担保物权的特征包括(口决:从物不优):(1)先受偿性。 (2)属性。 (3)可分性。 (4)上代位性
担保物权分为抵押权、质权与留置权法定与约定担保物权动产、不动产和权利担保物权


第二节 抵押权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转移占有而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特征:首先,抵押权是一种约定担保物权,其内容为就抵押物的价值优先受偿。其次,抵押权的标的物是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为担保的特定财产,该财产可以是动产、不动产,也可以是某种财产权利。再次,抵押权是不转移占有的担保物权,在抵押期间,抵押物仍由抵押人占有。最后,抵押权具有追及性。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物的,抵押权人可以行使追及权;继续实行抵押权。
       抵押权具有不可分性。比如:甲从银行借款100万,以自己的房屋作抵押,房屋价值也是100万,若甲还了90万,还欠10万。10万元仍以整个房屋来担保,而不是以房屋的十分之一来担保。
       不可以抵押的财产△重要包括;(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比如医院的救护车、班车不可以,医院院长的专车可以);(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登记生效主义。除此之外的财产,采取当事人自愿原则,由当事人自行选择是否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登记对抗主义。比如:甲把自己的音响抵押给乙,但未办登记手续。后又将音响卖给了丙。此时乙的抵押权不能对抗丙。抵押合同有效,转让行为无效。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抵押权标的物的范围,抵押权的效力不仅及于原抵押物,而且及于抵押物的从物及从权利、抵押物的附合物、孳息和抵押物的代位物。
       抵押权人的权利包括:①抵押权保全权②抵押权处分权③优先受偿权。
      在实现抵押权时,如果同一抵押物上存在数个抵押权,则其受偿的顺序是:(1)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2)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抵押物被查封、被执行时,抵押权优于执行权。
      举例:甲企业破产,有债权人乙、丙、丁,甲企业的财产一共是100万,甲借了乙50万,丙50万,丁100万,丁的债务中有80万是甲有房屋作了抵押并登记。甲宣告破产后的100万,首先要满足破产的费用,然后是工人的工资、保险金。这些是优于抵押权的(所以不能说抵押权优先于一切债权)。接着才是丁的抵押权,最后是对乙、丙、丁按比例清偿。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担保法》第40条及《物权法》第186条均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这一规定,确立了“禁止流押契约(条款)”的规则。比如:甲欠乙10万元,甲将手表抵押给乙,两人约定一旦债务到期而乙未还钱时,手表归乙。这种约定无效,流质契约之禁止。当债务到期,而乙还不起钱时,双方再约定甲把手表抵给乙,此时是有效的。
       五、最高额抵押(△07新增,重要):是指在预定的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为担保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的清偿而设立的抵押。
最高额抵押的特征是:(1)所担保的债权的不确定性;(2)适用范围的限定性;(3)非从属性。最高额抵押不以某一特定债权的存在为条件。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抵押期间某一具体债权消灭,最高额抵押权并不因此消灭。
       抵押权因下列原因消灭:(1)主债务履行;(2)抵押物灭失(是不是与物上代位权矛盾呢?不矛盾。若抵押物没有代位物,此时抵押权消灭。若有保险金或赔偿金等代位物,则适用物上代位权,抵押权不消灭。);(3)抵押物归抵押权人所有;(4)抵押权实现(拍卖、折价);(5)抵押权人抛弃抵押权;(6)其他原因。
    质权与抵押权的本质区别是:是否转移占有。


第三节 质权

       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证书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以此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以该动产或权利证书上载明的财产权利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质权合同以前规定是要物的,现在是诺成的。把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分开。)
       动产质权是指以动产为质押财产的质权,质权属于约定担保物权,故需要当事人签订合同设定。
       质权人的权利包括:第一,占有质押财产。第二,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保全质权。第四,优先受偿质权人的义务包括:妥善保管质押财产,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灭失或者毁损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未经出质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押财产;在债务人按期履行债务时返还质押财产
       动产质权可因下列原因消灭:(1)主债权消灭;(2)质押财产灭失;(3)质权人丧失对质押财产的占有;(4)质权人抛弃质权;(5)质权实现。
       权利质权是指以债权或其他可让与的财产权利为质押财产的质权。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重要)(1)汇票、支票、本票;(2)债券、存款单;(3)仓单、提单;(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董事会的成员拥有本公司的股票,不能转让及设置抵押);(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6)应收账款;(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以票据、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第四节 留置权

       留置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动产的债权人,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留置该动产并以其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特征是:(1)留置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其产生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无需合同当事人之间有特别约定。(2)留置权的标的物限于动产。(3)留置权不具有追及力,留置权人丧失对留置财产的占有即丧失留置权。
       在我国,留置权只适用于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行纪合同以及法律明文规定的其他类型合同
      留置权的成立要件(△重要):     1.债权人根据特定合同已占有属于债务人所有的动产。2.债权人对该动产的占有与其债权的发生有牵连关系,即出自同一个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3.债务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仍未履行债务。4.符合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并且不违背公序良俗。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债权人欲行使留置权还必须经过至少两个月的催告期方可进行。
       留置权消灭的原因主要有:(1)被担保的主债权消灭。(2)留置物灭失。(3)留置权人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4)留置权人抛弃留置权(留置权是法定物权,是在没有约定时产生的,如果双方约定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时,不准留置,仍然是可以的。视为放弃了留置权)。(5)留置权实现。(6)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
     A到B处加工面粉,前9次没给钱,第10次时加工了100吨,500元的加工费。A要B补足前9次的加工费,B说只够交最后一次的500元。问A是否有留置权?没有。因为前9次A放弃了留置权。除非可以证明这十次加工是一个合同或者用自助行为来解释。
    质押、抵押、留置同时存在时,留置权优先。因为是基于标的物本身的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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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raiden 发表于 08-8-6 00:04:03 | 只看该作者
第十五章 占有(△07新增)
       占有是指对于物具有事实上的管领力的一种状态。通说认为,占有是一种事实而不是权利。占有的特征在于:(1)占有的标的物仅限于(2)占有必须是对物产生了事实上的支配与控制
       占有可以分为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无权占有又可分为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无权占有还可分为暴力占有与和平占有占有分为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如在租赁合同中,承租人为直接占有人,出租人为间接占有人。占有可分为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
      甲委托乙保管电脑,乙是直接占有,有权占有。有权占有没有善意恶意之说。善意占有是无权占有。(对)善意占有是指无权占有人在占有某项财产时,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其占有是无权占有。
      占有物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动产的公示方法是占有,动产变动的公示方法是交付,不动产公示手段是登记,不动产变动的公示手段是登记的变更。


第十六章 债权概述

第一节 债的概念和种类
      债是指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可以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其特征体现在:债是存在于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债是能够以货币衡量评价的财产法律关系;债是按照法律规定或者法律行为而产生的法律关系。
债的客体是债务人的特定行为,亦称给付。给付包括积极给付与消极给付。给付应当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合法;二是可能;三是确定
       债权是债权人所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特征表现为:债权是请求权、债权是相对权(债原则上只对特定的当事人有效,对于债权人、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只能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债务人也只对债权人负有义务。这是债的相对性。只有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债才对第三人发生效力)、债权具有任意性、债权具有平等性、债权具有相容性、债权具有期限性
       债的种类:(口决:主合分特简单)合同之债和非合同之债(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之债);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特定物包括从种类物中挑选出来的物);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按之债和连带之债(这是对多数人之债的分类。按份之债,是指几个债权人或债务人各自按一定份额(等份或不等份)享有债权或者承担债务的债。连带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主体之间有连带权利义务关系的债。连带之债因履行而消灭的同时,可转变为一方内部的按份之债。);单之债和选择之债;债和从债。
       单一之债(人数)是指债权人、债务人均仅为一人的债。简单之债(标的又称不可选择之债,是指债的标的只有一种,当事人只能依照该种标的履行而无选择余地的债

第二节 债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债发生的主要原因: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单方允诺、悬赏广告、缔约过失、遗赠等也都可以构成债的发生原因。
       广义的债的变更包括债的内容变更与债的主体变更;狭义的债的变更仅指债的内容变更。
       债的内容变更是指在不改变债的主体的情况下对债的内容进行的改变,如改变标的物、改变履行条件、改变所附条件、改变担保等。其特征在于:变更以原债有效为前提;变更的是债的内容而非债的主体;变更之后,债的关系仍然有效
       债的主体变更(△重要)又称债的移转,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情况下债的主体发生的改变,包括债权移转、债务移转和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
       债权移转,又称债权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移转给第三人。通过合同方式让与债权的条件包括:存在有效的债权;让与人即原债权人与第三人达成合意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债权具有可让与性。下列债权是不得转让的: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依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债权人让与债权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仍然是有效的。从权利不能单独转让。比如:债权不转让,只转让抵押权是不可以的。
       A把B撞了,C保险公司先行赔付给B,C再要求A赔偿。是不是一个债权的转让呢?是。
       债务移转,又称债务承担,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而发生的债务人的变更债务移转的要件包括:(1)须存在有效的债务。(2)须有以债务移转为内容的协议。该协议可以是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的,也可以是第三人与债务人签订的。(3)须债务具有可移转性。(4)须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移转与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不同。后者债务人仍是债务人。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在并存的债务承担中,原则上无须债权人的同意,只要债务人或第三人通知债权人即可发生效力。
       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简称债的概括承受,是指债的一方主体将其债权债务一并移转给第三人,使该第三人代替出让人的地位,成为债的新的当事人的事实。意定承受须经对方当事人的同意,法定承受无需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通常仅需通知即可。如企业的合并分立、继承、租赁物的出卖等。
       债的履行又称清偿
    债消灭的原因:(口决:提醒小姐同眠。很显然此句口诀是某位男同学出的主意:)债的履、债的除、债的抵、债的存、债的除、债的混。当事人死亡、解除条件成就、终期届至等,也可导致合同终止。
       抵销(△重要),是指互负债务的双方当事人将两项债务相互充抵,以使双方债务在等额内消灭的行为。法定抵销的要件包括:(1)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2)须自动债权即提出抵销的债权、已届履行期;(3)须双方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棺同;(4)须不存在按照合同性质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情形。抵销为单方(只要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法律行为。抵销的效力在于使双方所负的债务在等额内消灭
      要钱没有,要命有一条。不对。考债的抵销。法定抵销与约定抵销。法定抵销必须是同种类的债才行,不能用生命之债去抵销金钱之债。
       提存(△重要。只适用于动产。),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履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付给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提存须具备以下条件:1.须有因债权人方面的原因使债务人难以履行债务的客观情况发生。(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2)债权人下落不明;(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2.须提存的标的物适宜提存。如果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3.须经法定程序进行。提存的效力在于:提存之日起,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因合同所生之权利义务终止。标的物提存后,其所有权原则上转移给债权人,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提存期间毁损灭失的风险(指不是由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造成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责任。但有责任人的由责任人承担。比如:交到公安局的提存物,公安局库房的门未上锁,造成提存物被盗,公安局有管理不擅的责任,有过失,要承担责任。)亦由债权人承担。标的物提存后,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但提存后,用债权人的名义存进银行的,不归国家)。如果提存物不适宜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比如:A委托B将一车荔枝从广东运往北京,但B运到后找不到A。)则将提存物拍卖、变卖,将拍卖、变卖后的价金提存。
       我国三个提存机关:公证处、公安局、银行。
       免除: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消灭债的关系的单独行为。单方(形成权)、无偿、非要式法律行为,一经通知对方即发生效力,不得撤销。
混同,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人即债权与债务归于一人的事实。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混同的成立原因:1.概括承受。如合并、继承。2.特定承受。混同的效力在于绝对地消灭合同关系及因合同所生的从债权和从债务,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A与B有债务关系,两人结婚后,债的关系并未归于消灭,因为他们依旧是两个独立的人格,不能视为混同。


第三节 不当得利(考过很多年了)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财产受损的事实。属于事件(无行为能力人可以是不当得利人。因为不是民事法律行为,是事件)
      不当得利取得的原因有:1、受损人自己的行为(多找钱);2、第三人的行为(帐记错);3、自然原因(南方下大雨,两面三人承包的鱼塘,A鱼塘的鱼往B鱼塘跳。);4、合同确认无效或被撤销之后。
       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要件:1.一方获得利益。2.他方受有损失(损人不利己不构成不当得利。利己不损人也不构成。比如甲化肥厂排出废水,乙把水引入自己的田里,使庄稼长得很好,不是不当得利,因为甲没有受损。)。3.一方获益和他方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4.没有合法根据。
       不当得利一经成立,当事人之间形成债的关系,获得利益的一方负有返还利益的义务。受益方为善意时,若损失大于利益,只返还现存利益;若损失小于利益,返还利益的范围以损失为准。受益方为恶意时,应返还其取得的全部利益;若利益少于损失,还须就损失与利益之间的差额进行赔偿。
      补充:不当得利之债与侵权行为之债的区别:1、侵权行为之债是指不法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形成的损害赔偿之债。侵权人是债务人,受害人是债权人。不当得利之债受损人是债权人。2、性质不同:侵权行为是违法行为,不当得利行为并非违法行为。3、构成要件不同:侵权行为之债是由侵权人的过错造成的,不当得利之债的得利人没有过错。4、责任方式不同:侵权行为之债不仅赔偿物质损失,还赔偿精神损失。不当得利只返还不当利益。5、获利情况不同:侵权行为之债不一定有人获利,但不当得利中一定有人获利。


第四节 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为事实行为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1.管理他人事务。2.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3.无法律上的义务。法律上的义务包括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天下雨,甲见一辆自行车在外面,以为是自己亲戚的就推到车棚里,交了两毛钱的管理费。后来发现是邻居的自行车。问甲是否可以以无因管理主张邻居给两毛钱?不能。因为甲没有为邻居谋利益的意思。但可以以不当得利为主张根据。
      管理时要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程度来管理。要以本人的意愿或可推知本人的意愿来管理事务,若明显违背本人的真实意愿管理事务时,可以构成侵权。但是甲要自杀,乙跑去拦,结果把手蹭破了,花去医疗费200元。乙对甲是否构成无因管理。是。可以要求甲负担医疗费用。虽然从根本上来说是违背甲的本意。(司考考过)
      见义勇为在民法上通常构成无因管理。但警察见义勇为,由于他们有职务上的义务,所以不构成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一经成立,当事人之间即形成债的关系,管理人享有请求偿还因管理或服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的权利。必要费用(注意不是报酬),包括管理人在管理或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该必要费用,一般以本人所受利益范围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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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节课结束。祝大家学习进步!)
第十七章 合同

第一节 合同概述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当事人之间有关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方面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规定,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行政合同、劳动合同也不适用合同法规定。赠与是合同法调整的(双方),遗赠是继承法调整的。(单方)
      合同具有下述特征:首先,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并依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相应法律后果。其次,合同两方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平等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协议或合意。最后,合同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合同的种类(口决:要有单位住/无名合同(典型:法律明文规定并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非典型。)、/不要式合同、/双务合同(保险合同中,受益人是无偿的,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是双务的)、自己利益订立/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合同  
      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只能使第三人获利,原则上不能使第三人承担任何义务,故订立此种合同一般不必征得第三人同意。合同当事人为订约的双方,可直接向债务人请求给付。债务人则有向第三人为给付的义务。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重要
       合同订立是一种动态的行为,合同成立是合同订立过程的结果
       合同的形式:口头形式(一般适用于数额小,及时清结的)、书面形式和其他形式。
       要约(△重要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向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2.要约必须以缔结合同为目的。3.要约的内容应具体确定。4.要约必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异同(△重要要约邀请,是一方向他人作出的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与要约邀请的相同之处主要在于:(1)由特定人向特定人或不特定人发出;(2)均属于意思表示,故应具备意思表示的成立要件。区别是:(1)目的不同。要约的目的在于获得对方的承诺以成立合同;要约邀请的目的在于引出对方的要约;(2)条件不同。要约的条件如前所述;要约邀请无需具备前述条件,如无需内容具体确定只要邀请人足以确定即可;(3)效力不同。要约人须受要约约束;要约邀请本身没有法律效力,故邀请人不受要约邀请的约束。一般来讲,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均为要约邀请。但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悬赏广告、标价出售的商品,虽然是向不特定的人作出的,但可以构成要约。若有人拾得我的钱包,定当重谢。一般作为要约邀请,因为标的不确定。一台农用机械、一堆煤煤都是不确定的。
甲买了一套房,登了一则广告称:谁设计的房子合我心意,我就给他五万元。这是择优的悬赏广告,是要约邀请。样品、橱窗中标有价格的展品是要约邀请。
      要约自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可以以口头方式发出,也可以以数据电文形式发出。
      要约人可以撤回(生效前)要约,以阻止要约发生效力。撤回的通知应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可以撤销(生效后),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要约规定了承诺期限或以其他方式明示要约不得撤销,或者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并已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的,要约人不得撤销要约。
      要约失效:1、要约被拒绝。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非实质性变更:1、受要约人又做了一个法定义务(如房屋必须登记),附随义务(如保密义务)。2、增加说明性条款(给说明书、产地证明)。3、增加希望性条款(如:这批货我要了,下一批希望是有话筒的耳机。)
       承诺(△重要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一经承诺,合同即告成立。承诺应符合以下条件:1.承诺必须是由受要约人本人或其代理人向要约人作出。2.承诺必须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因其他原因,如邮件未能及时送达,致承诺超过期限到达要约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不予以接受外,该承诺有效。)。3.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不构成承诺,而是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的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了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作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4.承诺原则上应以明示方式作出,特殊情况下依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规定也可以行为作出。但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事先有明确约定外,沉默不能视为承诺的形式。承诺生效的时间,我国合同法采取“到达主义”,规定承诺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可以撤回(生效前)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格式条款(△重要,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具有简化缔约程序、节约交易成本的好处,但也有弊端,比如合同内容常常显失公平。对格式条款有着特殊要求,具体体现在:首先,合同法要求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其次,格式条款中若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的,该条款无效;格式条款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最后,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甲和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个协议,甲向保险公司投保上车险,协议规定:若车丢了,三个月内找不到汽车的,保险公司就全额赔付。三个月后公安机关找到了汽车,但在追回赃物时,由于种种原因汽车要不回来了。保险公司以三个月内已找到汽车为由不予赔付。此时应解释为找到汽车是到甲手中才算数。所以保险公司仍要全额赔付。
       拍卖,是指以公开竟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招标投标,是指由招标人向数人或公众发出招标通知或公告,在诸多投标中选择自己认为最优的投标人并与之订立合同的方式。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方可生效。
       合同成立条件分为一般条件和特殊条件一般条件是所有合同成立均须具备的条件,包括有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当事人就合同主要内容达成合意、合同内容明确、经过要约和承诺阶段等。特殊条件是指某些合同成立必须具备的条件,如某些实践性合同还须以交付标的物作为成立条件。
       缔约过失责任(△重要),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因违反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先合同义务,而致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法理基础是诚实信用原则。对其性质,通说认为它既不属于违约责任,也不属于侵权责任,而是一种独立的民事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实质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使缔约过失的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缔约过失责任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况: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等。其构成条件包括:(1)一方违背依诚实信用原则应负的先合同义务、(2)他方受有信赖利益的损失。(3)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与他方所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4)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具有过失。赔偿范围信赖利益的损失。一般包括:缔约费用;准备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丧失与第三人另订合同的机会所造成的损失。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重要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合同成立是指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内容达成了合意,而合同生效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已发生效力。合同生效的条件可以分为一般条件与特殊条件。一般条件包括: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标的确定和可能。特殊条件如需具备特定的形式或履行特定手续(要式合同);条件成就或期限届至(附生效条件与生效期限的合同)等。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主要区别:一是性质及评价标准不同。合同成立与否是一个合同是否存在的事实判断问题,其判断标准是合同是否已具备成立条件;合同生效与否是一个事关合同能否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力的价值判断问题,其判断标准是合同是否已符合生效条件。二是发生阶段不同。大多数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有些合同成立后尚需一定事实发生,方可生效。三是后果不同。合同成立意味着合同已经客观存在,违反之,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合同生效意味着已成立的合同可以发生效力,违反之须承担违约责任。
已经成立的合同就效力而言,主要分为生效合同、无效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
       无效合同又称绝对无效的合同,是指虽然己经成立,但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损害公共利益,因而自始不能发生合同应有之效力的合同。无效合同包括:(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又称相对无效的合同,是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实等原因,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有权予以撤销进而使其无效的合同。可撤销合同包括: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在订立时显失公平的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重要是指虽已成立,但其效力在成立之时尚未确定,有待其他行为或事实予以确定的合同。效力未定合同包括三种类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而又未经其法定代理人事先同意的合同;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他人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产生的后果是效力待定的,而表见代理产生的后果是确定的);无处分权人因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权利人事后追认或者无权处分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合同有效)。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因为第三人知道的是无效的,第三人不知道的是有效的。而效力待定一般是有第三人去认定它。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合同履行的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具体包括全面履行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全面履行原则要求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如果当事人就某些条款约定不明,应当遵循以下规则△重要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还不能确定,则适用下列规定:(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这些义务称为附随义务。
       我国《合同法》规定三种抗辩权(对抗请求权的权利,并不导致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消灭,而是阻止对方请求权的行使,因此是延期抗辨权。时效也是一种抗辨权,是永久抗辨权,这三种是延期抗辨权)(△重要1、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他方当事人未履行对价义务而请求其履行时,有拒绝履行自己义务的权利。构成要件包括:(1)须当事人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届清偿期。(3)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效力:当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对价义务时,有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由此导致合同的迟延履行,责任应由对方当事人承担。当事人一方主张同时履行抗辨权后,如对方履行了其职务,同时履行抗辨权即归于消灭,主张同时履行抗辨权一方应恢复履行自己的义务。2、先履行抗辩权。成立要件包括:(1)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2)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3)一方当事人有先为履行的义务。(4)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如履行迟延、不完全履行、部分履行等。3、不安抗辩权。成立要件包括:(1)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2)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应当先履行债务且其债务已届清偿期。(3)先履行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资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效力在于:在具备上述条件时,先履行一方有权中止履行,并可要求后履行一方提供担保。在后履行一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先履行一方应当恢复履行。如果后履行一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而且未提供适当担保,先履行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之债的保全(保全债务人的责任财产,注意区分债的保全和债的担保。当债仅人的债权受到此种损害时,法律赋予债权人以代位权和撤销权,恢复和保持债务人的财产,以保障其债权的实现,这就是债的保全。重要):又称合同保全,属于广义的合同担保,其具体内容就是赋予债权人两项权利:代位权和撤销权。1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而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享有的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成立条件是:(1)须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2)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是指没有采用法律或国家强制力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且因此可能危及债权人的权利;(3)须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获清偿;(4)须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为非专属性权利和可以强制执行的权利。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方式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如果债权人向第三人即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2、撤销权,是指债权人享有的依诉讼程序申请法院撤销债务人实施的损害债权行为的权利。客观要件包括:(1)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具体包括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2)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已发生法律效力。(3)债务人的行为已给债权人造成损害。主观要件是指在债务人实施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时,受让人知道该情形。撤销权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在诉讼上行使。其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法院认定撤销权成立的,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自始无效。债权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注意:因债权具有平等性,行使代位权后要入库(即行使代位权所产生的利益归属于债务人),债权人不能优先受偿。(但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是可以优先受偿的。否则会影响代位权人的积极性。)撤销权的效力:债权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这是确定的。


      请回顾一下刚才所讲的主要知识点:粉色部分有待更新!

  (第十八节课结束。祝大家学习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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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raiden 发表于 08-8-6 00:04:37 | 只看该作者
第十七章 合同
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合同的变更:主体的变更;内容的变更。特征是:(1)合同变更必须以有效成立的合同为对象。(2)合同变更必须经当事人协商一致。(3)合同变更只是合同内容的局部变更而非全部变更。(4)合同变更将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当事人应按变更后的合同内容来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合同解除特征是:(1)合同解除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至全部履行这段时间。(2)合同解除必须具备一定条件。这一条件可以是当事人约定的,也可以是法律直接规定的。(3)合同解除必须通过解除行为而实现,解除行为可以是单方法律行为,也可以是双方法律行为。(4)合同解除的后果,是使基于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因此,它是合同终止的原因之一。
       合同解除的方式(△重要包括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法定解除即单方解除,是指在解除事由出现时,由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以单方行为解除合同的方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口决鲤鱼池更期:(一)因不可抗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光有不可抗力、迟延履行的不能选);(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期违约);(三)当事人一方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本违约);(五)法律规定的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是:合同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合同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第六节 合同的担保
       合同的担保是指对于已经成立的合同关系,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确保债权人实现其债权的法律制度。
      合同担保可分为一般担保和特别担保一般担保是指以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作为其履行债务的担保,当其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的上述财产。特别担保则是以债务人的某项特定财产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其方式有五种:抵押、质押、留置、保证和定金合同的担保具有从属性、补充性和相对独立性和明确的目的性
       合同担保的种类:约定担保(如保证、定金、抵押、质押)与法定担保(如留置);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定金可以归入到特殊的物的担保
       保证(△重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特征:首先,保证是由第三人提供的担保方式。其次,保证是保证人以信用作为担保的方式,故保证属于人的担保。最后,保证具有从属性、补充性、相对独立性和明确的目的性。主合同不成立或者无效,保证合同当然不成立或者无效。设定条件包括:1.须保证人符合法定条件。国家机关原则上不得为保证人,除非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而进行转贷。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也不得担任保证人。但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担任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法人书面授权可以提供保证。2.须保证人与债权人达成合意且意思表示真实。       3.须主合同合法有效。4.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可以约定采用何种保证方式。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连带责任保证。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是指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可以拒绝对债权人承担责任的权利。采用何种方式,由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一般保证承担补充责任,享有先索抗辨权。连带保证承担连带责任。在一般保证时,保证人只有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能承担。
    保证的效力: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在保证期间行使其权利,否则保证人免除责任。在一般保证时,债权人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如未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否则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在连带保证时,债权人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合同未约定的,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否则保证人免除责任。
      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的履行,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至履行前给付给对方的一定数额金钱。
       定金的特征:属于约定担保方式,当事人可以约定定金数额,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定金属于金钱担保,具有多重效力;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具有从属性,主合同不成立或者无效,定金随之不成立或者无效。
       定金可以分为立约定金、成约定金、证约定金、解约定金和违约定金。我国现行法承认上述所有种类的定金。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定金是违约定金。
       定金的效力:立约定金的效力在于担保主合同的订立成约定金的效力在于促使主合同成立解约定金的效力在于为当事人保留单方解除主合同的权利违约定金通常兼具证约定金的效力。此种定金的效力有三担保债务履行、可以证明合同成立、预先给付的作用。
      定金罚则的基本规则是: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不履行”指的是完全不履行。因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违约定金与预付款的主要区别预付款:是当事人约定的为履行债务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事先支付的价款。1、性质不同。违约定金是一种担保方式,预付款是一种支付手段。2、效力不同。违约定金除担保外,还有证明合同成立及预先给付的作用;预付款则无担保之作用。3、功能不同。违约定金有制裁功能;预付款无此功能。(补充:定金是实践性的,预付款是诺成性的。两者的相同之处是:对方按合同履行时,定金可以冲抵货款。)


第七节 几类主要的合同
       一、转移财产权的合同
       1、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其特征在于:它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不要式合同、诺成性合同,其核心在于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
       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方式:现实交付、拟制交付。后者又分为:简易交易、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
      对价款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按规定履行。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要承担违约责任。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执行。
      看看书上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和权利的瑕疵担保责任、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与风险责任的负担。
      特种买卖合同:分期付款买卖、凭样品买卖、试用买卖、招标投标买卖、拍卖、易货交易。
       分期付款买卖中,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所有权和风险承担的转移时间;没有约定的,该时间应当是标的物交付之日。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人使用该车致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出卖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试用买卖合同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在买受人认可标的物时生效。买受人在试用期内享有选择权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2、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特征是:属于双务、有偿、诺成合同;主体具有特殊性;具有公益性和计划性;具有长期性和持续性。
       3、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特征:它是单务、无偿、诺成性的转移则产所有权的合同。
一般赠与合同中的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任意撤销)赠与。对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原则上无权撤销(不适用任意撤销,但可以适用法定撤销,必须应受赠人的请求交付赠与物。在通常情况下,赠与人对赠与财产的瑕疵不承担责任,但若赠与附有义务,赠与人应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担保责任两种情况中,赠与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是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二是赠与人故意不告知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
       4、借款合同
      特征(1)转移标的物处分权。(2)标的物是货币。(3)是双务合同。(4)有偿或无偿可由当事人决定。(5)可以是诺成性的,也可以是实践性的。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是:是双务、有偿、诺成性的要式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视为无偿;如果约定为有偿,不得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借款利率的规定。是实践性合同,不要式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利率的确定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
       5、租赁合同
      注意买卖不破租赁、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特征是:(1)是有期限地转移标的物使用权的合同。(2)是双务、有偿、诺成性的不要式合同。(3)其标的物为非消耗物。
      6、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特征是:(1)对合同的当事人有资格限制,出租人为经过有关机关批准有权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法人。(2)合同中的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租金并非单纯使用租赁物的代价,而是“融资”的代价。(3)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是应承租人的要求购买的,而且通常是价值较高的固定资产。(4)它是双务、有偿、诺成性的要式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届满时享有对租赁物的优先购买权

       二、完成工作交付成果的合同
       1、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包括加工合同、定作合同、修理合同、复制合同、测试合同、检验合同及其他类型的承揽合同
       特征是:(1)以完成一定工作为目的。(2)标的物为承揽人应向定作人交付的工作成果(而不是提供劳务),该成果具有特定性。(3)承揽人以自己的风险独立完成工作。(4)承揽人的义务具有不可让与性。(5)是双务、有偿、诺成性的不要式合同。
       2、建设工程合同:是指建设工程的发包方为完成工程建设任务,与承包人签订的约定由承包人按照发包方的要求完成工作并交付建设工程,由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特征是:(1)主体具有限定性。(2)标的具有特殊性,为基本建设工程。(3)合同管理具有严格性。(4)形式具有要式性。(5)是双务、有偿、诺成性合同。
       如果发包人未按照约定向承包人支付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承包人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提供劳务的合同

       1、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分为客运合同、货运合同和多式联运合同
       特征是:(1)标的是承运人的运输行为。(2)是双务、有偿合同。(3)一般为诺成性合同。(4)通常是格式合同
       客运合同中,在运输过程中旅客伤亡的,无论是持正常客票的旅客,还是按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除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以外,承运人均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行李毁损灭失的,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毁损灭失的是旅客托运的行李,承运人应当按照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就行李的毁损灭失承担责任
       在货运合同中,若货物在运输途中毁损灭失,承运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除非承运人能够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由于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或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
       2、保管合同:保管合同是指一方为另一方保管物品并按约定返还的合同。
      特征:(1)原则上是实践性合同。(2)为双务合同。(3)是否有偿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交易习惯也无法确定时,保管合同是无偿。(4)以保管行为为标的。(5)是不要式合同。
       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3、仓储合同:又称仓储保管合同。特征:(1)保管人须为专门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人。(2)标的物为动产。(3)为双务、有偿、诺成性的不要式合同。
       储存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除非仓储物的变质、损坏是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的,或者证明其存在免责事由方可免责。
      补充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区别:1、后者主体为一般人。前者是具有仓库营业资质的人;2、后者标的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前者只能是动产。3、前者是诺成性的。后者是要物的。4、前者是有偿。后者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
       4、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特征是;(1)受托人既可以委托人的名义,也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进行活动。(2)通常建立在彼此信任的基础之上,故委托人和受托人均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3)标的为受托人提供的劳务。(4)是双务、诺成、不要式合同。(5)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5、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特征:(1)行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办理行纪事务的,并且行纪人仅限于经过审查、登记可从事贸易活动的主体。(2)行纪人为委托人办理的事务仅限于商品的寄售、购销等贸易活动。(3)是双务、有偿、诺成性的不要式合同。
       行纪人的权利包括:请求支付报酬;特定情况下享有介入权、提存权、处分权及留置权
       注意一下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的区别。
       6、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特征:(1)居间人所提供的服务是为他方报告订约机会或为订约媒介,但居间人只是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交易的中介人,既不是任何一方的代理人,也不是当事人。(2)委托人给付义务的履行具有不确定性。(3)为有偿、诺成性的不要式合同。
       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时负担费用。委托人在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情况下,居间人虽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有权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四、技术合同:包括四种类型,即: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1、技术开发合同其客体是尚不存在的有待开发的技术成果。其风险由当事人共同承担
       2、技术转让合同是指当事人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及专利实施许可所订立的合同。标的是已有的技术成果。
       3、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技术咨询合同是指受托人为委托人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所订立的合同。
       在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委托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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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节课结束。祝大家学习进步!)

第十八章 人身权
      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主权利。
      人身权具有以下特征:1.人身权具有非财产性,同时与财产权利又有着一定的关系。       2.人身权具有专属性。3.人身权属于绝对权、支配权
       人身权的种类基于人身权的取得原因,人身权可以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一般是平等的,比如:劳模买东西也是平等的)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为维护法律上的独立人格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凡民事主体都平等地享有人格权。身份权(一般是不平等的)是指民事主体基于某种特定的身份而依法享有的维护一定社会关系的权利。       人格权与身份权的区别:(1)权利主体不同。人格权的权利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身份权的权利主体限于自然人。(2)客体不同。人格权以人格要素为客体,如姓名、肖像、名誉等,身份权的客体是基于一定身份关系形成的身份。(3)权利的取得方式不同。人格权在主体出生或成立后即依法享有,并不需要实施特定的行为。而身份权的取得原因不同,某些身份权需要借助权利人实施的一定行为,或者需要具有一定的行为能力。(4)权利的存续期间不同。民事主体具有独立人格期间皆享有人格权,人格权没有特别的期限限制。身份权是以一定的身份的存在为前提,并以身份的存续为权利存续的前提。

第二节 人格权口决:生身见姓名,名消誉隐准行)

      人格权,是公民和法人作为民事权利主体所享有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一种民事权利。人格权兼具自然权利和法定权利的双重属性。还有一般人格权:发短信引发家庭不和,侵犯了对方的一般人格权。(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是物质性人格权)       命权的基本内容:一是生命安全维护权,即维护生命的延续,保护生命不受外来非法侵害;二是生命利益支配权,即处分自己的生命。
      体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进行支配并维护其安全与完满,从而享受一定利益的权利。特征:(1)身体权的主体限于自然人。(2)身体权的客体是权利人自身的物质性人格要素。(3)身体权的内容是自然人对其身体完整的维护及对肢体、器官和组织的支配,故身体权属于支配权。(4)身体权是不可转让最基本人格权
      非法搜身(侵犯身体权,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以侵犯了名誉权来主张),泰森咬下了霍里菲尔德的耳朵,侵害的是对方的身体权。
       康权特征:(1)健康权以维护自然人的身体生理功能的正常发挥为根本利益。健康有两个要素:一是生理机能的正常运作,二是生理功能的完善发挥。 (2)健康权是专属于自然人的人格权,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在自然人的有生之年具有不可转让性。(3)健康权是绝对权、对世权。某一侵权行为侵犯的究竟是生命权还是健康权,以侵害的实际后果而不是侵权人的侵害目标为判断标准。侵害健康权并不当然侵犯身体权,如污染环境致人患病;同样,侵害身体权也不当然侵害健康权,如非法剪人头发健康权三项基本内容:(1)健康维护权。(2)劳动能力维护权。(3)健康利益支配权。如冒健康受损的危险进行人体试验等。
       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自己使用、自己不使用、允许别人使用、要求别人正确使用)、改变自己姓名并排除他人非法侵害如干涉、盗用、假冒的权利。包括三方面内容

1)姓名决定权。(2)姓名使用权。(3)姓名变更权。(姓名不仅包括正式姓名,只要能与他人区别开来的即可。)
      A与邻居李德全闹矛盾,A的鹦鹉叫“李德坏,你坏”,李德全把鹦鹉叫声录下来,将A告上法庭。A侵犯的是李德全的姓名权。
       称权特征:(1)名称权的主体是自然人以外的其他民事主体,包括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2)名称权往往具有直接财产利益,商业名称权可以转让。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1)名称决定权。(2)名称使用权。(3)名称变更权。(4)名称转让权。可转让的商业名称权还可以继承
       像权特征:(1)肖像权是专属于自然人的人格权,其主体限于自然人(2)肖像权的客体是肖像人的肖像,而不是肖像的载体。(3)肖像权是专有权。具体包括:(1)肖像制作权。(2)肖像使用权。(3)肖像利益维护权。为了新闻报道的目的,新闻工作者有权在照片中使用他人的肖像。侵权:未经本人同意,没有正当理由。民通100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使用他人肖像是侵权的,但并未说不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允许擅自使用不构成侵权。因此司法实践中,通常也构成侵犯肖像权,限制条件是:没有正当理由。比如:在葛优的广告上画胡子,虽然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但也属于侵犯了肖像权。因为没有正当使用的理由。
       通辑要犯、诉讼中作为证据、为了本人的目的(如录人启事)、公众人物(如政府官员)的肖像权是受到限制的。为了教学或科学研究的目的而制作或使用他人肖像的,在一定范围内是允许的。
       是指社会对民事主体的品行、才能、功绩等方面的综合评价。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注意:侵犯名誉权必须要被第三人所知悉。名誉权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与一定的财产利益相联系名誉权的基本内容:(1)名誉保有权。(2)名誉维护权。(3)名誉利益支配权。
       死者没有名誉权,但死者的名誉受法律保护。是保护社会利益和死者近亲属的利益。
       隐私权亦称个人生活秘密权或生活秘密权。是指公民不愿公开或让他人知悉个人秘密的权利。特征:(1)隐私权的主体限于自然人,是专属于自然人的人格权利。 (2)隐私权的客体是隐私。(3)隐私权是支配权,权利人既可以利用隐私,也可以放弃隐私。基本内容: (1)隐私保密权。(2)隐私保护权。(3)隐私支配权。在我国,法律虽然保护隐私,但尚未明确规定隐私权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人格,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的,其近亲属因此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隐私权与名誉权的区别:主体不同、表现方式不同、内容不同(后者是社会评价,前者是隐私或秘密)、保护方式不同(后者是恢复名誉,前者不能)、抗辨事由不同(后者可以以揭露的事实是真实的作为抗辨,隐私权不能。)、消灭方式不同(隐可以放弃,名誉权不可以放弃,随死亡而消灭。
      自然人才有隐私权,法人没有隐私,只有商业秘密。
       是特定人从特定组织获得的一种专门化和确定化的积极评价。荣誉与名誉的区别(△重要):(1)来源不同。荣誉是由特定组织授予的,来源具有特定性;名誉是民事主体获得的生活评价,其来源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2)内容不同。荣誉是对民事主体的正面的、积极的、褒扬性的评价;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客观评价,该评价可能是正面的积极的,也可能是负面的消极的,故名誉有好坏之分,而荣誉则无此区分。同时,荣誉是由一定组织依一定条件和程序给予的,是一种正式评价,表现为一定的形式如荣誉称号;名誉则是一种带有随意性的评价,没有固定的形式。(3)涉及的范围不同。荣誉仅仅是对民事主体的某个特定方面的评价,名誉则是对某一主体的综合性评价,涉及主体的各个方面。(4)荣誉可以依照一定的程序剥夺或者撤销,而名誉只可能发生改变,不可能被剥夺或者撤销。自己对自己的评价,不是名誉,而是名誉感。
      荣誉权的基本内容:(1)荣誉获得权。(2)荣誉维护权。(3)荣誉利用权。
       严权,是指与自然人的尊严密切相关的以精神性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特征:(1)尊严权的主体限于自然人。(2)尊严权的客体是自然人的尊严。(3)尊严权是由法律直接确认并加以强制保护的。基本内容:(1)一切自然人均享有人格尊严受到他人平等对待的权利。(2)一切自然人的尊严受到他人不法侵害时,都有权通过合法途径得到相应的救济。我国并未将人格尊严规定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不过在《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人格尊严权获得了独立的地位,成为一项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身自由权相并列的人格权。
       ,是指社会对特定民事主体的经济能力和履约能力等方面的客观评价。信用权的特征:(1)信用权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具有多样性和广泛性。(2)信用权的客体具有单一性,仅指信用。(3)信用权与人身不可分割,故不得转让、继承;同时,信用权又与财产利益紧密相连,对信用的支配可以给权利人带来财产利益,对信用的侵害又可能导致权利人财产受损。信用权的基本内容

1)信用保有权。(2)信用维护权。(3)信用支配权。
第三节 身份权
       身份权是指公民、法人依一定行为或依相互之间的关系所发生的一种民事权利。
      配偶权是为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对妻以及妻对夫为配偶的一种身份权。特征:(1)配偶权的权利主体是夫妻双方。(2)配偶权以合法有效婚姻的存续为前提。同居关系不产生配偶权;离婚后配偶权自然消灭。(3)配偶权属于绝对权和支配权。
       亲属权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以及兄弟姐妹之间的身份权。
       亲属权的基本内容:(1)亲属间具有相互扶养的权利和义务。扶养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扶养包括抚养、赡养和狭义的抚养。抚养是指祖父母、外祖父母在必要时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供养和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供养。赡养是指成年子女对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供养。狭义的抚养是指兄弟姐妹等平辈亲属间的供养。(2)亲属间的监护权。(3)亲属间在一方失踪后的财产代管权。(4)亲属间互有行为能力欠缺的宣告、失踪宣告和死亡宣告的申请权。(5)亲属间相互享有继承权
      儿媳、女婿对公婆和岳父母在法律上并没有赡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父母死亡或丧失抚养能力的弟妹有抚养义务。弟妹在父母死亡或没有抚养能力,且有抚养能力,由兄姐抚养成人的情况下对兄姐有法定的抚养义务。
      祖父母、外祖父母在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抚养,在其父母死亡或没有抚养能力时。
      探望权是离异父母享有的,爷爷奶奶不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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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raiden 发表于 08-8-6 00:05:14 | 只看该作者
第十九章 知识产权

第一节 知识产权概述
       知识产权是指创造性智力成果的完成人或工商业标志的所有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的总称。
广义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产地标记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等各种权利狭义的知识产权,即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三个组成部分。其中专利权与商标权又合称工业产权。知识产权是一种绝对权、对世权、支配权
知识产权特点(口决:地砖湿:1.有性(独占性、排他性)。2.域性。3.间性。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1.保护创造者的权利和利益。2.鼓励创造活动。3.促进智力成果的传播与应用。4.推动科技、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发展与进步。


第二节 几类主要的知识产权
       1、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对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
       著作权具有权利内容的双重性权利自动产生的特点。权利内容的双重性是指著作权中既有人身权的内容,也有财产权的内容,两者的保护期限是不同的
       著作权的主体又称著作权人,(1)根据著作权取得方式的不同,著作权主体可以分为原始主体和继受主体。 (2)以著作权人所具有的国籍为标准,可以将著作权主体分为内国主体和外国主体。(3)根据主体享有著作权的完整程度不同,可分为完整主体和部分主体。      
      著作权属于作者作者分为两种:一种是创作作品的公民;另一种是单位。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确认作者的标准是署名: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电影作品的著作权不是归制片人,而是归投资主体,即制片公司。演员不享有著作权,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有著作权。翻译作品要经作者同意,再次翻译,要经原作者和翻译的人同意。去影楼照相,是委托作品,影楼享有著作权,照相的人有肖像权。冲突时,应优先保护肖相权人的利益,因为是典型的人格权。
       (△重要)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同时,著作权法也不适用于以下成果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时事新闻;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其中权、名权、改权、护作品完整权属于著作人身权。(著作人身权口决:表叔修包)著作权一般从作品完成之日起受保护,而不是从发表之日起。注意期限是50年。
       邻接权又称作品传播者权,是指作品传播者对在传播作品过程中产生的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邻接权是独立于著作权之外的一种权利。
       广义的著作权包括狭义的著作权与邻接权二者关系极为密切,邻接权以著作权为基础;对于著作权合理使用的限制,同样适用于邻接权二者的主要区别是:邻接权的主体多为法人或其他组织,著作权的主体多为自然人;邻接权的客体是传播作品过程中产生的成果,而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本身;邻接权中除包括表演者权外一般不涉及人身权,而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方面的内容。
       邻接权具体包括:(1)出版者的权利。出版者享有的权利包括对版式设计的专有权和专有出版权。(2)表演者的权利。表演者的邻接权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人身权利的保护期不受限制。财产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第50年的1231(3)录音制作者的权利保护期为50,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50年的12月31日。(4)播放者的权利保护期为50,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我国法律对侵犯著作权行为规定了三种法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2、专利权

       专利权的归属因发明创造是否为职务发明创造而有所不同。职务发明创造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具体包括: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发明创造活动是一种事实行为,不受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因此,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以从事发明创造活动并因此获得专利权。
       实用新型,又称“小发明”或“小专利”,和发明比,范围不如发明大,不包括物品的制造方法;创造性不如发明强;审批手续比发明简单,无需进行实质审查;保护期限亦不同。
       授予专利权的实体条件△重要1新颖性。在出版物公开上,我国采取的是世界新颖性标准;在包括使用在内的其他方式公开上,我国采取的是国内新颖性标准。2创造性。对发明而言,必须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对实用新型而言,要求同以前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3.实用性。(以上是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实体条件,外观设计的要求是新颖性、独创性和实用性。)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口决:动植物,原子核,可治病)(1)学发现;(2)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3)的诊断和治疗方法;(4)动物和植物品种,但其生产方法可以依法授予专利权;(5)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专利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也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3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专利权的内容即专利权人享有的权利:(1)自己实施专利的权利;(2)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权利;(3)转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4)报酬权或受奖权。(5)署名权和标记权。
      在我国,发明专利权的期限是20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专利权的期限是10,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优先权指申请日的提前。注意本国、外国。我国专利法规定:专利局收到专利申请的文件起作为申请日。
       专利权的无效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6个月后,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都可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无效。专利权无效的原因:(1)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不符合授予专利权的实体条件。(2)专利申请文件不符合法律规定。(3)属于不授予专利权范围。(4)属于重复授权情形。(5)违反“在先申请”原则。无效的专利可以是全部无效,也可以部分无效。
       专利权受到不法侵害时,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1)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善意第三人);(2)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先使用权);(3)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临时过境);(4)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非商业利用)。
      专利权人的权利口决:毒镖可进砖占实施权;记权;许权;止权;让权)
      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情形口决:临飞先用膳(临时过境;非商业利用;先使用权;专利权用尽;善意第三人)


       3、商标权
       商标是企业、事业单位和自然人在其生产、加工、制造或销售的商品上或所提供的服务上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的,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可视性标志。只有注册商标才受到法律的保护
       商标的种类:防御商标指同一所有人将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在非类似的商品上分别申请注册并经核准的确良商标,基目的是防止他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其商标。联合商标指同一商标所有人将近似于其主商标并使用于与主商标指定的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若干商标申请注册而形成的系列商标,以保护其主商标不被他人仿冒。驰名商标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在我国,驰名商标必须是注册商标。举例:真皮、纯羊毛标志是证明商标。绿色标志是证明商标。把可口可乐注册到酒类商品是防御商标。注册了娃哈哈,再注册哈哈娃,哈娃哈的是联合商标。注册了大白兔,又注册小白兔,灰白兔,大灰兔的是联合商标。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比如:包治百病牌大力神丸不可以;(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可以作为未注册商标或其他标识使用。:(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2)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3)缺乏显著特征的。前述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比如:酒牌酒,甜牌糖,锋利牌剪刀。
       我国商标法还对驰名商标给予特别保护。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商标权的内容,即商标权的主要权利:1.独占使用权。2.转让权。3.使用许可权。
       对注册商标提出争议须具备的条件是:(1)申请争议的人必须是注册商标所有人;(2)申请人的注册商标核准注册日先于被争议人的注册商标核准注册日;(3)申请争议的时间为自被争议商标注册核准之日起5年内;(4)争议的两个注册商标在构成要素上相同或近似,且被使用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5)争议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不属于商标注册不当的补正事由,也不得与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事实或理由相同。
       商标权的终止原因:1.注销。2.撤销。撤销是指因商标权人违反法律规定而被商标主管部门强制终止商标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1)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2)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3)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4)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5)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1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专用权受到侵犯时,权利人除直接向侵权人请求承担侵权责任外,还可以通过以下两种公力救济方式保护商标权:(1)向侵权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2)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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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章 婚姻家庭与继承
第一节 婚姻家庭法概述

       婚姻,是为一定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以夫妻权利义务为生活内容的结合。
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生活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
婚姻家庭法的特点:1.从适用范围上讲,婚姻法具有广泛的适用性。2.从内容上讲,婚姻家庭法具有强烈的伦理性。3.从效力上讲,婚姻家庭法具有鲜明的强制性。婚姻家庭法是民法的一个组成部分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婚姻自由(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和计划生育
       男女平等:男女双方在结婚和离婚问题上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夫妻在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上的权利义务是平等的;家庭成员之间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依法承担的义务,均不因性别、父系亲和母系亲、男系亲和女系亲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计划生育原则的基本要求少生、优生和适当的晚婚、晚育
       亲属可以分成不同的种类:1.中国古代为维护宗法制度将亲属分为宗亲、外亲和妻亲三大类宗亲是指以男系为中心的同姓亲属;外亲是指母系和女系亲属,妻亲则是指妻子方而的亲属。2.近现代亲属法按照亲属关系的发生原因,把亲属分为配偶、血亲和姻亲。血亲还可分为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继子女与继父母是不同辈份的拟制血亲,不能结婚。拟制血亲同辈份之间是可以结婚的。如:养兄弟姐妹、继兄弟姐妹、小叔子与嫂子、小姨子与姐夫。不同辈份的姻亲是可以结婚的。如:女婿和岳父,儿媳与公公。不过这有违道德。姻亲包括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配偶本身不是姻亲。配偶的血亲的配偶不按亲属对待,比如:妯娌。
       我国婚姻法的亲等计算规则采用“代”为标准来计算亲属关系的远近。“代”即辈分数,一代为一辈分。具体计算规则分为两种:(1)直系血亲的计算规则是:计算自己与长辈直系血亲之间的亲属关系时,以自己作为计算起点即一代,向上数至父母时为二代,再数至祖父母、外祖父母时为三代,依次类推。计算自己与晚辈直系血亲之间的亲属关系时,仍以自己为一代,向下数至子女时为二代,再数至孙子女、外孙子女时为三代,依次类推。(2)旁系血亲的计算规则是:第一,确定要计算的两个旁系血亲的同源直系血亲。第二,按照直系血亲的计算规则,分别计算出每一方与同源直系血亲之间的代数。如果依前述方法计算出的代数相同,则取该相同的代数作为此两旁系血亲的亲等数;如果代数不同,则取代数多者作为此两旁系血亲的亲等数。依据此方法计算,亲兄弟姐妹之间为两代旁系血亲,自己与父亲或母亲的兄弟姐妹之间为三代旁系血亲。


第二节 婚姻的成立、效力和终止
       结婚的条件包括结婚的积极条件和禁止条件
       结婚的积极条件:(1)当事人必须有结婚的合意。 (2)当事人必须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是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
       结婚的禁止条件包括:(1)当事人不是法律禁止结婚的血亲: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包括三代)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2)当事人未患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
       我国对结婚实行登记制,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不得由他人代理
       无效婚姻是指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或未履行法定结婚程序的男女两性结合,无效婚姻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无效婚姻的原因:(1)重婚。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有权宣告婚姻无效的机关有两个: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婚姻登记机关在自己职权范围内,发现并查明有无效婚姻的事实,即应当宣布该婚姻无效。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则基于以下两种情形:一是有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二是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此外,受理离婚案件的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婚姻无效的原因时,可以依职权主动宣告婚姻无效。
       无效婚姻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但并不是不发生任何法律后果。无效婚姻当事人同居生活期间,共同所得的收人和购置的财产,适用法律有关共同共有的规定;在无效婚姻中出生的子女为非婚生子女,但其与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受父母婚姻无效的影响。
       可撤销婚姻是指虽已成立,但因欠缺结婚合意,故可以由当事人向有关机关请求撤销的婚姻。
       撤销婚姻的事由只有一个,即胁迫。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如果受胁迫人未在法定的期间内行使撤销权,则该婚姻有效。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这里补弃两个概念:事实婚姻(没有配偶的男女,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处手续,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周围群众也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的。一般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具有婚姻的目的性和公开性。从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之日起,通常情况下没有进行登记的婚姻都按非法同居来对待。)非法同居:没有配偶或有配偶的男女,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具备结婚的实质条件的同居关系。
     婚姻的效力可分为直接效力和间接效力。直接效力是指因婚姻而产生的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在身份法上的效力和在财产法上的效力;间接效力是指因婚姻而引起的其他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包括夫妻人身关系和夫妻财产关系两个方面。夫妻人身关系包括姓名权,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计划生育义务等。夫妻财产关系包括夫妻抚养义务,夫妻继承权和夫妻财产制等。
       配偶身份权是夫妻之间相互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的统称。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指专门规范和调整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以法定财产制为主、约定财产制为辅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另有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引起婚姻终止的原因:1.配偶死亡。2.离婚。
       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就离婚的法律后果达成协议,经过有关部门认可解除婚姻关系的离婚方式。在我国,协议离婚分为诉讼外的协议离婚和诉讼内的协议离婚,前者是指依行政程序办理的登记离婚;后者是指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离婚协议的离婚。
       诉讼离婚中涉及军人的婚姻时,应当依照有关的法律采用特别的程序;同时,为了保障妇女权益,法律在离婚问题上还设有对女方的特殊保护规定。
       离婚的法律后果:1.在人身关系上,离婚后,夫妻之间基于配偶身份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消灭,双方均有再婚的自由。2.在财产关系上,离婚涉及对以下问题的处理:第一,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第二,关于离婚时的经济补偿。第三,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第四,关于离婚时的生活困难帮助。3.在父母子女关系上,离婚不能消除父母子女关系,但需要处理好子女抚养归属和抚育费负担、对困难一方的帮助等问题。
      婚姻法34条规定:一般来说不能单独要求有过错一方赔偿,而不诉讼离婚。要求赔偿一般也只有如下四种情况:1、重婚;2、有配偶与他人同居;3、实施家庭暴力。4、遗弃家庭成员。
注意: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发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比如,女方与他人怀了孕),不在此限。


      
第三节 其他家庭成员间的关系
      收养(△重要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领养,从而使原无父母子女关系的当事人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特征:(1)收养属于民事法律行为;(2)收养属于要式法律行为,其条件和程序由法律加以规定;(3)收养行为导致亲属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的变更;(4)收养只能发生在非直系血亲之间。
       法律规定:收养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被收养人也必须要到场。外国人收养中国的女子是要式的,必须要经过公证。
一般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定条件(△重要:1.收养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30周岁。注意:如果是夫妻收养的,夫妻双方必须同时满足30周岁的要求。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双方年龄相差要40周岁以上。夫妻当中一人说收养,一人不同意的,不能收养。2.被收养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1)丧失父母的孤儿;(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注意: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的,被收养人必须亲自到场。一个老头收养孙子,继承时按养父母来继承,而不是养祖父母。3.送养人合法。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1)孤儿的监护人;(2)社会福利机构;(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4.必须有成立收养关系的合意。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人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特殊收养关系的条件(△重要相对一般收养而言更为宽松。1.收养三代以内的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下列限制:(1)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2)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年龄相差40岁以上;(3)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2.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子女的限制。3.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下列限制:(1)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2)收养人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30周岁;(3)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4)收养一名子女。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扶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有监护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已经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弟妹,有义务担任监护人;精神病人的兄弟姐妹有义务担任该精神病人监护人。   

第四节 继承法概述

       继承是指将自然人生前所有的、于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法律制度。特征:(1)继承因被继承人死亡而发生,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2)继承的客体限于财产,包括所有权、他物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及债权。(3)继承是在继承人和被继承人之间发生的财产权利义务关系的整体的(总括的)移转
       继承依不同的标准有如下几种分类:1.根据继承的客体,继承分为财产继承、身份继承和祭祀继承。现代意义上的继承指的是财产继承,不包括祭祀继承,身份继承也已被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废除。2.根据继承的方式,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3.根据继承人为被继承人承担债务的范围,继承分为有限继承(限定继承)和无限继承。4.根据参与继承的人数,继承分为共同继承和单一继承。5.根据继承人参与继承时的地位,继承分为本位继承与代位继承
       我国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1、保护公民的财产继承权原则。2、继承权平等原则。3、养老育幼原则。4、互谅互让、和睦团结原则。5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继承权平等原则表现在:1.继承权男女平等。其含义是:(1)公民的继承权不因性别不同而有差异。(2)同一继承的范围和顺序不论男女都享有平等的继承权。(3)在代位继承上男女也是平等的。(4)在遗嘱继承中,不论立遗嘱人是男是女,都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任何人无权干涉。2.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养子女与亲生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继承权平等。3.儿媳与女婿继承权利平等。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4.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权利平等。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不分尊卑、男女、长幼,职业等,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一律平等。
       养老育幼原则体现为:1.对于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2.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3.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4.遗嘱应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等。5.在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享有的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继承权的发生根据两种:一是法律直接规定,二是合法有效的遗嘱的指定。继承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法人、其他社会组织或国家。
       继承权的特征:(1)继承权是一种财产权、绝对权、对世权。(2)继承权与一定身份相联系,其主体限于与死者存在婚姻和血缘关系的自然人。(3)继承权的实现与一定的法律事实相联系
       在法定继承中,继承权的发生仅需要一个法律事实,即被继承人死亡。在遗嘱继承中,继承权的取得则需要两个法律事实:一是被继承人立有有效的遗嘱,二是立遗嘱人死亡
       继承权可以由他人代理行使。继承人如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继承权必须由本人行使;继承人如果是民事行为能力人,继承权由其法定代理人行使;继承人如果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继承权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在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行使;胎儿以其母为代理人对其利益加以保护。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弃继承权。
       继承权的丧失(△重要。口诀:古筝疑伪造):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发生时,依法取消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1.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确认其丧失继承权。必须是违法的杀害。比如:执行枪决,正当防卫就是合法的,不丧失。    2.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无论是在法定继承的场合,还是在遗嘱继承的场合,此行为均将导致继承权的丧失。3.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继承人如果在实施以上行为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的,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4.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
       继承权的放弃是继承人所为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继承权放弃的条件:1.须有放弃继承权的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必须采取明示方式,向其他继承人作出。在诉讼中,继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2.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3.放弃行为不得影响其法定义务的履行。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继承法25条:继承权的放弃,是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作出的放弃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在继承权受到侵犯时,继承人有权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自己的继承权并恢复其对被继承人遗产占有的权利,此项权利称为继承权回复请求权。“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提起诉讼。”遗产未分割前是共有。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
       遗产特征1.时间上的特定性。2.内容上的财产性和总括性。总括性,不管财产有多少种类,分散在多少地方,都应当总括地归人遗产之中。3.范围上的限定性。4.性质上的合法性。
       遗产的范围:1.公民的收人。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被继承人的人身权利如肖像权、名誉权,以及与被继承人人身有关的和专属性的债权、债务,不能作为遗产继承。一般来说,残疾人补偿费属于个人财产。遗嘱或赠与过程中,如果明确规定只给夫妻一方的,是个人财产。没有明确规定的是夫妻共同财产。保险费指明了受益人的,不属于遗产。没有指明受益人的,可以作为遗产。


    请回顾一下刚才所讲的主要知识点:粉色部分!


  (第二十二节课结束。祝大家学习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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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raiden 发表于 08-8-6 00:05:52 | 只看该作者
第二十章 婚姻家庭与继承

第五节 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又称无遗嘱继承,指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一种继承方式。
       被继承人死亡后,有遗赠扶养协议的,先要执行协议;没有遗赠扶养协议或者协议无效时,先适用遗嘱继承,按照遗嘱办理;然后才能适用法定继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1)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也未同他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2)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3)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4)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5)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6)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法定继承人包括:1.配偶。配偶是指合法婚姻关系中的夫妻。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5.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是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当然法定继承人,但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遗产的继承,只能适用代位继承。除此之外,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也有权成为继承人。(注意:孙子女与外孙子女不是法定继承人
       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经济上、劳务上或共同生活)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注意:在1950年婚姻法实施前已经存在,以后又未解除的一夫多妻关系,均承认其配偶关系,夫有权继承妻、妾的遗产,妻、妾也有权继承夫的遗产。
     养子女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尽义务较多时,其除可以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以分得生父母的适当遗产(注意此处不是继承)。而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的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胎儿不是法律上的权利主体,不能享有继承权,但在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如果胎儿出生后死亡的,保留的份额由其继承人(通常是胎儿的母亲)继承。
       代位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下,由该先死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其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继承制度。成立条件:1.被代位人在继承前死亡。即被代位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2.被代位人是被继承人的子女。3.被代位人未丧失继承权。4.代位继承人为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
      注意:代位继承权是基于继承人的继承权,如果继承人丧失了继承权,代位继承人也就不能代位继承。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了继承权,此放弃行为无效。代位继承人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但尚未实际取得遗产前死亡的,其应继份额转由他的继承人继承的制度。转继承实际上是两次继承。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口决:主是形式)1.质不同。转继承是连续发生的二次继承,即由继承人直接继承后又由转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代位继承是替补继承,代位继承人基于其代位继承权而直接取得被继承人的遗产。2.实根据不同。转继承基于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而发生,而代位继承则基于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而发生。3.体范围不同。转继承人可以是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也可以是被继承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而代位继承中的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4.用范围不同。转继承既可以适用于法定继承,也可以适用于遗嘱继承,而代位继承只能适用于法定继承。
      同一顺序继承人的遗产分配原则:同一顺序继承人的应继承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特殊情况下可以不均等: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3.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4.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对继承人以外的人的遗产分配: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对上述两类人所分配的遗产份额,按情况可以多于或少于继承人的应继承的遗产额

第六节 遗嘱继承

      遗嘱:是公民生前依法处分自己的财产和安排有关事务,并于死后生效的单方民事行为。
      遗嘱法律特征(口决:丹药毒死):(1)遗嘱是无相对人的方法律行为,依遗嘱人单独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2)遗嘱是因法律行为,在遗嘱人死后生效。(3)遗嘱行为必须由遗嘱人亲自立进行,不得由他人代理。(4)遗嘱是式法律行为,必须符合我国继承法对遗嘱形式的规定。
       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1.没有遗赠扶养协议。2.遗嘱合法有效。3.指定继承人未丧失也未放弃继承权。
       我国的遗嘱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内的人(但不一定要按顺序)
       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的区别:1.发生根据不同。遗嘱继承的发生须以被继承人死亡和遗嘱合法有效为依据;法定继承以被继承人死亡这一单一的事实为依据。2.适用顺序不同。遗嘱直接表示了被继承人的最终意愿,所以遗嘱继承在适肝上优先于法定继承。3.在遗嘱继承中,继承人的继承顺序、继承的遗产份额等都是由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遗嘱继承的继承人虽然与法定继承的继承人的范围相同,但不受法定继承顺序的限制。
       遗嘱的形式要件(△重要。口决:带子录口供:1.证遗嘱须遵循法定条件和程序,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公证遗嘱须采用书面形式。2.书遗嘱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的全部内容,由遗嘱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3.书遗嘱须由本人口授遗嘱内容,由他人代书,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代书人可以同时是见证人。4.音遗嘱须由遗嘱人口授遗嘱内容,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5.头遗嘱的设立条件是:(1)须在危急情况下才可以立口头遗嘱。 (2)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先前所立的口头遗嘱失效。上述五种遗嘱中后三种均需见证人在场见证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2)继承人、受遗赠人;(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遗嘱的实质要件(△重要):1.立遗嘱人必须有遗嘱能力,即在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3.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如遗嘱必须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遗嘱不得处分他人的财产。下列情况下的遗嘱无效:1.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2.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3.伪造的遗嘱无效。4.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5.遗嘱没有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对此种遗嘱须在扣除应当保留的份额后按照遗嘱分配遗产。
       遗嘱既可用声明原遗嘱无效的方式撤销,也可用立新遗嘱的形式撤销原遗嘱,还可以通过行为的方式撤销原遗嘱。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变更公正遗嘱要用公证的方式。
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指定遗嘱执行人。没有指定的,依照通说,应当由继承人或者遗嘱人生前所在单位、继承开始地点的居委会、村委会担任遗嘱执行人。遗嘱执行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遗赠:是遗赠人用遗嘱的方式,将财产无偿赠与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并于立遗嘱人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遗赠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
遗赠的法律特征:(1)遗赠是遗赠人生前所为的无相对人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2)遗赠是向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给予财产利益的行为,即受遗赠人限于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否则就属于遗嘱继承。(3)遗赠的标的限于财产权利而不包括财产义务。(4)遗赠是在遗赠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死因行为。(5)遗赠属于无偿赠与行为,即使遗赠附有负担,因所附负担并非受遗赠人接受遗赠的对价,遗赠也并不因此成为有偿行为。
       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1.主体范围不同。遗嘱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且属于自然人;受遗赠人则可以是国家、集体组织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即不限于自然氏人。2.主体所承担的义务不同。受遗赠人须在遗赠人的债务税款清偿后,才能接受遗赠的财产,如果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受遗赠人无权接受遗赠,也不负清偿责任。3.取得遗产的方式不同。遗嘱继承人可直接参与遗产的继承而取得遗产;受遗赠人则不直接参与遗产分配份而是从遗嘱执行人或法定继承人处取得遗产。4.意思表示方式的要求不同。接受继承采用明示和默示方式均可,放弃继承必须采用明示方式;而接受遗赠必须采用明示方式,放弃受遗赠则采用明示和默示方式皆可。
       遗赠扶养协议(△重点)是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赠养人将自己的合法财产的一部或全部于其死后转移给扶养人所有的协议。特征:(1)该协议是双方法律行为,是双方在自愿协商,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2)该协议是诺成的、要式的法律行为。(3)该协议是双务、有偿合同。(4)该协议是生前行为与死因行为的结合。(5)该协议在适用上具有优先性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扶养义务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遗赠扶养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第七节 遗产的处理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被继承人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两种。
      继承开始的时间,对于遗产的处理有意义:1、遗产的范围由此确定。2、继承人的范围由此确定。3、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期待权自此变为既得权。4、遗嘱的效力由此确定。5、确定继承人的应继份额。6、继承、遗赠的接受和放弃溯及到这一时间。7、确定20年最长时效的起算点。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己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该规则可以简称为“先析产、后继承”。
      遗产不能与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同财产、其他共同财产相混淆。
      举例:甲、乙、丙合伙,甲死后,甲的配偶丁继承甲的份额。丁想入伙的话,有协议的按协议,没有协议的乙丙要同意。乙丙不同意的,丁可以转让继承的份额。
       遗产的分割原则:1.自由原则。共同继承人随时有权要求分割遗产。2.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原则。3.互谅互让、协商分割原则。4.物尽其用原则。“人民法院在分割遗产中的房屋、生产资料和特定职业所需要的财产时,应依据有利于发挥其使用效益和继承人的实际需要,兼顾各继承人的利益进行处理。”
       分割的办法:实物分割,变价分割,作价补偿,保留共有。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遗产债务:是非曲直被继承人所欠的债务,包括被继承人生前个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完全用于个人生活需要所欠的债务。在确定遗产债务时,应将遗产债务与家庭共同债务区分开来。
       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原则:1.限定继承原则。“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2.保留必留份额原则。“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然后再按有关规定清偿债务。3.清偿债务优于执行遗嘱原则。“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4.连带责任原则。继承人共同继承遗产系共同共有,共同继承人对遗产债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司法实践中一般采取先清偿债务后分割遗产或先分割遗产后清偿债务两种办法。“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如果清偿债务后,剩余遗产不足以执行遗赠时,视为遗嘱部分撤销。既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的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对农村五保对象(所谓“五保”即在吃、穿、住、养、葬方面给予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的遗产,有五保供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归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没有协议,死者的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遗产的,按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处理,但集体组织有权要求扣回“五保”费用。
    请回顾一下刚才所讲的主要知识点:蓝色部分!


  (第二十三节课结束。祝大家学习进步!)

第二十一章 民事责任

第一节 民事责任概述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分为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
      民事责任的特征(口决:为国财不对)1.民事责任反民事义务为前提。在某些特定的侵权责任案件中,责任主体与行为主体可能发生分离,但是,实质上责任人仍然是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未尽监护义务而导致未成年人致他人损害,监护人应当承担的责任。2.民事责任具有家强制性。3.民事责任具有产性。4.民事责任具有偿性。只有个别例外情形实行惩罚性责任,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双倍赔偿责任。民事责任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利益的实现:违约责任的目的在于使当事人的利益达到合同适当履行的状态;侵权责任的目的在于使当事人的利益恢复到受到损害以前的状态。5.民事责任具有性(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责任:个人责任自负)。这一特征也使得民事责任与向国家承担责任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区分开来。

第二节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民事责任归责原则是指在确认民事责任归属时所依据的法律原则,是确定民事主体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标准。
       归责原则的种类:过错归责原则(也叫过失责任原则:无过错无责任)、无过错归责原则、公平责任归责原则。       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重要。不考虑行为人有没有过错,只要有因果关系就要承担责任。不是不考虑受害人的过错。),又被称为客观归责原则或者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依据法律的特别规定,无论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行为人的行为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就必须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适用范围比较狭小。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的情形主要有以下类型:(1)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2)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损害的民事责任。(3)环境污染造成他人损害的民事责任。(4)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民事责任。(5)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公平责任的归责原则,又称衡平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双方当事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均无过错,根据公平的观念在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合理地分担损失的归责原则。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特征:1.公平责任的归责原则适用于依法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同时依据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处理又会有失公平的情形。2.公平责任规则的归责原则以社会公平观念作为确定当事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以及在何种范围内承担责任的标准。3.公平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考虑的因素是当事人双方的经济状况、损害事实以及社会舆论和社会公平观念等。

第三节 民事责任的分类

       侵权行为法律特征(非表意行为,违法行为):1.侵权行为是行为人侵害他人利益的违法行为首先,侵权行为作为法律事实中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其次,侵权行为是行为人自己的行为。民法遵循自己责任原则。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悬挂物和搁置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等。再次,侵权行为是行为人实施的侵害他人合法利益的行为。最后,侵权行为是行为人致他人损害的违法行为。2.侵权行为是行为人实施的侵害他人物权、知识产权或者人身权等绝对权的行为。3.侵权行为主要是因过错而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一般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1.主观过错。“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重大过失指的是违反了普通人的注意义务,即普通人仅用一般的注意就可以预见,而行为人却怠于注意所体现出的过失。轻过失又分为抽象轻过失和具体轻过失,前者是指行为人欠缺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后者是指行为人欠缺应与处理自己事务相同的注意。2.违法行为。造成损害的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才能构成一般侵权行为,行为人才负有赔偿责任。否则,即使造成受害人人身或者财产权益的损害也无需承担民事责任,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执行公务的行为等3.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包括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共同过错:两个加害人。混合过错:两个受害人。
       一般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主要包括(△重要。口决:正级抗议害人1.不可力。2当防卫。3.紧避险。4.受害人同(在我国,只有在极少数特殊场合,如捐献人体器官、接受手术、参加体育竞赛等,甘冒风险。)。5.受人的过错。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财产、人身或者其他合法利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不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构成要件:(1)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财产、人身或者其他合法利益免受侵害。(2)防卫手段针对的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人。(3)防卫所针对的行为必须是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行为。(4)正当防卫必须是必要的。(5)正当防卫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名誉权、肖像权受到侵害时没办法进行正当防卫,因为正当防卫属自力救济,只有当公力救济无法进行或很难进行时才适用自力救济。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情势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对他人的财产或者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其他相应措施,而为法律或社会公共道德所认可的行为。)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财产、人身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而不得已采取的致他人较少损害的行为。“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比如:甲是火车司机,看到右轨上有三个人,而左轨上有一个人。甲把火车扳到左轨上。这种行为并不是紧急避险,因为生命的价值没法判断。而且一般是以较小财产损害为代价。
紧急避险的责任承担:1、如果险情的发生归因于人的行为或者人管理下的物件或动物,则应由行为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该个人可以是避险人、受害人、受益人或者其他人。2、如果避险的发生归因于自然力(例如雷电引起的火灾),避险人原则上不负民事责任。但在某些情况下,例如:避险人是受益人,避险行为使受害人蒙受重大损失或者陷于严重困难境地,则可以依公平责任规定,使避险人、受益人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案例)
       受害人的同意必须满足以下要求方可构成抗辩事由:(1)受害人有愿意承担损害后果的意思表示。(2)受害人的意思表示是明确、自愿的。(3)受害人同意的意思表示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4)受害人同意发生在侵权行为或者损害结果发生之前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人、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特殊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特征:1.由法律直接特别规定的。2.适用过错推定责任、严格责任和公平责任的归责原则,不适用一般的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3.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加害人对于法定的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责任。4.往往存在责任主体和行为主体分离的现象。
       特殊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类型(△重要: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2,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3,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指致作业人之外的人)损害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酒精中毒是合理的危险,若喝酒时发生甲醇中毒,就是不合理的危险)4,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5,地面施工致人损害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6,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致人损害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设置标识了,但被风刮跑了,还是要承担责任的)”7,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AB两人遛狗,两狗打架,A的狗死亡。动物致财产损害的,按一般的侵权处理,不是特殊侵权。)8,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单位作为监护人的承担过错责任。教唆无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教唆人承担侵权责任。教唆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由教唆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行为的精神损害赔偿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重要:1.自然人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和人身自由权遭受非法侵害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也可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2.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3.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1)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2)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3)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4.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可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此外,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但对受害人提出的赔偿精神损害的请求,一般不予支持
       人民法院在确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时,根据以下因素确定:(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侵权行为。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具备以下特征:1、主体的复合性;2、行为的共同性;3、结果的单一性。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约行为:是指在合同成立生效后,当事人没有依约履行期合同义务。违约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形态:1、合员义务全部不履行。2、合同义务部分不履行。3、合同义务履行迟延。4、预期违约。
       违约责任特征:1.违约责任属于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有很大不同。       2.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一方面,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承担的责任,不是当事人的辅助人的责任,另一方面,合同当事人对于自己一方的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违约应承担责任。3.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而产生的责任。4.违约责任是一种财产性的民事责任,如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5.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约定
       违反合同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1.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合同。      2.客观上有违约行为。其一是不履行,包括实际不履行和预期违约行为。其二是不适当履行。3.不存在免责事由。免责事由又称免责条件。
       至于主观过错,已不再是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因为我国《合同法》在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上采取的是无过错责任,只要当事人有违约行为且不存在免责理由,无论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均应承担违约责任,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1.继续履行。我国采用继续履行为主,赔偿为辅的救济原则。(1)违反金钱债务的,应继续履行。因为金钱债务不存在履行不能的问题。(2)违反非金钱债务的,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应继续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①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约;②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③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继续履行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2.采取补救措施。通常为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3.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是约定的,即只在当事人有约定时才适用。“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在当事人虽约定了违约金,但违约并未给对方造成损失时,违约方仍然要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4.赔偿损失。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除应具备违约责任的必要条件外,还必须有违约行为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事实。否则,不适用该责任形式。三种不同的确定损失的方式:(1)约定违约金。(2)约定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3)按照法律规定确定损失赔偿范围。除上述几种基本的责任形式外,当事人还可采用价格制裁、定金制裁、信贷制裁等责任形式,以保障合同的全面履行,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有两大类:1.法定的免责事由。(1)一般的法定免责事由。通常仅指不可抗力。(2)特殊的法定免责事由。在客运合同中,承运人应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2.约定的免责事由。

第四节 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请回顾一下刚才所讲的主要知识点:蓝色部分!


 ( 第二十四节课结束。祝大家学习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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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raiden 发表于 08-8-6 00:06:16 | 只看该作者
更新完毕![s: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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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j87828193 发表于 08-8-6 08:00:59 | 只看该作者
lz~~~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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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256051 发表于 08-8-6 11:02:25 | 只看该作者
。。。强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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