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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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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shi 发表于 06-4-14 04:56:4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爵制  秩品  ******  
九卿  卿监  三省六部  
尚书省  中书省  门下省  
政事堂  六部  内阁  
御史台  翰林院  枢密院  
谏院  太学  国子监  
书院  察举  征辟  
明经  科举制  知制诰  
郡县制  行台  都督  
府兵制  募兵制  乡兵  
沙发
 楼主| lishi 发表于 06-4-14 04:56:50 | 只看该作者
爵制


   中国古代社会的政治等级制度之一。先秦爵制,与世袭的宗法、分封等制度互为表里,爵位往往就是政治权力的标志。秦以后的爵制(分赐爵与封爵),与先秦爵制的性质有所不同。爵不具备行政职能,主要用来确定皇亲、功臣世袭的政治名位和经济权利。
 先秦 文献中有关爵制的记载,主要见于孟子?万章下所举周代爵称,有天子、公、侯、伯、子男五等。年代稍晚的《礼记?王制》,则将天子除外,子男分列,即所谓的公、侯、伯、子、男五等爵。文献反映的先秦爵制是否准确,学者尚存异议。但参照甲骨、金文资料,可以肯定的是:夏爵制不详,商制细节难明,只有西周至战国时期的爵制尚可大致判明其爵称与爵序。 
 商制,文献所记有侯、甸、男、卫、邦伯,均属地处王畿之外的“外服诸侯”。殷墟甲骨资料表明:殷邦境外的“多方”或“多邦方”,常常是商王国征伐的敌国。它们的君长被称为“方伯”或“邦伯”,如人方伯、羌方伯、盂方伯、周方伯等。殷邦边境和邦境内的君长,被分别称为侯、伯,如杞侯、犬侯和井伯、宋伯等。它们是商王国的屏藩,常受商王之命征伐多方,商王亦往往派兵助征。方伯和侯、伯称号的不同,反映了这些君长与商王关系的亲疏差别。
 有的学者认为,商代甲骨文(或金文)中的“田”和“子”、“男”也是爵称,目前尚无定论。
 西周春秋爵称,可大致分为王、公、侯、伯、子男六级:
 王。在周王朝辖区内,王是指周天子而言。另有个别并非天子的王者,如王、吕王、丰王等,都属戎狄首领。春秋金文中的称王诸侯,仍限于同周室关系较疏的蛮夷君长,即徐、楚、吴、越四国。
   公。身居高位的天子重臣称公,所见有周公、召公、毕公、明公、井公、毛公、芮公等。可以肯定的称公诸侯,有宋公戌(宋平公)、宋公差(宋元公)、宋公(宋景公)、宋公得(宋昭公)。
 侯。西周春秋时代行用最普遍的爵称是侯。金文所见主要是周初始封的周姓诸侯,如(燕)侯、鲁侯、康侯、邢侯、蔡侯、滕侯、虞侯、荀侯、曾侯等。称侯的异姓国君,除与周室关系非同寻常的姜齐以及取而代之的田齐外,大都是周初褒封的前代帝王之后,或者早已存在的“先封”之国,有铸、陈、纪等。
 伯。西周时代称伯的诸侯,多为文献记载较少的小国之君,有的是畿内封君,如荣伯、井伯、杜伯、单伯、散伯、徵伯、过伯、夷伯等。春秋时代明确称伯的国君,主要有郑伯和曹伯。
 子。金文中的子明确属于爵称的,主要有北子和沈子。文献中其他诸子,尚无金文印证。
 男。《春秋》所见男爵仅有许国。1967年陕西长安县马王村出土一件西周晚期的(许)男所作铜鼎,证实许国国君的爵称确为男爵。
 战国时期 除楚国和越国早已称王外,魏、齐、赵、韩、燕、中山等国也在战国中期相继称王,突破了西周以来的诸侯爵称。各国又先后进行变法,废除传统的世卿世禄制度,建立中央集权的官僚统治,并推行与之适应的爵制。三晋和燕、齐的爵秩等级,大体仍为卿和大夫。楚的最高爵位叫执,情况较为特殊。秦则从商鞅变法以后,实行奖励军功的二十等爵:公士、上造、簪、不更、大夫、官大夫、公大夫、公乘、五大夫、左庶长、右庶长左更中更、右更、少上造、大上造、驷车庶长、大庶长、关内侯、彻侯。秦二十等军功爵,累积爵级至关内侯(十九级)、彻侯(二十级),即可食租税或食邑;自大庶长以下至公士十八等爵,“则如吏职”。
                                   王世民
 两汉 汉初,在二十等爵外,又先后分封异姓、同姓为王。诸王封爵,带有浓厚的分封制色彩,与中央集权制相汗格。文帝、景帝,特别是武帝奉行削藩政策,限制并削弱诸王权力,诸王遂不得领民亲政,惟衣食租税。同时,列侯(原名彻侯,避汉武帝刘彻讳改)也与二十等爵相分离,与王爵共同构成封爵制度。自关内侯以下,为赐爵制度。封爵优于赐爵的主要权益是:享有封国或食邑;置官属;爵位世袭;衣食租税;具备崇高的政治地位。
 两汉封爵的爵级主要是王、列侯两等,此外还有公主汤沐食邑。王、列侯官属数量因爵之高低而多少不等,但任用权却在中央。汉初定制,“非刘勿王”(后演变为非皇子不王)、“非功不侯”。王的封授对象是皇子,列侯主要封授异姓功臣,诸王庶子所受推恩爵亦是列侯。诸皇子王初以区域立国,跨州连城,形成尾大之势。汉武帝推行推恩析国政策,诸王遂以郡立国。东汉初,汉光武帝刘秀曾废王爵,封九皇子为国公,旋即复旧。两汉除王莽、曹操以权臣称王外,异姓功臣只能封为列侯。列侯,西汉时多以县立国,也有食乡亭者,但并无乡侯、亭侯之称。至东汉,列侯正式分为县、乡、亭侯。功大者食县,功小者食乡亭。东汉中期以后,政治腐败,遂出现大量的外戚侯、宦者侯、恩泽侯,虽有悖于“非功不侯”的原则,但县、乡、亭侯的爵称爵序并未因此发生变化。
   封爵传袭,采取嫡长子继承制。庶子、庶孙一般不具备袭爵权。无嫡子袭爵,则削除封国,这就是所谓的“无子国除”皇亲和重要功臣“国绝”时,为示优宠殊遇,也可由庶子庶孙袭爵,这就是所谓的“绍封继绝”。绍封者权益低于正常袭爵,仅食国之半租。此外,公主汤沐食邑也可由公主之子承袭,但并不普遍。
 汉代封爵制度,对后世影响颇大。诸如诸侯不与政事、惟得衣食租税,非皇子不王,非功不侯,无子国除,绍封继绝等重要原则,均在不同程度上为以后的王朝所沿用。
 两汉十九等赐爵,爵称与秦同。凡赐爵皆可“有罪以减”,无爵者则为士伍。十九级爵中第九级(五大夫)以上为高爵,亦称吏爵,具有免役特权。获得吏爵的主要途径是凭借军功吏。第八级(公乘)以下至第一级(公士)为低爵,又称民爵,获得民爵的主要途径是因特典、灾异而诏赐天下民爵。法制规定,民爵高于第八级时须转让亲属,故除非有特殊原因,民爵一般不能升至吏爵。获得吏爵、民爵的另一途径是买爵。汉文帝刘恒实行入粟拜爵,开卖爵先例。汉武帝特设武功爵十一级,标价出售,以缓解财政困难。以后屡有卖爵诏令,赐爵趋于猥滥。东汉末年,赐爵已成“空设文书”,不再为时人所重。魏晋南北朝时期,赐爵制遂废弃。
 魏晋南北朝 魏晋之际,设置五等封爵,东汉以来的王、列侯二等封爵,变为王、五等封爵、列侯三大层次封爵。北朝取消列侯,王、五等封爵成为主要的封爵爵称。
   诸王封爵。西晋设国王、郡王(分大、次、小)、县王,各有多少不等的食邑户数。东晋南朝,仅禅代前期的异姓篡代者封国王,如刘裕封宋王,萧道成封齐王。一般情况下,皇子才能封郡王(亦分大、次、小三级)。北魏前期,异姓多封王,但袭爵者即降为公。孝文改制,唯宗室封王,并按亲疏远近分为一藩王、二藩王、三藩王,亦为郡王。北周末年,在郡王之上,又设国王,封授对象是皇子。诸王政治权益,因王朝而异。西晋王国按大、次、小可分别置三军、二军、一军,自选官属。其他王朝,则无置军和自选官属权。但诸王可参政入仕、领兵出镇,却是这一时期各王朝的普遍现象。骨肉相残因此时有发生,构成诸王干政、乱政的政治格局。
 五等封爵曹魏有乡公亭伯等爵称咸熙元年(264),即将代魏的司马氏设立五等封爵五等封爵,采《周礼》中公、侯、伯、子、男之名,每等又分大、次二级,共五等十级。每级封爵都有封疆里数和户邑数,以方五里和邑二百户为差,井然有序。五等封爵官品在第二以上,名位低于诸王,却有高于列侯的“禄奉礼秩”,其中公、侯可置一军。东晋南北朝,五等封爵不再划定封疆里数,大、次两级合二而一,皆以郡或县立国,并在爵称前冠以“开国”字样。伯、子、男三级封爵,品秩也由第二分别降至第三、四、五。北周后期,滥封无度,遂在郡公之上常设国公,以封柱国大将军等重要功臣。时五等封爵的爵序是:国公、郡公、县公、县侯、县伯、县子、县男。
 列侯。魏晋有县、乡、亭侯,品秩在五等封爵之下。东晋南朝,县侯与五等封爵中的“侯”合一,仅存乡、亭侯。北朝无列侯爵。
 列侯之下,尚有属于赐爵的关内侯、关中侯、关外侯等爵。
 就创新而言,这一时期有“分食制”和“虚封制”。“分食制”指诸侯按一定食租率提取食邑户的租税。如西晋诸侯三分食一;东晋南朝九分食一;北魏王二分食一,公三分食一,侯伯四分食一,子男五分食一。“虚封制”,是指无封国食邑、不食租税的封爵。它与赐爵制的区别就在于可以世袭。典型的虚封制是北朝的散爵,如散公、散侯、散伯等等。北周初年,因租税有限,开国封爵“虽赐以茅土,而未给租赋”。保定二年 (562),周武帝诏令诸国公(邑万户),可寄食他县,收其租赋。寄食户数仅是原食邑户数的十分之一这种封户为虚寄食户为实之例,为以后的虚实相结合的食租税方式提供了借鉴。
 隋唐 隋唐爵制与北周末年之制略同。国王更名为亲王(正一品),以封皇子;郡王(从一品)封授宗室,唐中期以后异姓功臣亦有封郡王者。废县王。王以下是国公(从一品),开国郡公(隋从一品,唐正二品),开国县公(隋从一品,唐从二品),开国县侯(隋正二品,唐正三品),开国县伯(隋正三品,唐正四品),开国县子(隋正四品,唐正五品),开国县男(隋正五品,唐从五品),共九级,主要封授异姓功臣。
 九级封爵,并“设爵无土,署官不职”,较之汉魏,其政治、经济功能明显削弱。各级封爵的食邑户数“率多虚名,其言食实封者,乃得真户”。真食实封的方式,也是“分食诸郡”,不再直接从封国内征收租税。封爵的主要经济权益是凭爵品获得永业田,数额为:亲王一百顷,郡王五十顷,国公四十顷,郡公三十五顷,县公二十五顷,县伯十顷,县子八顷,县男五顷。均田制瓦解后,诸侯亦不再受永业田。
 宋 宋承唐制,但略有变化。爵称是亲王、嗣王郡王、国公、郡公、开国公、开国郡公、开国县公、开国侯、开国伯、开国子、开国男,共十二等。后嗣王、开国郡公、开国县公不再封授。郡公以上,主要是皇亲宗室封爵,其中郡王、国公也封授重要功臣。开国郡公以下,是异姓封爵。爵名随食邑户数而定:二千户以上封公,一千户以上封侯,七百户以上封伯,五百户以上封子,三百户以上封男。邑过其爵,则进爵号,但止于开国郡公。每次增食邑户数,自二百户至千户;实封户数,自百户至六百户。而亲王、重臣特加食邑者,往往有逾千户者,以至有郡公食邑累加至万余,实封至数千户者。
 宋代封爵颇滥,文官少监、少卿以上,武官副率以上,内职崇班以上,皆有封爵;丞、郎、学士、刺史、大将军、诸司使以上,则有实封。封爵系于官位,与功勋关系不大。
 元 成吉思汗建立蒙古国之初,曾实行分封制度功臣、亲属、贵族皆有封地食邑。爵称是万户长、千户长、百户长、十户长等,并可世袭。各级“户长”在封地内有征发徭役、征收赋税的权利。蒙古族统治者入主中原之初,亦曾在占领区内实行分封制,对社会经济造成较大破坏,后不得不废止而实行封爵制度。
 元封爵为八等:王(正一品)、郡王(从一品)、国公(正二品)、郡公(从二品)、郡侯(有正从三品之别)、郡伯(有正从四品之别)、县子(正五品)、县男(从五品),实为八等十级。其中只有郡王、国公封授在世的皇系、功臣,其余爵称均用于封赠。
                                   杨光辉
 明 明代封爵虽仍分为宗室和异姓两类,但具体爵称有较大变动。
 宗亲封爵除嫡长子外,皇帝诸子封亲王;亲王诸子封郡王;郡王诸子为镇国将军,孙为辅国将军,曾孙为奉国将军,玄孙为镇国中尉,五世孙为辅国中尉,六世孙以下皆授奉国中尉,并世袭,永远有别于齐民。自亲王以下,不再食租税而领取岁支禄米。洪武九年(1376),规定亲王禄米五万石,郡王一万石;镇国将军赐田六十顷,以为永业,免除租税。洪武二十八年,重定岁支禄米数额,亲王一万石,郡王二千石,镇国将军一千石,辅国将军八百石,奉国将军六百石,镇国中尉四百石,辅国中尉三百石,奉国中尉二百石。此外,国家还为宗室修建宫邸、坟墓,提供随从官员、仆役以及其他待遇。
 明初,宗室封爵中亲王名高位崇,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洪武年间,朱元璋授予亲王以兵权。特别是分封在北方沿边的藩王,不仅拥有直属的护卫军,还经常统率大军出征,称为塞王。其中的燕王朱棣,在朱元璋死后不久,发动靖难之役,夺取皇位。朱棣即位后,逐步解除藩王兵权,加强对宗室的限制和监视,从而形成了“分封而不锡土,列爵而不临民,食禄而不治事”的局面。
 明中期,宗室受封人数不断增加,禄米成为明政府的沉重负担。藩王也竞相非法占田,少者几千顷,多者数万顷,减少了明政府的赋税收入,激化了社会矛盾。万历以后,为解决这些矛盾,朝廷被迫开放宗室出仕的禁令,允许镇国将军以下参加科举考试,以期宗室自养,而不再寄生食禄,但收效甚微。
                                     顾诚
   明代异姓封爵,明初一循元代旧制洪武三年(1370),定封爵之制,分公、侯、伯三等,罢子、男不置。有明一代,受公、侯、伯爵者除功臣、外戚外,还有宦官子弟与少数民族首领。
   受封而领铁券者,为世袭封爵,否则为流爵。袭封则还其诰券,核定世流降除之等。爵位世袭,或降等以袭,如封侯而世袭伯。公、侯、伯封号分四等:佐太祖定天下者,曰开国辅运推诚;从成祖起兵,曰奉天靖难推诚;余曰奉天翊运推诚和奉天翊卫推诚。武臣曰宣力武臣,文臣曰守正文臣。岁禄以功为差。洪武初规定:公五千石至二千五百石,侯千五百石至千石,伯千石至七百石。而有的仅当侯爵俸禄的三分之一或六分之一。洪武十年后,伯之禄与侯等;至永乐初,规定伯之禄居侯之下,正一品之上,其阶勋皆与侯等,而伯爵益重。公侯伯入则可掌参五府总六军,出则可领将军印为大帅督,辖漕纲,但不得预九卿事。
                                   李广廉
 清 清代爵位名称、等级设置又有新变化。有宗室封爵,外藩蒙古封爵,满洲、蒙古、汉军及汉人封爵之分。爵位为世袭,故又称世爵。
 宗室封爵,封授宗室和觉罗,由宗人府掌管。爵位有和硕亲王、多罗郡王、多罗贝勒、固山贝子、奉恩镇国公奉恩辅国公、不入八分镇国公、不入八分辅国公镇国将军(分三等)、辅国将军(分三等)奉国将军(分三等)、奉恩将军共十二等;加上嫡子受封二等(即亲王一子封为世子、郡王一子封为长子),共十四个名位二十等级。宗室封爵,分为功封、恩封、袭封、考封:以功勋受封的为“功封”;以天潢近支得封的为“恩封”;亲王至奉恩将军出缺,由钦定承袭的为“袭封”;亲王以下,除袭封的一子外,其余诸子,年至二十按例考试受封的为“考封”。袭封次数,各有不同:功封爵位皆世袭罔替;恩封、考封爵位皆以次递降,和硕亲王降至奉恩镇国公止,多罗郡王降至奉恩辅国公止,多罗贝勒降至不入八分镇国公止,固山贝子降至不入八分辅国公止,奉恩镇国公降至一等镇国将军止,奉恩辅国公降至一等辅国将军止,其余爵位皆降至奉恩将军止;凡由本支子孙袭封者,降至最后一等均准世袭罔替;由旁支子孙袭封者,功封降至奉恩将军袭五次止,恩封、考封降至奉恩将军袭三次止。初封亲王、郡王死时赐封号;承袭者仍称其祖原封号,死亡,在封号下加一字为谥。
 宗室封爵,按爵位高低,分等授与俸银、俸米、庄田、牧厂、珠轩、府第、官卫、服物等。
 外藩蒙古封爵,封授蒙古、回部、唐古特等少数民族上层。由理藩院掌管。内扎萨克爵位有亲王郡王贝勒、贝子、镇国公、辅国公六等。其下又设台吉(塔布囊),分一二、三、四等。亦有封世子、长子之制。外藩封爵,大体上均比照宗室封爵,惟俸银低于宗室世爵,如宗室亲王每年支俸银一万两,俸米一万斛,而蒙古亲王每年只支俸银二千五百两,俸缎四十匹,相当于宗室的贝勒封爵所支的俸银。
 满洲、蒙古、汉军及汉人封爵,一般称为民世爵,封授八旗满洲、蒙古、汉军及汉人中的文武功臣(称“酬庸”或“奖忠”),外戚(称“推恩”),孔子后裔(称“加荣”),朱明后代(称“备恪”)等,由吏部掌管。民世爵有公(分三等)、侯(分四等)、伯(分四等)、子(分四等)、男(分四等)、轻车都尉(分四等)、骑都尉(分二等)、云骑尉、恩骑尉九个爵位二十七等级。封授,以云骑尉为准,无论加等进位或袭次,都以所得云骑尉数量而定。如:得两个云骑尉可令为“骑都尉”;再加一个云骑尉则为“骑都尉兼又一云骑尉”;如又得一个云骑尉,便又可令为三等轻车都尉;如此累加,可直至一等公。袭次,除世袭罔替外,各爵均定有降袭次数,如:一等公袭二十六次,一等侯兼一云骑尉袭二十三次,一等伯兼一云骑尉袭十九次,一等子兼一云骑尉袭十五次,一等男兼一云骑尉袭十一次,其余类推,袭次尽,改封为恩骑尉。除个别情况外,民世爵均可世袭罔替。袭爵,有并袭(即由两爵以上合并为一爵加等进位承袭)、分袭(即原先二人之爵并袭后,可再分开承袭)。公、侯、伯始封时,皆赐美名。世爵犯罪革爵,但除犯赃罪外,均准其子孙嗣袭,无嗣则除。民世爵俸银俸米按二十七个等级发放。
 封爵都登载于皇册,十年奏修一次。每年十二月,由宗人府、吏部派员在保和殿将一年封、袭爵人数增登于皇册,存者朱书,故者墨书。满洲、蒙古、汉军、汉人世爵及外藩蒙古世爵由吏部增注,宗室王公及觉罗皇册,则由宗人府增注。
 参考书目
王世民:《西周春秋金文中的诸侯爵称》,《历史研究》1983年第2期。
齐思和:《战国制度考》,《中国史探研》,中华书局,北京,1981。
周一良:《魏晋南北朝史札记》,中华书局,北京,1985。
杨光辉:《西晋五等爵制的租秩》,《文史》第31辑,中华书局,北京。
                 陈锵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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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lishi 发表于 06-4-14 04:56:58 | 只看该作者
秩品


   从先秦至清末官僚制度中各级官吏政治地位及俸禄的标志。秩,意为次、序,又通职、禄;品,亦有等级差次的含义。汉以前官无品,等级由“秩”而定。曹魏设九品之制,秩与品并行。后虽逐渐废止秩而专用官品,但习惯上仍将品、秩并称,以表示官僚的等级高下。
 夏、商官吏等级,史阙无载。西周之制,据《周礼》等文献资料,官自一命至九命,命数多者为高,如天子之******八命,下士一命。是否确切如此,有待地下发现证实。
 春秋、战国时期,随着各国官僚制度的发展,“秩”始与官吏等级相连当时“秩”或指官吏的禄,如《荀子?国》:“官人益秩, 庶人益禄”, 注:“皆谓廪食也。”或指职,如《左传》文公六年:“委之常秩。”后专指官吏等级,以计俸禄。如官僚制度相对完备的秦,官吏的秩就有中二千石比二千石四百石二百石等“石”, 是谷物的计量单位。秩二千石,并非食禄二千石,而是借用“石”字来标明等级。
 汉制,仍以“石”之数目多少确定官吏等级。汉官吏秩等为万石中二千石二千石、比二千石、千石、比千石、八百石、比八百石、六百石、比六百石、五百石、四百石比四百石三百石比三百石二百石、百石,百石之下,再加县斗食佐史之秩,共十八等官吏的“秩”,既决定禄之多少,也标明等级身分的尊卑。官秩有别,则所佩印绶及礼遇迥异。但官秩高低却不完全表示政治权力的大小。以刺史为例,官秩仅六百石,较郡守(二千石)、县令(高则千石)为低,却“周行郡国,省察治状,黜陟能否),断治冤狱”,权力极大。又如尚书令,秩千石,在东汉出纳王命,操持朝权,权力较形同虚设的******(秩万石)为大。
 曹魏设官品九品之制,一品为高,九品为低。“品”与“秩”并行,官吏皆品、秩兼备。西晋至南朝,沿用此制。如晋三品将军,秩中二千石;光禄大夫,品第三,秩中二千石。又如梁武帝定官品,“于品下注一品秩为万石,第二第三为中二千石,第四第五为二千石”。但品似比秩更为重要,西晋占田、荫客、荫亲属等经济权益,皆以品之高低为准。
 北魏官无秩,仅有品。孝文帝改制,九品中每品分上、中、下,共九品二十七级。太和二十三年(499),始将九品中每品分为正从,自正一品至从九品,凡十八级;自正四品以下,每一级中又分上、下两阶,共计九品三十级。史称“前世职次皆无从品,魏氏始置之,亦一代之别制也”。天监七年 (508),南朝梁武帝亦创十八班之制,以班多者为贵,均士流居官;十八班之外有流外七班,为寒微士人居官;又有三品蕴位、三品勋位,以安排冗散之人。隋唐以后,九品分为正从,不入九品者为流外之官成为定制,历代因循,至清亡而废止。
 九品之制制定以后,在九品中逐渐出现划分等级尊卑的界限。而晋命五品以上官的子弟入国子学(见国子监),五品以下子弟只能入太学,以别贵贱。北魏定族姓,最低的官品界限是第五。北齐礼仪之制,三、五、九品礼数有所不同。隋唐职官三品以上为贵,五品以上为“通贵”,故有“九品以上官卑”“五品以上官贵”之别。唐高宗撰姓氏录,规定官品第五以上者得为士族就文献和考古资料看,唐代三、五、九品官在服饰、乘舆、丧葬、授田、减罪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等级差异。这几个等级界限在宋以后仍然存在,但仅限于礼遇方面的区别。
 九品之制,包括职事官、散官、勋级和封爵。除职事官外,其他三者均不具备行政职能和权力。散官(分文散与武散),又称阶官或散阶,“凡九品以上职事,皆带散位;谓之本品。职事则随才录用,或从闲入剧,去高就卑,迁徙出入,参差不定。散位则一切以门荫结品,然后劳考晋叙”。这一原则,萌芽于魏晋南北朝,确定于隋唐,为后代所沿用。本品与职事官品,不必相符。本品高的固然可以下行低级职务,本品低而任高职者也往往有之。如宋有官、职分离的差遣制度(见官、职、差遣);明代有以本官翰林大学士入阁参预机务;清亦有差使、实职、官阶之别,官品仅具有决定服色、俸禄数额的作用。
地板
 楼主| lishi 发表于 06-4-14 04:57:14 | 只看该作者
九卿


   秦汉时掌管政务、魏晋以后逐渐不具实权的朝廷诸官。
   各代“九卿”不一。西汉时九卿是列卿或众卿之意。先秦文献中有******九卿之说,但秦并没有这种制度,西汉初也不见九卿名称。汉武帝以后,由于儒家复古思想的影响,人们就以秩为中二千石一类的高官附会成古代九卿。宣帝、元帝时,九卿称谓出现于诏书中。但《汉书》中所见的卿,有太常、光禄勋、太仆、廷尉、大行、大鸿胪、宗正、大司农、少府、卫尉、执金吾、右内史、左内史、主爵都尉、太子太傅等十几种官。将九卿定为九种官职,则始于新莽,其制中以中二千石为卿。即以大司马司允、大司徒司直大司空司若、羲和、作士秩宗、典乐、共工、予虞为九卿,分属于******。
   东汉和新莽一样,中央政府中设有九卿的官职《续汉书》将太常光禄勋卫尉、太仆、廷尉、大鸿胪、宗正、大司农、少府定为九卿。九卿固定为九官后,和九卿相近的其他重要官员被排斥在九卿之外。东汉末到三国,有人就试图为这种不合理的现象辩护刘熙《释名》否认汉有九卿之说,认为所置是十二卿;韦昭《辩释名》则认为九卿是指正卿,九卿之外尚有所谓外卿。
 魏晋以后,九卿多同东汉之制,仅廷尉有时改称大理;北魏改少府为太府。故隋唐九卿为太常、光禄、卫尉、宗正、太仆、大理、鸿胪、司农、太府,已无行政之权。南宋、金、元,九卿多有省并(见卿监)。明、清遂改以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尚书,都御史,大理寺卿,通政司使为九卿,以前的九卿之官或有保留,但已成虚衔或加官、赠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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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lishi 发表于 06-4-14 04:57:22 | 只看该作者
卿监


   隋唐以后负责具体事务的中央机构。卿和监既是官名,也是机构名。卿监是秦汉九卿制度的遗留和演变。
 唐 唐代以太常、光禄、卫尉、宗正、太仆、大理、鸿胪、司农、太府为九寺,长官称九卿;又以国子、将作、少府为三监(或加军器、都水为五监)。合称卿监、寺监或九寺三监。
 西汉以太常、光禄勋、卫尉、太仆、廷尉、大鸿胪、宗正、大司农、少府为九卿,组成在丞相或******领导下具体执行政务的职能机构。其后,尚书、中书、门下三省制度发展起来,三省长官逐渐代替了******的地位,尚书省的六曹(部)尚书及丞郎则逐步分割了九卿的职权。九卿及由九卿分化出来的监,作为具体办事的机构继续存在,但职权范围却大大缩小,一些分支机构逐渐独立出去。如光禄勋在汉代主三署郎,是皇帝侍从警卫的总管机构,也是储才机构;唐代光禄寺则成为专管饮食宴会的机构。大司农在汉代是国家财政机构,凡属政府财政收支及保管之事都由其负责,还兼管调拨物资、平抑物价和督促农业生产;到了唐代,司农卿所管则只有仓储的出纳保管及宫苑屯田等具体事务。少府在汉代是一个庞杂的宫廷机构,它不但是皇帝的生活总管,掌握皇帝及皇室的财政、制造、保管服御诸物,而且还统领侍中、尚书、内侍等机构。魏晋以后,侍中、尚书都发展成为政府首脑机构;内侍也成为独立机构;而库藏、制造等职也分属太府、少府两个机构。太府尚称为卿,少府则降格为监,只管中尚、左尚、右尚、织染等署及其下属的官府手工业。
 魏晋南北朝时期,尚书诸部(曹)与卿监的职权颇多重复。如九卿有太常,尚书则有礼部或祠部;九卿有廷尉(后称大理),尚书则有都官或刑部;九卿有司农、少府(或太府少府并置),尚书则有度支或民部;九卿有太仆,尚书则有驾部等。但彼此之间已开始形成上下级关系。西晋刘颂上疏所说:“秦汉已来,九列执事,丞相都总;今尚书制断,诸卿奉成”,是这种关系的反映。到唐代前期,这种关系更为明显。唐玄宗开元二十六年(738)成书的《唐六典》规定,尚书省与卿监间的相互行文时,尚书对卿监曰下、曰颁;卿监对尚书曰申、曰上、曰受、曰听,表示其间具有上行下承的关系。尚书省拟定条令,颁布施行。九寺三监则承受尚书诸部符令,办理具体事务。因此,尚书省的曹(部)司为政务机构;卿监则为事务机构,并将其执行成果申报于尚书省相关各司。但是这种关系也只是在唐朝前期存在。到唐朝后期,由于差遣使职盛行,尚书曹司的职权已为使职所夺,卿监的职务也为其取代,于是尚书、卿监同样成为闲曹。五代时,大体沿袭了唐代制度。
                                   陈仲安
 宋 宋沿唐制,设九寺五监。九寺指太常寺、宗正寺、光禄寺、卫尉寺、太仆寺、大理寺、鸿胪寺、司农寺太府寺五监所指时有变化,有国子监少府监、将作监、司天监,嘉三年(1058)设都水监,熙宁六年(1073)设军器监。元丰改制,废司天监,设太史局以隶秘书省。
 北宋前期,除大理寺、国子监、司天监,以及后设的都水监、军器监等外,其他寺监大都名存实亡,其职掌部分甚至全部被其他机构所夺。如太常寺,则另有太常礼院,名义上属太常寺,其实是独立机构;太府寺、将作监的主要职掌归于三司;卫尉寺的职掌则全为内库、军器库及仪鸾司所夺,等等。宋真宗景德时,司农寺掌常平仓,宋仁宗嘉时又兼管广惠仓,在王安石变法(见王安石)期间,成为推行新法的主要机构。元丰官制改革后,九寺五监的职掌才恢复。
 建炎三年(1129)并省寺监,宗正寺并入太常寺,太府寺、司农寺并入户部,鸿胪寺、光禄寺、国子监并入礼部,卫尉寺、太仆寺并入兵部,少府、将作、军器三监并入工部,只保留太常、大理二寺和都水监。后又陆续恢复设置太府、司农、宗正等寺及国子、将作(兼管原少府监事)、军器三监,而都水监则并入工部。再后,将作监的实际职掌归工部,军器监情况近似,事务很少,而两监的官员仍悉数设置。
                                     陈振
 辽金元 辽代在南面官中设有太常、崇禄(即光禄,避辽太宗耶律德光讳改)卫尉宗正(职在大惕隐司)、太仆、大理鸿胪司农八寺及秘书(掌经籍图书),司天、国子、太府、少府、将作、都水七监。
 金元两代的卿监制度与前代相比变化较大。
 金将宗正寺升为大宗正府,使管理皇族事务的机构从卿监中分离出来,成为更高一级的官署。这一点对后代有较大影响。此外,司农、卫尉二寺升格为司,将光禄、太仆等寺职掌转归其他部门,设立了太常、大理二寺及秘书、国子、太府、少府、军器、都水六监。
 元代一方面继承了金代将若干机构升格的方法,升太常寺为太常仪礼院,将太府、少府二监合并、升格为将作院。另一方面,新设立了一些寺监,有武备(掌缮治兵器)、太仆、尚乘(掌车辇)、长信(掌蒙古部族事务,以下诸寺同)、长秩、承徽、长宁、长庆、宁徽九寺及太府(掌钱帛出纳之数)、度支(掌马驰刍粟)、利用(掌皮货出纳)中尚(掌大鄂尔多位下诸务)章佩(掌御服宝带)、经正(掌营盘、纳钵及标拨投下草地)、都水、秘书、司天、回回司天(掌领回回人观测天象,编制回回历)、艺文(掌翻译汉文图书)十一监。此外,元代还曾短期设立过司监(掌师翁祭祀祈禳之事)。
 明清 明清两代的卿监制度比较简单明承前制,对寺监作了进一步的调整,如:罢都水监,以其职掌归于工部的都水清吏司;在工部下设军器局,取代军器监或武备寺。从洪武三十年(1397)起,大理、太常、光禄、太仆、鸿胪五寺及国子钦天(掌天文历法)上林苑(掌苑囿牧畜)三监成为明代中央常设机构。除上林苑监之外,在南京也设有上述五寺二监。在洪武年间,还曾设立秘书监(掌内府书籍)和参掌给授诰之事的承、司文、考功三监。清代,设大理、太常、光禄、太仆、鸿胪五寺及国子、钦天二监。苑囿牧畜之事归内务府所属的上驷院、奉宸苑掌管。
 参考书目
严耕望:《论唐代尚书省的职权与地位》,《唐史研究丛稿》,新亚研究所,香港,1969。
邓广铭:《宋史职官志考正》,《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10本,上海,商务印书馆,1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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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lishi 发表于 06-4-14 04:57:28 | 只看该作者
三省六部


   隋唐至宋的中央最高政府机构。三省指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六部指尚书省下属的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每部各辖四司,共为二十四司。
  三省六部是自西汉以后长期发展形成的制度。其中尚书省形成于东汉(时称尚书台);中书省和门下省形成于三国时,目的在于分割和限制尚书省的权力。在发展过程中,组织形式和权力各有演变,至隋,才整齐划一为三省六部,主要掌管中央政令和政策的制定、审核与贯彻执行。
 隋唐中书省的长官为中书令(隋称内史令),副长官为中书侍郎(隋称内史侍郎),主要职官有中书舍人。中书省主要负责秉承皇帝旨意起草诏;起草之责主要由中书舍人负担门下省的长官为侍中(隋称纳言),副长官为黄门侍郎(后改称门下侍郎),主要职官有给事中。门下省主要负责纠核朝臣奏章,复审中书诏,如认为不当,可以封还和加以驳正,称“封驳”。驳正之权主要由给事中掌握。中书、门下二省都设在宫内,所以又有谏诤之责,设左右谏议大夫、左右补阙、左右拾遗,分属二省(左属门下、右属中书),以匡正皇帝的过失。尚书省设在宫外,长官为尚书令,实际不任命,由副长官左、右仆射代行职权。仆射之下有左右丞、左右司郎中、员外郎,负责都省职事,总领六部。各部长官称尚书,副为侍郎;各司之长为郎中,副为员外郎,分别负责贯彻各种政令。他们对中央担任具体事务的九寺三监(或五监,见卿监)及地方上的府、州、县官有领导监督之权“中书取旨,门下封驳,尚书奉而行之”,是三省分工原则,从而彼此制约,以掌管国家大政。
  这个原则并没有始终贯彻。唐初以三省长官为当然宰相,合议军国大事于政事堂(初设于门下省,高宗死后,移至中书省,玄宗时改名中书门下);但又择他官参加议政,号为参知机务、参议得失等,也是宰相。此时,决定政事之权已不全由三省长官,其后又有以同中书门下三品、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为名的他官参政。唐中叶以后,同中书门下平章事才是真正的宰相。三省长官却先后被排斥出宰相行列,成为荣誉职,决定政策之权则被剥夺。玄宗以后,中书舍人起草诏之权又为翰林学士所分割;尚书省各部司的职权,在安史之乱后也大部分为各种使职所瓜分。故唐中叶后,三省六部制名存实亡。
                                   陈仲安
 宋承唐制,设门下、中书、尚书三省、吏、户、礼、兵、刑、工六部。但北宋前期除刑部尚保留审覆天下大辟案的职权外,三省六部的主要职权都已转移至其他机构,其长官也都只作为寄禄官衔,另派升朝官分别主判,以处理残留细务,三省六部制仍是名存实亡。元丰改制,以三省取代中书门下为最高行政机构,与枢密院对掌文武大权。除正、副宰相外,门下、中书省分设左、右谏议大夫,左、右司谏,左、右正言掌原谏院所领谏诤弹劾职务,起居郎、起居舍人掌原起居院所领修起居注职务,又分设门下后省、中书后省,为门下省及中书省下属机构,分别以给事中及中书舍人主管,以给事中掌原封驳司的封驳职务,并以封还词头的方式行使封驳权。尚书省下领六部,由各部尚书、侍郎主管,以原审官东、西院,流内铨,三班院所领职务归吏部,以原三司与司农寺所领主要财政职务归户部,以原太常礼院所掌礼仪职务复归礼部,以原审刑院纠察在京刑狱司覆刑狱及三司有关审核会计帐册等职务并归刑部,以原三司有关修造、坑冶等职务归工部,某些次要军务归兵部,并废除枢密院之外的旧有机构,恢复六部下属二十四司。宋哲宗元元年(1086),反变法派执政,改为三省共同议事,奏请取旨,分省治事行下,实际上使三省合一,后习惯上常统称三省。南宋高宗建炎三年(1129),又实行三省合一,二十四司也时或省并,如建炎三年以礼部兼主客,祠部兼膳部,兵部兼职方,驾部兼库部,比部兼司门,工部兼虞部,屯田兼水部等,还省并若干寺监入六部。宋孝宗隆兴元年(1163),又进一步省并六部下属诸司,如以司封兼司勋,礼部兼祠部,兵部兼驾部,都官兼比部,工部兼屯田等。
 辽代南面官系统中,设三省六部(其中“中书省”初名“政事省”),设官同于宋制。金、元、明只设一省六部,一省,金为尚书省;元、明为中书省。明洪武十三年(1380)罢中书省,分中书省之权归于六部。自此,六部取代了三省六部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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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lishi 发表于 06-4-14 04:57:36 | 只看该作者
尚书省


   魏晋至宋的中央最高政府机构之一始名尚书台,后称尚书省。它是由汉代皇帝的秘书机关尚书发展起来的。
 起源及其演变 秦及汉初,尚书是少府的属官,是在皇帝身边任事的小臣,与尚冠、尚衣、尚食、尚浴、尚席合称六尚,因其在殿中主管收发(或启发)文书并保管图籍,故称尚书。汉武帝刘彻时,进一步强化君权,政事不专任二府(丞相府、御史大夫府),尚书因主管文书,省阅奏章,传达皇帝的命令,地位逐渐重要。武帝游宴后庭,为便于出入宫禁,用宦者主管尚书事务,称为中尚书令,简称中书令,又兼谒者之职,因称中书谒者令。但在宦官为中书时,也有士人任尚书之职,如张安世曾于武帝时任尚书令,五鹿充宗于元帝时任尚书令。元帝时,宦官弘恭石显先后为中书令,“权倾内外”由宦官典尚书的制度,受到大臣激烈反对。到成帝建始四年(公元前29年),终于专用士人。由于尚书在西汉已成为政府机要部门,所以凡是掌握实权的大臣都领尚书事,如霍光以大将军领尚书,王凤以大司马领尚书。
 汉光武帝刘秀鉴于西汉晚期的权臣专政,有意削弱相权,太尉、司徒、司空居******高位,名为宰相,而实际权力则逐渐移于尚书。当时,尚书机构称台,有令、仆射各一人,尚书六人,分主六曹(或说为五曹六尚书,其中******曹置尚书二人)。令、仆射之下有左、右丞各一人,“掌录文书”,并检查各项事务是否按时完成。尚书之下有侍郎三十六人,分属六曹,主起草文书;又有令史十八人(每曹三人),主抄誊文书。此时尚书台已成为组织复杂的机构,成为政府的中枢,号称中台。所以章帝时韦彪说:“天下枢要,在于尚书。”但是在东汉,尚书台仍然算是少府的下属机构。尚书令、仆射、尚书等官的禄秩都较低,令秩千石、仆射、尚书秩均六百石。
             [汉“尚书令印”封泥]
 三国时,尚书台已正式脱离少府,成为全国政务的总汇。令、仆射、尚书品秩已经很高,并为第三品,与九卿同级。汉献帝时,曹操执政,荀汗为尚书令,曹操征伐在外,荀汗常居中持重,可见此官地位之重要。但正是因为它威权的升高,引起最高统治者的疑忌,所以最高统治者又开始剥夺它的权力。曹操为魏王时,置秘书令,典尚书奏事。其子曹丕(魏文帝)代汉称帝后,改秘书令为中书令,又置中书监,并掌机密,下统中书郎若干人,组成中书省。魏明帝时,中书监、令号为专任。于是在尚书台之外复有中书省,而原来作为皇帝侍从的侍中也逐渐成为参预机密的要职,尚书台不再有独占机枢的地位。虽然如此,由于全国政务首先集中到尚书台,因此它作为全国行政总汇机构的趋势仍在继续发展,执政重臣也要加上录尚书事的头衔,才能过问机密。
 孙吴略仿曹魏,也是尚书、中书并置。蜀汉则沿袭东汉,尚书之权甚重。
 西晋沿袭曹魏,以尚书台总揽政务,而别置中书、门下二省以分其权。然尚书令、仆射仍是全国行政部门的首脑,称为端右、端副,地位在中书监、令和侍中之上,重臣当国仍必加录尚书事。东晋以后,录尚书之权渐分,有时以三四人并录尚书事。宋孝武帝孝建中,为防大臣威权过盛,遂省去录尚书之职,以后置废不常。又自魏晋以后,士族崇尚清谈,不屑过问琐碎的日常事务。西晋王衍自尚书仆射迁尚书令,身居宰辅,不以经国为念。梁朝谢为司徒、尚书令,惮烦,职事多不览。又自东晋以后,高门子弟都以出身作尚书郎为耻辱。高门既不屑就,就者也多不办事。故自东晋以后,令、仆射及郎中多不奏事,当官成为挂名,于是,尚书台的日常事务多交给令史去处理。这样,令史就渐揽事权,尚书省内部有权力下移的趋势。由于令史实际作用的增大,梁武帝曾拟提高都令史人选,不用寒人而改用士族。但士族尚不乐为台郎,何况令史,所以此法不能推行。加之,南朝时中书舍人专任机密,尚书省的实际地位更为下降。
 西晋灭亡后,在北方建立的十六国,除前凉、西凉遥奉江南正朔,不立尚书台外,其余政权均见尚书令、仆射、尚书等官职。但其具体情况不详。
 北魏出自鲜卑族,本身有部落大人会议决事的制度,及\'\" class=link>魏道武帝拓跋破后燕,皇始元年(396)始仿魏晋立尚书台,置三十六曹。但北魏前期的尚书台是鲜卑旧制与中原制度的糅合,与江南制度迥然不同北魏尚书制度的正式建立,实际在太和改制以后。太和十五年(491)魏孝文帝元宏改定官制,十七年,颁布第一个职员令, 太和二十三年又颁布第二个职员令, 尚书省及其他官职都依照魏晋制度,主要也是以尚书省总领庶政, 而中书、门下二省分掌机权,门下之权尤重(见门下省)。
 东魏、北齐承袭北魏,而尚书之权较重。这是因为北齐文襄帝高澄、齐文宣帝高洋都曾在东魏朝担任过尚书令。北齐除在首都邺城置尚书省外,在晋阳也置尚书省,同样具有中央行政机构职权,这是因为晋阳是北齐下都,皇帝经常前往并在那里发号施令。
 西魏时,朝廷尚书省的组织情况不详。宇文泰以大行台执政。大行台的组织略同于尚书省,有仆射、尚书、丞、郎等职。周惠达、苏绰、卢辨都曾为行台尚书。到西魏末才实施摹仿《周官》的六官制,废除了尚书省北周承之。
 隋文帝杨坚代周称帝,于开皇元年(581)恢复了尚书省,并使之成为名副其实的全国最高行政机构。隋代不置录尚书事,尚书令虽设而常缺,尚书左仆射便是首相,\'\" class=link>高任此职达十九年,综理全国政务他虽兼任纳言(即侍中),而权力主要来自左仆射之职。高之后,杨素亦为此职。大业元年(605),杨素升任尚书令。杨素死后,隋炀帝杨广不补尚书令,大业三年后,左右仆射也不补任了。
 唐沿隋制,也是三省(尚书、门下、中书)并置,而尚书省事无不总,是全国行政的总汇机构。尚书令仍是虽设而虚其位,仅李世民为秦王时曾一度担任。唐中叶后,唐德宗李适为雍王时再兼此职。故唐以仆射为省主,若置左、右仆射,便以左仆射为省主。仆射之下设左右丞,协助仆射分理省内事务。尚书省设六部二十四司,部有尚书,侍郎为之副;司有郎中,员外郎为之副。吏部综铨选之任,户部(初名度支,隋代称民部,唐代因避唐太宗李世民名讳,改为户部)负财政之责,礼部掌礼仪及贡举,兵部主兵籍、器仗,刑部(初名都官)理刑狱辞讼,工部知工程建设。全国政务,各归所司。九寺三监(见卿监,则成为具体办事的职能机构,贯彻尚书诸司所传达之政令。地方州、县亦禀承尚书符令施政,并定期向尚书诸司申报户口、籍帐及政绩。故尚书省仍是国家政事总枢纽,是最高行政机构。
 唐初,左、右仆射及中书令、侍中并为真宰相,左仆射居首,地位极为尊崇。太宗贞观年间,房玄龄为左仆射近二十年,成为唐朝著名宰相。但是就在唐朝前期,尚书省的地位已在下降。首先,是仆射相权的削弱和被剥夺。唐朝在门下省设政事堂,为宰相议政之处。参加议政者原为三省长官(即左右仆射中书令、侍中)但皇帝又以令指定其他官员参加议政,称为参加机务参议朝政等。其官品位较低者则加以同中书门下三品或同中书门下平章事等头衔,亦为宰相。贞观二十三年(649),\'\" class=link>李拜尚书左仆射,亦加同中书门下三品称号,于是左仆射为当然宰相的地位发生了动摇。其后,凡官仆射者必须加此称号,才能参加议政,才是真宰相。左右仆射逐渐被排除于宰相之外,到唐玄宗时就少有仆射参加议政的事例。尚书省因其长官被排除于决策机关之外而成为单纯的执行机构了。其次是尚书省各部诸司的职权逐渐为新发展起来的各种使职所夺。这种使职由皇帝以令任命,专管某一具体职事,属于差遣性质。唐玄宗时是各种使职迅速发展的时期,如在财政制度方面就有劝农使、度支使、营田使等的设置。这些专一性的使职,直接禀承皇帝的令,指挥其下属机构,很少通过尚书省。安史之乱以后,由于军事上的急需,使职增设更多,权力更大;加以宦官专政,藩镇跋扈,尚书省的职权更加削弱。于是尚书诸司成为闲曹,“兵部无戎帐,户部无版图,虞、水不管山川,金、仓不司钱谷”,“官曹虚设,俸禄枉请”,“一饭而归,竟日无事”。唐朝后期,尚书省已有名无实。北宋初,形式上还保留尚书省的组织系统,但权力既不归属,郎官又不治事,权借此以寄禄秩,别无差遣,尚书省的制度名存实亡。辽、金有尚书省,与宋制略同。元代以后,尚书省遂废除。
 组织及其职掌 尚书台(省)的组织由简到繁,历代均有变化。汉初已有令、仆射及丞的职别。令为主官,仆射为副,丞则为令、仆之佐职。至汉成帝时,始分曹理事,有常侍曹,主公卿(指中央行政部门);二千石曹,主郡国二千石(指地方政府);民曹,主吏民上书;客曹,主外国“夷狄”(指国外及国内少数族),凡四曹。后又置******曹,主断狱,共为五曹,每曹各有尚书一人,在令、仆射统属下分领政务。东汉设六曹尚书(或说为五曹),尚书之下复有侍郎三十六人,分属六曹,成为三级组织。尚书令、仆射及六曹尚书合称八座(隋唐时以左右仆射及六尚书为八座),为台中长官;尚书郎则主作文书,起草立义,上殿奏事,“八座受成,事决于郎,下笔为诏策,出言为诏命”,为台中具体办事人员。郎官之下复有令史二十一人,主抄录文书。但东汉侍郎与令史尚无严格界限,侍郎缺常以令史升补。协助令、仆理事者尚有左、右丞各一人,左丞有纠劾之权,历代均同。
 魏晋以后,令仆射及左、右丞理事之处为都台(后称都省)。下为列曹尚书,其数或五或六,各代不一,其区分办法也与东汉略有不同。如曹魏置五曹尚书:吏部,主铨官吏;左民,主民事;客曹,主外国及国内少数民族;五兵,主军政;度支,主财政。不似汉代以常侍曹主公卿,二千石曹主郡国二千石,按中央与地方区分职务。列曹尚书之下,复分曹置郎官,其数或多至三十六曹(两晋、北魏),或少至十五曹(东晋),其名称职掌亦代有变化,因事而设,不能尽举。丞郎之下,均有都令史、令史、主事、省事等吏职。而郎官、令史之区别更严,自郎官以上,多属士族;主事、令史,则多出寒人。虽间或有初仕令史而官至令、仆射(如北齐之赵彦深),然出身令史为人所贱视,则是普遍情况。
 尚书省之组织,至隋而定型,尚书皆以部为名,而郎官以司为名。有吏部、礼部、兵部、刑部、民部、工部等六部及吏部、主爵等二十四司。司有侍郎一至二人,员外郎一人。炀帝时,又于每部增置侍郎一人以为尚书之副,原诸司侍郎则改称为郎(唐代则称为郎中)。尚书都省增设左右司郎(唐代改为郎中)各一人,作为左、右丞之佐。唐朝沿袭隋制,但名称屡有变更。龙朔二年(662)改尚书省名为中台,左右仆射为左右匡政,咸亨(670~674)初复旧; 光宅元年(684)又改名为文昌台,左右仆射为文昌左右相;垂拱元年 (685)又改省名为都台,万岁通天(696~697)初复旧;长安三年(703)又改为中台,神龙(705~707)初复为尚书省开元元年(713)又改左右仆射为左右丞相,天宝元年(742)复旧。其下六部名称也有改复。
 参考书目
严耕望:《北魏尚书制度考》,《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18本,商务印书馆,上海,1948。
严耕望:《北魏孝文帝尚书三十六曹考》,《大陆杂志》第11卷第1期,台湾,1955。
严耕望:《论唐代尚书省之职权与地位》,《唐史研究丛稿》,新亚研究所,香港,1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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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lishi 发表于 06-4-14 04:57:48 | 只看该作者
中书省


   中国古代中央最高政府机构之一。它和汉代尚书有渊源关系。
 汉武帝时进一步强化君权,以主管文书的尚书掌握机密要政。为便于出入后宫,用宦者担任,称为中尚书,简称中书,又因兼谒者之职,故又名中书谒者。其长官有令、仆射。宣帝末弘恭为中书令,石显为仆射;元帝时石显为中书令,牢梁为仆射,均专权用事,为朝臣所恶。成帝时废除由宦者担任中书之制,此后至东汉末,改以士人为尚书。尚书台独掌枢要,地位日益崇重。但专制主义的封建统治者总要防止臣下的权力过大,以免威胁到自身。东汉末,曹操受封为魏王后,在建置魏国百官时,便设立秘书令,典尚书奏事。魏文帝曹丕即位后,改秘书为中书,设监、令各一人,监、令之下置中书郎若干人,于是中书省正式成立,其官员由士人充任,与西汉时用宦者充任的中书不同。从此以后,中书省与尚书台并立。原来由尚书郎担任的诏令文书起草之责,转由中书省官员担任中书监令的品秩虽低于尚书令、仆射,但与皇帝的近密程度过于尚书,故机要之权逐渐移于中书省,尚书台的地位因之削弱。三国除曹魏外,孙吴亦设中书,置令、郎,但其制与魏制稍有不同。蜀汉不详。西晋以后,历代都沿袭曹魏立中书省,只有北周实行六官制,无中书之名。但其春官府有内史中大夫、下大夫等职,即相当于中书令、侍郎的职务。隋代废六官制,置内史省,即中书省。炀帝末又曾改名内书省。唐初亦名内史省,武德三年(620)始复名中书省。高宗龙朔二年(662)改称西台,咸亨(670~674)初复旧;武后光宅元年(684)改名凤阁,中宗神龙(705~707)初复旧;玄宗开元元年(713)改名紫微省,五年,复旧。自魏晋以后,中书省是与尚书省、门下省鼎立的三省之一。
 中书省的组织,历代均有变化。自魏晋至隋初,以监、令各一人为其长官。后隋又废监,置令两人。唐承隋制,中书令曾改称为右相、内史令、紫微令等,均不久即复旧称。监、令之下,有中书侍郎(魏晋时也有单称郎或通事郎的;晋宋以后,概称侍郎),为中书监、令之副,它与监、令的职责都是答复皇帝的咨询,负责起草诏及阅读臣下的表章。自晋至隋初,侍郎员额四人,后改为二人,唐因之。侍郎之下,有中书舍人,初称中书通事舍人,后去通事之名。中书舍人初掌呈进章奏,后掌撰作诏诰及受皇帝委任出使,宣旨劳问,受纳诉讼。其员额历代不同,唐时置六人。中书舍人之下,复有通事舍人(一度改称通事谒者)若干人,掌朝见引纳,殿廷通奏。此外,又有右补阙、右拾遗,掌谏诤,唐代所置;起居舍人,掌修起居注,隋代所置。
 中书省最重要的职权是撰作诏令文书魏晋之初,监、令、侍郎多亲自起草,如曹魏时刘放为中书监,善为书檄,三祖(魏武、魏文、魏明)诏命多出自刘放。西晋张华为中书令,当时诏诰皆张华草定。其后,担任监、令的高门士族,崇尚清谈,厌亲细务,起草诏诰文书,多委之于舍人,于是机要之权逐渐下移。南朝时,草拟诏诰成为中书舍人的专职,其时皇帝为了便于驱使,多以低级士族或寒人充任舍人,“入直阁内,出宣诏命,凡有陈奏,皆舍人持入”,这样,他们就有机会参预决策。南齐永明(483~493)中,中书通事舍人权倾天下。梁武帝信任周舍、朱异,两人先后任中书舍人,专掌机密,虽官位多次升转,但不离舍人之职。陈时,“国之政事并由中书省。省有中书舍人五人”,“分掌二十一局事,各当尚书诸曹,并为上司,总国内机要,而尚书唯听受而已”,形成中书舍人专政的局面,监、令、侍郎反而成为虚位。这种情况在陈亡以后才有所改变。北朝的中书监、令仍然掌握诏命起草权,如北魏高允、高闾均以能文为中书监、令,诏令书檄,多出其手;北齐邢邵、魏收亦曾为中书监、令,亲作诏诰,与南朝由舍人起草诏诰的情况不同。隋代内史令与门下省的纳言、尚书省的仆射并为宰相之任,地位尊崇。下置内史舍人(即中书舍人)八员,专掌诏诰。唐朝也沿袭隋代,置中书舍人六员,以撰作诏制为其主要职责,又分押尚书六部,佐宰相判案。故舍人之职在唐代颇为显赫。
 中书令在唐朝前期与侍中、仆射同为真宰相。宰相集议朝政的政事堂,初设于门下省,高宗死后,移至中书省。此后,中书令执政事之笔,有出令之权,遂居宰相之首。其以同中书门下三品及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为宰相者,多以中书侍郎、门下侍郎为本官。至唐中叶以后,势力强大的藩镇和勋高望重的武臣常被加尚书仆射、中书令、侍中等官衔,以示荣宠。于是,中书令也逐渐成为虚衔。与此同时,以他官掌诏命策的制度也发展起来,翰林学士逐渐成为重要诏令的起草者,中书舍人的职权渐被侵夺,只能草拟一些例行书,变得无足轻重。所以中书省到了唐代后期也大权旁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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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宋前期,中书省仅存空名,与门下省并列于皇城外两庑,所掌只是册文、覆奏、考帐等例行公事。宰相办公处称中书门下,简称中书(习称政事堂),置于皇城之内,不再设于中书省。中书令不真拜。中书舍人亦为寄禄官,不起草诏命,而另设舍人院,置知制诰或直舍人院以掌外制。元丰官制改革,将中书门下职权分属三省,恢复“中书取旨、门下覆奏、尚书施行”的唐制,并任命实职省官。同时废舍人院,建为中书后省。中书令仍虚位,而以右仆射兼中书侍郎行中书令之职,与左仆射兼门下侍郎并为宰相;别置中书侍郎一人为副,与门下侍郎、尚书左、右丞并为执政。然因三省分权制影响行政决策效率,实行中改变为由宰、执事先共议于政事堂,奏准后以“三省同奉圣旨”行下。南宋时,中书省与门下省合并为中书门下省,右仆射兼中书侍郎改称右丞相,中书侍郎改称参知政事。
 辽以南面官治汉人,其南面朝官亦沿唐制有三省之名。中书省初称政事省,兴宗时改。其官见于记载者中书令、中书侍郎、中书舍人等,然未必皆有实职,大抵多用以招徕汉人或示荣宠。\'\" class=link>金熙宗完颜官制改革,参用唐、宋之制建立三省,然中书令以尚书右丞相兼任,位在丞相下,亦不置实职之侍郎、舍人,掌诏者为翰林院,故中书省徒有虚名。完颜亮废中书、门下二省,仅存尚书省为最高政府机构。
 元世祖忽必烈以前,大蒙古国以札鲁忽赤掌政务,大札鲁忽赤是最高行政官。此外,大汗的怯薛组织中有必赤(biikei,意为掌文书者)一职,掌写发诏令及其他宫廷文书事务,设有分掌畏兀儿文、汉文、波斯文等各种文书的必赤。随着蒙古统治地域的扩大,在中原和西域各地区颁布政令以及征收贡赋、任免官吏等事,都需要行用文书,必赤机构在行政事务中的作用日益重要;必赤长得以参预管理政务,成为次于大札鲁忽赤的辅相之臣。1231年,窝阔台南征驻跸云中(今山西大同)时,仿照中原官称,必赤长耶律楚材、粘合重山、镇海三人分别称中书令和中书左丞相、右丞相,同时将必赤机构称为中书省。但这只为适应统治中原汉地的需要而权宜使用中原官名,并未成为蒙古国的定制。
 中统元年(1260)忽必烈即位后,始采用中原官制,设立中书省以总理全国政务,为最高行政机构。其设官沿袭金尚书省之制,长官中书令由皇太子兼任,未立皇太子时则缺。实际长官为右丞相、左丞相(元制尚右,故右在左上),各一员,或仅置右丞相,总领省事,统率百司。平章政事四员,为丞相之副贰;右丞、左丞各一员,参知政事两员,为执政官;统称为宰执。又置参议中书省事四员,掌左司、右司文牍,参决军国重事。左司、右司,各置郎中、员外郎、都事等官。中书省领六部。中统元年初置左三部(吏、户、礼)、右三部(兵、刑、工),至元元年(1264)分为吏礼、户、兵刑、工四部,七年始分立六部。在统一全国过程中,各地区相继分立行中书省,总隶于中书省;山东、山西、河北及内蒙古部分地区,则由中书省直辖,称为“腹里”,即内地的意思。至元七年至八年,二十四年至二十九年,至大二年(1309)至四年三次设立尚书省分理财赋,亦置丞相及平章、右丞、左丞、参政等宰执官。在这期间,行政权实际上归尚书省,各行中书省亦相应改为行尚书省。尚书省罢,权力复归中书省。
 明初沿袭元制,置中书省总理全国政务,领辖六部,职权甚重。洪武十三年(1380),明太祖朱元璋杀丞相胡惟庸,乘机废中书省,以六部分掌庶政,直接受命于皇帝,中央集权空前加强(见胡惟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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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下省


   魏晋至宋的中央最高政府机构之一初名侍中寺,是宫内侍从官的办事机构,后来发展成为与尚书省、中书省鼎足而立的三省之一。其称为门下省,始自西晋。
 门下省的组织历代不尽相同,但均以侍中为其长官,黄门侍郎(或称给事黄门侍郎,后改称门下侍郎)为其副。门,指皇宫内门,因其门户漆以黄色,故又称黄门。至唐,其下属有给事中、散骑常侍、员外散骑常侍、散骑侍郎、员外散骑侍郎、谏议大夫、奉朝请等官职。这些官职大都来源于汉代宫廷侍从。门下省所统的下属机构,历代也不一致。如刘宋、萧齐时有公车、太医、太官及骅骝厩等机构;隋代有城门尚食、尚药、符玺、御府、殿内六局;唐代则只有城门、符宝二局和弘文馆。
 侍中在秦代是由丞相派赴殿中往来奏事的府史,因其在宫殿内供职,故称侍中。汉代成为加官,凡加此官号者,便可出入宫禁,为皇帝左右侍从,备顾问,并分管皇帝服用之物,下至虎子(便器)、唾壶之类也包括在内。内外朝官多可获得此种称号,并无员额,多至数十人。侍中由于在皇帝左右,有代皇帝“省(阅)尚书事”的责任,因此能参预决策。但在东汉后期宦官专政,比侍中更为接近皇帝的中常侍、小黄门等掌握了“受尚书事”的权力,侍中在政治上的作用受到限制。东汉末,宦官被诛后,献帝于即位之初,设置侍中、给事黄门侍郎各六人,在皇帝左右省尚书事。从此侍中、黄门侍郎有了定员和专责,地位逐渐重要。魏晋时期,侍中定员四人(用作加官的侍中不在此数内)。三国时,侍中在魏、吴、蜀的政府中的地位都十分重要。黄门郎(即黄门侍郎)成为士人羡慕的要职。魏齐王芳时,王弼以未能在门下为黄门郎而遗憾。吴孙权用胡综、是仪为侍中,专典机密,“入阙省尚书事,外总平诸官,兼领辞讼”蜀相诸葛亮出师北伐时,上表嘱咐后主刘禅要信任侍中侍郎郭攸之、费、董允,“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这些事例都足以说明侍中、黄门侍郎的重要地位。西晋时,侍中的作用更为明显。武帝用任恺为侍中,委任他综管大小事务,当时连最有权势的开国元勋贾充也十分惧怕他。到了东晋以后,似乎已经形成了一种制度,即皇帝颁发诏书,一定要先通过门下省,从而形成了门下省的封驳权(即审核权)。这种封驳权发展到唐代,达到它的最高点。
 侍中在政治上发挥的作用,以北魏更为显著。北魏早期官制脱胎于部落制度。什翼犍时,置左右近侍,侍值禁中,传宣诏命,以诸部大人及豪族良家子弟为之。无常员,或至百数,其职位类似侍郎。又置内侍长四人,主顾问,拾遗应对,其职位类似于侍中。后来,道武帝拓跋焘称帝建国,模仿魏晋官制,于是这种与门下省制度大致相当的内侍长、近侍之职,便取得了侍中、散骑侍郎等名称,并继续享有重要地位,太武帝时,穆寿、张黎均以侍中辅政。宣武帝末,于忠为侍中兼领军,既居门下,又总禁卫,秉朝政,权倾一时。北齐时宰相执政者也多兼侍中之职。
 北周实行六官制度,不置门下省,其天官府御伯中大夫(后改名为纳言)即相当于侍中之职(见北周六官)。
 隋朝废六官制,恢复门下省,原先的侍中即名为纳言,隋炀帝时又改纳言为侍内,这时因为避隋文帝父杨忠讳的缘故。唐初复名纳言,武德四年(621)才复名侍中。以后,门下省及侍中又有数次改名:龙朔二年(662)门下省改名东台,侍中改名左相;光宅元年(684)省名改鸾台,侍中改名纳言;开元元年(713)省名改黄门省,侍中改黄门监,但不久都恢复原名。唐代前期,侍中是真宰相,宰相议政的政事堂,最初也设在门下省,以后才移到中书省。侍中是政事堂的当然成员,但由于此官品高望重,轻易不以授人。中唐以后,侍中成为授与勋臣节将的荣誉职称,逐渐变成虚衔。
 黄门侍郎在门下省是仅次于侍中的要职。南齐时被呼为小门下,职掌与侍中相同。唐代以同中书门下三品或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为宰相者,多以门下侍郎或中书侍郎为本官。黄门侍郎在唐代随着省名的改变,也有过东台侍郎,鸾台侍郎等名称。最后到天宝元年(742)改为门下侍郎。门下侍郎同中书门下平章事,既为宰相,遂不复归本司办事,于是,侍郎本身之职多由给事中代行。
 给事中以给事(供职)于官省之中得名。在汉代也是加官,大夫、博士、议郎等,凡加此官号者,便得在宫殿中任职。本无员额,曹魏时,或为加官,或为正员,以后历代或有或无。隋以前地位在黄门侍郎之上。隋无此官,后移尚书吏部之给事郎于门下省。唐代改名给事中,定员四人,地位在黄门侍郎之下。给事中职掌读署奏抄,驳正违失。诏有不便者,涂改还奏,谓之“涂归”。所以唐代给事中具体执行门下省的封驳权,地位至为重要。这时的给事中已非隋以前的给事中,不过袭用其名而已。唐代给事中也曾改称东台舍人、鸾台舍人等名。由于它有驳正诏的职责,逐渐演变成为谏官。
 散骑常侍、员外散骑常侍、散骑侍郎、员外散骑侍郎等官,原属散骑省,后又属集书省,隋代始并入门下省。其职掌侍从规谏,实际上是位望通显而无具体职事的闲职,仅用来作为高级官吏的荣誉衔。唐高宗时,又分散骑为左右,左属门下,右属中书。
 此外还有左补阙、右拾遗各六人,掌讽谏;起居郎二人,掌记录时事,作起居注。这些都是唐代增设的官职,也属门下省。门下省在宋代形式上还存在,实际职权已移至其他机构,其长官成为寄禄虚衔。辽代南面官系统中有门下省,职掌、官名、员额与宋制略同。金废除门下省。元代以后,门下省不再设置。
 参考书目
吕思勉:隋唐五代史第20章,上海古籍出版社,1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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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事堂


   唐宋时期宰相议事的地方政事堂会议是常设的,协助皇帝统治全国的最高决策机构。
  唐初,为了便于宰相集议军国大事,设政事堂于门下省。参加政事堂会议的原仅三省长官(中书令、侍中、尚书左右仆射),他们是“当然宰相”。其后,皇帝又以他官参加政事堂会议,称为参知政事、同中书门下三品等(以后逐渐统一为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之名,亦为宰相。弘道元年(683)十二月,唐中宗即位,中书令裴炎以中书负责草拟诏令为由,奏请移政事堂于中书省。至唐玄宗开元十一年(723),中书令张说奏改政事堂名为“中书门下”,其政事堂印亦改为中书门下之印。但其后仍有称为中书政事堂或中书都堂。后晋时,又曾改名为政事厅。
 “中书门下”虽设在中书省内,但自成为一个机构,为了便于处理政务,政事堂后分列五房:一曰吏房,二曰枢机房,三曰兵房,四曰户房,五曰刑礼房,以分理众事,供职者称为堂后官,虽都是吏员,但地位极为重要。                                陈仲安
 北宋前期沿唐制,以政事堂为宰相、参知政事议事办公处。正式名称为中书门下,简称中书,俗称都堂或中书都堂,通常称为政事堂,设于禁中。政事堂囊括门下、中书和尚书三省的大部或主要职权,是最高行政机构。
 政事堂下设舍人院,有知制诰或直舍人院,负责撰拟诏旨。还设孔目、吏、户、兵礼和刑等五房,分曹处理事务。设堂后官十五人,分主五房;淳化四年(993)减为六人,内一人任都提点五房公事,总领五房,余五人各分主一房。熙宁三年(1070)设检正五房公事(都检正),位在提点五房公事之上,各房设检正公事二人,位在各提点公事之上。
 元丰改制,中书所辖职事,分属门下、中书、尚书三省。宰相、执政的议事办公处,仍设在原政事堂正厅,改称三省都堂,通常只称为都堂。此后宰、执的办公处设于尚书省的都堂,有时也称之为中书或政事堂。
 元、明、清三朝,不再设政事堂。民国建立后,袁世凯于1914年5月3日改国务院为政事堂,以国务总理为国务卿,从而废除责任内阁制(见内阁),使政事堂成为总统府的办事机构。1916年5月8日,袁世凯又改政事堂为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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