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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2004年法学硕士试题和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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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老师 发表于 06-9-19 00:23:1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说明:

首先,该答案来源于白皮书和蓝皮书,相关介绍请看前面免费推荐的两套书.

其次,该资料作为大家一起学习之用。

北大04试题解析(A)

一,宪法

1请简述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平等权的基本内容.

<参考答案>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个基本原则.其内容是:

第一,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二,任何人的合法权益都一律平等地受到保护,对违法行为一律予以追究,决不允许任何违法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第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任何人不得强迫任何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律以外的惩罚。

就广义而言,我国公民的平等权还包括司法平等,即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又包括公民在守法上的平等。与资本主义宪法中平等权不同,我国宪法的平等原则并不包括立法上的平等(个人认为:应该有相对的立法上的平等,不过这里不用深入讨论)。因为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广大人民群众还需要对少数敌对分子实行阶级压迫,我国宪法中的平等原则就是肯定这种阶级秩序的基础上的平等。

<参考资料> 魏定仁主编:《宪法学》,北大出版社1994年版

2,辨析:行宪政必有宪法,有宪法必有宪政。

<参考答案> 行宪政必有宪法,但有宪法未必有宪政。

宪政是宪法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概念,其主要内涵是指,依照宪法规定所产生的政治制度,使宪法规范与宪法实施的政治实践相结合的产物。宪政是由意识形态和文化决定的一系列特殊道德的观点,如尊重人的尊严;宪法必须考虑到国家权力、公共政策和法律的“合法性”,以及人民对政府极其行为的“同意”。

第一,宪政必须是基于宪法。作为宪法实践的基础,没有宪法的存在就谈不上宪政,也就是说,如果在一个国家中,不存在一个被称为宪法的根本法,或者是宪法的存在的权威被人们严重忽视,宪政是无从谈起的。因此,要实现宪政,就必须要强化宪法作为根本法的权威,宪法是法,不是简单的政治纲领或者政策。宪政实践要求一个国家必须保持法制的统一与协调,其中,宪法应当居于法律制度的核心,这是依法治国的基本前提。所以,宪政是以宪法规定为基础而建立起来的政治制度,宪法是行宪政的前提。

第二,从宪政产生、存在和发展变化的逻辑形式来看,宪政必须是活着的宪法或者说是在现实生活中有效的宪法。因此,现代宪政应当基于宪法的正当性、确定性、功能性和调控性。

宪法的正当性。宪法的产生应有充分的理由,是正当的,符合一般正义原则。最主要的要求是:宪法须是人民主权的产物,创制宪法的目的必须立足于为人民服务;创制宪法的程序具备合理性,按照法治的原则来进行。

宪法的确定性。处于实施状态的宪法规范本身具有肯定性的特征,内容不能模糊。

宪法的功能性。宪法规范具有比较明确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从规范作用看,宪法规范应当是基本法律规范,任何普通法律规范的产生、内容必须以宪法规范的要求为前提,不得与宪法规范相抵触。从社会而言,宪法规范必须在实践中能够对现实的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发挥社会行为规则的调整作用,宪法应当对国家权力以及其他公共权力的运作,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对国家和社会基本制度的稳定、对法制秩序的协调能够起到实现和有效的调整作用。

宪法的调控性。一个在实践中能够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起到现实的规范调整作用的宪法,必须具有与宪法实施要求相适应的监督、评价、调节、和制裁手段。

因此,宪政内容的核心就是如何创制一个好的宪法、如何使一个好的宪法得到具体的适用、如何保障在实施中的宪法充分发挥其根本的作用,使纸上的完美的宪法成为在实践中活生生的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权威性的社会基本行为准则。

第三,宪政实践在宪法面前也不是完全被动的,对于不具有正当性、确定性、功能性和调控性的宪法,宪政的实践活动又可以通过反作用的机制来使纸上的宪法符合宪政实践的要求。所以,仅仅有宪法,并不意味着就可以基于纸上的宪法规定产生具有现实意义的宪政实践。

<参考资料> 许崇德主编:《宪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续北大04法学硕士试题参考答案(行政法)

行政法

3.请简述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公正原则的基本内容。

<参考答案> 行政公正原则的基本精神是要求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办事公道,不徇私情,平等对待不同身份、民族、性别和不同宗教信仰的行政相对人。

行政公正原则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方面的要求。

实体公正的要求主要包括:

第一,依法办事,不偏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依法办事,即是行政法治原则的要求,同时又是公共原则的要求。

第二,平等对待相对人,不歧视。这一原则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在行政法领域的具体体现。

第三,合理考虑相关因素,不专断。所谓相关因素,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政策的要求、社会公正的准则、相对人的个人情况、行为可能产生的正面或负面效果,等等。所谓专断,就是不考虑应考虑的相关因素,凭自己的主观认识、推理、判断,任意地、武断地做出决定和实施行政行为。

程序公正的要求主要包括:

第一,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就是行政主体的工作人员处理涉及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事物或裁决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争议时,应主动回避或应当事人的申请回避。

第二,不单方接触。指行政机关就某一行政事项同时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对人作出行政决定或行政裁决,不能在一方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单独与另一方当事人接触和听其陈述,接受其证据。

第三、在事先未通知和听取相对人申辩意见的情况下作出对相对人不利的行政行为。这一要求是实现公正原则的重要程序保障。

<参考资料>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大、高教出版社1999年版。

4.辨析:我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人身全权、财产权时,才可提起行政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

<参考答案> 这句话是有失偏颇的,它在一定程度上符合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但与行政复议法以及行政诉讼司法实践是不一致的。

(1)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原则上,凡是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相对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相对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身权是指与人身相联系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财产权是指具有经济利益的权利。对于既有财产内容又与人身有关的智力成果权或知识产权,当其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时,当然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于人身权、财产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例如劳动权、休息权、受教育权、集会游行示威权等,依该条规定,如果法律、法规没有特别的规定就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我国,人民享有广泛的民主和自由,享有多方面的权利。除了人身权、财产权以外,尚有言论、出版、游行、示威、宗教信仰、选举等政治权利,国家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管理的过程中,可能有意无意地侵犯了公民的上述权利。但由于我国目前关于公民政治权利等方面的法律还不健全,行政诉讼法未直接将影响上述权利的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的范畴。

(2)但是,对公民政治权利的保护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一个国家的民主程度。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社会主义民主的根本要求就是使公民享有充分的民主权利。当公民的民主权利受到侵害时,应当有充分的手段予以保护。同样对于公民的劳动权、休息权、受教育权等权利受到损害时,也应当尽量提供一个救济的渠道。无救济即无权利,公民充分享有受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必然要求当这些权利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时,应当可以要求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因此,行政诉讼法是留有余地的,第11条第2款规定,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案件。也就是说,当单行法律法规另有肯定性规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以外的其他权利的,也可提起行政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另外,行政诉讼法第2条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从立法趋势来看,晚于行政诉讼法的行政复议法显然将可申请的范围并不局限于财产权和人身权受到侵害的情况。行政复议法第6条明文规定,相对人的受教育权受侵犯,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更重要的是,该条第11项规定:“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这一概括性的规定表明,相对人只要是合法权益遭到损害,不管这种权益是否是财产权或人身权,只要法律、法规没有相反的规定,就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因此,本着充分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立法目的,应尽可能将更多的具体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实践也并未将可诉行政行为侵害的权益局限于财产权和人身权。

<参考资料>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大出版社、高教出版社1999年版

5.案例

王某认为A县政府作出撤销土地承包合同的行为侵犯自己权益,多次到县政府上访。县政府认为王扰乱公务,口头对其宣告拘留3天的行政处罚(无处罚决定书)。王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1)A县政府行为是否合法?

<参考答案> 不合法

行政行为合法应具备一些基本条件。除了行为主体合法、程序合法之外,还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第一,行为权限合法。行政行为必须是在行政主体的法定权限范围内所作的行为,也就是说行政主体必须在自己的事务管辖权、地域管辖权和级别管辖权的范围内作出行政行为。而且,行政行为的事实不应当有滥用职权的情形。

本案中,A县政府对王某拘留的行政处罚,明显超越其事务管辖权。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第二,行为内容合法。行政行为所涉及的权利、义务,以及对这些权利、义务的影响或处理,均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如果行政行为的内容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要求,或者行政行为明显违背法律的目的或公共利益,均应属于无效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内容适当,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明确、适当,而且应当公共合理。

本案中,王某认为A县政府做出的撤销土地承包合同的行为,显然属于一种正当行使宪法所规定的申诉权的行为。在王某不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以其扰乱公务为由进行拘留显然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了王某正当的申诉权。

第三,行为的形式合法,即要求要式行政行为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行政拘留应当制作书面的处罚决定书,口头的宣告是违法的。

(2)王欲诉讼,可向哪级法院提起?

<参考答案> A县的基层法院或其相应的中级人民法院。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但对于本辖区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属于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参考资料>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大出版社、高教出版社1999年版

续北大04法学硕士试题参考答案(刑法)

三、刑法

6.请简述缓刑制度的概念和适用条件。

<参考答案> 所谓缓刑,就是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条件下,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在考验期内,若被判刑的犯罪分子不再犯新罪、未被发现有漏罪,或者没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关规定,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一项刑罚执行制度。根据我国刑法,缓刑的适用条件是:

第一,缓刑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为缓刑的特点是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决定了其对象只能是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分子。

第二,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过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这是适用缓刑的根本条件。即使有的犯罪分子只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难以确认其不予关押也不致再危害社会,也就不能对其适用缓刑。

第三,犯罪分子不是累犯。由于累犯屡教不改,主观恶性较强,再犯可能性较大,不易改造。因此,即使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适用缓刑。

另外,我国刑法还规定了战时缓刑制度,其适用条件是:(1)适用的时间,必须是战时。在和平时期或非战争条件下,不能适用。(2)适用的对象,只能是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军人。(3)在战争条件下宣告缓刑没有现实危险。这是战时缓刑制度最关键和最本质的适用条件。

<参考资料> 杨春洗、杨敦先主编:《中国刑法论》,北大出版社2001年版;何秉松主编:《刑法教科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7.请谈谈对我国刑法13条关于犯罪概念的但书规定的理解。

<参考答案>现行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就是我国刑法关于犯罪概念的规定,其中后面关于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但书部分即属于犯罪概念的定量因素规定。

对于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笔者认为可以从利弊两方面评价其价值。在利的方面,但书规定具有以下优点:

(1)但书的规定有利于收缩犯罪圈,实现刑法谦抑。但书从什么情况下不认为是犯罪的角度补充说明了犯罪的含义,使对犯罪的界定在定性的基础上首次实现了定量的限制。但书的存在说明,并非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都是犯罪,只有那些社会危害达到一定程度的行为才可成为犯罪。但书和作为其具体体现的分则中的数量要件将刑事犯罪与一般违法行为区分开来,使很多行为尽管具有社会危害性,却被排斥在犯罪圈之外,从而将我国的犯罪圈划定在一个较小的范围内,从根本意义上凸现了刑法谦抑的精神,在实践中产生了很好的社会效果。首先,它使相当数量的公民免留污名劣迹。这既有利于公民个人的发展,也可以减少公民对国家的抗力,从而在尽可能广泛的基础上加强公民与国家的合力。其次,它可以使刑事司法力量集中打击事关国家稳固、社会发展、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犯罪活动,避免把有限的刑事司法力量消耗在琐事上。由此可见,我国刑法的但书规定,通过在犯罪概念中设置定量因素从而限缩犯罪圈,从根源上控制了刑法的打击面,实现了刑法谦抑的要求。

(2)协调情与法,保证实质合理。情与法的冲突在各个部门法中都有所体现,但尤以在刑法中为突出。例如在安乐死案件中,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已经符合了刑法中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但却通过适用但书而不作为犯罪处理(我认为这点仍有争议)。因此,如果说形式主义理解的罪行法定原则和刑法分则的犯罪构成能够满足形式合理的要求,那么通过但书的适用将那些形式上符合犯罪构成而危害较小的行为作非罪化处理则无疑保证了实质合理的实现。

但是,但书规定导致的定量犯罪概念也具有弊的方面。主要表现在:

(1)导致刑法理论的困惑和学理解释的尴尬。我国刑法理论认为: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之间具有密切的关系。犯罪构成以犯罪概念为基础,因此犯罪概念界定的科学与否,直接影响到对犯罪构成的理论说明,进而对整个犯罪论体系发生影响。由于我们刑法在界定犯罪概念时引入了定量因素,这使得以定性分析为根基的犯罪构成理论面临着一些新的问题,出现一些无法解释的现象。

(2)导致刑事法网粗疏,不利于控制和预防犯罪。“严而不厉”和“厉而不严”都是刑法结构的模式。我国刑法应该用“严而不厉”的模式取代原来“厉而不严”的模式。但书的存在带来犯罪构成定量因素的存在不适应地稀松了法网,使得许多犯罪分子从法网边缘轻松而过,不利于打击和预防犯罪。

综上,但书的规定是毁誉参半、利弊兼有的。但是,我国刑法还是应该保留但书的规定,但应该予以限制。理由是:我国自古沿袭并且影响广远的“法不治众“的文化传统要求我们的刑事立法必须以缩小打击面为宗旨,注重刑法的兼抑性。最为简约的方式就是把没有达到一定“数量界限”的危害行为排除在犯罪圈之外。但在人们尚不能够对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精细地予以量化以及“数量因数”在大多数场合还不是决定行为社会危害性程度的唯一甚或主要因数的情况下,过多地运用但书的规定又是不科学的。因此,传统的法文化与现实的冲突决定了在我国刑法典中,但书还应该予以保留,但其范围应该受到严格地限制。

<参考资料> 储槐植、张永红:“刑法第13条但书的价值蕴涵”,《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3年3月,总第18卷第2期;储槐植、汪永乐:“再论我国刑法中犯罪概念的定量因素”,《法学研究》2000年第2期5;杨春洗、杨敦先主编:《中国刑法论》,北大出版社2001年版;何秉松主编:《刑法教科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8.案例

甲见乙旁有一摩托车(乙尚未发动),怀疑是偷来的,便装作认识,问道:“你到哪里去?”乙以为甲是车主,弃车而逃。甲见到四周无人,便欲据为己有,驶出一段距离后,被追来的车主抓获归案。问此案如何定性?

<参考答案>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的预备,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的未遂。

所谓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在本案中,乙有盗摩托车的非法占有目的,但乙尚未着手即因错认为甲为车主而没有继续实行盗窃行为,应属于盗窃罪的预备形态。

对于甲的行为,根据刑法理论上关于盗窃罪既遂的通行理论,即失控加控制说,应构成盗窃罪的未遂形态。在盗窃罪既遂标准上,刑法理论存在接触说、转移说、移动说、控制说、失控说、失控加控制说等学说的争论。其中以后三种理论为主。而目前理论界比较通行的观点是失控加控制说,即认为应以是否被害人失去对财物的控制,并且该财物已置于行为人的实际控制之下为标准,失去控制的为既遂。从这种观点出发,甲的行为虽然具备盗窃罪的主观要件,并且已经着手实施盗窃行为,但他并没有完全控制盗窃物,在驶出一段距离后即被抓获,而从被害人的角度看,也尚未失去对财物的控制,在甲的犯罪过程中将自己的财物追回。因此,甲的行为应该定性为盗窃罪的未遂形态。

<参考资料> 杨春洗、杨敦先主编:《中国刑法论》,北大出版社2001年版;何秉松主编:《刑法教科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国际公法

9、请简述时效和先占制度的不同点

<参考答案> 国际法上时效的概念是指一国对他国领土进行长期占有之后,在很长时间他国并不对此提出抗议和反对,或曾有过抗议和反对,但已经停止这种抗议和反对,从而使该国对他国的领土的占有不再受到干扰,占有现状逐渐符合国际秩序的一种领土取得的行为,而不论最初的占有是否合法或善意。先占是指一个国家有意识的取得当时不在任何其他国家主权之下的土地的主动的一种占取行为。两者的不同主要在以下几方面:

时效和先占制度的客体不同。依时效取得的是别国的领土。先占的对象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土地,即无主土地。传统国际法认为无主地是不属于任何国家的荒芜土地或虽有土著人居住,但尚未形成国家的土地。但现代国际法人认可这种主张,国际法院1975年在关于西撒哈拉问题的咨询意见中指出,根据国家实践,凡有部落或人民居住并有一定的社会和政治组织的地方,就不能认为是无主地。

构成条件不同。依时效取得领土必须是一国占有别国领土很长时间内不受干扰,而且原属国已停止抗议并且放弃其权利主张。是否构成先占取决于国家的这种行为是否符合有效占领原则,即先占必须具备两个要素:占领和行政管理,如设立居民点、悬挂国旗、建立行政机构等。

<参考资料> 王铁崖主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

10.我国法院能直接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吗?

<参考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的关系未作直接规定。但从宪法关于制定法律和缔结条约的程序规定看,国际条约与国内法一样在我国具有同等的效力。至于条约与国内法相比的效力,1986年《民法通则》第1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规定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是除外。”条约的效力是高于一般民事法律的。其他一些重要的法律也有类似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于国际条约能否在国内直接适用未作出一般性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公布决定批准或假如条约时,并未声明其开始在国内生效,命令执行该条约,或单独制定实施某一国际条约的法律。我国法律也没有将条约纳入国内法的明确规定。但是,对于已生效的国际条约,我国的不少法律、法规含有国际条约与之发生冲突时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1982年的《民事诉讼法(试行)》是第一个作出这种规定的法律。该法18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条约的规定。”1986年的民法通则第142条有类似的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与其他司法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也指出:“当国内法以及某些内部规定同我国所承担的条约义务发生冲突时,应适用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我国不能以国内法规定为由,拒绝履行所承担的国际条约规定的义务。

目前,我国不少法律法规都规定了类似的内容,涉外民事、民诉、行政诉讼、海商、商标等。这些直接规定的是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相冲突时应适用哪类法,但它也间接回答了国际条约在国内法上的接受问题,即条约在国际上生效后直接纳入国内法,在国内直接适用,无须转变为国内法。对此问题我国外交部有着明确的声明。1990年4月,针对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提出的《禁止酷刑和其他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与中国国内法关系的问题,我国代表回答:“中国缔结或参加国际条约,要经过立法机关批准或国务院核准程序。该条约一经对中国生效,即对中国具有法律效力,禁止酷刑公约在我国直接生效,其所规定的犯罪在我过被视为国内法中所规定的犯罪,该公约的具体条款在我国可以得到直接适用。”

<参考资料> 王铁崖主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

11.外国军用飞机能否在他国专属经济区上空进行侦察?

<参考资料>外国军用飞机不能在他国专属经济区上空进行侦察。

(1)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其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在这一海域中,沿海国享有对其自然资源的专属权利及管辖权;其他国家享有航行权,飞越权以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等权利。

(2)专属经济区是沿海国主权的范围,该主权根据公约是如此的有限,以至于多数学者将其认定为自成一体的海域甚至公海。问题在于对于专属经济区的上空沿海国享有什么权利。从现有的法律来看,其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58条第二款规定:“第88条至第115条以及其他国际法有关规则,只要与本部分不相抵触,均适用于专属经济区。”第88条规定:“公海只用于和平目的”。因此,第58条第1款所指的各国在一国专属经济区内的飞越自由,不能出于任何非和平目的,这是公约虽然没有规定却是一个必然的结论。

(3)第58第2款规定“只要与本部分不相抵触”,这说明,在专属经济区上空的飞越自由与公海的飞越自由有所不同,考察飞越自由的实际含义或可能的限制,必须要与各国在该区域的权利配置体系中的地位结合在一起考虑。由于沿海国根据公约在专属经济区享有非常丰富、极富价值的主权权利,所有其他国家在此区域的活动与权利的具体外延也就势必应当服从与公约对沿海国在该区域的权利与利益的确认和保护,或至少要求在两者间取得一种平衡与相互的妥协,这种平衡与妥协的表现只能是对来自于公海自由的飞越自由的进一步限制。外国飞机没有沿海国的允许,是不得参与勘探与开发、养护和管理自然资源的活动的;其他国家在一国专属经济区上空进行军事活动,将被认为是对沿海国资源的“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构成某种干扰甚至威胁,是不被允许的。其他国家在不妨碍沿海国的安全,不影响其渔业活动和对海底资源的勘探、开发的条件下,享有正常航行和飞越的便利。

所以说,外国军用飞机不能在他国专属经济区上空进行侦察。

<参考资料> 王铁崖主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
沙发
future11 发表于 07-3-28 10:07:25 | 只看该作者
板凳
铎宝 发表于 07-9-6 00:22:49 | 只看该作者
谢谢,支持,辛苦了,顶,很好
地板
sun_dream 发表于 07-9-6 11:39:29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3 铎宝 的帖子

我的燕园梦尚未圆.
准备再战北大!
今年上班了,每天看书的时间少了,
还的加油!!
我QQ:55707762
5#
tianxingnz 发表于 07-9-6 15:00:44 | 只看该作者
挺不错的,楼主辛苦了
6#
emmy369369 发表于 07-10-14 04:00:30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 viewsnake 的帖子

谢谢,支持,辛苦了,顶,很好
7#
shaomiaomiao 发表于 07-11-1 09:18:15 | 只看该作者
挺不错的,楼主辛苦了
谢谢了!
8#
orcthoreau 发表于 07-11-14 16:57:34 | 只看该作者
thank you
9#
orcthoreau 发表于 07-11-14 16:57:57 | 只看该作者
[s:4]
10#
orcthoreau 发表于 08-1-21 09:18:21 | 只看该作者
thank 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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