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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刑法概述
一、刑法的概念
■刑法的定义
【分析】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因为犯罪的主要法律后果是刑罚,所以,刑法又称犯罪法或刑罚法。在中国,刑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代表中国人民的意志制定的、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
■刑法的形式
【分析】在中国,刑法有以下几种存在形式(或表现形式、形式渊源):
1.刑法典,即全面、系统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内容的法典。在我国先后有两个“刑法典”:(1)1979年制定的第一部刑法典,或称“修订前刑法典”、“79 刑法典”。(2)在1997 年对1979 年刑法典进行修订后形成的刑法典,或称“修订后刑法典”、“97刑法典”,这部刑法典自1997 年10 月1 日起生效施行之后,原1979 年制定的刑法典及其后颁行的20 余个单行刑事法条例、决定等,除保留的行政处罚、行政措施部分外,不再适用。
2.单行刑法,属于特别刑法的一种,是规定某一类犯罪及其后果或者刑法某一事项的法律,在1979 年刑法典之后,我国颁行了20 余个单行刑法,如《关于禁毒的决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等。在1997 刑法典之后,也曾颁行过单行刑法,即《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3.附属刑法,这是指在经济、行政等非专门刑事法中附带规定的一些关于犯罪与刑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如在海关法、环保法中规定的有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我国目前的附属刑法一般只重申刑法典的内容,没有确立新的犯罪与法律后果的具体内容。
刑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刑法包含上述一切形式的刑法,狭义刑法特指刑法典。刑法典也被称为普通刑法,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被合称为特别刑法。当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条文时,应适用特别刑法优于普通刑法的原则;当犯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特别刑法条文时,应适用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
■刑法的特征
【分析】刑法的特征是指刑法同其他法律如民法、行政法相比的特点,所以也称刑法的法律性质(特性)。刑法具有以下一些特征:
1.调整范围的广泛性。刑法在保护的利益与调整的对象上,比较广泛。从《刑法》第2 条规定的任务和第13 条规定犯罪定义中就可看出,刑法保护一切对我们社会生活至关重要的利益。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秩序到公民个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而其他法律如民法、经济法、行政法可能仅涉及社会生活的某一方面或某一层面的利益与关系。违反其他法律严重的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就有可能进入刑法的调整范围,刑法为其他法律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2调整对象的专门性.刑法的任务以及实现任务的方法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刑法运用刑罚的方法同犯罪作斗争、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而其他法律则各有自己任务和实现的方法。(网络课程请关注中国政法大学考研网络课堂)
3.刑罚制裁的严厉性。刑法的强制力程度较其他法律的强制力程度严厉得多。刑法的特点集中体现在其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上。违反刑法的后果是刑罚制裁,刑罚制裁的方法包括剥夺生命、自由、财产、资格等重要的权益。这种法律后果的严厉性是其他法律如民法、行政法所不能比拟的。
4.刑法发动的补充性和保障性。正因为刑法的法律后果的严重性,决定了刑法需要遵循明确性和谦抑性原则,如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罚的前提(构成要件)具体化、明确化,限制刑罚的适用,刑法仅保留作保护社会的“最后手段”,只有当其他部门法不能充分保护某种社会关系时,才由刑法调整。所以,刑法是其他法律的保障法。
二、刑法的任务和机能
【分析】我国刑法的任务包含两方面内容:(1)惩罚、预防犯罪,即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2)保护人民、社会和国家,即:①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②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③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④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刑法的机能,是指刑法能产生的积极作用。一般来说,刑法具有三种机能:(1)规制机能,即维持社会秩序的机能;(2)保护机能,即保护国家、社会和个人法益的机能;(3)保障机能,即保障公民不受国家刑罚权的非法分割和犯罪人不受刑法规定之外的刑罚处罚的功能。
三、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刑法的体系
【分析】1.刑法的体系。刑法的体系指刑法的组成和结构。我国现行刑法采用大陆法系的法典模式,刑法(刑法典、狭义刑法)分为“总则”和“分则”两编,此外还有一条附则。总则分5 章,各章的内容依次为:(1)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2)犯罪;(3)刑罚;(4)刑罚的具体运用;(5)其他规定。分则共10 章,分别规定了各种犯罪的罪状和法定刑。总则规定的是犯罪与刑罚的通用性规则;分则规定的是各种具体犯罪的罪状和法定刑。总则与分则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抽象与具体的关系,二者密切联系、相辅相成,共同组成了一个刑法规范的体系。
2.刑法条文结构。刑法以“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263 条)这样的方式规定了犯罪与刑罚的关系。即在前半部分作为罪状表述了一定的法律要件(构成要件、犯罪构成);在后半部分规定了(具备前半部分法律要件所应承担)法定刑(法律后果)。这样刑法以犯罪为前提条件,以刑罚为其主要法律后果,如法理学中所说的满足法律规定的“假定前提”就产生其后的“法律后果”道理相同。不过,鉴于刑法的法律后果非同寻常的严厉性,对犯罪法律要件及其法律后果(刑罚)均要求严密、细致的规定。以至于刑法典分则使用了数百多个条文来确定每一种具体“罪与刑”关系。其对适用刑罚法律后果的法律前提(或要件)的具体、细密程度,是其他法律所不能比拟的。


沙发
 楼主| 政大考研best 发表于 13-6-5 16:53:33 | 只看该作者
■刑法的解释
【分析】刑法的解释,是指对刑法条文含义的阐明。法律条文是抽象和多义的,而社会生活却是多样和多变的,为了正确理解、适用法律,往往需要对法律的含义进行阐释。
根据解释的效力,刑法解释可划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本资料由政大考研·法通教育提供)
1.立法解释,即刑法的立法机关对刑法条文的解释。在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刑法条文的解释属于立法解释。通常有以下几种:(1)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决议形式对刑法条文含义的解释。如,关于《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2002 年12 月);关于《刑法》第313 条的解释(2002 年8 月);关于《刑法》第384 条第1 款的解释(2002 年4 月);关于《刑法》第228 条、第342 条、第410 条(占用农用地)的解释;关于《刑法》第93 条第2 款(国家工作人员)的解释(2000年4 月);关于《刑法》第294 条第1 款的解释(2002 年4 月);关于《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2004年12月)。(2)在刑法中对有关术语的专条解释。如刑法总则第5 章中第91 条至99 条关于“公共财产”、“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国家工作人员”、“重伤”、“违反国家规定”、“首要分子”、“告诉才处理”、“以上、以下、以内”的解释。(3)在刑法的起草说明或修订说明中所作的解释。如1997 年3 月6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汉斌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2.司法解释,即我国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条文进行的解释。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刑法问题所作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检察院在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刑法问题所作的解释,属于司法解释。司法解释在刑法具体应用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集中反映了刑法的实际运作情况,应当高度重视。
3.学理解释,是指有权对刑法进行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的机构之外的机关、团体和个人对刑法条文含义的阐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属于“有权解释”。而学理解释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依靠“以理服人”,所以又称“无权解释”。
根据解释的方法,刑法解释可分为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文理解释是根据条文的字面含义进行的说明。论理解释是根据立法的精神与目的对条文进行说明。一般认为论理解释包括目的解释、扩大解释、缩小解释、当然解释、比较解释和历史解释等。

第二节 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在全部刑事立法和司法活动中应当遵循的根本准则。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有三个,即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适用平等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与体现
【分析】《刑法》第3 条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它的基本内容是:(1)法定化,即犯罪和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明文规定。这里的法律,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法令。这里的法律通常是行为当时有效的法律;对于已废止的法律,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犯罪行为发生之后生效的法律,对其生效前发生的犯罪行为,只有在其处罚轻于犯罪行为发生时生效的法律的场合才能适用于处理该行为。 (2)明确化,即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以及犯罪所产生的法律后果,都必须作出具体的规定,并用文字表述清楚。根据法定化和明确化的要求,禁止采用习惯法、类推解释、行为后的重法(对被告不利的法律)、不明确的罪状、不确定的刑罚等。
罪刑法定原则主要体现在:(1)在刑事立法方面,刑法总则规定了犯罪的一般定义、共同构成要件、刑罚的种类、刑罚运用的具体制度等;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了各种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及其法定刑,为正确定罪量刑提供明确、完备的法律标准。(2)在刑事司法上,废除了刑事司法类推制度,要求司法机关严格遵守解释和适用刑法,依法定罪处刑。
二、刑法适用平等原则的基本内容与体现
【分析】《刑法》第4 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它意味着对所有的人,不论其社会地位高低、民族、种、性别、职业、宗教信仰、财产状况如何,在定罪量刑以及行刑的标准上都平等地依照刑法规定处理。不允许有任何歧视或者优待。
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内容与体现(本资料由政大考研·法通教育提供)
【分析】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称罪刑等价主义或者罪刑相均衡原则。《刑法》第5 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据此,刑法规定的罪刑相适应原则有两方面内容:(1)刑罚的轻重与客观的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相适应,就是按照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实际危害程度决定刑罚轻重;(2)刑罚的轻重与犯罪人主观恶性的深浅、再次犯罪危险性的大小相适应。
刑法充分体现了这个原则:(1)刑法分则对每一个罪都根据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规定了相应的法定刑,体现了对重罪适用重刑,对轻罪适用轻刑;(2)刑法总则中规定量刑原则:“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体现了在裁量刑罚时,应尽量使刑罚与具体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罚当其罪;(3)刑法总则还规定:对累犯从重处罚、不得假释、不得缓刑;对未成年人、又聋又哑的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自首、立功的人从宽处理;对中止犯处罚明显宽大于未遂犯、预备犯;对过失犯处罚明显宽大于故意犯等,体现了刑罚与犯罪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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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1金币 +30 收起 理由
wzb_seu007 + 30 感谢您分享不错的话题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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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叶小群 发表于 13-6-27 23:31:40 | 只看该作者
政大考研best 发表于 2013-6-5 16:53
■刑法的解释
【分析】刑法的解释,是指对刑法条文含义的阐明。法律条文是抽象和多义的,而社会生活却是多 ...

怎么这么多
地板
杨秀璋 发表于 13-8-24 11:10:33 | 只看该作者
下载不了,想下载
5#
wzb_seu007 发表于 14-9-23 12:53:39 | 只看该作者
顶起来
6#
uulov 发表于 14-9-30 11:27:23 | 只看该作者
谢谢楼主,辛苦了
7#
易北爱北京 发表于 14-10-7 22:42:33 来自手机设备或APP | 只看该作者
哈哈哈哈呵呵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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