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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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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lishi 发表于 06-4-14 05:01:57 | 只看该作者
明经


   汉代出现的选举科目之一,至宋神宗时废。被推举者须明习经书,故以明经为名。这一科目似始于武帝时。从昭帝到成帝世,龚遂、翟方进等都以明经入仕。
 两汉举明经并不定期,也无固定名额。东汉章帝元和二年(公元85),曾下令郡国人口满十万者举五人,不满十万者举三人这种按人口比例荐举应属特殊现象,因为史籍中仅一见。
 明经由郡国或公卿推举,被举出后须通过射策以确定等第而得官,如西汉时召信臣、王嘉,都因射策中甲科而为郎。明经也有除为博士、文学等官者。汉代设置这一科,为儒生进入仕途提供了渠道。
                                   吴荣曾
 魏晋之时,似无明经之举。南朝又出现了明经。国子学学生,例以明经射策出仕,成绩优者为高第。学馆外也有举明经者。北周及隋,也有明经之举。
 唐代明经与进士二科构成科举制基本科目,明经又分为五经、三经、二经、学究一经、三礼、三传等,要考试帖经(主考人将应试人所习的专经文句,遮掩其前后文,留下一行,令其诵读全段,以测验其记忆力,并定出优劣,名为“帖经”)、墨义以及时务策。录取时分四等,分别按从八品下、正九品上、正九品下、从九品上授官。明经考试主要试记诵,比进士容易。参试者及录取员额亦较进士为多。因而在时人心目中,明经不如进士地位高。
 宋代科举除进士外,诸科中亦有九经、五经、三礼、三传、学究等科,是由唐代明经而来,考试之法亦与唐相近。仁宗嘉中,又于进士、诸科外别设一明经科,分二经、三经、五经,考试时问大义十条,试时务策三条,出身同于进士。神宗时,明经与诸科皆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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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lishi 发表于 06-4-14 05:02:14 | 只看该作者
科举制度


   中国封建王朝设科考试用以选拔官吏的制度。始创于隋,形成于唐,延续至清末,存在了1300多年。对这一漫长时期的政治、经济、教育制度以及知识分子的学风,都曾产生过重大的影响。
   沿革  中国古代选拔人才任用官吏的制度,代有不同。魏晋南北朝时,实行九品中正制。行之既久,大小中正都为世家大族所把持,品评人物的标准不是德才,而是门第的高低,形成“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势族”的现象,完全成为巩固门阀势力的工具。为了消除这一积弊,由隋至唐,逐步为科举制度所取代。
   隋文帝开皇七年(587)定制每州每岁贡士3人。开皇十八年(598)诏“京官五品以上, 总管、刺史,以志行修谨、清平干济二科举人。”炀帝大业三年 (607)四月,诏文武有职事者,以孝悌有闻、 德行敦厚、 节义可称、操履清洁、强毅正直、执宪不挠、学业优敏、文才美秀、才堪将略、膂力骁壮,十科举人。大业五年 (609)六月,又诏“诸郡学业该通,才艺优洽;膂力骁壮,超绝等伦;在官勤奋,堪理政事;立性正直,不避强御四科举人”以上二科举人、十科举人、四科举人,虽然不过偶一行之,但说明隋已开始分科取人。隋以后的史书称炀帝“置明经、进士二科”(刘肃:《大唐新语》),“近炀帝始置进士之科,当时犹试策而已”(《旧唐书?杨绾传》)后人以为十科举人中的学业优敏即明经科, 文才美秀即进士科。这又说明炀帝时就把“进士科”与“试策”办法联在一起,也即通过考试来选拔进士科的人才,从而“科举”与“考试”形成必然关系,产生了科举取士的制度。
   唐循隋制,继续实行科举制取士。科举大体分两类。一类为常科,有秀才、明经、进士、明书、明法、明算等基本科目,每年定期举行。一类是制科,由天子主持,根据需要临时下令举行常科的考生有两方面的来源,一是生徒,一是乡贡。由中央和地方学校将经考试合格的学生送尚书省参加考试,这些考生就叫做生徒。不在学校学习而自学有成就者,可向州、县提出书面申请,经考试合格,由州送尚书省参加考试。这些考生随各州进贡物品解送,所以称为乡贡。常科中明书、明法、明算不为人们重视;秀才一科在唐初要求很高,曾规定凡被推荐应秀才科而不能入选,其所在州的长官要受处分,所以应秀才科的人很少。因此,明经、进士两科就成了唐代常科的重要科目。两科之中进士更占优势,成为入仕的重要途径。但唐初士大夫由科举入仕者为数甚微。因为九品中正制虽已废止,但勋亲要官子弟仍可依靠门荫入仕而窃居高位。到玄宗时期,士族地主和唐初的功臣贵戚集团均已衰落,刚刚上升的新贵政治地位尚不稳定,门第失去了政治上和经济上的依托,家庭出身不能成为高官子弟世袭高位的可靠保证。形势的变化使一些大臣注意按才学标准培养自己的子弟,于是以考试才学为主的科举就成为获取高官厚禄的主要途径安史之乱后,随着一般地主的继续发展,中小地主和中下层官僚子弟读书的增多了,其间出现了许多苦读的人物。他们熟悉经史,注意当代时事,于是在贞元、元和之际一大批经世治国之士通过进士科被选拔出来,并且很快进入最高统治机构,担任重要职务。进士在宰相和高级官吏中占据了绝对优势,终唐没有再发生变化,进士科已成为高级官吏的主要来源。科举制度在其实行之初表现出以下的积极意义:①把选用官吏的权力,从世家大族的手里收归朝廷,有助于中央集权制的巩固。②选拔官吏有了一个知识才能的标准,使官僚队伍的知识文化水平不断提高。③根据考试成绩选拔人才,能调动地主阶级,尤其是中小地主阶层子弟的学习积极性。④从下层吸收人才参加各级统治机构,不仅改变了封建政府中官吏成分结构,使官僚队伍保持一定的活力,提高统治效能,而且有利于缓和地主阶级上下层之间的矛盾,特别是对于笼络下层士大夫,牢笼天下英才,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
   宋代科举办法,大体沿唐代之旧,分为常科和制科。常科设有进士、九经、五经、开元礼、三史、三礼、三传、学究、明经、明法等科,而以进士科为重,得人亦最多。制科所以待非常之才,由天子亲策,科目的设置变更无常,又不经常举行。宋代科举不同唐代之处在于取录广其名额,录取后厚其荣利。唐代进士及第名额,极盛时一榜不超过 50人,居常 10~20人;宋代最多曾达到四、五百名,平时亦百名左右。唐代进士及第后必须再经吏部考试才能授予官职,宋代进士及第即直接授官。北宋时学校与科举的关系曾发生过两次短暂的变化:范仲淹当政时,要求应科举者先受一定时间的学校教育;王安石进一步主张以学校代科举,士人通过学校考试可免予参加科举考试,径奏除官。他们的改革均因他们的去职而告失败。
   明代立国之初,注意搜罗和培育人才,一面急于开科取士,下诏“中外文臣皆由科举而进,非科举者勿得与官”,一时科举颇为兴盛一面又重视设立学校,太学为明初培养了相当数量的德才兼备的封建官吏据记载, “明初人才辈出,太学为盛”。然而没有几十年,明宣宗以后科举及第升官机遇以绝对的优势压倒了太学。不仅如此,自明至清,学校虽未废除,而且凡欲参加科举以取得功名的,必先进学校取得生员的资格。从表面看,似乎学校与科举并重,或者学校与科学融为一体,但实际应科举的人主要在家读书,并不到学校接受教育,学校也有名无实。即使学校认真进行教育,其教育目标及教学内容都与科举有直接关系,学校实际上变成科举的预备场所,成为科举的附庸。明代科举制另有几个特点。科举原由分科取士而得名,唐代常科有基本科目六种,宋代更多,明代则只余进士一科,进士科成为入仕的主要途径。从明中叶起,非进士不入翰林,非翰林不入内阁。南北礼部尚书、侍郎及吏部右侍郎,非翰林不任。进士一选庶吉士,就被目为未来的宰相。只有明一代,入学中举,考取进士,谋得高官厚禄,已深入士子之心,比唐、宋两代,有过之而无不及。此种情况,持续至清末。明代以进士取士,虽沿用唐、宋旧制,而试士之法却大有变更,最突出的是自明宪宗成化年间(1465~1487)开始盛行的“八股文”取士。这一特殊文体对明、清 400余年的教育与学风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科举制度的产生,适应了当时社会政治发展的需要,对于维护封建统治起了重要作用,也选拔了一些才识之士。历代以科举入仕而显名后世的,唐:张九龄、颜真卿、郭子仪等;宋:寇准、包拯、司马光、王安石、李纲、文天祥等; 明:于谦、 海瑞、张居正、史可法等;清:林则徐、翁同等。然而随着科举制度的发展,弊端也逐步显见。讲关节、重门第乃至贿赂公行,科学为有钱有势者所垄断;至于应试科举之作弊,自唐以来即未能免,渐积至于明清,舞弊之法更层出不穷,以致投机取巧成为风气。科举考试在实行之初,曾激起人们读书的积极性,但由于考试内容和方法的失当,又逐渐使人们不认真读书。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科举考试仍然以诗书取人,却责以理财、典狱、治水、防灾,自难胜任。鸦片战争后,传统教育空疏无用的弱点益形暴露,在有识之士的“废科举,兴学校”的要求下,首先对科举的内容进行改革,其次递减科举取士之额,最后在光绪三十一年(1905)清政府下令“停科举以广学校”。
   考试内容及方法  明经、进士等科的考试内容,主要是儒家经典;明法、明书、明算等科,还要考试各科所习专业课程。考试的方式方法,唐至宋初,有口试、帖经、墨义、策问、诗赋五种。宋以后主要试经义。
   帖经是唐代试士的一种重要项目,各科均须帖经方法是主试者将经书任揭一页,留出一行其余遮盖,再在这一行字上用纸帖盖三字,令考生将被遮盖的字读或写出来。以明经科为例,每经帖十次,答对五次以上为及格。
   墨义是主试者从经书中提出若干问题,令考生就书中原文笔答,不加解说。例如原题是“作者七人矣,请以七人之名对”,答题就开列七人的姓名,如果答不出就写“对未审”。这种问题有时也采用口试方式,称为“口义”。由于问答很简单,所以常须问几十条乃至百条,方能统计成绩。
   以上两种考试,显然只在测验记忆能力。当初所以实行,因为唐承魏晋南北朝,宋承五代十国,儒家的经学及其倡导的封建道德规范在士人中的影响削弱,唐、宋统治者为了提倡经学,宣扬封建的纲常名教,以帖经、墨义等考试方法,迫使士人攻读经书、铭记在心。但后来应考人士成倍增加,这种简单、机械的命题考试,难以把数千名考生的优劣程度区分出来,于是帖经就专帖孤章绝句、疑似参互之处,以迷惑考生。此种考试徒然浪费人的时间精力,无助于启发人的聪明才智。宋代王安石就认为帖经、墨义都是“无补之学”,以这种考试所选拔出来的人,“使之从政,则茫然不知其方”。
   策问是主试者就当时政治、经济、军事、生产等方面提出亟待解决的问题,由应试者发表意见,作出书面回答。唐初明经科须答策问三道,进士科须答五道。这是一种较好的考试方法,可以使士人从经学的死记硬背中解脱出来而面向现实,用经史知识研究政法财经等社会问题,有助于促进知识分子的政治见解和才能的形成。唐和宋初通过科举网罗了不少才识之士,策问起了一定的作用。但科举考试经常举行,久而久之,试题不免陈陈相因,于是士人就设法搜求历年考试登第者的对策论文,熟读强记以应付考试。据史书记载,唐代诗人白居易,在其应试之前,也准备了20余篇策论,熟记了一些有关文章。可见就是较好的试策方式,用之既久,也同样产生弊病。
   诗赋是唐代科举考试中的重要考试项目。唐初考试由于“明经多抄义条,进士惟诵旧策,皆无实才”,乃下诏进士加试诗赋。作诗赋既要具备足够的自然常识、文化知识,还要具有一定的形象思维能力,并要有激情。这一切都有助于活跃人的思想,陶冶人的感情。但科举考试在于选拔官吏,并非选拔诗人,诗赋作得好,并不一定善于吏治。唐代宗时礼部尚书杨绾批评开元、天宝之际的进士“以声律为学,多昧古今”,“六经则未尝开卷,三史则皆同挂壁”(《旧唐书》 卷一一九 《扬绾传》)。他认为经史知识是居官所不可缺少的。北宋的王安石,南宋的朱熹,从不同的观点出发,前者认为诗赋无补于治国,后者认为诗赋无助于人的道德修养,都要求取消诗赋。但直到清末,诗赋一直是进士科的考试项目。
   北宋神宗以后,废除了帖经和墨义,代之以经义。所谓经义,就是以五经中的文句为题,应试者作文阐明其义理写这种论文有较多发挥思想的余地,较之帖经、墨义自是一种进步。到了元代,明文规定经义考试首先须从四书中出题,答案须根据朱熹的《四书章句集注》,不得任意发挥。明中叶以后,又要求阐发经义的文章采用八股文的形式。于是,经义考试从内容到形式都有严格的要求。
   八股文亦称“时文”、“制义”或“制艺”。每篇由破题、承题、起讲、 入手、 起股、中股、后股、束股八部分组成。“破题”是用两句话将题目的意义破开,“承题”是承接破题的意义而说明之。破题论及圣贤诸人须用代字,如尧舜须称帝,孔子则称圣人;承题则与此相反, 可直呼其名, 不再避讳。“起讲”为议论的开始, 首二字用“意谓”“若曰”、“以为”、“且夫”、“尝思”等字开端。“入手”为起讲后入手之处。下自“起股”至“束股”才是正式议论,以“中股”为全篇重心。在这四股中,每股又都有两股排比对偶的文字,合共八股,故名“八股文”。一篇八股文的字数,清顺治定为550字,康熙时增为650字,后又改为700字。
   八股文注重章法与格调,本来是说理的古体散文,而能与骈体辞赋合流,构成一种新的文体,在文学史上自有其地位。但从教育的角度而言,作为考试的文体,八股文不仅使士人的思想受到极大的束缚,而且败坏学风。因为八股文从内容上要求作者用古人的思想与口吻,代圣贤立言,不得越雷池一步;在形式上必须按照一定的格式和字数填写,毫无自由发挥的余地。八股文的试题既然出自四书、五经,士人预先就经书中可以作为试题的写成若干篇文章,或请人代作文章,平时只熟记这些文章, 以便临考侥幸猜中,随手拈来。 在主试者方面,由于多年考试,四书、五经上可作命题用的成句几乎使用殆尽,为了防止士人投机取巧,不惜截取经书部分语句作为题目,或者截断语句任意搭配组合,以致试题五花八门,不伦不类。士子临场面对此等题目,或束手无策,或信笔而不知所云。八股文自其形成之日起,便遭到物议,批评最为严厉深刻的莫过于顾亭林在《日知录》里所说:“八股之害,等于焚书,而败坏人才,有甚于咸阳之郊所坑者四百六十余人也。”
   明清科举考试的程序  唐代进士科的考试基本上每年都举行。宋神宗熙宁时仿周朝三年大比之意,定为三年一考。明洪武十七年(1384)重又规定每三年举行一次,从此至清末成为定制。考试的程序分为地方考试、省级考试和中央考试。
   地方考试称为“院试”。考生先后参加由知县主持的县试和由知府主持的府试,取录后再应由中央派往各省的学道(或称学政、学台)所主持的院试。院试录取者即成为所在地县学(州学或府学)的生员,初入学的称附学生员,逐步升为增广生员和廪膳生员,统称为秀才。凡取得秀才资格的就可以不出公差和免纳田粮。秀才每年由学政考试一次, 叫做“岁考”, 其作用是督促学习。在大比之年的前一年, 由学政主持举行 “科考”。府、州、县学的生员经过科考成绩列为头等、二等和三等的前 3名的,准予参加次年在省城举行的“乡试”。
   乡试逢子、午、卯、酉年举行。考试分 3场,每场 3日,例定八月初九日为第1场,试以《论语》文一,《大学》、《中庸》文一,《孟子》文一;五言八韵诗一首。十二日为第2场,试以五经文一。十五日为第3场,试以策问五道。三场皆先一日入场,后一日出场。科举考试中的常科是定期考试,除非国家发生重大事故,考期从不变动,所以不须预发通知,届时全国考生自动作好应试准备。乡试录取者称为举人,第1名举人称为解元。举人可于第 2年进京参加中央举行的考试。举人名额, 各省不等,大省有百余名,中、小省七、八十名或四、五十名,向有定数,不能任意增减,大抵按一省人口、物产、财赋等确定。
   生员长久不能中举,便逐步由附生升增生,由增生升廪生,由廪生选贡生贡生分拔贡(每 12年考选1次)、岁贡(每年选 1次,按在学时间依次选补)、恩贡(无定期)、优贡(无定期)、副贡(每3年举选1次,由乡试取得副榜的生员中选送)。顾名思义,贡生系贡举到国子监成为太学生。实际贡生并不入监读书,不过取得太学生的资格,一方面可以直接参加乡试,一方面可以通过“诠选”出任官职,主要是担任地方学校的教官。
   中央考试的第一步为在礼部举行的“会试”,逢辰、戌、丑、未年的三月举行,共试 3场,每场 3日,3场所试项目同样是四书文、五言八韵诗、五经文及策问。会试取中者称“贡士”或“ 中式进士”, 第 1名称“会元”。清代会试中式, 并无定额, 每科自百余名至二、三百名不等。最多的一次是雍正八年取录 406名,最少的一次在乾隆五十四年,仅录取96名。
   会试后,于四月二十一日举行“殿试”。清初在天安门,后改在保和殿。凡贡士均参加殿试,试后根据成绩重行排列名次,并无黜落。殿试只考策问,策问答卷的起收以及中间的书写均有一定格式及字数限制,并且强调书法。书写的字体要求黑、大、圆、光,即字体方正、笔划光圆,墨色乌黑,当时称为“院体”或“馆阁体”。殿试评卷,主要看书法,对策内容及文笔反居其次。殿试只一天,贡士必须以大部分时间用于安排格式、计划字数及书写上面殿试依成绩分为三甲(三等),一甲三人称“进士及第”,二甲若干人为“进士出身”,三甲若干人为“同进士出身”。一甲第一名称“状元”如果乡试、会试、殿试均考取第一名(解元、会元、状元),俗称“连中三元”。一甲第二名称榜眼,第三名称探花。合称三鼎甲。殿试一甲三名立即授职,状元授翰林院修撰,榜眼探花授翰林院编修。其余二三甲进士再经“朝考”,综合前后考试成绩,择优选翰林院为庶吉士,俗称翰林。余者分发各部任主事(部员),或分外地任县官。
   举人参加中央会试,考取进士的究属少数,多数落选,而且多数举人连考几次仍然不能及第(明代文学家归有光曾8次会试落选,第9次始考中进士)。为了给这些人以出头之日,即在连续三次以上落榜的举人中进行挑选,授予官职。这一措施称为举人“大挑”。被挑的举人最高授知县,大部分担任地方学校教官。
   科举与学校  学校是培植人才之所,科举是选拔人才之法。在两汉魏晋南北朝时代,选举与学校相辅而行,各有其独立的作用。到了唐代,虽然科举与学校并举,两者并不处于并列、同等地位。因为由学校出身的生徒仍须经过考试,学校不能直接给生徒以出路;而乡贡出身的人,不必经由学校培植,一经考试及第,便被承认为人才。这样,科举成为凌驾于学校之上的一种制度。唐初,社会上重视科举及第的生徒,因为他们出身官学,受过正式教育,要较乡贡高出一筹。于是人们视学校为登科的通路,多争取入学。因此,在一段时间内,科举对学校的发展曾起过一定的促进作用。以后,封建王朝利用科举考试吸引各种社会力量办学,调动了社会办学及民间读书的积极性。不经国家学校而科举及第的比例逐渐增长,官学的地位逐渐低落。唐开国 100年后,科举考试日益发达,学校教育渐渐不关重要。
               [宋代科举考试图]
   宋初,朝廷大力利用科举选拔人才,而忽视培养人才的学校。宋仁宗时的范仲淹,宋神宗时的王安石,先后严厉批评这种只取才不养人的错误作法,如同农夫只坐等收获而不事耕耘一样愚蠢,终于导致人才的枯竭范仲淹认为,择贤固然重要,但择而不教,久则乏人,贤将不继,所以教是第一,择尚其次。主张必严科举方能得才,必敦教育方有才可得。王安石认为,科举仅以强记博诵取人,学校费了许多光阴,专门去做科举考试的预备工夫,而不教以天下国家实用之事,及第之后,所学完全无用。为了扭转社会重科举轻学校的风气,他强调要发挥学校在培养人才中的积极作用。他建议逐步使取才与养才统一于学校,即凡在中央官学学习的学生,通过了学校的考试,不必再经由科举而直接授官。把取士纳入养士之中,即把选拔人才的职能部分地赋予学校与学校教育工作紧密结合,既充分发挥了学校培养人才的积极作用,又提高了学校的社会地位。范仲淹和王安石的改革,都被因循守旧势力所挫败。
   及至明清,学校更形同虚设,虽然凡应科举者必须先在学校取得生员资格,但生员并不在学校读书,学校教官也无力发挥其教育作用,使学校空有师生之名,而无训诲之实。其原因,也与科举制度有关。
   清代地方学校各有正副教官 2人。正者府学称教授州学称学正,县学称教谕;副者统称训导。他们的职责是“掌训迪学校生徒,课艺业勤惰,评品行优劣”。正副教官的来源大体是知县改教 举人“大挑”、“五贡”诠选。
   清代规定,知县可改任府学教授。这种改教并不是因人而宜的调整,而是因知县年龄过大,或者懒惰愚钝工作不称职,以及老弱病残不能工作的才改任教职。据记载,有众多的府学教授精神衰迈,两耳重听,步履维艰。因此,学校被认为是惜老怜贫之地,教授成为投闲置散之官。
   清代的举人“大挑”,开始规定必须连考 3次不中才能参加挑选,以后规定必须连考6次,后来又改为4次。这样,落第举人至少要经过10余年才有被挑选的资格,但具备资格并不等于被选中,往往要候选若干次。选中后也不能立即赴任,还要在吏部挂号排队,等待分配,届时到部抽签决定去向。这种分配方法叫做“诠选”。从清代中期开始,官员壅滞积压现象日益严重,诠选需待时日甚长,举人候选常常多达二、三十年,累计起来,一个考不上进士的举人,要经过三、四十年才能当上州学学正或者县学教谕。
   “五贡”诠选也是教职的一项重要来源。生员当了贡生,就有了做官的资格。但官职不高,大多数当训导。生员出贡本身就需长久时间,据估算,生员食饩(当了廪生后,国家每年给一定的粮食或银两,称为食饩)30年,方得依次出贡(清代文学家蒲松龄屡应乡试皆落第,72岁始成岁贡生),再加上长期“诠选”,当训导已是花甲乃至古稀之年。
   由此可见,教官一职,无论是举人大挑担任,还是五贡诠选补授,一个共同的问题是年龄太大。这些人在年富力强时无事可干,把时间浪费在论资排辈的升转和无日无月的候选上,及至得官已年老体衰。当时有人对这个问题加以概括说,教职一官由举、贡候选居多,廪生候贡,举人候选,大抵30余年,少亦20余年,精力多半就衰,实能奋励任职,兴起士习者甚少。事实是,乾隆初年教职多系衰老庸劣之辈,不但不能以道德礼义化导齐民,并其课士之职亦不克举。乾隆以后,更是每况愈下,教官大都不能振作。至咸丰时,教官中果能受业解惑,以师道自任者,已不多见。(见彩图[小金榜 清代专呈皇帝阅示的科举及第授官册,满文]、[小金榜 清代专呈皇帝阅示的科举及第授官册,汉文]、[大金榜 张贴于皇宫门外][南闱放榜图 清代江南乡试放榜图] [南京贡院 清代举行乡试的场所]、[抄满经文的内衣 宋代科举考试作弊的实物]、[北京贡院 清代科举的考场])
   参考书目
马端临:《文献通考》
《续文献通考》
《清文献通考》
刘锦藻:《清续文献通考》
王定保:《唐摭言》
顾炎武:《日知录》
商衍鎏:《清代科举考试述录》,三联书店出版,北京,1958。
                 许椿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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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lishi 发表于 06-4-14 05:02:26 | 只看该作者
知制诰


   唐宋时期掌起草皇帝诏令的官员,亦为宋代翰林学士的加衔。南北朝时已有知诏诰、掌诏诰、典诏诰等名称出现,到唐代发展成为知制诰这一专门的职称。唐初草拟诏本由中书舍人专任,但也或以他官为学士撰作诏。如唐太宗时期的温大雅、魏徵,唐高宗时期的许敬宗、上官仪,武后时期的刘之、元万顷等。至唐玄宗开元时期,以他官掌诏、、策、命者称为兼知制诰,知制诰遂成为差遣职名,凡加此号者,即有撰作诏之责。于是中书舍人的诏令起草权逐渐为他官知制诰者所夺。玄宗时以翰林学士专掌内制,即由皇帝直接授意,下达如任免宰相、号令征伐以及其他重要诏令,因用白麻纸书写,亦称“白麻”,或称“内命”、“内旨”。此外,还经常委派其他官员去知制诰,代替中书舍人草拟一般官员的任免及其他制诏,是为外制,因制诏用黄麻纸书写,亦称“黄麻”。这种情况在唐代后期尤为盛行。
                                   陈仲安
   宋沿唐制,以翰林学士草拟“内制”,中书舍人草拟“外制”,称为“两制”。北宋前期的中书舍人,往往是寄禄官,不实任其职,而在中书的制院内设舍人院,另以他官任知制诰草拟外制。知制诰除宋初及特许外,需经召试制词后始能任职。以他官临时任职者,称为权知制诰。知制诰有时亦领他官或地方官,类同贴职,则不任草拟外制之职。\'\" class=link>宋太宗赵时曾以资浅者于舍人院草拟外制,称为直舍人院。熙宁间,复设直舍人院,是由于舍人院缺知制诰,任职者则因文词欠佳,而非资浅,明令候有知制诰即罢,带有临时代职之意。以他官兼任者,称为兼直舍人院。知制诰、直舍人院都是代行中书舍人草拟外制之职,故通常又以知制诰与翰林学士,并称为两制。
 元丰改制,废草拟外制的知制诰及直舍人院,舍人院不久亦废。中书舍人实任其职,草拟外制,除特许外,亦例经召试制词后任职。改制之初,中书舍人为中书外省长官,不久中书外省改为中书后省,仍为长官。中书舍人缺官时,初以中书省官兼权,称为兼权中书舍人、权中书舍人。南宋时无舍人院,但若以资浅者任职草拟外制,也称为直舍人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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郡县制


   中国古代继宗法分封制度之后出现的以郡统县的两级地方行政制度,盛行于秦汉。
 春秋战国 春秋时期已有县、郡的设置,但郡、县之间并无相互统属的关系,与秦汉时期的郡县制有所区别。春秋的县可分为两种类型:楚和秦的县都直属于君主;晋、吴的县多是卿大夫的封邑。两者虽保持原来的都鄙制度,采用世族世官制,但由国君直接支配,是直属于国君的别都,具有边防重镇的作用。
 从现有文献资料看,县的设立当以楚国为最早。楚武王(前740~前690在位)灭掉权国,将其改建为县,是为设县之始。其后,秦、晋等国也开始在边境地区设县。县的长官,楚国称尹,亦谓之公。晋国称大夫,其权力较大,地位较高,一般由强大的世族担任,往往父子相传。春秋后期,县制开始逐渐推行于内地。一些卿大夫往往把自己领地内的采邑改建成县,长官已多由卿的家臣或士充任,县的政治地位降低。至战国时期,县的设置已较广泛,并由采用都鄙制度和世族世官制的县制转变为作为地方政权而实行官僚制度的县制。秦孝公十二年(前350),商鞅第二次变法,在秦国普遍推行县制,把乡、邑、聚等合并为县,建置了四十一个县(《史记?秦本纪》、《六国年表》、《商君列传》则作“三十一县”)。县令为一县之长(云梦秦简所载“县啬夫”有人以为即是县令),下设县丞掌管民政,县尉掌管军事,此外,还设有管理各种事务的啬夫(如田啬夫、亭啬夫等)和令史等官吏。国家对这些官吏实行定额俸禄制。县令等长吏可以随时由国君任免,县之下有乡、里等作为国家对居民进行控制的基层组织单位。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则设“道”,作为同县并列的地方行政管理机构。秦县约有三百,其中有一部分为战国时期秦国所设,或其他各国所设秦因之。
 郡的设置要较县为晚。秦穆公九年 (前651),晋公子夷吾(即晋惠公)对秦国使者谈到“君实有郡县”,为秦国设郡的最早记载。而后,晋、赵、吴相继设置了郡。这一时期的郡地位比县为低,但县与郡之间并无相统属的关系。到了战国时期,有名可考的最早设置的郡当为魏文侯(前445~前396在位)时的西河郡(吴起曾为西河守)、上郡(李悝曾为上郡守)和楚悼王(前 401~前381在位)时的宛郡(吴起曾为宛守)。这时,随着边防设郡之地逐渐繁盛,需在郡下作进一步的划分;同时,内地的县逐渐增多,也需要建立起更高一级的管理机构,于是就形成了郡、县两级制的地方管理体系。郡守(云梦秦简中已有称“太守”者)为郡之长,多由武官充任,有征兵领军之权。各郡所统之县的数目,见于记载的有魏国上郡十五县,赵国上党郡二十四县,代郡三十六县,韩国上党郡十七县,燕国上谷郡三十六县等。齐国始终没有设郡,但设有都,略同于其他各国的郡。至战国末年,各国郡县的设立已很普遍,但仍有封国参杂其间。
                                   曲英杰
 秦汉 秦统一后郡县制遂遍行于全国,汉继秦制,比秦更为严整。司马迁说秦始皇分天下为三十六郡,《晋书》以为统一后又有所增设,可达四十郡之多,王国维等又以为有四十几郡。究竟多少郡,尚难确定。西汉时不断增立新郡,据平帝元始年间的记载,全国共有一百零三郡国(见西汉郡国),据东汉顺帝时的记载,当时共有一百零五郡国(见东汉郡国)。国指诸侯王国,武帝以后,国的地位相当于郡。秦在京师地区设内史以统县,西汉初因之。武帝时乃分内史之地为京兆、左冯翊、右扶风,或称为“三辅”,实则为三郡。东汉在都城所在的洛阳地区设河南尹,也相当于一个郡太守。一郡所统之县,多少不等,一般约为二十县上下,属县最多之郡当推西汉的琅邪郡,有属县五十一;最少者为玄菟郡,仅辖三县。一郡总人口数以二十万左右者居多,多者也可逾百万。两汉百万人口以上的郡有十几个,其中最多者为西汉的汝南郡,达二百五十九万人;少者不过几万,甚至象东汉时的朔方郡,仅七千多人。
 汉代一县,其面积大约为方百里。人口稠密之地,不足方百里者也可成县;而人口稀少之地,一县或远超过方百里。汉代列侯所食之县曰侯国,皇后、公主所食之县曰邑,有少数族居住之县曰道。据西汉平帝时的统计,当时全国县、邑、道、侯国,总数为一千五百八十七;东汉顺帝时的记载,总数为一千一百八十。县之下置有乡、亭、里。平帝时全国共有六千六百二十二乡,二万九千六百三十五亭。由此推测,每县下面大约有九乡和十几亭。里是民户聚集之处,犹如后世之村落。从长沙马王堆汉墓出土的地图来看,西汉初,一里的户数多少不等,多者百余户或几十户,少者才十几户,有的史书以为汉代一里百家,恐不会如此整齐。
   秦称郡之长官为守。汉景帝时改名太守,新莽时曾改为“大尹”或“连率”,东汉时仍称太守。太守之秩为二千石或比二千石,有的大郡太守为中二千石。
   太守的职责是掌管一郡的民政和军事。但西汉时郡的军事平时似主要由郡尉主管。太守常要“行县”,以省察各县令、长的治状。春天到各县去“行春”,以劝课农桑。太守掌握着一郡的司法权,对民事、刑事案件都可作出最后的判决。贡士进贤,即按中央的要求向上推举各种人才,也是太守的一项重要任务,汉代谓之察举。西汉时,每年秋天,太守主持“都试”以讲武。皇帝向太守颁发发兵用的铜虎符郡中若发生武装暴动,太守要率兵前往镇压。边郡太守还须率领官属、军队与来犯之敌交锋作战。由于郡守要兼领武事,故当时人常以“郡将”称之。
 郡之长官,除太守外,秦置监、尉。西汉置尉而不置监。景帝时改尉为都尉。都尉的职务是典武职甲卒。都尉和太守的治所可分设于两地。都尉也设府置官属,在郡中和太守并重,有时可代太守行事。汉武帝时曾一度命令东郡不置守,使都尉吾丘寿王主一郡之政。西汉时沿边诸郡,还增设部都尉数人。东汉初年,除边郡外,皆不设都尉。不过后来有的内郡也仍有设者。
 太守属官有丞五官掾主簿、督邮、诸曹掾史。丞为太守之助手,五官掾则有太守“股肱”之称。主簿管文书。督邮主要职责是监察各县,西汉时一郡似乎置督邮两名,如河东郡分南北两部,每部设督邮一名。东汉时一郡所置督邮增多到三名或四五名,多数郡是三名。督邮除督察县令、长外,还管制地方的猾豪强,成为守相之耳目。郡设置分管具体事务的部门曰曹,郡曹有十几种之多,其中如功曹是专管官吏的选署、升黜,户曹、集曹管户籍及征集租谷等事,金曹管钱币及盐铁生产,仓曹管仓廪、积贮,辞曹、决曹管狱讼,贼曹管武备和治安,每曹皆置掾、史主其事。但也有不置曹而设掾者,如设文学掾主管学官,设市掾管理市场交易,设都水掾、道桥掾以主管水利兴修和造桥筑路,掾史主秩为百石。在掾史之下还有书佐、循行、等小吏。
   县之长官为令长。新莽时曾将令长改名为“宰”。《汉书》说县满万户者,其长官称令,不满者称长。实际上汉代县官称令或称长,有时也与其县之重要与否有关,不单是决定于民户的多少。令的秩为六百石到千石,长的秩为三百石到五百石。
 令、长的职责是掌管一县的治安、刑讼及赋敛徭役等事。令长之下设丞一名,以主文书、仓库和监狱。又设尉一名,专管武事,大县则设左尉、右尉各一人。丞、尉之秩为二百石到四百石,又设廷掾以监乡。县也设置十几个曹的掾、史,以分掌县内的许多具体事务。
 汉代的太守、令、丞、尉皆由中央任免,而守、令以下的掾属则归守、令辟除,故汉人又称郡县掾、史为门下掾史。除三辅和边郡外,多任用当地人为吏。
 乡设三老以掌教化,设啬夫以听讼和收赋税,设游徼以禁盗贼。亭有亭长,里有里典或里魁、里正。
 郡县制确立后,中央通过考课和监察以加强对地方政权的控制。秦汉之制,郡守于每年秋冬向中央上计,县也同样要上集簿于郡,中央或郡即在这时各对其下属进行考核,根据他们的治状而定殿最。守、令有功者可受奖赏或升迁,有过者轻则贬秩,重则免官、服刑。和考课相辅而行的是监察制。中央派郡监或刺史以监郡,郡县也各派督邮或廷掾以监县或乡。刺史、督邮等可随时按劾有罪赃的守、令或其他官吏。由于自上而下的层层督课,使得中央政令能较为顺利地贯彻到最基层,保证了政令的划一性。秦汉的郡县制代替了周的分封制,也即从地方分权演进为干强枝弱的中央集权制,为后来两千年的地方行政体制奠定了坚固的基础。
 东汉末年,原监察区性质的州转变为郡以上的行政区,地方行政制度始成州郡县三级。隋开皇三年 (583),罢天下诸郡,以州统县。大业三年 (607),又改州为郡,郡置太守。唐武德元年(618),复称为州,州置刺史。唐玄宗天宝元年 (742),改州为郡,郡置太守。后又改回。自此,郡极少设置。至元,郡名完全废弃。
 参考书目
顾颉刚:《春秋时代的县》,《禹贡》第 7卷第6、7合期,第169~193页,1937。
增夫:《先秦时代の封建と郡》,《中国古代の社会と国家》第328~450页,昭和35年(1960,弘文堂。
杨宽:《战国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60。杨宽:《春秋时代楚国县制的性质问题》,《中国史研究》1981年第4期,第19~30页。
                 吴荣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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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台


   魏晋至金代尚书台(省)临时在外设置的分支机构。“台”指在中央的尚书省,出征时于其驻在之地设立临时性机构称为行台,又称行尚书台或行台省。曹魏甘露二年(257),司马昭讨伐诸葛诞,尚书仆射陈泰、中书侍郎钟会等以行台随从出征。西晋永嘉之难,尚书令东海王司马越率军讨伐石勒,表以行台随军自后尚书省长官出征或出镇,随军衙署称为行台北魏天兴元年(398),\'\" class=link>魏道武帝拓跋攻占河北诸州,以都城远在平城,不易控制,于邺城、中山置行台,令尚书令秦王拓跋仪镇守。北魏行台成为皇帝派出的特使,下置僚属,指挥军事,不常设,不管地方民政。熙平元年 (515),北魏军攻寿春,以李平为尚书右仆射,别置行台,节度诸军。皇帝委派尚书出使,巡视边境,亦称行台。魏孝文帝元宏迁都洛阳,以北方贫困,今尚书左仆射源怀为行台,加使持节的称号巡行北边六镇和恒、燕、朔三州。正光五年 (524),六镇、关陇起义相继爆发,北魏政权复诸道行台,指挥镇压各地起义军。遣尚书仆射元义为西道行台,讨伐关中莫折念生起义。元义病重,以萧宝寅为西道行台、大都督,自关以西,皆受节度。孝昌元年 (525),以幽州刺史、尚书常景为行台,讨伐河北杜洛周起义军。
 北魏孝明帝、孝庄帝时,行台设置较多。出任行台者多兼任当州刺史或都督诸州军事,成为地方性军事指挥机关。正光年间,有曹世表为东南道行台、东豫州刺史。魏子建为山南行台,梁、巴、二益、两秦之事,皆归其节度。正光末,以薛义都督华、豳、东秦诸州军事,为西道行台。孝昌年间,杨津为定州刺史兼北道行台。尔朱荣专权,武泰元年 (528)孝明帝任命为北道大行台,大行台称号始见于此。其后尔朱氏兄弟子侄各据一方,权强莫比,多任大行台。
 北魏末年,高欢执政,为大行台,其余行台皆罢。孝武帝欲分高欢之势,以贺拔岳为关西道大行台,都督雍、凉、梁、益等二十州诸军事;以贺拔胜为荆州刺史、尚书左仆射、南道大行台。贺拔岳死,宇文泰继任东、西魏分立,高欢在东魏为丞相、大行台,驻并州,于州治晋阳置丞相府。宇文泰在西魏亦任大行台,都督中外军事,镇雍州。高欢任命侯景为河南道大行台,镇虎牢,拥兵十万,专制河南,指挥对西魏、梁朝的战争。梁中大通二年 (547),侯景叛东魏降梁,上表称黄河以南,皆他所掌管,请举函谷(今河南新安北)以东,瑕丘(今山东兖州北)以西,豫、广、郢、荆、襄、兖、南兖、济、东豫、洛、阳、北荆、北扬等十三州内附,所列当即河南道大行台的管辖范围。
 北齐行台承北魏制,并州大行台改称并州尚书省,地位仅在邺城北齐中央尚书省之下。其余下台多以州划分,史籍所见有:幽州道行台,亦称北道行台,驻蓟(今北京西北)。朔州道行台,驻广安(今山西朔县)。晋州道行台,驻平阳(今山西临汾)。建州道行台,驻高都(今山西晋城东北)。东雍州行台,驻正平(今山西新绛)。洛州行台,亦称河南道行台,驻洛阳。河阳道行台,驻河阳(今河南孟县西)。豫州道行台,驻汝南(今属河南)。东徐州行台,亦称东南道行台,驻下邳(今属江苏)。扬州道行台,驻寿春(今安徽寿县)。
 以上行台之外,东魏北齐又有临时性行台,指挥与西魏、萧梁作战,巡视地方,事毕即撤。北齐文宣帝时,辛术为东徐州刺史、东南道行台,驻下邳,所统十余州地犯法者,悉由术判处。行台始管理地方民政。
 西魏行台不常设。除宇文泰自任大行台外,独孤信为荆州刺史、东南道行台。王思政为东道行台,驻玉壁,都督汾、晋、并诸州军事。侯景叛东魏,王思政率西魏军入据颍州,行台亦移至颍州。北周置总管府(实即行台的后身),遂废行台之制。
 南朝无行台之制。梁末侯景来降,梁武帝萧衍保留其大行台称号,封侯景为河南王,都督河南诸军事。南朝宋、齐时,由中央派出催征赋税之台使,往往亦自称行台。
                             王仲荦 刘统
 隋开皇二年(582)于并、洛益三州各置河北道、河南道、西南道行台尚书省,文帝以其子杨广、杨俊、杨秀各为行台尚书令。后废洛州行台,又于襄州、寿春两地设置山南道、淮南道行台。这两处行台都因伐陈设置,事定即罢。大致开皇九年 (589)后,行台均废,而置并、扬、益、荆四大总管府,各统十余州至数十州。炀帝大业元年 (605)诸州总管府尽废。唐初复置大行台。其陕东道大行台置于洛阳,以秦王李世民为尚书令,地位在其余行台之上。其余行台如益州道、襄州道、东南道、河东道、河北道,均以宗王或亲信大将任尚书左仆射,为行台主。武德九年 (626),诸道行台并废。
 北魏行台的组织虽略同于中台(在中央的尚书台),有令、仆射、尚书、丞、郎等员,但都是临时权置,并不完备。行台的首长,不一定都有令、仆射、尚书等官位。隋唐的行台尚书省则以行台尚书令为最高长官,若不置令,即以左仆射为首。置官大略同中台而人数较少。行台主要为处理军务而设,故以兵部居首,又兼综民事,故吏、户、礼、刑、工并置,却往往一人兼两职或三职。行台的统辖地区既广,位重权大,不利于中央集权,所以唐太宗李世民即位后就予以废除。
 金天会十五年(1137),废齐国,于汴京立行台尚书省,管理齐国旧地。行台尚书省由朝廷尚书省统领,设行台左右丞相。天眷元年(1138),以河南、陕西地还宋,改设行台尚书省于燕京。三年,复设于汴京。天德二年(1150),废。元代行御史台,亦简称为行台。
                 陈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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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督


   汉末三国时形成的军事职称,其后发展成为地方军事长官,明以后成为中央军事长官。
 都督一名在汉末三国时期开始大量出现,其中有的是偏裨将校,有的则是一军元帅或一个军区的主将。前者被称为帐下都督或部曲督,后者被称为持节都督,影响最大的是后一种。持节都督来源于汉代的督军御史,职责是监督州郡镇压“盗贼”,如东汉顺帝时,御史中丞冯绲持节督扬徐二州兵镇压九江“盗贼”,就是一例。其后,又以中郎将督军,更增加了军事统帅的因素。汉末董卓之乱后,州郡拥兵割据称雄,朝廷为了笼络他们,有以将军兼督数州或都督某州的称号献帝建安二年(197)以袁绍为大将军,赐弓矢节钺兼督冀、青、幽、并四州,是最早见于史籍的持节都督。大约同时,魏武帝曹操以程昱为中郎将,领济阴太守,都督兖州事。这种都督就成为统治地方的军政长官了。
 曹操在统一北方的过程中,陆续在重要地区建立军镇,后来逐渐形成都督区。建安初年,曹操以钟繇为司隶校尉持节督关中诸军,驻长安。建安十七年又以夏侯渊督诸军驻长安;建安二十一年征孙权还,以伏波将军夏侯都督二十六军屯居巢;建安末,以曹仁为征南将军,假节,屯樊城。这是后来曹魏关中、扬州、荆州三个都督区的前身。都督区的正区建立是在魏文帝曹丕称帝前夕。延康元年(220),他即魏王位,将统治区内的沿边诸州分为五个都督区,分别以曹真都督雍凉,曹仁都督荆、扬、益,曹休都督扬州,臧霸都督青州,吴质都督幽、并,各自负责一个方面的军事。与此同时或稍后,吴、蜀也各在其边境建立都督区。到曹魏后期,都督区也在其腹地建立,计有邺、许昌(豫州)两处。邺为魏王国旧都,许昌为汉末故都,都有武库、粮仓,加上长安,成为控制边州,拱卫洛阳的重镇。司马氏建立晋朝前后,即以子弟出镇此三处及其他重要边州。由于他们掌握大量军队,终于导致八王之乱。东晋、十六国及南北朝时期,各个政权都在境内建立都督区。督区相对稳定,但也常以诏令临时划定督区范围,多者可达十余州,少者只有数郡。小区都督通常要受大区都督的节制,如东晋、南朝时,在襄樊的雍州都督通常隶属于在江陵的荆州,但又有相对独立性,经常有属镇不服从统府命令的事件发生。
 持节都督本是军职,都带有将军或中郎将等军号,其地位高低视军号的品级而定,并依军号设立军府。如都督所带之军号为安西将军则置安西府,升为镇西将军则改称镇西府。军府置长史、司马、主簿、从事中郎、参军及行参军等僚属。参军、行参军分曹(部门)理事, 其曹数多少视军府大小而定(见府州僚佐掾属)。
 曹魏初置都督区时,都督与刺史各置,只有少数都督兼任所驻州刺史。晋武帝司马炎太康中,曾规定“都督知军事,刺史治民,各用人”。但惠帝以后,都督例兼所驻州的刺史,非重要州才单为刺史。都督兼刺史,即兼治军民,所属州郡之刺史太守军事上受其指挥,负责为之提供兵源及军需;其民政事务也常受都督干预,都督形成为州的上一级机构。但都督区与州区的范围并不一致,有的一州分属两个督区,也有一个都督除督所兼刺史之本州外,只督邻州之一郡或数郡者。故都督区还不是正式的地方行政区划,只是军事指挥区域。
 晋时,分持节都督为三等,都督诸军事为上,监诸军事次之,督诸军事为下。都督均有节,表示朝廷赋于都督的权力,使持节为上,持节次之,假节为下。使持节有权诛杀二千石(守、相)以下官;持节有权诛杀无官位人,若在军事时期,可与使持节同;假节只有在军事时期可杀犯军令者。自曹魏开始,已有大都督及都督中外诸军事、假黄钺的称号,假黄钺是比持节更高的权力标帜,可以专戮节将(即持节都督),这只是在特殊情况下或权臣当政期间才赋予这种权力,并非经常制度。
 除负责一个军区的持节都督外,还有奉命出征的持节都督,统率全军或一支独立部队。其后往往以统率全军者为大都督,如曹魏明帝太和四年(230),以司马懿为大将军、大都督、假黄钺,以伐蜀。北魏后期,经常任命重臣为大都督统率出征。但其后常别置行台节度诸军,统帅之权又渐移于行台。
 南朝后期,州郡分割,都督区也逐渐变小,都督的权威已不如魏晋时。
 东魏时置六州流民都督及京畿大都督,以统率鲜卑军人。北齐时,京畿大都督以宗王或皇子担任,开府置佐,权力极重,是特殊的制度。
 北周改都督区为总管区,总管兼任所驻州刺史,并统辖邻近各州。重要地区则置大总管府,除直辖州郡外,还统辖若干总管。大总管所统,自十余州至数十州不等。大都督、帅都督、都督三等名号则成为府兵的中下层军官。至隋,此三号并为散官。隋炀帝杨广复改大都督为校尉,帅都督为旅帅,都督为队正,地位低微,有似魏晋时的帐下都督。
 隋代军区亦称总管。唐初承隋制,其领军出征者为行军总管或大总管。至武德七年(624),复以总管府为都督府,大总管府为大都督府,而行军总管及大总管不变。大都督常以宗王遥领而以长史代理其职。其余都督则分为上、中、下三等。贞观元年(627),内地都督府多被裁撤。景云二年(711),睿宗曾拟分全国(除京畿、都畿外)为二十四都督府,令都督纠察所管州刺史以下官人善恶,但并未实行。唐代都督权轻,虽加使持节之号,并不真正赐节。景云二年以贺廷延嗣为凉州都督充河西节度使,节度使实授旌节。从此节度使代替都督,成为地方最高的军事长官。
 唐后各代也袭用都督名号,但名号虽同,其职权与组织形式与魏晋南北朝时已迥异。
                                   陈仲安
 北宋于行政区都督府设都督,一般以亲王担任,不常置,缺者以知府事为长官,掌本府兵民之政。地位较高者称大都督。
 南宋以后,都督成为中央执政官所加军事官衔。绍兴二年(1132),吕颐浩以左仆射出都督江淮、两浙、荆湖诸军事,置司镇江。此后,凡遇执政官临时出任统帅,即加都督、同都督、督视各路兵马等衔,事毕即罢。元天历二年(1329),立钦察亲军都督府,后改为大都督府,置大都督,统辖钦察诸部侍卫军及地方镇戍军。至正二十一年(1361),朱元璋改枢密院为大都督府,设大都督,节制中外兵马。洪武十三年(1380)诛胡惟庸,为防止军权过分集中,改大都督府为中、左、右、前、后五军都督府,各设左、右都督一员。各都督府通过都司统领京卫及外卫之兵。明中叶后,各卫仅存空名,都督遂为虚衔,领兵之官须加总兵、副总兵、参将、游击等衔,始有统军实权。清初,沿袭明制,以左右都督、都督等为提督和总兵官的加衔。乾隆十八年(1753)废止。
 辛亥革命,起义各省多置都督,为地方最高军政长官。袁世凯上台后改称某某将军督理某省军务。1916年袁死后改称督军,1922年又称督理。
 参考书目
严耕望:《魏晋南朝都督与刺史之关系》,《大陆杂志》第11卷第7期,台湾,1955。
严耕望:《魏晋南北朝地方行政制度约论》,《大陆杂志》第27卷第4期,台湾,1963。
                   伍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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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lishi 发表于 06-4-14 05:03:00 | 只看该作者
府兵制


   中国古代兵制之一。由西魏权臣宇文泰建于大统年间(535~551),历北周、隋至唐初期而日趋完备,唐玄宗天宝年间(742~755)停废,历时约二百年。
 府兵本泛指军府之兵。北魏在六镇起义后分为东西魏。为了与东魏相抗衡,西魏宇文泰于大统八年(542)把流入关中地区的六镇军人和原在关中的鲜卑诸部人编为六军。次年与东魏作战,败于洛阳邙山,损失很大。为了补充和扩大队伍,以后几年不断收编关陇豪右的乡兵部曲,选任当州豪望为乡帅。大统十六年前,已建立起八柱国(大将军)、十二大将军、二十四开府(又称二十四军)的府兵组织系统。八柱国的设置乃模仿鲜卑拓跋部的八部制度,其中宇文泰实为全军统帅,魏宗室元欣仅挂虚名,实际分统府兵的只有六柱国,也与周国六军之制相符。西魏恭帝元年(554),按照北魏早期所属大小部落的姓氏赐诸将姓,作为早已“灭绝”了的这些部落的继承人,所统兵士也改从各自主将之姓,这就给府兵制涂上了一层鲜卑部落兵制的色彩。
 府兵具有中央禁卫军性质,番上宿卫的府兵“十五日上,则门栏陛戟,警昼巡夜;十五日下,则教旗习战。无他赋役”。随着中央集权制的加强,北周武帝建德二、三年间(573~574)改府兵军士为“侍官”,意思是侍卫皇帝,表明府兵是皇帝的亲军,不隶柱国。同时,又广募汉民入伍,免其课役。一人充当府兵,全家即编入军籍,不属州县。军人及其家属居城者置军坊,居乡者为乡团,置坊主、团主以领之。这种军民异籍的制度直到隋代才改变。隋文帝杨坚开皇十年(590)下诏:“凡是军人可悉属州县,垦田籍帐,一与民同,军府统领,宜依旧式。”这是个划时代的改变,标志着兵农合一的完成,但府兵本身归军府统领的组织系统不变。
 由于记载不详和分歧,有关隋以前军府组织的某些环节不清楚。据记载,开府“二十四员分团统领,是二十四军;每一团,仪同二人”。但开府和仪同是共领,还是分领一军;仪同是否独立置府领兵;当时军府是否指二十四开府,或应包括仪同府;史籍记载上“初置府,不满百”或“合为百府”之说是否可信,史学界对这些问题存在着不同意见。开府、仪同以下置大都督、帅都督、都督等分级督率,则是清楚的。隋代军府有内府、外府(也就是内军、外军)之分,以骠骑将军、车骑将军为长、贰,有时也设置与骠骑府并行的车骑府。炀帝大业三年(607)改称鹰扬府,长官为鹰扬郎将,副为鹰扬副郎将(后改鹰击郎将)。
         [唐西州营名籍  新疆吐鲁番出土]
 唐初一度恢复骠骑、车骑府旧称贞观十年(636)外府更号折冲府,内府更号中郎将府。折冲府置折冲都尉、左右果毅都尉、别将(后置),作为府一级的将领。武后垂拱时府分三等。
 早自北周武帝时,府兵番上宿卫,分隶于中央的司卫、司武、武候三府。隋初,左右卫、左右武卫、左右武候六个府各领军坊、乡团,统率府兵,继承周制。炀帝统治时,原先不领府兵的卫或府也都加领,这样领府兵的就有翊卫(左右卫所改)、骁卫(备身府所改)、武卫、屯卫(领军府所改)、御卫(加置)、候卫(武候府所改),各分左右,共十二卫。唐代因袭隋制,只是改屯卫为威卫,候卫为金吾卫,别置领军卫,废御卫,也是十二卫分领府兵宿卫(见十六卫)。此外,自北周、隋以来,领府兵的还有侍卫东宫的率府,唐代为左右卫率、左右司御率和左右清道率,称为东宫六率,但领府很少。内府置中郎将,副为左右郎将,以下团、旅、队的设置略同外府。内府有亲、勋、翊的区分,兵士分别号为亲卫、勋卫、翊卫,合称三卫。统领内府三卫兵的是:左右卫,统亲府一、勋府二、翊府二,共五府;左右卫率,统亲、勋、翊府各一;其余卫、率,各统翊府一。
 内府卫士取二品至五品官的子孙充当,外府卫士取六品以下官的子孙及白丁无职役者。在此范围内,征发原则是先富后贫,先强后弱,先多丁后少丁。府兵虽然包括官僚子弟和一般地主,但仍以均田农民为主体。府兵制创立以后,规定三年一拣点以补充缺额(玄宗时改为六年),其服役期限为二十一岁至五十九岁(玄宗时曾有缩减)。服役期间,府兵本身免除课役,但军资、衣装、轻武器(弓箭、横刀)和上番赴役途中的粮食,均须自备。每一火(一火十人)还得共备供运输的马六匹(或用驴),即所谓“六驮马”。自备资装对于农民是沉重的负担。
      [唐折冲府上番的牒文  新疆吐鲁番出土]
 军府所在有地团,兵士不能随便迁徙出界;平时务农,农闲练武,有事出征,其主要任务是番上宿卫和征防。番上宿卫,即轮流到京师宿卫,按照距离长安的远近分别给番。法令规定:百里外五番(即各府内兵士以五人为一组,此五人轮流上长安宿卫,以下类推,但七番、九番分组不尽,当有剩员),五百里外七番,一千里外八番,每番一个月;二千里外九番,每番两个月。内府卫士(三卫)除两京及其附近诸州必须番上宿卫以外,余州都纳资代役。府兵到长安宿卫,由十二卫将军分领。出兵征防则由朝廷命将统率,调遣时必须持兵部所下鱼符,经州刺史和折冲府将领勘合后,才得发兵。战争结束则兵散于府,将归于朝。这样,将帅就不能拥兵自重。
 由于废置不常,唐代军府总数也有增减,较多时有六百三十三府(一作六百三十四府)。军府遍布全国,关内道多达二百六十一府,占三分之一以上,依次为河东、河南、河北、陇右,其他诸道多不过十,少止二三府(江南、岭南)。这种布局体现了居重驭轻,“举关中之众以临四方”的政治、军事意图。
 府兵并非唐代唯一的兵种,承担宿卫的还有保卫宫廷,屯驻北门的禁军(见六军),与十二卫所领府兵对称南、北衙军。出征和防戍则有名为“募”而实也是“征”的兵募,以后还有防戍本州的团结兵、士镇兵等。在出征和防戍中,兵募的数量往往超过府兵,但府兵在唐初具有较强的战斗力,他们是军队的骨干。
 唐代府兵制在太宗和高宗统治前期曾经有效地实行,但自高宗后期以至武后时就逐渐被破坏,到玄宗统治时终于被废除。破坏的原因:①战事频繁、防御线延长兵役繁重。原来防戍有一定的番休期限,后来常被强留以至久戍不归,导致人民避役,兵士逃亡(兵募也是这样)。②府兵地位的低落。唐初承前代遗风,对于卫士比较尊重,但到武后时,番上卫士往往被贵族官僚借为私家役使,导致社会上以充当府兵为耻辱。③高宗以后,土地兼并日益严重。府兵征发对象主要是均田农民,随着均田制的破坏,府兵征点制失去了赖以实行的经济条件。这样,玄宗统治初期,府兵逃散的情况日渐增多,以致番上卫士缺员,征防更难调发。开元十年(722),宰相张说以宿卫之数不给,建议召募强壮。次年,募取京兆、蒲、同、歧、华等州府兵及白丁为长从宿卫。十三年,改名“骑\'\" class=link>骑”,分隶十二卫,基本上代行了府兵宿卫的任务。征防兵士中,府兵本来就少于兵募,武后时出现了防卫本州的团结兵;玄宗初,军镇又出现了来自召募的健儿。那时,军府空虚,府兵番上宿卫已经不能足额,征防必然更难从府兵中征发,实际上除了被强留下来的以外,诸军府兵员的缺额大概很少得到补充开元二十五年(737),玄宗下诏命令诸镇节度使按照防务需要制定定额,在诸色征行人和客户中召募自愿长住镇戍的健儿,“便令常住”。二十六年,又下诏说诸军召募的长征健儿业已足额,以后不再从内地调发,原有兵士(包括兵募、键儿等)非长征者一律放还。这就在法令上停止了调发府兵征防。天宝八载(749)鉴于军府无兵可交,遂停折冲府上下鱼书,府兵制终于废止。此后,折冲府只有兵额和官员,既没有兵,也没有驮马、武器等各项军资。但终唐之世,军府空名仍然存在。
 参考书目
陈寅恪:《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第6章,中华书局,北京,1963。
唐长孺:《魏周府兵制度辨疑》,《魏晋南北朝史论丛》,三联书店,北京,1955。
谷霁光:《府兵制度考释》,上海人民出版社,1962。
岑仲勉:《府兵制度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
             杨志玖 张国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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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lishi 发表于 06-4-14 05:03:09 | 只看该作者
募兵制


   中国古代兵制之一。自唐五代以后,募兵制取代征兵制,为封建时代兵制的一大变革。宋朝不论禁兵、厢兵,还是南宋的屯驻大军等,一般都采用招募的办法。灾年招募流民和饥民当兵,是宋朝一项传统国策。统治者认为,将壮健者招募当兵后,老弱者就不可能揭竿反抗,这是防止灾年爆发农民起义的对策。招募军伍子弟,也成为宋朝重要兵源。此外,壮健的罪犯也刺配当兵,特别是充当厢兵。在兵源枯竭的情况下,统治者也往往强行抓夫,给民间造成很大的骚扰和痛苦。
 招兵的主要体格标准是身长,还须检查跑跳动作和视力宋太祖赵匡胤最早将强壮的军士选充“兵样”,分送各地,用作招募的标兵。后又改置“等长杖”,按身长尺寸招兵,各种番号的禁兵、厢兵等,身长标准也各有等差。招募为兵者,必须在脸、臂或手部刺字,以防逃亡,这是当兵的耻辱标记。军士由一支军队转换另一支军队,也须改刺番号。刺字完毕,则发放衣鞋、钱币等,称“招刺利物”。宋朝尽管设置等长杖,而实际招募时,也可明令降低身长标准。至于官吏在招兵时,以老弱病患者滥充强壮者,更是屡见不鲜。
 宋朝对各级禁兵、厢兵将士,屯驻大军将士等,都发放军俸。军俸级别极为复杂,既有官兵差别,官与兵又各有等差,因各地币制、物价等差异,又形成地区差别。军士的正俸一般包括料钱、月粮和春冬衣。此外,还有郊祀赏赐、特支钱、雪寒钱、柴炭钱、银鞋钱、薪水钱,因立战功等原因而颁发的军赏,往沿边或外地出戍时发放领取钱米的口券,此类固定性或临时性的补助,名目繁多,难以悉数。宋朝军士大都携带家眷,居住兵营。一般情况,上等禁兵的收入可维持全家温饱,而厢兵收入微薄,不足以糊口,加之军官经常欺压和奴役军士,克扣薪饷,使很多军士生计艰窘,不得不兼营他业,因而严重影响宋军的战斗力。军士逃亡和反抗事件也层出不穷。
 宋朝对各级军士每年或不定期地实行拣选。壮健骁勇的军士可由厢兵升禁兵,禁兵中的下、中、上等兵直至皇帝近卫班直亦可依次升迁。不合格的军士则须降低军种和军级。老弱残疾的军士,可充当“小分”或“剩员”,领取一半军俸,担任军中各种杂役,也可削除军籍,回乡务农,或任便居止。但拣选制往往徒具形式,并不认真执行。
 因招刺太滥,拣选不实,训练颇差,使宋军维持一支素质甚差的庞大队伍,巨额的军费开支,常占据宋朝财政支出的十分之七八,造成严重的财政危机,大大加重人民的税役负担。大量军士脱离农业,造成农业劳动力的短缺,影响农业生产的正常发展,甚至出现了肥沃农田大量抛荒的严重后果。
                                   王曾瑜
 辽清宁四年(1058)三月,募天德、东胜等处武健者从军。天庆八年(1118),置怨军八营两万八千余人,皆系招募而来。金代亦有招募军士之举。
 元明两代,军户是军队的主要成分,但募兵依然存在。元初平江南,曾招募勇士组成罕\'\" class=link>答罕军。答罕,意即自在,许以军前所掠人口财物,归其自有。后该军解散,众兵四出剽掠。至元十七年(1280),令江、淮诸路复招集答罕军。直到元代末年,曾在各处多次招募军士。明建文年间,朱棣起兵“靖难”,曾募北平、保定、永平三府民为军。建文四年(1402)十二月罢。明景帝即位后,明军主力因土木之变丧失殆尽,故四出招募天下义兵。以后凡缺兵员,往往用募兵之法补充。此举虽增加了军费负担,但招募之兵战斗力远较军户为高。如戚继光募兵所建之戚家军,俞大猷募兵所建之俞家军,都堪称劲旅。
 清末新建陆军时(见新军),即实行募兵制,要求应募者年龄在二十至二十五岁之间,身高四尺八寸以上,五官端正,体质强壮,没有犯罪记录,且须报明三代以内家人的情况。以后,民国时期,军队亦多系招募而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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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lishi 发表于 06-4-14 05:03:18 | 只看该作者
乡兵


   由居民自动组织或政府组成的不脱产的武装力量。又称民兵。自唐朝以募兵取代府兵后,五代后晋时,开始征集乡兵,规定每税户七家共出一兵,军械自备。宋朝沿袭五代后周的遗制,陆续设置各种番号的乡兵,其中除遍行全国的保甲外,其他番号的乡兵都是地区性的。乡兵与禁兵、厢兵不同,不脱离生产。多数乡兵是征兵,一般是在若干名壮丁中,选拔一名壮健者充当,农闲定期校阅,在校阅时发放一些钱粮。少数乡兵是募兵,如在宋与西夏接壤地区,招募弓箭手垦荒种地,缴纳地租,守护边土。乡兵有的采用禁兵指挥、都等编制,有的按照保甲法,以五人为一小保,五小保为一大保,十大保为一都保,分设大、小保长和都、副保;有的采用唐初李靖兵法,以五十人为一队;也有的将几种编制互相参用。宋朝多数徒具形式,并无战斗力,由于官府的勒索和骚扰,给人民造成痛苦。也有少数乡兵,主要是北宋与辽、西夏接壤地区的乡兵,南宋与金朝、蒙古接壤地区的乡兵,有相当的战斗力,甚至超过北宋的禁兵和南宋的屯驻大军。
                                    元代辽东之军、契丹军、女直军、高丽军,云南之寸白军,福建之军以及地方上的弓手等,都属于不出戍地方的乡兵。明清两代,亦有各种名目的乡兵,如民壮、弓手、团练等。他们或招募而来,或在若干壮丁中选充。遇有重要的军事行动,往往调乡兵从征。如清乾隆中叶用兵大小金川之役、嘉庆时镇压川楚白莲教起义,就曾分别调集四川、湖北的乡兵;镇压太平天国起义的淮军、湘军等地主武装,亦属于乡兵上升为正规军队。民国年间,团练等乡兵组织曾广泛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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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sh1102 发表于 06-8-4 15:16:00 | 只看该作者
非常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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