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刑法概述 一、刑法的概念 ■刑法的定义 【分析】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因为犯罪的主要法律后果是刑罚,所以,刑法又称犯罪法或刑罚法。在中国,刑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代表中国人民的意志制定的、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 ■刑法的形式 【分析】在中国,刑法有以下几种存在形式(或表现形式、形式渊源): 1.刑法典,即全面、系统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内容的法典。在我国先后有两个“刑法典”:(1)1979年制定的第一部刑法典,或称“修订前刑法典”、“79 刑法典”。(2)在1997 年对1979 年刑法典进行修订后形成的刑法典,或称“修订后刑法典”、“97刑法典”,这部刑法典自1997 年10 月1 日起生效施行之后,原1979 年制定的刑法典及其后颁行的20 余个单行刑事法条例、决定等,除保留的行政处罚、行政措施部分外,不再适用。 2.单行刑法,属于特别刑法的一种,是规定某一类犯罪及其后果或者刑法某一事项的法律,在1979 年刑法典之后,我国颁行了20 余个单行刑法,如《关于禁毒的决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等。在1997 刑法典之后,也曾颁行过单行刑法,即《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3.附属刑法,这是指在经济、行政等非专门刑事法中附带规定的一些关于犯罪与刑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如在海关法、环保法中规定的有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我国目前的附属刑法一般只重申刑法典的内容,没有确立新的犯罪与法律后果的具体内容。 刑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刑法包含上述一切形式的刑法,狭义刑法特指刑法典。刑法典也被称为普通刑法,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被合称为特别刑法。当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条文时,应适用特别刑法优于普通刑法的原则;当犯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特别刑法条文时,应适用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 ■刑法的特征 【分析】刑法的特征是指刑法同其他法律如民法、行政法相比的特点,所以也称刑法的法律性质(特性)。刑法具有以下一些特征: 1.调整范围的广泛性。刑法在保护的利益与调整的对象上,比较广泛。从《刑法》第2 条规定的任务和第13 条规定犯罪定义中就可看出,刑法保护一切对我们社会生活至关重要的利益。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秩序到公民个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而其他法律如民法、经济法、行政法可能仅涉及社会生活的某一方面或某一层面的利益与关系。违反其他法律严重的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就有可能进入刑法的调整范围,刑法为其他法律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2调整对象的专门性.刑法的任务以及实现任务的方法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刑法运用刑罚的方法同犯罪作斗争、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而其他法律则各有自己任务和实现的方法。(网络课程请关注中国政法大学考研网络课堂) 3.刑罚制裁的严厉性。刑法的强制力程度较其他法律的强制力程度严厉得多。刑法的特点集中体现在其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上。违反刑法的后果是刑罚制裁,刑罚制裁的方法包括剥夺生命、自由、财产、资格等重要的权益。这种法律后果的严厉性是其他法律如民法、行政法所不能比拟的。 4.刑法发动的补充性和保障性。正因为刑法的法律后果的严重性,决定了刑法需要遵循明确性和谦抑性原则,如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罚的前提(构成要件)具体化、明确化,限制刑罚的适用,刑法仅保留作保护社会的“最后手段”,只有当其他部门法不能充分保护某种社会关系时,才由刑法调整。所以,刑法是其他法律的保障法。 二、刑法的任务和机能 【分析】我国刑法的任务包含两方面内容:(1)惩罚、预防犯罪,即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2)保护人民、社会和国家,即:①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②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③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④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刑法的机能,是指刑法能产生的积极作用。一般来说,刑法具有三种机能:(1)规制机能,即维持社会秩序的机能;(2)保护机能,即保护国家、社会和个人法益的机能;(3)保障机能,即保障公民不受国家刑罚权的非法分割和犯罪人不受刑法规定之外的刑罚处罚的功能。 三、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刑法的体系 【分析】1.刑法的体系。刑法的体系指刑法的组成和结构。我国现行刑法采用大陆法系的法典模式,刑法(刑法典、狭义刑法)分为“总则”和“分则”两编,此外还有一条附则。总则分5 章,各章的内容依次为:(1)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2)犯罪;(3)刑罚;(4)刑罚的具体运用;(5)其他规定。分则共10 章,分别规定了各种犯罪的罪状和法定刑。总则规定的是犯罪与刑罚的通用性规则;分则规定的是各种具体犯罪的罪状和法定刑。总则与分则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抽象与具体的关系,二者密切联系、相辅相成,共同组成了一个刑法规范的体系。 2.刑法条文结构。刑法以“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263 条)这样的方式规定了犯罪与刑罚的关系。即在前半部分作为罪状表述了一定的法律要件(构成要件、犯罪构成);在后半部分规定了(具备前半部分法律要件所应承担)法定刑(法律后果)。这样刑法以犯罪为前提条件,以刑罚为其主要法律后果,如法理学中所说的满足法律规定的“假定前提”就产生其后的“法律后果”道理相同。不过,鉴于刑法的法律后果非同寻常的严厉性,对犯罪法律要件及其法律后果(刑罚)均要求严密、细致的规定。以至于刑法典分则使用了数百多个条文来确定每一种具体“罪与刑”关系。其对适用刑罚法律后果的法律前提(或要件)的具体、细密程度,是其他法律所不能比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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