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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四联法硕民法预热辅导 作者:狼若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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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iden 发表于 08-8-5 23:55:2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作者:狼若水

大家好,我是四联法硕论坛版主“本命年”,现在和大家一起学习民法。不知哪位高人说过:当老师是最好的学习之道。所以我根据自己的备考经验,结合了四联的尹志强老师和付翠英老师的授课以及自己学习过程中的一点感受,以期给大家抛砖引玉,有讲得不对的地方,欢迎大家批评指正!大家在民法学习中遇问题可以在此博客留言,我们一起探讨,共同进步。
    有句话叫,预治法律,必先治民法。若想学好法律,必须先学好民法。所以民法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民法,在法硕入学考试中占75分,是相当重要的一部分。它的知识很多,很杂。所以我们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首先要梳理一下它的体系。争取帮大家把书读薄,并且当场消化。
   民法分为几大块:民事法律关系、物权部分、债权部分、人身权,知识产权,婚姻家庭和继承,民事责任。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体系的底座。很重要。
    07年3月16日颁布了物权法,08年的考试只考了一道简答:物权和债权的区别(这道题,四联押中了原题,新知识肯定是考试的重点)。而且09年考试的时候还要重视这部分内容。
    债权部分,主要是合同法调整的部分,也是相当重要的。
    其他部分除了继承,侵权责任部分每年出题较多,其他的出题都很少,特别是知识产权,每年只出几分的选择题。
第一讲:民法的总体框架(希望通过学习,可以对民法有个整体的了解)    法律是研究人和人的关系,学民法就要研究民事法律关系,刚才也提到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体系的底座。
    民事法律关系由哪些因素构成呢?以买卖合同关系为例,首先要有买方和卖方,这是主体、其次,买卖双方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你有收钱的权利我有交货的义务等等,这就是内容。买卖合同体现一个债权债务关系,它指向的对象是交付行为,也就是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3要素:主体、内容和客体。
    现在问:所有权是人和物之间的关系对不对?(X)民法调整的都是人和人的关系。

    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国家在特定的情况下也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自然人(要掌握自然人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民法中18周岁以上的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具有限制行为能力。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当然行为能力除了考虑年龄以后,还要考虑他的精神状态。以后我们再详细的讲解。在这里,是提醒大家注意与刑法上的规定相区别,刑法中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是这样的: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是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满14周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所以民法中以10和18为年龄点,刑法中以14和16为年龄点。
    在这里不满不包括本数,以上以上是包括本数的。比如:我说10岁以下的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不对的。10岁以下包括10岁,10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是限制行为能力人。

    其他组织,要知道哪些是其他组织(比如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等都是其他组织,特点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进行活动)
    国家在特定的情况下也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比如国家发行国债的时候,国家是债务人,买国债的人都是债权人。)
    讲完主体,下面要讲客体。感觉比较抽象,研究客体只有理论意义,记住就行:物权的客体主要是物,有时候是权利,比如权利质权。)、债权的客体是行为、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智力成果、人身权的客体是人身利益。)
    接下来是内容:民法的核心是权利义务。那何为权利?何为义务呢?
    权利:是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自由。它是一种可能性,是一种自由(比如:大家报了四联辅导班就有来听课的权利,可以听也可以不听,这是你的自由。当然权利并不是不受任何限制,你不能拿着基础班的听课证去听冲刺班的课程。)
    义务:是指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义务的落脚点是一种必要性。(比如:四联收了大家的学费,就有在规定的时间请规定的老师为大家授课的义务,这是一种必要性。)

    封建社会是义务本位,规定必须怎么样。现代的民法是一部权利法。从刚才义务的概念中也可看出义务是为了满足权利人的利益,所以不强调义务,主张权利本位。权利很多,看它调整的是财产关系还是人身关系,民事权利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还有界于两者之间的知识产权和继承权(包含着财产的内容,也包含着人身关系)。
    财产权有哪些呢?包括物权、债权。
    物权由物权法调整,担保物权部分由担保法调整。债权由合同法来调整。
    物权:根据对自己的物还是对他人的物享有权利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
自物权只有一个:所有权(也叫完全物权)。(共有是几个人对同一项财产享有所有权,这与我们所说一物一权是否矛盾呢?是不矛盾的,共有不是有几个所有权,而是几个人共有一个所有权。以后还后讲到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关系、占有)
    他物权: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体现物的使用价值(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担保物权,体现物的交换价值(包括:法定的担保物权是留置权,意定的是抵押权、质权)
    债权:根据发生依据不同,分为合同之债(最常见的,也叫约定之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之债,后三种是法定之债。

    人身权:人格权和身份权
    书上列举了11种人格权的种类:大家如果能记住就记住,不能记住能判断也行。比如说荣誉权是人格权还是身份权?04年以前荣誉权是列入身份权的,05年划为人格权。方便大家记忆,编了一个口决:生身见姓名,名消誉隐准行(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名称权;肖像权;荣誉权;隐私权;尊严权;信用权)
    人格权:物质性(有实体的,生命,身体,健康权)、精神性(其余的,比如:姓名,荣誉权等)
    身份权:书上列举了配偶、亲属权(父母与成年子女)。还有亲子(父母也未成年子女)、监护、探望。
    知识产权:主要包括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
    继承权:注意继承权的发生、行使、丧失、以及遗产的认定、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以后会仔细讲解。
    民事义务,义务不是重点,注意一下合同义务:哪些是主合同义务,哪些是从合同义务,哪些是附随义务,要学会判断。举个例子:我们签定了一个汽车买卖合同,交付汽车是主给付义务(一般存在对待给付,我交车你交钱)。交付相关单证是从给付义务。告知车的瑕次是附随义务。
    有了民事权利,如何保护呢?就要提到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侵权责任:违反法定义务而引起;违约责任:违反合同义务而引起)。
    归责原则: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还有过错推定责任(适用于医疗事故和建筑物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大家想大致了解,以后还会详细讲解。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观过错,违法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
    一般侵权责任的抗辨事由: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受害人同意、受害人的过错。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合同;客观上有违约行为;不存在免责事由。(注意和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相比较:主观过错不是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分为法定的和约定。法定的一般指不可抗力,也包括法律特别规定的,比如:承运人应对运输过程中的族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族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这就是一个法律特别规定的免责事由。

    刚才讲到法律关系的三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那法律关系是如何产生的呢?原因是有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是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是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
    比如:同事朋友间的饭局约好了你没去,会引起权利义务的变化吗?不会。这些情谊行为不是民事法律事实。
    又比如:太阳每天东升西落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吗?不能。所以它只是一种自然现象,是客观事实,但不是民事法律事实。
    看是否由人的意志支配民事法律事实分为行为、事件。
    行为是受主体意志支配,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活动。是最重要的法律事实。比如:签订买卖合同,首先要想买。这是受意思支配的,而且会导致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所以我们说这是一种行为。
    代理是特殊的法律行为。他特殊在何处呢?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而不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行为根据是否达到自己预想的效果分为民事行为和事实行为。(民事行为是按照自己的预想去发展,比如用3000元去买一台电脑),事实行为,是事实上发生的,主观上不一定想发生、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比如:拾得遗失物,创作行为,侵权行为,前两个是合法行为,后一个是不合法的行为。)
    行为根据效力也可分为民事法律行为(合法行为)、无效行为(通常是违反了法律的强行性规定或社会公序良俗。比如:两个18岁的人结婚是无效的,没达到婚龄。)、可变更可撤销行为(通常是欠缺意思表示真实这个要件,比如重大误解)、效力待定的行为(一般是欠缺主体合格的要件,比如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事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比如出生,死亡,时间的经过受你意思支配吗?不受。又比如罢工、战争、南方百年一遇的雪灾、512地震。)
    打雷是事件吗?它首先是一种自然现象,如果引起火灾,就引起法律关系产生,而且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这时就是事件了。如果没有引起法律关系的变化,它就不是事件,只是一个自然现象。
    民法就是这么多内容。是通过民事法律关系来进行排列的。我们在学习的时候要掰开了揉碎了,考试的时候在大脑中要个清晰的框架,一看知识点就知道是去哪一章搜索答案。

    我们除了了解民法的体系之外,同时要学会用法言法语,不要说外行话。
    比如:借款合同关系要用贷款人、借款人。租赁合同关系要有出租人、承租人。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定作人。等等。

    我们现阶段学习民法是为了应试,所以要讲一下民法考试的题型:单选(20个,一个1分)、多选(5个,一个2分)、简答(2个,一个6分)、辨析(1个,8分)、法条分析(1个,10分)、案例分析(1个,15分)总共75分。
    这些题型怎样来回答能尽可能少的失分呢?
    选择题:一般考书上的死记的知识点或者小案例。
    比如:商标权的保护期是多少年?10年。
    又比如:公民甲户籍地在新疆,去南京培训1年后,到深圳工作3年。后因病到广州治疗,目前已在广州一家医院住院16个月。依我国民法规定,某甲的住所地在( D )。
    A.南京 B.新疆 C.广州 D.深圳
    考点:如何确定住所地呢?自然人以其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这就转了好几个弯,大家一定要保持清醒,不要掉进命题人的陷井。
    还有,如果大家考上研了,把户口从原籍迁出,但学校还没有落户的时候你和他人发生了纠纷,应该在哪个地方起诉呢?应该在原籍地起诉。(有法条规定)

    简答题:通常都是书上明确标有1、2、3、4的重要知识点。出题的方式一般是考两个名词的比较、某个民事制度的构成要件、某项制度或权利的概念和特征。
    比如:08年刚考过的比较物权和债权。答题思路就是先答概念,后答联系,再答区别。
    比如: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怎么答?先答表见代理的概念,再答构成要件。
    比如:简答抵押权的概念和特征?先答概念,再答特征。有些特征可以从概念中推导出来。所以该记的东西还是要记下来的。
    辩析题:通常是让大家辨析一句耳熟能详的话。比如:08年刚考的“一言既出四马难追”(这也是四联资料上的原题)。解题思路通常先判断是正确/不正确/还是不完全正确,一般情况下是不完全正确,判断之后再回答体现了民法上的什么制度,概念,有什么意义,正确在什么地方,不正确在什么地方。
    比如“一言既出四马难追”:这种说法不完全正确。一言指一种意思表示。四马难追体现了要约和承诺制度。要约和承诺的概念。要约以到达受约人时生效。要约未生效前撤回,生效后可以撤销(未规定承诺期限、受要约人尚未做出任何准备的可以撤销)、四马可追。要约人发出,对方做了准备的或有承诺期限的,不得撤销,四马难追了。承诺一经做出不得撤销,未生效前可以撤回。

    法条题:一般是考重要知识点,08年考的也是反复考的不当得利。(这也是四联押中的原题。其实这些重要知识点,不光是四联,自己也应该能押中,重点恒重。)答题思路:该法条反映了民法的XX制度、该制度的概念、意义(制定该条的目的)、构成要件、法律效力。
    案例题:1、找到主体,分析案件涉及哪些法律关系;2、分析案件如何处理或者案件存在哪些问题。3、判断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4、合同是否有效。其实都万变不离其宗。当然大家一定要知其然还知其所以然。因为大部分的题都会紧接着问个为什么?
    以上是按题型如何答题,在答题的时候还要特别注意,条理一定要清晰,要分段,把关健词摆在最醒目的位置。

    交流开始的时候我就要求自己也要求大家,当堂问题当堂消化。现在我们来回顾一下刚才所讲的主要知识点:蓝色部分!
     第一节课结束。祝大家学习进步!5月30日。

[ 本帖最后由 raiden 于 2008-8-5 23:59 编辑 ]
沙发
 楼主| raiden 发表于 08-8-5 23:55:49 | 只看该作者
第一章 导论第一节 民法概述       民法一词源于古罗马的市民法。市民法是相对于万民法而言的,在罗马帝国,调整罗马市民之间关系的法律称为市民法,调整罗马市民与外国人之间关系的法律称为万民法。国民党政府1931年完成的《中华民国民法典》应是我国历史上第一次立法上使用的“民法”一词。
       (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法类型第一,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和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由立法机关系统编纂成民法典的民法规范体系。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比如合同法)是指具备民法实质内容的民事法律规范体系,包括民法典和其他民事法律、法规。注意民法通则,不是民法典,所以它不是形式意义上的民法。也就是说我国没有形式意义上的民法。
    问题:劳动法、税法、财政法是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吗?不是。不是平等主体。
    第二,广义的民法和狭义的民法。广义民法(包括民法典、婚姻、继承、知产、商法:公司、票据、保险、海商法)是指一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民事普通法和民事单行法的总和,其外延包括民法典、其他民事法律法规、婚姻家庭法以及传统商法等。狭义民法仅指编纂成民法典的民事规范系统。我国采用广义民法的概念。
第三,民法典和民法通则。我国的民法通则是1986年通过的,156条。
    民法特征:1.民法是权利法。 2.民法是私法。  3.民法主要是实体法。4.民法规范大多为任意性规范,兼有强行性规范。
       民法的渊源是指民法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两种类型:一是制定法,二是非制定法民法渊源的制定法主要包括:1.法律。包括:(1)宪法;(2)民事基本法(《民法通则》);(3)民事单行法(商标法、合同法、继承法、担保法等)以及针对特定权利主体、客体或特殊问题而制定的既有民事规范又有行政法规范的法律,如合伙企业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2.行政法规。3.地方性法规。4.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文件。这里主要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所做的司法解释、案件批复意见等。非制定法包括民事习惯和法学理论
    民法的解释,是指一定的解释主体运用一定的方法和原则并遵循法定的权限和程序探求民事法律规范的含义确定其内容的行为和活动的过程。
    民法的解释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1.历史解释。  2.体系解释。3.目的解释。4.文义解释。5.扩张解释。6.限制解释。7.当然解释。此外,还有比较法解释、合宪性解释、社会学解释等民法的解释方法。口决:立体木纹扩县党, 比较合宪社会
       民法的适用也称民法的效力,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在何时、何地、对何人发生法律效力
       民法对人的效力即指民法对哪些人有法律效力。民法上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1)对居住在我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和设立在中国境内的中国法人,都具有法律效力;(2)对于居留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和经我国政府准许设立在中国境内的外国法人,原则上具有法律效力,但依法享有外交豁免权的人除外。另外,我国民法中某些专门由中国公民、法人享有的权利,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法人不具有法律效力;(3)居住在外国的我国公民原则上适用住在国的民法,而不适用我国民法。但是,依照我国法律以及我国与其他国家缔结的双边协定,或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我国认可的国际惯例,应当适用我国民法的,仍然适用我国民法。
       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主要指两个方面:1.民事法律规范发生法律效力的起、止时间。       2.民法的溯及既往效力,即民法对于其公布实施以前发生的民事关系有无溯及既往的效力。通常情况下,民法原则上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与刑法不同,刑法是从旧兼从轻。
       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是指民法在什么地域内适用。一般分为两种情况:1.凡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其各部、委等中央机关制定并颁布的民事法规,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领空、领水,以及根据国际法和国际惯例应当视为我国领域的一切领域。2.凡是地方各级政权机关所颁布的法规,只在该地区内发生法律效力,在其他地区不发生效力。
       我国民法的适用范围以属地法为原则,即凡是在中国领域内发生的民事活动,原则上都适用中国法。
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即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具有以下特点:1.主体地位平等。2.主体意思表示自由。3.等价有偿。4.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基本内容是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基于人格或身份而发生的、与人身不可分离不具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基本原则,是指效力贯穿于民法始终根本性规则,是对立法、司法和法律解释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本准则。具有以下特征:1.非规范性(一般用模糊概念来表示。    2.根本性
     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1.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的根本准则。2.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活动的行为指南。3.民法基本原则是法律解释的基本准则。4.民法基本原则是司法机关裁判的依据、具有弥补法律漏洞的功能。
    民法基本原则的适用原则:1、没有具体规范时适用;2、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具体规范都能适用,但两者相冲突时适用基本原则来调和。
    比如:甲领着自己的孩子到乙家串门,乙给孩子一根玉米,甲乙聊天,孩子自己到院子里玩,被乙家的大公鸡啄瞎一只眼。一审判决饲养动物伤人,由其饲养人乙承担70%无过错责任,甲对孩子有监护义务,也应承担30%的无过错责任。甲不服,上诉。中院认为甲领孩子串门,只顾聊天,未尽到监护义务,责任更重,乙40%,甲60%。甲还不服,最后高院推到最高院,经查此鸡1年前伤过人,属危险动物,饲养人应严格看管或者采取其他措施,认为乙70%,甲30%。此时谁承担多少不好确定,适用基本原则—公平原则。如果是甲的小孩自己往乙家走,被乙的公鸡啄瞎,直接适用饲养动物伤人的无过错责任,由乙承担全部责任,不存在冲突,也就谈不上用基本原则了。
    公民的基本原则口决:公平自等成功进攻
    公民、法人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私权神圣)
    平等原则(公理性的原则:1.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不受性别、年龄、职业等差异的影响。2.民事主体平等地参与民事活动(机会平等),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3.民事主体应当以平等协商(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的方式从事民事活动。4.民事主体受平等的法律保护
    举例:商场有没有权利规定偷一罚十?没有,因为没有进行平等协商,是违背公平原则的,根据实际损失赔偿。但商家单方承诺假一罚十是否有效呢?是有效的。这是单方承诺,没有加重对方的义务扩大己方的权利。
    比如:甲在乙的餐馆吃饭不给钱,甲是否有权扣留乙呢?有权。这是什么行为?自助行为。但自助行为有一个限度,那就是能请求公力救济时就能再实行自力救济(自力救济分为自卫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和自助行为),否则就构成非法拘禁了。
       自愿原则(意思自治:1.民事主体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参加民事活动以及如何参加民事活动。2.民事主体应当以平等协商的方式从事民事活动,就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达成合意。3.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民事主体有权依其意愿自主作出决定,并对其自由表达的真实意愿负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等价有偿原则:1.等价有偿原则主要适用于以商品交换为内容的财产流转民事法律关系中。2.民事主体取得财产权利必须支付相应的对价,对方在承担给付财产的义务的同时获得相应的财产权利。3.民事主体从事以商品交换为内容的财产流转民事活动,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剥夺对方的财产权利。
    注意:此原则只适用于有偿双务的财产关系。比如:买卖合同。人身关系不能适用:比如家庭成员的抚养、继承财产、遗赠、赠与都不适用等价有偿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重点。要注意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诚实守信,正当行使民事权利并履行民事义务,不实施欺诈和规避法律的行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被誉为现代民法的“帝王条款”。1.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必须将有关事项和真实情况如实告知对方,禁止隐瞒事实真相和欺骗对方当事人。2.民事主体之间一旦作出意思表示并且达成合意,就必须重合同、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3.民事活动过程中发生损害,民事主体双方均应及时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避免和减少损失。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1.指导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2.诚实信用原则赋予法官司法裁判的自由裁量权。
    比如:受人之托,终人之事(委托代理)。白纸黑字不容抵赖(如果用合同法理论在考合同的形式、效力和履行。合同无效或被解除的也可以抵赖)。都体现了诚信原则。
    比如:买卖不成仁义在。该说法是正确的。买卖不成,指交易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仁义实际上就是诚信。买卖不成立,但还是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负有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为了维护订立合同中的诚信基础,合同法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
       公平原则:1.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法律活动时,应当本着公平的理念公平合理地确定权利义务关系并且正当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2.司法机关在处理民事纠纷的过程中应当做到公平合理。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其实与诚信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有部分的重叠。):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民事活动应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1.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不得超越法律、政策和社会公德的正当限制,不得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2.民事主体背离权力应有的社会目的或超越权利应有的限度,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公序良俗原则:民事活动应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社会公共利益”相当于“公共秩序”;“社会公德”相当于“善良风俗”。学者在理论上将违反公序良俗行为类型归纳为:危害国家公序的行为、危害家庭关系的行为、违反两性道德准则的行为、射幸行为、违反人权和人格尊严的行为、限制营业自由的行为、违反公共竞争的行为、违反消费者保护的行为、违反劳动者保护的行为、暴利的行为等。
     请回顾一下刚才所讲的主要知识点:粉色部分!

     第二节课结束。祝大家学习进步!5月31日。
板凳
 楼主| raiden 发表于 08-8-5 23:56:48 | 只看该作者
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法律关系。
    要学会认定:师生之间、同学之间不是,双方没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内容,是简单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在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大多取决于民事主体的意思。2.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民法调整对象的平等性和财产性,在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即损害赔偿的方法上也得到了体现。
       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1、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    2、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3、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    口决:才觉悟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也称为民事权利义务的主体或简称为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作为民法中的主体有两个基本要件:(1)客观存在;(2)为法律所承认。在我国,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国家作为整体,在一些场合也是民事法律关系的特殊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有单一主体、多数主体之分。有特定主体和不特定主体之分。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两者相互对立、相互联系。在任何一个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都是一致的,权利的内容要通过相应的义务表现,而义务的内容则由相应的权利限定。权利是一种可能性,义务是一种必要性。也要注意与权限与权能区分开来。权能是权利的具体表现形式,比如所有权的权能有哪些?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限是一种资格,更多的是义务,比如监护权,代理权虽然我们通常叫权利,要深究的话,追求精确的话,说它们是一种权限更合适,因为他们不能因为代理行为或监护行为来实现自己的利益,而是为了实现被监护人或被代理人的利益。  义务又要与责任区分开,义务是责任的前提,责任是义务违反的结果。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有五类,即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和权利。其中,主要是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担保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也是,但不限于物,还包括权利,如权利质押等;债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行为,行为的客体包括物和行为;人身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人身利益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智力成果
      标的和客体意思是一样的,只是使用的场合不一样。一般意义上用客体,即适用于所有民事法律关系,合同中一般用标的,标的适用于债的关系。但注意客体不等于标的物。甲把自己的手表卖给乙,甲乙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客体/标的是给付,标的物是手表。
第三节 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自由
       民事权利的类型口决:才子主绝技1.产权和人身权(以权利的客体之不同)2.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根据权利的作用的不同)。3.对权(对世权)和相对权(对人权)(以权利人可以对抗的义务人的范围为标准)。4.权利和从权利(根据权利的相互关系。比如设置了抵押权的债权)。5.得权和期待权(根据民事权利的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实现)。比如: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权利。条件成就前是期待权,条件成就后就是既得权。等我考上法硕了我就把我的复习资料送给你。
    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重要):支配权是指可以对标的物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例如所有权、知识产权、人身权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例如债权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权利的权利,例如不安抗辩权。抗辨权在于防御,不在进攻。分为永久性(时效已过的抗辨)和延期抗辩权(不安,先索等)。形成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的行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例如追认权、撤销权、法定解除权、法定抵销权、免除权。催告权是形成权吗?法律对形成权规定有一个行使的期限,即除斥期间。
       民事权利的保护分为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两种。民事权利的私力救济,又称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是指权利人自己采取各种合法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受侵犯。例如依法向侵权行为人提出请求,自卫行为等。民事权利的公力救济,又称民事权利的国家保护,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由国家机关给予保护。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受到侵犯时,可以诉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判决或者仲裁,也可以依法请求有关的国家机关给予保护。
第四节 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需要具备三个基本的条件民事法律规范(抽象条件)、民事主体和民事法律事实(具体条件)
       因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导致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通常包括:主体变更(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发生变化);内容变更(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在范围和性质上发生变化);客体变更(客体发生变化)。
       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的总和,叫做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构成例如:遗嘱继承法律关系,需要立遗嘱的行为和遗嘱人死亡这两个法律事实才能够发生。
    甲用菜刀把乙砍死,乙的亲属继承乙的财产,引起继承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是事件(死亡)。引起赔偿的法律事实是侵权行为。
       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1、根据客观事实是否与主体的意志有关,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
       事件,又称为自然事实,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人的出生、死亡等。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行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在无意识或精神错乱中所为的“行为”,一般也将之归为事件
       行为是指受主体意志支配、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活动。比如:抛弃所有权。当事人在熟睡或昏迷状态中的动作,及受他人暴力强迫所为的动作,均属于行为。
       行为按其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可以分为合法行为和不合法行为
       合法行为是指符合或不违反民事法律规范、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合法行为又可以分为民事法律行为、准民事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三种。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基于意思表示,旨在发生、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但表示行为还包括不合法的表示行为,即无效的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准民事法律行为(△重要)是指行为人以法律规定的条件业已满足为前提,将一定的内心意思表示于外,从而引起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包括意思通知要约拒绝、履行催告、选择权行使催告;观念通知承诺迟到通知、发生不可抗力通知、瑕疵通知、债权让与通知、债务的承认;感情表示被继承人之宽恕。
       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主观上不一定具有发生、变更或消灭正常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但客观上能够引起这种后果的行为,创作而发生著作权关系。作为债权标的给付的行为如交货、付款,也属于事实行为。也包括不合法行为,比如侵权行为。
       不合法行为是指不符合法律要求或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包括违约行为、侵权行为、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等。

     请回顾一下刚才所讲的主要知识点:蓝色部分!
     第三节课结束。祝大家学习进步!6月1日。
地板
 楼主| raiden 发表于 08-8-5 23:57:15 | 只看该作者
第三章 公民(自然人)第一节 公民概述        公民,是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根据该国的法律规范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       自然人是指基于自然规律出生并根据法律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民事主体。
第二节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特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而不是实际的权利。2.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既包括民事主体取得民事权利的资格,也包括民事主体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3.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具有法定性。4.民事权利能力具有与民事主体人身的不可分离性。不能转让或者放弃,而且,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任何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不受限制和剥夺。
       (简答)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是两个不同的法学概念,民事权利是一种依法可以获得的实际权利,主体可以依法根据自己的意志确定权利的具体内容和实现方法,并且可以转让,放弃自己的民事权利。
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开始时间为出(脱离母体)生(独立呼吸,有生命)之时终止时间为死亡之时。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是一般的民事权利能力。还有特殊的民事权利能力。比如结婚(男22,女20岁),收养(夫妻双方都要35岁以上。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年龄相差要40岁以上),还有劳动(16岁)
      对公民出生时间的确认是很有必要的。比如安徽芜湖的孕妇甲被邻居乙的摩托车撞倒,三天后甲产下一女,一年半后甲发现女儿的智力比普通孩子差,反映慢,怀疑是乙撞倒后致使早产引起的。遂以孩子监护人的身份将乙诉至法庭。乙以撞倒的是甲,当时孩子没有出生,即没有民事权利能力,主体不合格为由驳回起诉(这是呼吸说的弊端,无法保护胎儿的利益。)
       民法上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在实践中,如果自然人在医院死亡的,应以死亡证上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以户籍簿上登记的死亡时间为准。医院和公安部门可以开死亡证明书。如果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而无法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首先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当确知被宣告死亡人尚未死亡时,应当依被宣告人或其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以新的判决撤销原来的宣告死亡判决。
      谁先死谁后死:夫妻二人在家被害,二人分别有各自的父母,有一个小孩。共有财产100万。起初认定二人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分别有遗产50万,夫的50万由夫的父母,小孩3人平分。妻的50万由妻的父母和小孩3人平分。后经调查,妻在家先死,男跑出去求救时死亡。所以遗产的划分就有了变化。妻的50万先由夫、妻的父母、孩子4人平分,夫的遗产是50万加上继承的四分之一的50万,由夫的父母,孩子3人平分。
    案例:一家三口,夫妇经营书店,现有房屋、汽车、书店价值400多万。2002年,全家开车出去玩,不幸发生车祸,夫妇当当场死亡,送孩子去医院的途中死亡,夫的弟弟(小孩的叔)负责料理了他们的后事。叔与一家的关系特别好,一直由叔帮助照看书店和孩子。妻有一个养父,提出要求继承50万遗产。叔不愿给,养父到法院起诉要求继承50万。问养父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答: 夫妻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夫妻共同财产400万,均分,各200万。夫的继承人是儿子,由儿子继承200万。妻的继承人是儿子、继父,各继承100万。儿子的遗产共300万,由其外祖父继承。如果叔要求分遗产的理由只能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在生前对被继承人抚养或被被继承人抚养的人,可以适当分得。养父请求50万,是请求多少就是多少,其余的350万视为放弃的。
      还有一个案例:以后再补充.
第三节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确认的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特征体现:1.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定性。2.民事行为能力与公民的年龄和精神状况直接相联系。3.民事行为能力非依法定条件和程序不受限制或取消
       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三类,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达到一定年龄和精神状态正常的自然人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应当满足下列两个条件:1.年满18周岁。对于年满16周岁而不满18周岁,但是以自己的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人,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不是最低生活水平))的公民,法律将之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精神状况健康正常
      10周岁以下的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X)以上以下包括本数。应该改为:不满10周岁
      一个未成年的精神病人,完全不能辩认自己的行为性质,不能预见自己的行为后果。它是按智力标准还是按年龄标准判断此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呢?按年龄。因为民法中的精神病人主要是指成年的精神病人。未成年本身就受到法律保护,用不着再设一个未成年人中的精神病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又称为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部分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赋予那些达到一定年龄但尚未成年和虽已成年但精神不健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自然人所享有的可以从事与自己的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的能力。有两大类:一是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二是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无效,基于合同行为,是效力待定的合同。我国合同法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比如:甲12岁去春游,父母给了他300元钱让他自由支配。买了一个玩具。甲的行为有效吗?如何判断?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判断标准是与生活的关联程度、数额等(不好判断);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法律规定的完全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以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资格的行为人。有两类,一是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二是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比如:甲8岁,拾得200元钱(拾得遗失物,不当得利之债),用4元买了彩票,一张没中,一张中了500万。问买彩票的行为是否有效?500万归甲还是失主?中了的有效,根据有利而无害原则。未中的可以主张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归甲。因为货币是特殊的种类物,本身不具有可识别性,谁占有它就所有它。遗失人只有权请求返还遗失的200元。(不当得利)。那会不会出现大人让小孩去买彩票,中了奖,不中就无效呢?不会。因为那就是大人的行为了,大人单方授权,法律后果由大人来承担。
      精神病人的认定,人民法院应该根据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或者参照医院的诊断鉴定确认,在不具备诊断、鉴定的条件情况下,也可以参照群众公认的当事人的精神状态认定,但应以利害关系人没有异议为限。
第四节 监护       民法的监护是为了监督和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置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需要监护的人主要包括两大类: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监护制度的作用:1.监护制度弥补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民事行为能力上的缺陷,有利于保护他们的民事权益2.监护制度有利于稳定社会的正常秩序。
       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设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顺序在先的排斥在后的)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包括法定监护人和指定监护人两大类。法定监护人主要为被监护人的关系亲密的近亲属,且有一定的监护顺序,顺序在前的监护人排斥顺序在后的监护人。指定监护人主要是在有监护争议的时候才会发生,有权指定监护人的机关包括三类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的单位、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或者村委会和人民法院只有被监护人的近亲属才有资格成为指定监护人“近亲属”的范围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电视上讲的诛九族是哪九族?高祖父母、曾祖父母、祖父母、父母、自己、子女、孙子女、曾孙子女、玄孙子女。(来孙)
      贾宝玉和林黛玉能结婚吗?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不能结婚。他们是几代呢?找同源,贾宝玉的祖母是林黛玉的外祖母。3代。不可以结婚。那如果贾的祖母和林的外祖母不是贾母一个人,而是亲姐妹。那么,他们还能结婚吗?可以。4代。
       精神病人监护人的设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依次:(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精神病人的监护人也分为法定监护人和指定监护人两大类。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的顺序和范围均不同于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指定监护的机关主要是精神病人所在的单位或其住所地的居委会和村委会,对指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裁决。
      注意:法定代理人和法定监护人是不同的。甲是精神病,他的妻子乙要与其离婚。甲的父亲75岁,退休在家。甲的儿子25岁出国留学,女儿20岁大学在读。弟弟40岁,工人。指定甲的弟弟为法定代理人合适。
       监护人的职责主要有:(1)保护被监护人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2)担任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3)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
       监护的终止主要有两种方式:自然终止和诉讼终止
       举例:甲乙是夫妻,离婚后他们的孩子丙由法院判给与甲一些生活,若丙造成他人损害,乙有无承担赔偿的责任?有。因为甲乙离婚不能否定乙对丙的监护职责。再问,如果甲乙不离婚,将丙送给丁收养,若丙造成他人损害,甲乙有无承担赔偿的责任呢?没有。因为甲乙将丙送给丁收养,与丙的民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消灭了,责任由养父母丁来承担。
      请回顾一下刚才所讲的主要知识点:蓝色部分!      
      第四节课结束。祝大家学习进步!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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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raiden 发表于 08-8-5 23:57:37 | 只看该作者
第三章 公民(自然人)第五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重要)      宣告失踪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的公民为失踪人的民事法律制度。“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从公民音信消失之次日起算)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整个战役结束。一般期间是从次日起算,这是特别规定按规定)起计算。”人民法院应当查明被宣告失踪人的财产,指定财产管理人或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
       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就是为被宣告失踪人建立财产代管制度。“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宣告死亡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判决宣告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的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宣告死亡的条件:1.自然人下落不明达法定的期间。一般情况下,下落不明的期间4年(次日起,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期2的,利害关系人就可申请宣告其死亡。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另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当事人不可能生存的,其利害关系人可以立即向法院提出宣告死亡的申请。2.须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和顺序是:(1)配偶;(2)父母、子女;(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4)其他与被申请宣告死亡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如债权人和债务人等。3.须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宣告。首先由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受理以后,应当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1;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期间届满之后法院根据被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终结审理的裁定或者宣告死亡的判决
       所以:宣告一个人死亡最少经过3个月,一般经过五年。
       公民被宣告死亡之后,产生与自然死亡相同的法律后果,其民事主体资格消灭,民事权利能力终止婚姻关系自动解除个人财产作为遗产发生继承。“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人民法院撤销死亡宣告之后,如果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尚未再婚,其夫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已经再婚或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夫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需办理复婚手续。被撤销死亡宣告人有子女的,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应当恢复,但子女已被他人依法收养的,收养关系不能自动解除
       甲被宣告死亡,甲的配偶结婚不算重婚。但甲在别地又结婚的,是重婚吗?是。(保护目的
       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在公民下落不明又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下,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过申请宣告失踪直接宣告死亡。如果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但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的,则应宣告死亡。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区别:1、目的不同:宣失是为了保护失踪人的利益。宣死是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利益。2、下落不明的法定期限不一样。3、公告期间不同。4、法律后果不同。5、宣告撤销的法律后果不同。(尽量多答,少了扣分,多了错了不扣分)
      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有顺序,若配偶不同意,而与被申请宣告死亡的人有债的关系的债权人不能申请宣告死亡。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可以申请宣告失踪。因为宣告失踪没有顺序。宣告失踪后,设置财产代管人,债权人可以要求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使债得到清偿。
两户一伙    第六节 个体工商户(个体经济)、农村承包经营户(集体经济)       个体工商户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过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个体工商户的法律特征:1.个体工商户的经济性质是私人所有制。2.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必须符合法律规定。3.个体工商户必须履行一定的核准登记手续方可成立。4.个体工商户以户的名义独立进行民事活动。5.个体工商户以其全部的个人财产对外承担无限清偿责任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法律特征:1.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我国农村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分散经营方式的法律形式。2.农村承包经营户从事的是商品经营活动。3.农村承包经营户存在的基础是承包合同。4.农村承包经营户以户的名义独立从事民事活动,对外承担无限清偿责任
        基于合同的一定是债权吗?(错)抵押权,农村承包经营权都是基于合同,但分别是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举例1:甲乙是夫妻,是分别财产制。个体工商户甲欠丙10万元无法清偿。问丙能否主张乙清偿甲欠的债?若丙知道甲乙是分别财产制,就不能主张。如果不知道,则可以主张由乙来偿还。
       举例2:甲乙是夫妻,有2孩子,甲承包乡政府的面粉厂,经营中借了许多钱。甲死亡,债权人找乙要钱是可以的。乙以不知道甲承包或乙没有收益供家用是不能对抗的。债权人如何保护自己呢?可找乡政府(主管单位对企业有领导和管理,有一定责任。)也可找面粉厂(面粉厂是法人,甲是经营中欠的债)
第七节 个人合伙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约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行为或组织形式。(基于个人信任)
       个人合伙的法律特征:1.个人合伙是两个以上自然人共同组成的联合体。2.个人合伙是以合伙协议为基础的。3.个人合伙由合伙人共同投资而成立。4.个人合伙的财产属于合伙人共有。5.个人合伙由合伙人共同经营管理。6.个人合伙应当经过核准登记,并以合伙的名义独立从事民事活动。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对外独立从事经营活动。
       个人合伙可以分为普通合伙和特殊合伙。1.普通合伙,就是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和共负亏损,全体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2.特殊合伙,是部分成员不参加经营并且对合伙债务负有限责任的合伙。特殊合伙主要包括两种:一为隐名合伙,二为有限合伙隐名合伙,是指当事人一方对他方所经营的事业出资,而分享其营业所得收益及分担其营业所受损失的契约。隐名合伙为大陆法系国家所特有。其特点是:隐名合伙无独立的合伙财产,隐名合伙人的出资归入营业人的营业财产;隐名合伙人只分享营业利润,并不参加营业,以出资额为限承担合伙的责任。有限合伙,是指一名以上普通合伙人与一名以上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伙(部分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部分承担有限责任)。是英美法上的一种独立的合伙形态。
       合伙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
       合伙财产主要有两部分构成:一是各合伙人的最初出资;二是合伙经营期间所积累的财产。合伙人投人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未经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任何合伙人不得处分合伙的财产。如果各合伙人的意见无法达成一致,则按多数合伙人或多数出资份额者的意见处理。
       入伙是指在合伙存续期间,第三人加人合伙并取得合伙人的资格的行为。新合伙人应与其他合伙人一起对合伙原有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合伙经营过程中增加合伙人,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应当认定入伙无效。”新入伙对入伙前的债务也要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退伙是指合伙人推出合伙组织而丧失合伙人资格的行为。退伙分为声明退伙、法定退伙和开除退伙。合伙人退伙有书面协议约定的,按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原则上应允许。但因其退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考虑退伙的原因、理由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等情况,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合伙人退伙时,应当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合伙负责人执行合伙的经营决策所产生的经营亏损、意外损失和所欠债务等民事义务和责任,均由全体合伙人承担。但是如果能够证明这些义务和责任是由合伙负责人超越合伙的经营决策所引起的,须由合伙负责人个人承担此种责任。
       在对内关系上,合伙的债务(不是个人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无限清偿责任。在对外关系上,对于合伙债务,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举例:某年4月,高某出资2万元购买二手汽车一辆,与邻居杨某商定由高某联系业务,杨某负责运输合伙从事业务,所得收入按5:1比例分配。同年8月4日,杨某在承运途中由于没有将货物盖好,导致大雨将货物淋湿,损失1万元。货主李文向两人索赔。高某与李文发生争执。8月10日杨某提出退伙,并向高某交纳了2000元的赔偿费。三天后,高某又与陈某达成合伙协议,由陈某负责开车,比例5:1分成。8月15日,李文的弟弟李武与高某交涉时,高某将李武打成重伤,随后潜逃。李文兄弟找到杨某和陈某要求赔偿货物损失和医疗费7000元,杨某陈某以自己是为高某打工为由,声称不能偿还高某的债务,李氏兄弟向法院起诉。问李氏兄弟的损失由谁承担?(入伙人对以前负有的债务也有责任。李文的损失应向高某和杨某提出赔偿请求。杨高二人负连带清偿责任。李武的损失是高某的个人行为,是个人债务,不是合伙债务,由高某个人承担。退伙的方式有声明退伙、自然退伙、开除退伙。杨某的退伙有效。但合伙必须是2人以上,只解散合伙关系了。陈某与高某是另一个合伙关系,不是入伙。若山体滑坡是不可抗力,可免责,由货主自己承担)
      举例: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有名称权的有( ABD )
      A、法人 B、个体工商户 C、农村承包经营户 D、个人合伙
       请回顾一下刚才所讲的主要知识点:粉色部分     
    第五节课结束。祝大家学习进步!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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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raiden 发表于 08-8-5 23:58:07 | 只看该作者
第四章 法人与其他组织第一节 法人概述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组织
       法人的分类:1、公法人和私法人 2、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成立的基础不同) 3、营利法人、公益法人和中间法人(社团法人依其目的事业有无营利性)前三是大陆法系的分类。4、我国《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分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中间法人是指那些不宜归入营利法人,又不能归人公益法人的社团法人,如合作社、商会等。
      会判断:国家机关(公法人)、公司(私法人、营利法人)、诺贝尔奖,宋庆龄基金会,寺院(财团法人)、商会,合作社(中间法人)、学校、医院(公益法人。不是不盈利,只是不以盈利为目的。)
      中共中央、中共市委、共产党等市以上党的机关、团组织(机关法人)
      科教文卫体、报社、医院等(事业单位法人)
      足协、工会、学生会、法学会、文联、青联、作协、佛教协会(社会团体法人)
      社团法人与社会团体法人不同。如基金会这种传统的财团法人,在我国也是社会团体法人。
      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区别(△重要):(1)成立的基础不同,凡是以人的集合为成立基础的是社团法人;凡是以捐助的财产为基础而成立的是财团法人。(2)设立人地位不同。社团法人的设立人,在法人成立时,可以成为法人的社员;而财团法人的设立人,不能成为法人的成员。(3)设立行为不同。社团法人设立行为属于合同行为,而且为生前行为;财团法人的设立行为则为单方行为,并可以遗嘱方式实施。(4)有无意思机关不同。社团法人有自己的意思机关,而财团法人则没有该机关。(5)目的事业不同。社团法人的目的可以是公益的也可以是营利的;而财团法人的目的只能是为公益事业,不以营利为目的。(6)解散的原因及解散的后果不同。社团法人的原因是多种的,并可以因成员的协议而解散;而财团法人则只能因为期限届满或财产不足而解散。社团法人解散后,经清算仍有剩余的财产应分给其成员;财团法人解散后,有剩余财产的依章程处理,章程无规定的,应上缴国库。另外,二者在设立、变更和国家管理上,也有所不同。
      法人与合伙的区别:1、法人必须依法成立,后者无此强制性规定,基于个人信任,彼此熟悉。2、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合伙不能。法人成员对外承担有限责任,后者对外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3、法人的长久性,合伙的暂时性。4、法人有破产程序,设法定代表人,合伙没有。5、法人财产属于法人,合伙财产属于共有,而不属合伙组织。   
第二节 法人的民事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作为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法人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主要区别:1.法人不能享有某些属于自然人固有的因年龄、亲属关系等而产生的权利义务。法人虽可以通过受遗赠,取得死者的遗产,但不能像自然人那样享有继承权。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法律、行政命令和法人章程、目的的限制;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则具有一般性,他可以享有不违反法律的任何权利和承担任何义务。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于法人成立时发生,于法人依法撤销或解散时终止;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则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以自己的意思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主要特征:1.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是同时发生,同时消灭的。     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在范围上是一致的。3.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由其机关来实现的。
       民事责任能力,指民事主体据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资格。凡具有民事责任能力的当事人,将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违法后果承担民事责任。如无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无责任能力的社会组织,则由其上级机关承担民事责任等。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不履行约定义务或侵害他人法定权利;给他人造成的损害由法人的代表人或其工作人员的行为产生;须因执行职务的行为发生。
      判断:法人要对自己的债务以其所有财产担保债的实现,承担无限责任。(对)法人中的有限责任是指法人成员对法人对外所欠的债务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第三节 法人的成立、变更和终止       法人设立的原则(口决:特核准放枪:(1)特许主义(机关、事业单位法人)。(2)核准主义,也称行政许可主义。如我国的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各种学会、研究会、基金会)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新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改为许可主义和准则主义并存。)的设立。(3)准则主义。如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以前是严格准则)。(4)放任主义,也称自由设立主义(我国不采用)。(5)强制设立主义。如组建工会等。
       法人成立必须具备的条件(△重要口决:一飞则鸣:1.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3.有自己的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法人的组织机构包括权力机构(股东大会、社员大会)、执行机构(法定代表人、董事会)、监督机构等,统称为法人的机关。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法人内部的正职行政负责人,如厂长、经理、董事长等;没有正职行政负责人的,由主持法人工作的副职人员担任,如副厂长、副经理等;没有明确正副职的,由主持法人工作的行政负责人担任。必须明确是行政负责人,而不是党的负责人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企业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法人可以同时有多个场所,且可以在不同的地点。法人也必须有自己的住所,其住所是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主要办事机构(首脑机关)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只能有一个。4.能独立承担民事任(实际上是成立后的责任)
      法人的名称通常包括:行政区划/商号/经营范围/公司性质这几个要素。比如:温州/宏达/鞋业/有限公司。主要保护商号:宏达。
       法人的变更,包括以下几方面:1.法人的分立。分为创设式分立和存续式分立。 2.法人的合并。分为创设式和吸收式3.法人的组织性质变更。4.其他事项的变更。如名称、代表机关、注册资金、住所等。
      法人合并后一般由合并后的法人承担债权债务关系。原法人的权利义务由新法人承担。
法人分立后,其权利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公司法规定)。(书上分为:创设式的,由分立后的新法人概括承受,存续式的按照分立合同或者章程的规定承担)。
       法人终止的原因:(1)依法被撤销。(2)解散。法人的解散分为法院或主管机关宣告解散和法人自行解散。(3)依法宣告破产。(4)其他原因。以防止“挂一漏万”。
      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只是行政处罚行为,不是法人终止的表现。
       在我国企业法人解散时,其清算组织由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织的职权是对内清理财产,处理法人的有关事务,对外代表法人了结债权债务,在法院起诉和应诉。清算是破产的必经程序。破产一般对债权人不利。去年出台了企业破产法,有时间可看看。
第四节 其他组织     其他组织,是指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体。现代各国民法中,在自然人和法人之外,大都承认这种非法人而具有某种主体性的组织体的存在。特征

1)是具有稳定性的人合组织;(2)有自己特定的经营范围;(3)有可以独立支配的财产或经费;(4)有组织的代表人或管理人;(5)须以非法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法人的分公司是非法人组织,比如:某大学某分校。法人的子公司是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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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节课结束。祝大家学习进步!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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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raiden 发表于 08-8-5 23:58:37 | 只看该作者
第五章 民事法律行为☆很重要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行为,一般称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为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而实施的行为。
       民事行为包括合法民事行为与不合法民事行为合法民事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与某些事实行为不合法行为又包括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
前面讲民事法律关系的时候,民事行为(表示行为,表意行为,能产生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与事件相对)分为:民事法律行为(能产生预期的法律后果),与事实行为(又分为合法不合法)相对。
民事行为在逻辑上是包容的关系。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和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
       民事法律行为特征1.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基本要素。意思表示是指民事主体将设立、变更或消灭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在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示于外部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人们有目的,有意识的行为。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2.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的行为。邀请朋友看电影、去饭馆吃饭等,并没有希望产生某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以,就不是民事法律行为;有的虽然产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并不是行为人所预期的或正好相反,如侵权行为所引起的赔偿对方损失的结果等(事实行为),这些都不是民事法律行为。3.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合法行为。包括内容合法,也包括形式合法。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把家里的MP4拿出去玩,然后扔掉了。此时单放机是否变成了无主物呢?没有。因为抛弃所有权是民事法律行为,需要抛弃的意思表示有效。如果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扔掉了,就变成了无主物。  
第二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记住书中的例子    口决:有住房,吾要常建
      1、单民事法律行为与双方(合致、对应)民事法律行为(是取决于一方还是由双方的意思表示)立遗嘱是单方的,签合同是双方的。委托授权、放弃继承、抛弃所有权、债务免除、追认、介入、选择、解除行为、法定抵销是单方的,赠与是双方的。    2、单民事法律行为与双务民事法律行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构成)赠与是单务的。
3、有民事法律行为与无偿民事法律行为(是否要求对方给予相应的报偿)
无偿的重大过失才承担责任。一般来说,赠与给他人的物品有瑕疵,赠与人不承担违约责任。因为赠与是无偿民事法律行为。但如果赠与人保证赠与物没有瑕疵,要承担责任。如果造成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属于侵权责任,赠与人也要承担责任。
借用与租赁,赠与与买卖本质区别,就是前者无偿,后者有偿。租赁、买卖、行纪一定是有偿的。借用、赠与一定是无偿的。无息贷款是无偿行为,但不是单务的,只是不负对价义务。保管、运输、委托(负有安全驾驶的义务)可以无偿,也可以有偿。
4、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与实性民事法律行为(是否以交付实物为条件)
诺成实践是对双方法律行为的分类。比如抛弃所有权是单方的,既不是诺成也不是实践。
实践性的构成:意思表示一致,交付实物。
赠与、仓储、银行借贷是诺成的,保管、定金、借用、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是实践的。质押?
甲说赠给乙10万盖房子,乙同意。乙把旧房子扒了,但甲撤销赠与。可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5式民事法律行为与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是否必须依照某种特定的形式)
既是要式又是有偿的:融资租赁。既是有偿又是单务的:储蓄。
要式与不要式并不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来划分。口头遗嘱是要式的。
房屋买卖协议(债权)是不要式的,但房屋所有权转移(物权)是要式的。
       6民事法律行为与从民事法律行为(相互依从关系)
       7因民事法律行为与无因民事法律行为(是否具备原因要素)
绝大多数处分行为是无因行为,如票据行为。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1明示形式(包括口头、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一般书面形式和特殊书面形式(公证、鉴证:审核、登记等)法律规定必须用书面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以口头形式进行的无效。2默示形式(包括作为的默示和不作为的默示),以默示形式认定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通常须有法律明确规定,而不是约定
默式形式是指不依赖语言或文字等明示形式,而通过某种事实即可推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形式。
比如:甲企业打算重组,股东会议决议表明,没有参加会议的股东如果不同意重组一定要书面确认,如果没有书面确认的视为同意。(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此种默示形式,此决议无效)
       作为的默示,如租赁合同期届满,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并租用房屋,而出租人继续收取租金,即可推定双方同意延长租期。不作为的默示,例如,依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又例如,在买卖合同中,需方收货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对产品的数量、质量不提出异议,就可认定交付的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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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节课结束。祝大家学习进步!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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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raiden 发表于 08-8-5 23:59:03 | 只看该作者
第五章 民事法律行为☆很重要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重要)      1、行为人合格(效力待定)       2、行为大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自由,一致)(可撤)比如:受胁迫、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等。      3、行为内容合法: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不违法指行为内容和形式都不违法。       4、行为形式合法 第五节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设立了一定的事由作为条件,以该条件的成就与否(是否发生)作为决定该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解除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条件的法律特点(口决:飞来合伙):1.条件应当是将来发生的事实,具有。2.条件应当是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事实,具有然性(与附期限的本质区别:必然性。3.条件应当是当事人选定(商定)的事实,具有法定性。4.条件应当是的事实。       条件的种类:一组是延缓条件(停止条件)和解除条件(消灭条件);另一组是积极条件(肯定条件)和消极条件(否定条件)(△注意书上的例子)     附延缓条件的作用在于使民事法律行为产生效力,即民事法律行为在成立时暂不生效,而当所附条件成就时,才引起民事法律行为之法律效力的产生。比如:明天下雨我就送你一把伞。(附条件)如果说下次下雨我就送你一把伞。(附期限的)      附解除条件的作用在于使民事法律行为解除效力,即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即行生效,而当所附条件成就时导致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解除。比如书上的例子:甲乙约定甲把车借给乙骑,甲的儿子要用自行车时,乙即还车。   凡是以约定事实发生作为条件内容的,就是肯定条件。凡是以约定事实的不发生作为条件内容的,就是否定条件。明天天晴我就把车借给你。(肯定)明天不下雨我就把车借给你。(否定)意义不大。   合同法45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不得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或者促成条件成就,否则,不正当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而不正当促成条件成就的,则视为条件不成就。      比如:约定公司开业一年后还钱。如果故意不开业,不正当阻止条件成就,视为条件已成就。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期限,以期限的到来决定其效力发生或者终止的民事法律行为。       期限和条件不同特点。条件的成就与否,是当事人所不能预知的,它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而期限则是当事人可以预知的,是必然要到来的。       期限的分类:1.延缓期限(始期);2、解除期限(终期)。     书中例子:9月1日甲乙约定10月1日甲借给乙50万(始期)。租赁合同中规定某年某月某日到期。(终期)第六节 无效民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重点)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但无效的民事行为也是一种民事行为,不能说无效的民事行为没有任何法律效力,而是不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效力。比如交付标的物无效,还是会产生返还财产的法律后果。       《民法通则》规定七项属于无效民事行为:口决:无期限威胁济公一行1.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2.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行为。《合同法》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有效。而且,纯获利益的合同或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也都有效。3.一方以诈、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合同法》规定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4.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无效(违反任意性的还是有效的)。强制性规定的两种形式表现:一是命令,如“应当”、“必须”等;二是作禁止性规定,如“不准”、“禁止”等。6.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的行为。7.以合法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假离婚规避法律)。     无效民事行为的认定,是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四个有效要件来认定: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形式合法。   知假买假,利用他人的违法行为来营利。不能双倍赔偿,因为并非对于欺诈行为不知情,是民法上的期诈。案例。   各个的构成要件:故意,行为,因果关系。   除此以外,按合同法规定,在合同当中有下列条款的无效:1、以造成对方人身伤害而要求免责的(比如:公伤概不负责)。但由于受害人故意行为造成的公伤,雇佣人可以免责。2、因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害要求免责的。(如护士可以注意到医生没有注意到的过失就是重大过失)       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包括以下两种:   1.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具体包括:(1)对行为性质的误解,如把买卖误解为赠与行为;(2)对标的物的误解,如把复制品当作原件;(3)对价金的误解,如将10000元误认为1000元;有一年的法硕考题,相机标价少标了1000元。 (4)对当事人的误解,如把某甲当作某乙。民法上的误解仅限于对行为内容的误解,不包括对行为的动机的误解,而且这种误解是重大的、是由于行为人的过失造成的。   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特点:(1)行为结果对一方当事人有重大不利,而另一方则获得显然超过了正常情况下所能获得的利益(暴利);(2)不利一方当事人所为民事行为并非是其本意。如是由于屈服于对方权势、缺乏经验或过于轻率等;(3)这种不公平是法律所不允许的,或者是当时社会所公认的不公平。需要注意的是,此所谓显失公平仅指一方利用自己的优势对方的缺乏经验而造成的不公平,而不包括因为受欺诈或受胁迫而造成的不公平。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的区别(△重要):口决:挑事主   1.无效的不同。无效民事行为是不附带任何条件的,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也不论当事人之间是否有争议,该行为都是无效的,是绝对无效;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相对无效,是有条件的无效。当事人提出申请并经法院或仲裁机关认可是该行为无效的前提条件。2.无效的不同。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起,就不发生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就没有约束力;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被撤销之前,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就有了约束力,只有在被撤销后,才丧失法律上的效力。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1年(除斥期间。一般民事行为。若是合同行为,则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1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无效的民事行为,没有这种时间限制。3.张无效的人不同。无效的民事行为,双方当事人或与该民事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都可以主张无效,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在受理的案件中发现属于无效范围的,也可以主张确认其无效;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只有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通常是因该行为而蒙受不利的一方)才可主张无效,其他人不享有撤销权。另外,在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中,如果属于部分无效的,没有被撤销的部分继续有效。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重要):是指法律行为虽已成立,但是否生效尚不确定,有待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作出追认或拒绝的意思表示来使之有效或无效的法律行为。效力待定的行为是一种允许事后补正的法律行为。主要有: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依法不能从事的法律行为。其行为效力有待其法定代理人确认。2.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3.无权代理人以他人名义从事的法律行为。4.在债务人擅自转让债务的行为,因以债权人是否同意该转让行为而使其效力有所不同,所以,债务人转让债权的行为也可以认为是效力待定行为。     限制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事先征得同意,是当然有效。效力待定的才需要事后追认有效。尹的案例。       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后果:1.返还财产。2.赔偿损失。3.追缴财产(追缴非法所得)。      请回顾一下刚才所讲的主要知识点:蓝色部分   第八节课结束。祝大家学习进步!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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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raiden 发表于 08-8-5 23:59:26 | 只看该作者
第六章 代理第一节 代理概述       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的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民法中有两处用到“本人”:被代理人,无因管理中的受益人。
      代理的法律特征:1.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1)代理人须有代理权。(2)只能由本人实施的行为不得代理。比如婚姻登记、遗嘱、演出等。(3)代理人在进行代理时,有独立的意思表示。(区别于居间人:为双方当事人建立民事法律关系提供条件,促成双方订立合同,并不参加该法律关系,也不独立表达其意思。区别于传达人:原封不动地传递委托人的意思表示,不提出自己的意思。传达人没有独立意思表示,不是代理。传达错误的,由表意人承担责任,传达人不承担责任,再由表意人与传达人按过错追偿,传达人不直接与第三人发生关系。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用不着代理。)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行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实施民事行为,其法律效果依行纪合同,间接地归属于委托人,因此,理论上又称其为“间接代理”。作为行纪人必须具有特殊身份,依法经核准登记。3.代理主要是实施法律行为。即代理主要是为被代理人设立、变更、消灭一定民事法律关系。(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区别于事务性的委托承办行为。如:代为整理资料、校阅稿件、计算统计等行为,不能在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产生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民法上的代理行为。)代买文具是代理行为。代理至少有三方当事人。4.代理行为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尹飞老师的案例)
       不得代理的行为包括:(1)具有人身性质的行为,如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2)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应当由特定的人亲自为之的行为,如演出、讲课等。
      代书遗嘱只是代为书写而矣,并非代理,因为代书人并没有意思表示。
第二节 代理的种类       1、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根据代理权的来源不同)       委托代理是指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发生的代理。它又叫意定代理,是最常见、最广泛适用的一种代理形式。委托代理关系是基于两类法律事实而产生的,一是委托合同(双方行为)关系;二是授权行为(直接产生代理权,单方法律行为)
      06年辨析:受人之托,终人之事。(考点就是委托代理。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恪尽职守、积极履行代理职责,一般应亲自完成,不得擅自转委托,滥用代理权。但根据有关规定,违法行为、具有人身性质的行为,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由特定的人亲自为之的行为不能适用委托代理。
       法定代理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关系。不需要被代理人的授权(而且一般被代理人也无授权能力),但是,作为第三人仍然有权要求代理人证明其代理资格。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指定代理是指根据人民法院或有关单位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关系。严格来讲,指定代理也是法定代理。
    2、本代理和再代理(根据代理人的选任和产生的不同)
       本代理,是指由本人选任代理人或直接依据法律规定产生代理人的代理。
       再代理是指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将其享有的代理权的全部或一部分转委托给他人行使而产生的代理。此种代理是基于转委托而形成的代理关系,所以,由称为复代理或转委托
       转委托要求事先征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事后得到追认,否则,代理人要对自己的转委托负责。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委托的,不论被代理人是否同意,均产生转委托的法律效力。此所谓“紧急情况”是指代理人有急病、通讯联络中断等情况,使自己不能办理代理事项,与被代理人不能取得联系,如果不及时委托他人代理,就会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在再代理中,再代理人仍然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而不是原代理人的代理人,其权限也不得超过原代理人
       3、显名代理和隐名代理(根据代理人在进行代理活动时,是否明示被代理人的名义)       代理人在代理的权限范围内所为的意思表示,必须以被代理人名又进行的代理是显名代理隐名代理是指代理人虽未以本人名义为法律行为,而实际有代理的意思,而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为代理他人行为时,代理人的行为产生代理的后果。我国合同法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隐名代理。
第三节 代理权及其行使       代理权就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为被代理人设定、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委托代理中,代理权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产生法定代理中,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指定代理中,代理权是根据人民法院或有关单位的指定而产生的。
       代理权的行使规则:1.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超越代理权为民事活动不作否认表示的,由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2.代理人应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行使代理权。3.代理人不得滥用代理权。
      滥用代理权的行为是指代理人违法行使代理权的情况。具体包括:自己代理、双方代理、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通谋而为的代理行为。(无权代理与滥用代理权的本质区别是:看是否具有代理权。前者是无权,后者是有权。)
第四节 无权代理(△重要)      无权代理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民事行为。包括三种情形:(1)行为人根本没有代理权却从事代理活动。(2)行为人享有代理权,但却超越代理权限从事了本不该由其进行的代理活动。(3)行为人原本享有代理权,但其代理权已经终止,行为人仍以代理人的身份进行代理活动。
      尹志强老师上课时说过一句经典的话:未婚妻只是借用意义上的使用,未婚,如何谈妻?无权代理也是,它并不是代理的一种。
      无权代理与无权处分最本质的区别是:看以谁的名义。
       无权代理的效力:本人追认权和拒绝权第三人催告权和撤销权
      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则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在第三人发出催告后的一个月后,本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尹的案例)
      追认权和撤销权是形成权。催告权不是。
       表见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的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在客观上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行为。构成条件:1.代理人无代理权。2.该无权代理人有被授予代理权的外表或假象。3.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该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4.相对人基于信任而与该无权代理人成立法律行为
       常见的表见代理产生的原因:1.因授权表示而产生的表见代理。2.因代理授权不明而产生的表见代理。3.因代理关系终止后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产生的表见代理。表见代理的意义在于维护交易安全,维护代理制度的诚信基础。
       表见代理成立后,产生类似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所带来的法律后果,即享有其权利,承担其义务。当然,被代理人有权要求无权代理人赔偿因无权代理而造成的损失
      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本质区别是:法律后果不同。前者是效力待定的,后者是有效的。)
第五节 代理关系的终止       代理终止的原因:(1)本人死亡。(2)代理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委托代理的终止:(1)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3)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的终止:1.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2.指定代理的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的。3.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的。例如,收养关系解除等。
       被代理人死亡后,下列情况下的代理行为仍然有效:(1)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而继续为代理行为的;(2)委托书中约定待某一代理事项完成后代理关系终止,而在被代理人死亡时,该事项尚未完成的,代理人的继续代理活动;(3)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全体承认的代理行为(若没有继承人,从遗产中扣除);(4)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完成的代理活动。
     比如:甲委托乙在美国给自己买一个烟斗。乙买回来后才得知甲已死亡。甲的儿女都不愿意要烟斗和支付货款。(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委托代理有效。甲的继承人应当支付货款)
   请回顾一下刚才所讲的主要知识点:粉色部分
   第九节课结束。祝大家学习进步!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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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raiden 发表于 08-8-6 00:00:07 | 只看该作者
第七章 时效与期间第一节 时效概述       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事实状态经过法定时间而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属于“事件”类的法律事实。   法律关于时效的规定都属于强制性规范,任何人都必须遵守,当事人双方不得就时效的长短进行协商。(时效的目的是为了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尹的中断的例子
       取得时效是指占有他人财产达一定期间,即取得该项财产所有权的时效,又叫占有时效我国法律不承认取得时效。诉讼时效,又叫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主体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以致该权利或源于该权利的请求权消灭的法律事实。二者区别(△重要):1.二者所依据的事实状态不同。取得时效是以非所有人占有他人所有物的事实为根据的,而诉讼时效则是以权利人不行使自己的权利的事实为根据。2.二者的适用范围不同。取得时效是物权取得的方式之一,适用于物权法,而诉讼时效则是相对于债权而言的。3.二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取得时效的后果是特定权利的产生,而诉讼时效的后果则是请求人民法院依靠强制力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效力消灭,也就是我国理论界所谓的胜诉权消灭。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定存在的期间。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重要:1.法律后果不同。除斥期间届满的法律效力是某项实体权利消灭;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只消灭胜诉权,不消灭实体权利(法院不能主动使用诉讼时效过期来驳回起诉。法院可以使用除斥期间过期驳回起诉。但继承法规定:继承人的继承权受到侵害的,继承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但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虽然是诉讼时效,消灭的是起诉权。)。2.适用的条件不同。除斥期间届满,法院可依职权主动适用有关规定,而无需当事人提出主张。义务人自愿履行的,也可以请求法院追回;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自愿履行的,则不能再要求返还。例如:过期不申报的,破产人不能对该债权人履行债务,否则,人民法院有权追回。3.期间不同。除斥期间是一个不变期间;而诉讼时效则可因各种原因而中止、中断甚至延长
第二节 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之权利的法律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一般称之为消灭时效。
       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也就是诉讼时效的客体,即哪些权利适用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仅对请求权适用。请求权以外的权利,如所有权、人格权等支配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但基于所有权和人格权而发生的请求权,则应适用诉讼时效。另外,并非所有的请求权都适用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的请求权包括:1.债权请求权(并不是适用于债权本身,因为债权并不消灭)包括基于合同债权的请求权(履行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违约金请求权等)基于侵权行为的请求权、基于无因管理的请求权、基于不当得利的请求权等。       2.物权请求权。但并非所有的物权请求权都适用诉讼时效。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包括:(1)物权请求权中的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所有权确认等。(2)侵权行为请求权中的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消除影响请求权等。(3)基于身份关系而产生的请求权,如扶养费请求权、离婚请求权、解除收养关系请求权等。(4)基于共有关系而产生的请求权中的分割合伙财产请求权、分割家庭财产请求权等。(5)基于相邻关系而产生的请求权中的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损害赔偿。
      比如:甲将手表借给乙,约定1年内归还,1年内未过,又过2年后甲问乙要。乙说诉讼时效已过。(甲可以追回。因其让与的是使用权,而所有权具有长久性,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乙不能以时效已过抗辨)
       诉讼时效的种类:普通(一般。2年)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长期、短期)、最长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口决:身处延吉:(1)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一般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伤势明显的从受到伤害之日起,不明显的从确诊之日起。(2)售质量不合格(不符合特定的标准)的商品未声明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存在不合理的危险。喝酒酒精中毒草是合理危险,但喝酒甲醇中毒是不合理的危险。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10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适用期的除外。这说明两法规定是不一致的,实践中应原则上应适用《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因为: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适用,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3)付或拒付租金的。(4)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
      食品卫生法规定的诉讼时效是1年。货物运输合同的索赔是180天。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期间为4
       最长诉讼时效:1、其适用范围广泛,涉及到各类民事法律关系。2、其时效期间是20年。3、其用前提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时开始计算,即使权利人不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亦在20年内获取法律保护,这不同于以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作为适用前提的其他诉讼时效。4、其时效期间,可以适用有关延长的规定,而不适用于中止、中断的规定。但是其他各种诉讼时效则可以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普通诉讼时效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计算;而最长诉讼时效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的。
       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重要1、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由于出现了法定事由暂时中止诉讼时效进行的法律制度。待阻止时效计算的事由消除,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暂停的那段时间不计入诉讼时效期间。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出现法定中止的事由,包括不可抗力和其他使当事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二是中止的事由存在于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包括在6个月前发生的,但持续到6个月内的情况。2、中断(口决:乞求人),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事由的发生,阻碍时效进行,致使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从中断时起,其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的制度。(1)当事人诉讼。 (2)权利人提出要求(请或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诺。比如:我先给你一部分,剩下的明年再还你。诉讼时效中断,从第二年确定的期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重新计算。)3、延长,是对已经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如果当事人有特殊理由,人民法院可以给予适当延长的法律制度。诉讼时效的延长不仅可以适用于普通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而且也适用于最长诉讼时效
第三节 期间       期间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时间。可分为两大类:一是法定期间与意定期间。二是一般期间与特殊期间时间段叫期间,时间点叫期日。
       期间按公历年、月、日计算,以小时计算的按自然计算法进行。开始的当天不计人,而从下一天开始计算。例如,从5月1日起10天,那么,5月1日这一天并不计入期间,而是从5月2日零时开始计算,到5月11日24点。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法定休息日的,以休息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的24点,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期间不是按日历连续计算的,应当以每月30天,每年365天计算。约定在3年内提供劳务3个月,即指在3年内,提供劳务90天。民法上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而所称“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以前包括本数,以后,超过不包括本数)
      甲2000年3月1日从乙处借10万元,借期1年(借期从00年3月2日0时至01年3月1日24时,当天乙给了钱。(实践性)乙最迟在( C )向甲提出权利请求。A、01年3月1日 B、01年3月2日  C、03年3月1日 D、03年3月2日。
      请回顾一下刚才所讲的主要知识点:蓝色部分!
   第十节课结束。祝大家学习进步!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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