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关系(考过)
这是一个重要问题,人权条约在国内的适用,龚刃韧老师写过一篇文章。如果不考条约的话,就剩理论问题。
在谈判中,国内法是什么地位。国际上的一个一般规则是,任何国家不能以国内法与国际法有不同的规定,或没有规定为不履行国际义务抗辩。国际机构、国际法庭如何处理国际法,如国际法院作出判决时,可能需要参照某一方的国内法。如要对某人提供外交保护,发生争端诉至国际法院,判断是否本国国民需要参照国内法。在一国国内,国际法是什么地位。这个在国际实践中在宪法中作出规定,如美国规定,美国参加的条约是美国法律的一部分,part of the law of the land ,与联邦法是同级的法律。如果发生冲突适用后法。只有很少的国家,如荷兰,规定国际法优于本国法,甚至宪法。还有特别少数的国家,认定任何时候都是国内法优先。还有我国,没有规定地位。所以条约是否能在法院直接适用,民法通则142条中作出了规定。其他法律中也有类似规定。根据这个规定,我国在发生冲突的时候,直接适用国际条约。不发生冲突就适用国内法。许多国家将国际法转化为国内法,然后才能法院适用,如英国。美国将条约分为自执行(self-executing)和非自执行条约,后者法院不能直接适用,也不能作为起诉依据。我国没有做出系统的研究。我国有案例直接适用航空公约,这个实践很难进行统计。还有学者提出,对于涉外案件中,可能会直接适用国际公约,但这也是分析的结果。
第二章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与第四章内容上接近,所以连在一起。
一、 国家主权问题
国家主权在国际法上是什么含意。在国内法上或政治上,国家主权是绝对权威。在国际法当中,国家主权的概念就是国家独立。或者说是国内的最高权、对外独立权。在国家领土范围内,排除任何其他国家行使国家职能。国家主权在国际法上受到国际法限制。随着国际法的发展,受到的限制越来越多。可以分为:最早的严重限制就是废除国家的战争权(1928年巴黎非战公约);第二次限制,二战之后对使用武力的限制(联合国宪章规定,国家间不得使用武力,安理会做出决定,但可以自卫);第三次重大限制,人权进入国际法范围,在此之前人权是国家内政(《联合国宪章》),涉及到政治、社会各个方面,单是国际人权法很弱。
国家主权原则是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整个国际法的基石,很多原则都是从中派生的。如不干涉、不侵犯、平等互利等。现在,有些西方学者,挑战主权原则,提出人道主义干涉等理论。这是主权原则、不使用武力原则的挑战,政治性很强。这些问题究竟是什么关系?当一国内部发生了严重的人道主义危机,其他国家是否可以使用武力来解决人道主义问题,目的是维护人权,这就是合法的。这就是人道主义干涉理论,所谓的布莱尔-克林顿理论。认为不需要联合国授权,认为不能够看到不人道的存在,不能以国家主权作为挡箭牌。科索沃问题,是否意味着一个新的习惯的开端。这个很有争议。美国国际法学会展开专题研究制成专辑。有个美国学者Johnson Charlie 认为,除非在和平方法用尽,而不能解决一国的法西斯统治或对人道主义的践踏时,才能适用武力。并且应当是集体的使用,按照合法的规则进行,同时仅仅是为了人道,同时必须保证接受国际法院的管辖。预防性自卫是否合法?美国经常以预防性自卫preventative self-defense是合法的,按照宪章规定,肯定是不合法的。认为合法的,所谓法不是现行法,而是所谓的“应然法”。分析在于,一个国家面临消灭的威胁下,只有先发制人才能自卫。
国家管辖,属人、属地、保护、普遍,行使的方式。只有在自己的领土内可以行使管辖权。比利时万国管辖案(反人道罪、种族灭绝罪等)。比利时在美国的强大压力下,修改了三次,最后删了。这是国际人权领域的大倒退。但这与国家管辖权和外交豁免有关。
引渡extradition和庇护cover
庇护就是政治犯不引渡nonextradition of political criminal。庇护存在的问题就在于政治犯的概念没有统一,意识形态都是不同的。注意的问题是,犯了国际罪行的人不能按照政治犯对待(战争、破坏和平、反人类、种族灭绝),911之后对于国际恐怖份子也不能认定政治犯和难民。
我们所说的庇护,都是领土的庇护。
庇护和外交庇护的区别:一个在国内一个在国外(使馆不交人)。国家没有普遍的外交庇护权,只是在拉丁美洲之间有互相的实践。其他地区不实行这个。
引渡
一般规则,都是国际的习惯法规则,比如政治犯不引渡、本国国民不引渡nonextradition of home nationality ,英国引渡本国国民。要求引渡时,所指称的罪行与审判罪行应当一致,专一规则,Singleness rule。相同规则sameness rule,引渡国与被引渡国都认为是犯罪的。引渡与航空法有关系,关于航空安全的公约,海牙、蒙特利尔、东京公约等。恐怖主义公约等,都有一个条款,不引渡即起诉。国家没有绝对的引渡义务,一般需要签订条约。
对于朝鲜人问题,颇有争议。这是外交问题,一般送回被朝鲜,后果很严重。有时候送到缅甸等地。据分析,中国可能与被朝鲜有秘密协议。我国于联合国难民署有争议。
领土
曾经考过取得方式。重要的问题就是领土的法律地位。与国家管辖权有密切的联系。领土主权的问题非常重要,这与海洋法、航空法等有直接的关系。国家的领不不能侵犯是一个立体概念,领水分为内水和领海。国家领土由四个部分,领陆、领水、领空、底土。空中主权,没有确定的高度。一般可以接受的是卫星的最低轨道。还有人认为没有大用。
领土取得方式。先战、征服、割让、添附。现在跟领土有关系的是,我国的领土问题。好多不平等条约。时际法问题。签约时,战争权是存在的,武力也是被允许的。中英谈判涉及到这个问题。在国际上还存在原则,占有你所占有的,就是维持现状maintain the standard。这在非殖民化的过程中,已经确定了这样的概念。南极考过了。
1503程序,是联合国的保护人权程序,是经社会通过的决议。根据决议,个人可以控告自己的国家,严重一贯的侵犯人权。和条约机构的最大区别在于,不需要条约作为依据,不需要国家同意。只要国家形成了一贯的严重侵犯人权的情势就可以了。另外的区别是,可以告你的国家,但不能是个案。70年主要针对南非种族隔离制度。审查的程序与条约机构的程序差不多。同时它是保密的。联合国人权保护委员会和国家和个人之间进行通讯的联系。Confidential 人权委员会可以将内容提交到经社理事会。还可以决议讨论这个案件,这样保密阶段就结束了。1965年通过了1235决议,这个机制仍然存在,每年我们国家从90年开始,我国总是所对准的国家。Target state 总要讨论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时间。我国每次都能讲决议打退,有一个程序规则,可以提出不行动动议non-action proposal,可以使它不被讨论,每年都得到多数票。96年差一票,委员会主席投了关键的一票(好像是俄罗斯人)。这就是人权政治、人权外交。人权在联合国就是通过政治和外交的方式来处理。政治性使得人权是一个弱法。国家互相制约的力量,基本不能适用。受害者一般是本国国民,其他国家不能对抗措施。人权本身的问题,却又能够使得国家之间相互制约。国际法的执行机制很大程度上靠政治压力、舆论,将人权这个不能用来相互制约的机制,将其称为一种制约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